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3:29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盘县公安局释放,同年8月5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盘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盘县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丈夫代某某经常打骂自己,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打砸家中物品,在打砸过程中发现代某某买来的农药,便起意毒死代某某,后将该农药投放到家中的食用油中,因代某某在准备食用时发现食用油有异味而未食用,致犯罪未得逞。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周某某投放农药的食用油中检测出高效氯氰菊脂成分。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盘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认为遭到被害人代某某的家庭暴力,遂起意毒死代某某,并将农药投放到家中的食用油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放含有高效氯氰菊脂成分农药的行为,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综上,依法给予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责任,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某将农药放入家中食用油中欲毒死被害人代某某,后因代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周某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周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上诉人周某某系自首、被害人对矛盾激发有责任、本案因婚姻家庭关系激化引发对上诉人周某某予以了减轻处罚,故对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不再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欲毒死被害人代某某,后因代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瑞勇

代理审判员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