被告人刘应辉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应辉,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3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祥华、陈政,贵州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应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应辉及辩护人肖祥华、陈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应辉与被害人刘某甲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二人在刘应辉家房屋后面的水沟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刘应辉抽出身上携带的杀猪刀杀伤刘某甲某致刘某甲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甲某系生前被他人用杀猪刀杀伤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应辉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并以被告人刘应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应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刘某甲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应辉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应辉与被害人刘某甲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二人于1998年1月23日11时许在被告人刘应辉家房屋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应辉持杀猪刀将被害人刘某甲某杀伤致死。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甲某系生前被他人用杀猪刀杀伤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六枝特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破案报告证实:报案人刘某甲丙于1998年元月23日报案,其称刘某甲某到团结村要钱被他人杀死。公安机关于1998年元月24日受理。

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尸体停放在刘应辉的父亲刘某甲丙家的堂屋里面。尸体平躺在堂屋的地下被子上,头朝东,脚朝西。据死者刘某甲某的父亲介绍,当时刘某甲某是从距刘某甲丙家房背后有5米远处的地方抬回来的,是本村村民熊某某家院子里面的一块空地上抬回刘某甲某的。

3、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刘某甲某系生前被他人用杀猪刀类杀伤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证人刘某甲丙证实:我来派出所给你们说我儿子刘某甲某被岩脚镇团结村一组刘应辉杀死了。是用杀猪刀杀的。是在刘应辉家阳沟里杀的。今天早上八点来钟时,刘某甲某说他要到团结石板寨要钱,在下午一点来钟时,苏某某来给我说我儿子被杀死了。我当时不在场,是在家里。

5、证人陈某乙证实:刘某甲丁的学名叫刘应辉,小名叫小润祥,爱人叫付某某,其父叫刘某甲丙。我们听到议论讲杀死人了就来看,刘应辉已经跑了,他弟刘某甲丙也讲去报案去了,昨天晚上刘应辉家的父母和家里的人害怕刘某甲某家里的人来找麻烦都躲开了。听到讲刘某甲某来找刘应辉要钱被杀死的。刘应辉是杀了人后就跑了。

6、证人陈某乙证实:死者叫刘某甲某,算我的舅舅。刘某甲某是被刘某甲丁杀死的。昨天(元月23)早上11点来钟,我去我妈金某某家,遇到刘某甲某来找我大哥刘某甲戊,我叫刘某甲某去我家玩,他说“等一会再来。”我先回家做饭,12点来钟,刘某甲戊和刘某甲某就来我家吃饭,是我煮的面条给他们吃,吃完面后,他们两人回到金某某家坐了一会,就一起往路上沟边走了,大约走了几分钟,金某某讲“怕外面在打架吧。”我追出去看,看见刘某甲戊在刘某甲己家房挡头,刘某甲戊讲:“人是我杀的,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快去报案,叫我家给他养他的两个孩子。”我男的刘某甲丙就给刘某甲戊讲:“人死了,快去找马车来拉。”刘某甲戊讲:“关你什么事?”说完就跑了。我是听到刘某甲某讲刘某甲戊欠他的钱,是来要钱的。我在坝上看见刘某甲某倒在地上,出了几口气就死了。

7、证人尚某某(尚老五)证实:当天早上大约12点钟左右,我走到熊家空屋基沟边那里碰到刘某甲丁、刘某甲丙、刘某甲某三个人在那里谈话,刘某甲丁喊我抽支烟,发烟我们四个人抽时,刘某甲丙问我去哪里干那样,我讲我去和我家大哥结账,我就和刘某甲丙在那里讲话,这时就听到刘某甲某给刘某甲丁讲:“看你是给钱还是把机子拿回来。”刘某甲丁讲:“现在机子还在云南,我从那里去拿?”他们两个就在那里没有讲话了,我就看见刘某甲某从那坎上跳下去,刘某甲丁手中拿着一把杀猪刀,上面还有血,并且讲:你妈的,你问我要,我问哪个要。还像要走下去的样子,刘某甲某看这种情况就跑,没跑几米(约8米远)就倒在地下了。刘某甲丁看这种情况就把刀丢在刘某甲己家阳沟头,讲“人是我杀的,我走了”,然后他就跑了。他跑了后刘某甲丙去看他讲人要死了。我和刘某甲丙在旁边讲话,刘某甲丙没参加动手。就我们四个人。从我见到他们到刘某甲某死约二十分钟,刘某甲某死时可能是12时20分左右。

8、证人苏某某证实:我也没有走到尸体边,只是在沟上边看到刘某甲某躺在熊家屋基的地上。我听讲是刘某甲丁杀的。我听死者的侄女小金兰给她妈讲说是刘某甲丁杀死的。刘某甲丁前天才从云南打工回来,昨天把刘某甲某杀死后就跑了。左某某在上面时看到刘某甲丁丢刀在阳沟里,并听到刘某甲丁喊:“付某某拿钱给我,我要走了,你要嫁哪个嘛你去嫁罗。”我也只是昨天晚上大家烤火时听左某某讲的。

9、证人左某某证实:昨天中午大约十一点过钟我和媳妇、我老婆婆在家吃饭时听到人讲要死啦,我不知是什么事就开我家后门看,看到我家后面熊家空屋基堆煤那里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往上走去看,看到刘某甲丁手里拿着一把刀,丢到刘某甲己家的阳沟里后就去喊他家付某某讲:“付某某你拿点钱给我,你要嫁哪个嘛你去嫁,我要走啦”。是一把杀猪刀,现在那里我不知道。刘某甲丁是前天才到家的,昨天杀死人后就跑了。

10、证人付某某证实:元月23 日早上约10点多钟,刘某甲某到我家来找我家男人,说是跟我家男人要钱。那是他们在昆明的时候,我家男人刘应辉用130元钱给刘某甲某买了一台机子。后来我家男人把那台机子卖了陆百伍十元钱。所以刘某甲某就来我家要刘应辉再补给他一些钱。过后他们两人就到我家兄弟刘某甲家去了。他们出去之后不久,我就听见有人叫,说是杀死人了。我出去看时,就见我家男人讲:“人是我杀的,与其它人无关”。然后就对我讲,叫我以后去哪里就由我去,并问我钱在哪里,我讲钱是放在家里的柜子里面的,然后他就回家把钱拿了就出去了。后来我听我家老婆婆讲,她在后面的沟坎下把刘应辉的杀人用的刀捡来了,我今天就是来送刀给你们公安机关的。

11、证人刘某甲证实:那天(本月23日)早上约十点来钟,刘某甲庚来喊我去帮他家揪猪杀,我和刘某甲庚去时顺便喊我舅刘某甲某到我家煮面吃,当时我哥和他两个人在,我哥讲:“走,去吃面条去”,后他们就来我家,我就去帮刘某甲庚家去了。到了十一点过钟约十二点时,我从刘某甲庚家帮忙回来走到我家房背后水沟边时,刘某甲某和我哥刘应辉二人也走到水沟边来,这时我听到刘某甲某讲,“老聋,你拿我的机子卖这样多钱,你看咋过办,我和二平他们关系也不错的,大家都是一家人”,我哥就讲:“你卖机子给我的时候一百二十块钱我是拿给你了的,这阵你来找我搞哪样”,刘某甲某就讲,“钱你卖得这样多,烟钱嘛你要给我点,你拿机子卖得好多,我的心头有数的。”是边走边说的,他两个走在前面,我走在后面,走到刘某甲某被杀这个地方遇到我们寨子的尚老五,他问是哪样事,刘某甲某讲老聋给我卖那个机子的事情,这时我哥就拿烟出来发给我们抽,刘某甲某拿到烟后我哥讲买机子的钱我是给你了的,刘某甲某讲当时讲的是450元,你只给了我120元。他们两个讲时我和尚老五在另外一边我问他现在在做收猪生意的事,只听那边我哥讲要机子嘛到云南去拿,要钱吗没有得,刘某甲某讲随便,去云南也没得事。就没听到两个人的声音了,才一小会时间我听到一声响,我就看到刘某甲某跳在下面坎坎去了,用手夹捂着被杀的伤口,我哥站在那里,手里拿一把杀猪刀,刘某甲某这时手捂伤口就跑,我哥手提刀子看刘某甲某要跑就追,我看这种情况就跑过去抓住我哥,这时刘某甲某就一跤滚在地上了,我就放开我哥而去扶刘某甲某,我喊也喊不应,肠子也出来了。这时我爸爸也从上面沟坎下来,我讲快找马车送医院,我爸爸讲怕人死都死喽,这时我哥就站在阳沟那里把刀丢在刘某甲己家阳沟里,并且讲你们赶快去报案,人是我杀的,付某某,拿点钱来我走了,你要嫁人你去嫁,还对着我爹讲你就给我带着这两个小娃儿,这时我忙着安排我爹想办法送人去医院,我就去派出所报案,将近两点钟到岩脚派出所报的案。

12、证人刘某甲丙证实:出事的那天早上我在家里,大约十点过钟刘某甲某和刘应辉从小二平家出来在阳沟里遇到我,刘某甲某给刘应辉讲你去两分钟嘛快来,我和你爸爸坐一会,刘某甲某和我在家坐,才烤分把两分钟的火,刘应辉就来家里喊刘某甲某要讲嘛来去讲了,也不知道他二人讲哪样,隔了一会我去田头看鱼时还看到我两个儿子和刘某甲某、尚老五四个人在讲话,我就上去了,在田边才一会就听到他们几个在这里闹哄哄的,我就转过来看时见我二儿子小二平抱住死者刘某甲某摇喊,我讲落都落气了,等我去报派出所,后来我二儿子讲路滑,让他来报,我回去看人多了我就去报大队的干部们去了。当时的情况我不知,只是我到那里时我二儿子抱着刘某甲某喊,我大儿子刘应辉在发生事情的那个坎坎上讲:“人是我杀死的,与哪个都不得关系”,并讲付某某你要嫁人嘛你去嫁啰,我要走了。叫付某某拿点钱给他。

1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应辉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带领下指认了作案现场。证人左某某指认刘应辉杀死刘某甲某以后将手中的刀丢掉时所站的位置,还指认了刘应辉丢刀后刀落的位置。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应辉在公安机关带领下对不同刀具做了辨认,辨认出3号刀具为刘应辉杀害被害人所使用的杀猪刀。

15、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5日10时许,经过公安机关工作得知网上在逃人员刘应辉藏身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我队立即请求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太家河派出所协助,太家河派出所民警与我队干警一起迅速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墨雨村砂石料工地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至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太家河派出所讯问,经讯问,该男子叫刘应辉,交代了其于1998年1月23日10时许在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群峰村三组自家屋后面水沟边,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将刘某甲某杀伤致死的犯罪事实。

16、被告人刘应辉供述:1998年我和刘某甲某在云南省昆明打工时,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刘某甲某拿了一台凿岩机卖给我,讲好的一百五十元钱,当时在昆明时我都把一百五十元钱给刘某甲某了的,回到老家后,也就是1998年1月23日10时许,刘某甲某反悔了,他来我家说他要要回他的凿岩机,我当时说过完年再给他,一边说一边出门准备去帮刘某甲庚家杀过年猪,我就在家里拿了一把杀猪刀插在腰上往刘某甲庚家走,刘某甲某走在前面,我走在刘某甲某的后边,我们边走边吵,走到我家房背后水沟边,刘某甲某不走,叫我站到,不让我走,我就和刘某甲某在水沟边吵,刘某甲某蹲在地上,我站在刘某甲某的左侧边,刘某甲某还和我吵,我就心想你不怕死?就从腰上抽出杀猪刀朝刘某甲某杀去,刘某甲某一下子站起来,正好杀着刘某甲某的左腹部,刘某甲某往水沟下跑,我去追刘某甲某,刚追了几步,我弟刘某甲丙就来拉住我,我把手中的杀猪刀往我家旁边刘某甲己家方向甩去转身回家拿了钱就跑了。当时刘某甲某怕我再杀他,就跳到沟坎下去,我从旁边下去准备追刘某甲某,被我弟刘某甲丙拉住我,我就没有追了。刀是我家的,我当天出门时在我家神龛上拿的。我拿杀猪刀插在腰上准备去帮刘某甲庚家杀猪。当时和刘某甲某争吵,刘某甲某说如果我不退凿岩机给他,他分分钟把我家搞死,我什么也没有想,就抽刀向刘某甲某杀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辉持刀刺杀被害人刘某甲某,致刘某甲某因伤及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应辉持刀刺杀被害人刘某甲某身体要害部位,且被害人刘某甲某受伤后,被告人刘应辉还持刀追赶,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受害人刘某甲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应辉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应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开华

审 判 员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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