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帮浩,出生于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帮浩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帮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帮浩的好友肖某甲(已判刑)曾被被害人包某某等人殴打过,遂产生报复包某某的想法。2005年6月9日20时许,肖某甲便邀约被告人王帮浩、肖某甲丁(已判刑)等人到盘县二中寻找包某某,后在盘县二中桥头与包某某相遇,便对包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王帮浩用牛角刀将包某某胸部杀伤,后逃离现场,包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死者包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5、6肋进入胸腔伤及心脏失血死亡。2014年7月4日王帮浩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上海市公安局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治安派出所传唤至警务室。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肖某甲、肖某甲丁等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帮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帮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帮浩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帮浩的好友肖某甲(已判刑)曾被被害人包某某等人殴打过,遂产生报复包某某的想法。2005年6月9日20时许,肖某甲便邀约被告人王帮浩、肖某甲丁(已判刑)等人到盘县二中寻找包某某,后在盘县二中桥头与包某某相遇,便对包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王帮浩用牛角刀将包某某胸部杀伤,后逃离现场,包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4年7月4日王帮浩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上海市公安局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治安派出所传唤至警务室。
经法医鉴定:死者包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5、6肋进入胸腔伤及心脏失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帮浩归案后,经组织调解,被告人王帮浩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包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包某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被害人包某某的同学李某甲于2005年6月9日报案至盘县公安局。盘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帮浩于2014年7月5日在上海市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上海警方查获。
2、同案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2005年6月11日23时左右在其父亲带领下来投案的,投案后就被带到盘县公安局了。并证实与包某某发生矛盾后,邀约了王帮浩、肖某甲丁去报复包某某的经过。并证实看到包某某用左手勒着王帮浩的脖子,把王帮浩扳了仰下去,同时用右手打王帮浩的背部,王帮浩就往包某某的身上杀了一刀,刀收回时我看着刀上有血。
3、同案证人肖某甲丁的证言证实:其和王帮浩受肖某甲邀约与包某某一方打架的经过,并证实在跑的过程中,在车上听王帮浩讲,对方被他杀了一刀,不知道严不严重。
4、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受肖某甲邀约参与打架,并看见王帮浩将对方一个人杀死的经过。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时看见肖某甲等人与人打架的经过。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肖某甲、肖某甲丁等人打架的情况,当时人多打的有点乱,打了两三分钟就看见一个人被打睡在地上,是谁杀伤的没有看清楚。
7、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某、李某乙等人证实:当晚与肖某甲、肖某甲丁、王帮浩等人一起吃饭,肖某甲等人与人发生打架的经过。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胡某某、贾某、李乙四人准备去159吃饭,经过二中大桥离大桥约50米地方,遇着肖某甲他们,当时和他们在一起的人就围起我打,10多个都动手,肖某甲在后面没有动手打我,我指着他问是想整哪样,肖某甲还没讲话,其中有一个讲不是我,打错了,打我的人才没有打我。当时孙某甲和孙某乙在离我10多米远的地方,我就喊他们两个上去讲,打我的人有几个和孙某甲是熟的,就讲打错了向我道歉,刚好包某某走到那里,我听着是肖某甲的声音讲:“就是他。”打我的人就全部围过去,但只有四五人动手打包某某,因为其中有几个和孙某甲是熟人,孙某甲和我们是一个班的同学,肖某甲也参打的,另外那几个打包某某的人我不认识。我和孙某甲、孙某乙三人去拉架拉不住,包某某就被按在桃树根脚乱打,其中有一个拿出牛角刀想杀包某某,被孙某甲拉着,那个就拿牛角刀抵着孙某甲,按包某某下去的那个就拿出刀来杀包某某,具体杀着哪个部位没看清。包某某被杀着后那些人就跑了,其中肖某甲和另外三人(都动手打包某某)就跑过大桥朝徐霞客路往城关方向跑了。我只看见两个拿出刀来,杀包某某的我看着像牛角刀。我只看见杀着一刀,我们这边都是拉架,没有哪个带凶器。肖某甲在打架的过程中他没有拿刀,但是动手打包某某的,他们动手的有四五人。拿牛角刀且刀上有血的小伙,人我看准的,但是我不认识这个小伙,肯定是肖某甲喊来打架的人,具体长相回忆不起来了,拿刀这个小伙肯定不是肖某甲,怎么杀包某某的没有看见。我看着拿牛角刀的小伙退过来时,牛角刀上是有血的,我想着包某某被他杀着了,他一跑我就去追他了,在跑的过程中他的刀是拿在手里的。
9、证人胡某某、贾某某证实上述情况。
10、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包某某杀他的人我不认识,当时在一起的人很多,具体有几个动手我没看清,其中有两个拿刀,那些人是先打李某甲,我当时和孙某乙准备去159,李某甲讲他被人打,我就和他去问是怎么回事。那些人讲打错了,打李某甲的人当中我认识赵万里、陆跃和大立。赵万里跟李某甲道歉,刚好这时包某某去看,有一个就指着包某某讲:“就是他。”那些人就围过去打包某某,有一个就拿出牛角刀想杀包某某,被我拉着,他就用牛角刀抵着我,但没有杀我,我被他摔倒压在地上。打包某某的是几个人我就没看到,我和压着我那个大约扭打了2-3分钟就有人跑,压着我的那个就放了我站起来跑,是朝二中大桥往徐霞客路这边跑,我起来追了一小段,追在大桥上没有追着就转去看包某某。见包某某倒在地上,有人把他送到医院,是哪个送的我不注意。我和李某甲就打的到医院,刚到医院就听说包某某死了。
1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7点来钟,我和孙某甲从我住的地方去找包某某玩,包某某在159附近租房住,他和我是一个班同学,我们走到159烤的好烙锅店过去点,看见肖某甲们一帮人打我们一个同学李某甲,我们就劝,劝的时候包某某和他表姐不知从哪里走上来,我听见肖某甲讲就是这个小伙,是指着包某某讲的,肖某甲们一帮人就冲上去打包某某,打了还没1分钟,包某某就倒在地上,当时我看见这帮人中一个小伙手中的牛角刀上有血,包某某就软了倒在地上,这帮人就往二中大桥跑了,我看见包某某左胸部有一个刀口,我们就把他送到医院抢救。
1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6-7点的时候,我、孙某乙、孙某甲三人在二中大桥上玩了一会就往159方向走,就看见一帮人在打我们二中的一个学生,我们就跑过去劝,在劝的当中包某某和他表姐不知从哪里走来,就看到打人这边的肖某甲指着包某某讲:“就是这个。”这帮人就冲上去打包某某,这帮人中有两个拿刀,一个拿牛角刀,一个拿好像是把跳刀。其他就是拳打脚踢,打了不到一分钟,包某某就软倒在地上,肖某甲他们就往二中大桥方向跑了,因为当时太乱,没看清是哪个拿刀杀着包某某。拿跳刀的穿黑色带直条衬衣身高在 160cm左右,长发,其他没看清,拿牛角刀这个没看清。包某某被杀着几刀,当时太乱我不知道,送到医院来的时候看见他胸部有一个刀口。
1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昨晚8点,我在家中听到外面路上有人跑,我就出去看,看到一帮人在讲对不起,打错。讲话的是谁认不得,听一人讲我已经被你们打着20多脚了。我出去看有两个小伙从我家门口找东西下去,我问找什么,他们说找眼镜。这两个中一个穿的衣服前面有条状的花纹,后面是白的,一个穿黑色衣服,回答我的是穿条纹衣服的。他们下去到打架地点,有人问是不是被打这个,答我话这个说不是打错了,接着就指着一个小伙说“是他”。有一个问看准没有,那小伙说看准的。有一个就冲上去卡住那小伙的脖子,先冲上去这个穿什么衣服没看清,平头,衣服颜色有点像部队衬衣颜色。被卡脖子那小伙被按在我家桃子树那里,几个人围上去用脚踢,有的拳头打。这时从下面上来三四个人问是哪个,打人中有一个说“就是他”,后上来的几人就冲上去打。打了退出来时,我看到一个小伙手里拿一把刀,不是牛角刀就是甩刀,这人个子不高,穿的衣服好像是牛仔衣,打完后往大桥方向跑了。那些人跑后,被打的那小伙起来穿起凉鞋,站在路边就倒下了,这时有个女生喊“快,他不动了,快送医院”。就有男生背起往大桥上跑,我就回家了。
14、证人肖某甲丁的证言证实:其听别人说我儿子肖某甲和肖某甲丁几人在学校打群架,后来我就打电话到肖某甲的宿舍同学问,同学讲肖某甲和他们在二中那边打架死了一个人。后来肖某甲打电话回来说他和他堂哥肖某甲丁还有王帮浩在水城。我知道这个事情后就连夜请驾驶员肖某甲丁去水城找他们三人回来投案自首。今晚9点来钟回来后就只有肖某甲和肖某甲丁,听肖某甲丁讲王帮浩在回来的路上借故上厕所就跑了。我现在带肖某甲和肖某甲丁来你们公安机关投案。
15、证人肖某甲戊的证言证实:来派出所带我亲堂兄弟肖某甲丁来投案,我昨天才听说肖某甲丁、肖某甲带几个人在盘县二中打架,具体情况不清楚。今晚我小爷爷肖某甲丁请人去水城找肖某甲丁和肖某甲,我就将我弟肖某甲丁带来你们公安机关了。肖某甲他算我们堂叔,他父亲肖某甲丁我们喊小爷爷。肖某甲和肖某甲丁只是听说6月9日晚上在二中桥上打架,死了个学生,其他情况不清楚。
16、证人肖某甲丁的证言证实: 6月10日,我知道肖某甲、肖某甲丁在盘县打架,他们把人打死了,我们知道后,就到处打听他们下落,知道他们在水城,我们就连夜赶到水城,今天早上找到肖某甲、肖某甲丁、王帮浩三人。我们就和他们讲回去投案自首,跑是跑不了的。他们三人就同意回来,车开到水城一个叫新街的地方,王帮浩讲要上厕所,就下车去。我们在车上等了几分钟不见他回来,我们就去找,没有找到,后我们就带着肖某甲、肖某甲丁回来了。
17、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只认识王帮浩和肖某甲丁,肖某甲不认识。我在六盘水师范学校读书,王帮浩和肖某甲丁比我高两级,我在学校认识他俩。王帮浩从没拿牛角刀给我。2005年我没有遇着过王帮浩及肖某甲丁。我在2005放暑假回家,才听大家说王帮浩和肖某甲丁惹祸了,是在盘县杀着个学生,还说他们去投案了,其他情况不清楚。
18、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包某某他是我儿子,2005年6月9日包某某在盘县二中桥头被他人杀伤致死。包某某的尸体被我们拉回来四五天后土葬了,葬在盘县柏果镇联营村曾家湾山上。
1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帮浩在盘县城关镇二中桥头,确定该处地点是2005年6月9日20许我和肖某甲、肖某甲丁在盘县城关镇二中桥头159方向的公路边用刀将包某某杀伤,致包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二中桥头往159方向80m处公路边的桃树脚下,现场北侧80m系二中大桥,150m系盘县二中,南侧100m系豆腐坡水泥厂。据见证人孙某甲指认,2005年6月9日20时许,他看到包某某被一伙人按在公路边桃树脚下被杀伤,把包某某送到盘县人民医院就死了。
21、(2005)盘公刑技法鉴字第1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包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5、6肋进入胸腔伤及心脏失血死亡。
2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帮浩归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3、民警工作情况证实:2014年7月4日2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民警在轨道交通11号线安亭站近2号口的自动售票机处开展盘查工作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便上前盘问检查。该名男子所出示的身份证与其本人明显不符,经询问后该男子拒不承认冒用他人身份证,民警遂出示工作证将其口头传唤至警务室。后在警务室进一步询问,该男子承认其使用的身份证(511**************)是以前捡到的,并于2013年在奉贤区东方南桥网吧上过网。经查,违法嫌疑人王帮浩,彝族,1986年5月10日生,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佳米村一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光明镇友谊村一民宅,联系方式:187********,现在上海拓翔实业有限公司打工。后民警将王帮浩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由于嫌疑人称其需要休息,办案民警将王帮浩留置在候问室,直至7月5日上午再为嫌疑人制作笔录。
24、被告人王帮浩的供述:2014年7月4日晚21时30分许,我从轨道11号线安亭站进站,在站厅靠近2号口的自动售票机买票,这时有一个民警过来盘查,要我出示身份证。我就拿出一张我以前捡的身份证给民警,民警当时说我出示的身份证有问题,要我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我抱着侥幸心理,想蒙混一下,就说身份证是我自己的,他问了我两遍我都说是我自己的,民警就出示工作证件将我口头传唤至警务室。我就和他讲这张身份证是我捡来的。2013年用这张身份证在上海奉贤区东方南桥网吧上过网。2014年7月5日我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05年6月9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二中桥头,我朋友肖某甲丁叫上我还有其他一些朋友与另外一伙人发生斗殴,在此过程中对方一名男子掐住了我的脖子并把我摔倒在地,我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往那名男子左侧腰部捅了一刀,然后我就逃跑了。我逃到上海的奉贤区,在上海拓翔实业有限公司打工,一直打工到被警察查出冒用身份证为止。
2005年6月8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在水城师范学校的同学肖某甲丁打我家的座机电话给我,我们两人是2004从师范毕业的,他家住我们淤泥乡岩博村,他在电话中对我说肖某甲在盘县有事情,叫我第二天早上在家等他,一起去盘县帮忙肖某甲打架。肖某甲和我是初中时的同学,我在电话中就答应肖某甲丁一起去帮忙了。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肖某甲丁坐了一辆拉煤的货车到我家门口喊我,我就揣起我放在家里的一把牛角刀就出门上车,我俩坐到鸡场坪街上就下车了,我们又坐车到盘县城关镇,我们就去刘某某、刘某某甲租房子住的那里,肖某甲和肖某丙也到了刘某某那里,我们在那里划拳喝酒,喝了一会酒我们就出来了,我们就去盘县二中看,因为下雨我们在房檐下躲雨,当时我和肖某甲、肖某甲丁、李某乙、刘某某及另外几个小伙一起去找肖某甲要打的人,没有找着我们就去馆子里吃饭,在馆子里我们又划拳喝酒,吃完饭我们到二中,一起去的人有十来个,我知道的人有肖某甲、肖某丙、肖某甲丁、刘某某、李某乙,其他人我不认识,刘某某甲没有去,我们刚到盘县二中桥头,就看到我们前面有两三个小伙打起来了,对面又有几个小伙向我们走来,我们去的人和对面来的人就站着讲话,因为人多嘴杂,我也不认识他们,他们讲什么我也听不清楚,讲着讲着肖某甲就喊起来了,他喊:“就是他,就是他。”他喊完后肖某甲丁就冲上去打人,场面就乱了,我还没有搞清楚是怎么回事,就有一个小伙从侧面来勒着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打我的头,嘴里喊为什么要打他兄弟,那个小伙将我勒了甩在地上,手一直没有放开,我喊他放开,他不放,还用另一只手打我,我就从屁包里拿出牛角刀来,甩开后朝他的左侧上半身杀了一刀,我感觉刀是杀进去的,他被我杀中后就将我放开了,我站起来,看到被我杀着的小伙往前走了四五步,他就软了瘫下去,我心里想这下惹大祸了,我就往桥上跑,肖某甲丁也在我前面跑,后面有四五个小伙追我们,他们手里拿着刀的。我和肖某甲丁跑到一户人家的平房上,从平房上跳到小路上,我们就从小路跑了。跑到街上打了一辆的士车,送我们到了刘官,我们在一个旅社开了房间,我在旅社里发觉我的牛角刀上有血,我把血擦了,我们打电话给肖某甲,过后肖某甲、张某甲到刘官找到我们,肖某甲打电话去问着人已经死了。我们不敢在刘官住,就往滑石方向走,张某甲自己回学校去了,当晚我们拦拉煤车坐到鸡场坪,开旅社住了一晚,第二天我们又坐车去了洒基,坐微型车到了水城,到水城后我们不敢住旅社,在街上乱逛,遇到我们师范的同学吕某某(二吕),我把牛角刀交给他,请他帮我保管,他就走了,是不是给了他,我也记不清楚。到水城第二天我们打电话给家长,家长喊我们回来自首,并开车去水城接我们。肖某甲和肖某甲丁的家长开车去找着我们,带我们回盘县投案,回到水城县的龙场乡时,我心里想着是我动刀杀死人,回去怕被判死刑,我就哄他们停车去解手,我就一个人跑了,跑回水城躲了一晚上,接着就到上海打工了。今年7月4日我因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就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了。我只看到肖某甲丁一个人动手打架,其他人没看到,因为当时我被摔倒在地上,只看到肖某甲丁冲上去打。我杀着勒我的那个小伙一刀,是杀着左边上半身,杀人的牛角刀是中号的,合拢后有五寸长左右,当天我穿一双拖鞋,衣服、鞋子我就记不清楚是穿什么样子的。打架时,被肖某甲丁打的小伙从侧面跑来勒着我脖子,一只手勒,一只手打我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帮浩受肖某甲邀约对被害人包某某进行殴打,后持刀将包某某杀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帮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帮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瑞勇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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