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裁定书

2016-08-31 13:28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福建省平和县人,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诉上诉。

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瑞勇

代理审判员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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