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冲,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富荣,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林茂。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16号指控被告人陈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冲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富荣、李林茂均出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冲驾驶贵BM4906号车与被害人陶某乙(男,殁年27岁)等人一起到盘县四格乡坡上草原玩。15时许,陈冲、陶某乙、袁某甲三人同车返回,返程途中陈冲与陶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行至盘县坪地乡莫西里村旅游公路管家老岩路段时,陈冲持刀将陶某乙杀伤,致陶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陶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左腋中线第六肋间致心肺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陈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冲驾驶贵BM4906号车与被害人陶某乙(男,殁年27岁)等人一起到盘县四格乡坡上草原玩。15时许,陈冲、陶某乙、袁某甲三人同车返程,返程途中陈冲与陶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行至盘县坪地乡莫西里村旅游公路管家老岩路段时,陈冲持刀将陶某乙杀伤,致陶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陶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左腋中线第六肋间致心肺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陈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8日17时5分,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报案人袁某甲报称:2014年10月28日下午,陶某乙与陈冲、袁某甲等人到盘县坪地坡上草原玩,下午三时许陶某乙等人从坡上草原下来,在路上陈冲停下车期间,陶某乙被他人杀伤,在送盘江矿务局总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接报后,盘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冲,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坪地乡。
3、户籍注销证明:被害人陶某乙,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坪地乡小树林村十二组。2014年10月28日因他杀死亡,于2014年11月4日注销户口。
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坪地派出所报案称:“坪地乡小树林村十二组的陶某乙被他人杀伤后送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尸体停放在干沟桥总医院,请刑侦大队出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干沟桥总医院,经询问坪地派出所得知报案人系坪地乡莫西里村八组11号陈冲,该队民警到干沟桥总医院后,将报案人陈冲带到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经过询问,发现陈冲有重大嫌疑,随后该队民警于2014年10月29日对被告人陈冲拘传到案进行讯问。
5、情况说明证实: 2014年10月28日16时49分,坪地派出所接到一个叫陈冲的报案称:我报个案,陶某乙在坪地被人杀伤了,送到干沟桥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拨158XXXXXXXX的号码联系,具体在坪地什么地点杀伤的,拨通电话系一女同志接电话称是陈冲用其本人的电话报的案,接着叫陈冲接电话,陈冲称是在坪地三家寨后面的公路上,公路那里是一个坡,联系后并及时向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作了汇报。
6、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 今天早上十点过陶某乙打电话喊我一起去烤烧烤,然后陈冲就开车来我家接我,当时陶某乙坐在副驾驶位上,车上还有一个叫吴某某的女的,她还带着一个两岁多的小女孩,我上车后,陈冲他们就开车往四格方向走,途中他又开车去坪地包包寨接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我不认识,接到人以后我们就直接往坡上草原开,到坡上草原山下服务区上面点的时候,陈冲和陶某乙下车去抬着一箱啤酒回来放在车上,和他们回来的还有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我也不认识,然后这个男的就和陶某乙一起坐在副驾驶位,陈冲就开着车继续走,车子开到坡上草原山上有一个水库旁边的一个停车场停下来,我们就把烤烧烤的东西都拿下来,到停车场旁边的一个房子里,我们在那里玩了一两个小时,期间还打牌喝啤酒,旁边还有些卖东西的人也过来玩了一会,期间我出去上厕所,当时已经下雨了,我上完厕所回去的路上就遇到陈冲和陶某乙,他们说带我去坡上草原最高的地上看看风景,陈冲就开车带着我和陶某乙去山上逛了一圈。车子开到水库那里陈冲没有停车继续往山下开,我就喊他去接和我们一起来的另外几个人,陈冲说他已经安排其他人去接了,然后就继续往山下开,车子开到管家老岩的时候,我听到陶某乙打电话说:“你们等着,我回来接你们。”陶某乙喊陈冲回去接,陈冲说先把我送回去再说,陈冲就继续开,车子又开了一段距离,陶某乙坚持要回去接那些人,这时刚好有一辆红色的大货车(车牌号我记不得)从我们对面开来,我看到车上只坐着一个驾驶员,陈冲就伸手出去拦那辆车还喊:“停下车。”意思让陶某乙坐那辆车上去,那辆货车开超出去百把米就停下来,陈冲也把车子停下来,然后我和陈冲、陶某乙就都下车来。陈冲和陶某乙就往那辆大车走去,我就往陈冲车子前面走,走到他车子前面一二十米远的地方站在那里看风景,大概过了几分钟我拿电话来准备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刚准备打,陶某乙就打电话给我,我接起电话,但是陶某乙那边没有说话,我只听到一些杂音,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就直接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我边走边打电话,走出去一百米左右,期间有一辆白色的桥车(车牌我记不清)从我后面开过来,车在开到我前面一百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车子的驾驶员伸出头来往我这边看了一下就又开着车走了,我大概打了十多分钟电话,陈冲就开车到我旁边,然后大声对我说:“快点,上车。”我听了就说:“你那么大声干什么,你不想送我回去,就留我在这里,我自己回去。”陈冲又说:“莫啰嗦,快点上车。”然后我就上车了,车子开到坡上草原山下面的路口的时候,我家是往坪地方向走,但陈冲车子却往相反方向开,我就喊他停车让我下车,但是陈冲不停,我就把车门打开,做出要跳车的姿势,这时陈冲才说:“回什么家,后面那个快死了,赶紧送医院。”我回过头去看,这时才发现陶某乙也在车上,他弯着身子靠在驾驶位后排的位置,我看到陶某乙身上左侧的衣服上有血,我就问陈冲是怎么回事,但是陈冲没有说,他只是说赶紧送医院抢救,还喊我叫陶某乙的名字,不要让他睡着。我就侧身一直不停的喊陶某乙,刚开始陶某乙还会回答我,他还说他疼的很,受不了了。但是车子开到滑石的时候,我再喊他,他就不回答我了。陈冲一路上都没有停车,我们直接开到红果干沟桥矿务局总医院,到了医院以后,医生把陶某乙抬进急诊室抢救,过了一会医生出来说抢救无效,人已经死了,医生还问我们报警没有,这时我才反应过来,于是马上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我和他只是认识,朋友关系,今天是第二次见面,他的学名叫陶某乙。电话是136XXXXXXXX.我们在坡上牧场玩的时候陶某乙没有和其他人发生过矛盾。大车司机停车后下车没有我没有注意看,当时我下车就往前走的,不知道陈冲和陶某乙走过去以后的情况,我也不知道那个驾驶员是谁。
期间路上有一辆白色的轿车从上面开下来,没有行人路过。我在车上问过陈冲陶某乙是怎么受的伤,但是他没有说。陶某乙当时伤得很重只是说他疼的很,其他的也没有说什么。因为陈冲喊我上车的时候语言有点难听,所以上车以后我就没有理他,我用手杵着副驾驶位的玻璃,眼睛看着右前面,没有注意陈冲,只是在坡上草原路口的时候,我喊他让我下车,他不让,我看到他右手手臂上有血,衣服上也有点血。我们在山上玩的时候啤酒白酒都喝的,陈冲喝的还要多一点。
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陶某乙是一个地方的人,论辈分我要喊他舅舅,最后一次见他是昨天(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0月27日晚上九点过,我去陶某乙家玩,陶某乙说约几个朋友去搞烧烤,我说可以,于是他就打电话约人。第二天早上陶某乙8点就起来去买菜,准备去搞烧烤,我10点才起来。大概中午十二点过的时候,陶某乙就回到家喊我,我就和他一起出门,我们走到公路边,陶某乙的朋友已经把车停在路边,是一辆红色的车,车牌我不记得了。开车的人叫陈冲,我和陶某乙两个人就挤着坐在副驾驶位,车子后排坐着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女的还带着小孩,我只见过其中一个,但是也不知道名字,我们上车后就直接开到坡上草原,在水库旁边停车场把车停好,然后把烤烧烤的东西都拿到旁边我租的一个房子里,我就帮他们烤烧烤,其他人就打开啤酒,期间旁边卖东西的也有两个过来和我们玩了一会,我把烧烤弄好一会,他们找我喝酒,我酒量不大,喝了几杯就昏了,然后就靠在房间的沙发上睡了一会,等我醒过来陶某乙和陈冲,还有一个女的已经走了,只有和我们一起来的带小孩的女的,和我之前见过一次的那个女的在,过了一会这两个女的带着小孩也走了,我一直呆在房子里没有出去,一直到晚上七点过我才听说陶某乙出事了,我才从山上下来。
8、证人陶某乙的证言证实: 昨天中午12点左右,我开起我的货车从坡上草原往下面小树林方向走,在现在坡上草原新修的收费站那里,我遇见陈冲开起一辆红色的车子,刚开始陈冲跟我打招呼,叫我和他一起上去玩,我说我要去装沙,一会就来,然后我开车走了,等我拉了三次沙后,大约是下午,15点左右,我开车又上坡上草原,在杨梅山(小地名)就是高速路往坡上草原的岔路口再往上走一公里左右,在那里我又遇见陈冲开起车从坡上草原下来,这次他没有跟我打招呼,直接就开车走了,后来到了17点54分,我就接到电话说陶某乙被杀死了。我是后来听小李某说陶某乙们到坡上牧场玩的。我开的是一辆红色农用货车,当时我遇见他们时,没有看见他们向我招手,也没有跟我打招呼,而是直接就走了,我当时也是开车直接就走了,没有停过车。
9、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4年10月27日晚上,吴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明天出去玩,开始我说我不去,吴某某说都是她的朋友,我就答应去了,第二天吴某某他们就来小彭修理铺接我,车上连驾驶员有两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还有吴某某带着她小孩,上车后我们就往牛棚梁子走,车开到去牛棚梁子新建收费站过来一点,他们就停车,驾驶员和那个男的就下车去了,好像是去拿东西,去了十分钟左右就来了,驾驶员和那个男的就来了,同时还有李某跟着他们一起来,我们就坐着车上牛棚梁子了。我只认识吴某某,其他人我不认识。驾驶员是什么地方的人我不知道。李某是我们原来一起玩过,他家什么地方的我不知道,在一起玩就喊他李某。就在天池景区那里的一所房子里面,首先是他们三个男的打扑克喝酒,我和吴某某做烧烤,做好烧烤就一起吃,我们三个女的也喝酒,也没有喝多长时间,我和吴某某去上厕所转来,李某某是我们包包寨桥边的,不知是哪个喊来的李某某和驾驶员在一起喝酒,我在烤烧烤,也没有注意看,牛棚梁子上的好像还有两个也和他们在一起吃,玩了约过把小时,他们全部都走了,只剩下我和李某、吴某某和她小姑娘。我们在吃烧烤的过程中,没有人发生打架,只是在吃的时候李某某和驾驶员争了两句,为什么争我不清楚。李某某打电话给他朋友来接他,来接的时候来的是两个小年轻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还进店去烤了两分钟的火,他们就走了,出去往什么地方走我就没有看见了。李某某走的时间应该是四点过。吴某某是喊我们寨上的何由东上牛棚梁子去接我们回家的。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前天的时候陶某乙就打电话叫我去牛棚梁子玩,我说我不去,然后陶某乙就一直打电话叫我去,之后我就答应了,陶某乙和一个姓陈的男子就开着车到洒基来接我,然后又到坪地高松树接袁某甲,又到坪地包包寨去接孔某某,最后我们一起到牛棚梁子,我们就在牛棚梁子水库边水利局的门面里吃烧烤,李某在那帮我们烤烧烤,我们在那吃了一会儿,包包寨的李某某也来了,他就和我们一起吃烧烤,接着水利局一男一女就来打招呼说:要把烧烤拿出来烤,不能在门面里烤,不然会把墙熏黑了,打完招呼后水利局这一男一女就走了。他们也一直没把烧烤拿出门面去,过了一会儿水利局的一男一女又来门面那里,就拿起相机在门面外面照相,李某就说:“没得事,烤黑了我自己把墙刷白。”接着李某某和姓陈的男子他们两个就蹲在门面里面相互叫对方把水利局的人拉进来打,他们两人在那一个赌一个,有点呛起来的意思。后来水利局的人走了后,陶某乙和姓陈的那个男子、袁某甲他们三个人就先离开了,李某某就拿手机打电话,和我们坐了一会儿也离开了。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后,李某某就带着两个男子就回来了,他说:他兄弟多得很,只带了两个来。然后我记不清楚是小挖兜还是李某哪个劝李某某说算了,事情就过了。小挖兜当时还说了句:“他冲得很,前段时间还拿给人家在四格打。”我听着这句话我才意识到李某某可能是来找那个姓陈的男子的。最后李某某就带着那两个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就走了。我们就一直在那等陶某乙和姓陈的那个男子还有袁某甲来,一直不见他们来,我就问对面开饭馆的那家人家,那家说看见他们开着车往山上去了,然后我又打电话给陶某乙,电话通了一次我问他在哪里,他说什么在电话里也听不清楚,后来电话就挂了,我又打陶某乙电话,电话打通了但是没人接,我们就继续在那等他们,等了半天还不见他们来,我就打电话喊何由东和王仲来接我们,然后我们就回包包寨了。在我们吃烧烤的过程中没有相互发生矛盾。陶某乙、袁某甲和姓陈的男子大概是下午16点过,他们走的时候也没和我们打招呼,我只是隐约听着开车的那个姓陈的司机和对面开饭店的说过一会儿把那两个人拉下去,当时我也不知道姓陈的那个男子说的是我们。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只知道好像是小树林的人,我们来梁子上是他开车,开着一辆红色的小型越野车,原来我和这个人不认识。
11、提取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提取了当事人陈冲在案发期间所穿的外衣、内衣及裤子作为检材使用。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被告人陈冲的血样用采血卡采集并保存,作为检材使用。在见证人杨某某的见证下,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被告人陈冲于2014年10月28日在盘县坪地乡坡上草原至坪地乡的路上将陶某乙杀伤时所使用的刀具进行提取扣押。在见证人陶某乙的见证下,依法用DNA采集卡下提取蒙某某的血迹,作为检材使用。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在陈冲所驾驶车牌为贵BM4906的日产逍客越野车内提取手刹套及驾驶位后侧血迹,作为检材使用。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去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下午三四点左右,我在坡上草原上面附近的一家搭棚子里面喝酒,后来我跑到对面小李某开的烧烤店里买酒(水利局的房子),进去后我就看见陈冲、陶某乙、小李某、还有我们包包寨的两个女的,好像还有一个女的,我不认识,我进去后跟小李某说买酒,小李某就说不要买了,叫我就在那里跟他们喝,然后我就坐起和他们喊拳喝酒,喝的是李某自己泡的刺梨酒,我没喝几杯,水利局的就有人来,因为小李某是租水利局的房子来开烧烤店,水利局的就进来找小李某说话,大概意思是讲小李某店旁边的地下太脏了,喊他赶紧打扫干净,要是整不干净就叫小李某搬走,小李某当时就拉起水利局的人出去讲,这时,陈冲就说那几个水利局的人讲话冲的很,喊我把水利局的那几个拉进来打,我说:“我没有这个本事,我不敢,要去你自己去你的。”陈冲就讽刺我:“你日聋得很。”我说:“是,我日聋的很,你狠你自己上去打。”然后他就走出去了,具体去那我不知道。后来我也就回四格了。我在的这段时间里,陈冲和陶某乙没有发生吵架,拌嘴之类的事情,只是陶某乙酒也没有喝,话也不讲,就一直坐起。我看见陈冲他们酒已经喝多的,陶某乙倒是没有看见他喝酒。陈冲和陶某乙经常上坡上草原玩,我一直在坡上草原上班,所以就认识了。据我所知,他们两个关系非常好,两个经常都是在一起的。
13、(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500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手刹套上血迹”、“陶某乙尸体右手指甲擦拭物”、“陶某乙尸体左手指甲擦拭物”、“作案人常常作案时所穿衣服上可疑斑”、“作案人常常作案时所穿裤子上可疑斑”、“车驾驶位置后侧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陶某乙,支持该生物检材为陶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黑色卡子刀”的物证上未检出人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蒙某某是陶某乙的生物学母亲。
14、情况说明证实: (1)贵州省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未在涉案凶器(黑色卡子刀,刀柄边缘为蓝色)上未发现指纹。(2)因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故无法找到证人袁某甲乙的红色货车及白色桥车的驾驶员取证。
15、辨认笔录证实: 在被告人陈冲指引下找到了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干沟桥矿务局总医院急诊科外其丢刀的现场。被告人陈冲对位于贵州省盘县坪地乡管家老岩公路上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陈冲对案发的地点认真仔细的看后,分别指出了作案时将车停放的位置,下车后第一次杀伤陶某乙的位置,第二次杀伤陶某乙的位置。
16、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陈冲的通话情况。
1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鉴定意见:死者陶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左腋中线第六肋间致心肺损伤死亡。
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坪地乡莫西里村旅游公路,现场东侧系树林和草坪,现场南侧系坡上草原方向通往坪地乡方向的旅游公路,现场西侧系草坪,现场北侧系坪地乡方向通往坡上草原方向的旅游公路,该公路宽8cm。
19、庭审中,被告人陈冲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黑色卡子刀一把进行辨认后称该刀具就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刀。
20、收条、谅解书、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冲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冲的谅解。
21、被告人陈冲的供述:我和陶某乙在五、六年以前就认识的了,我和他认识以后经常和他在一起玩,我们的关系还很好,后来他因为抢劫去坐了三年多的牢,今年才从牢里面放出来,前天(2014年10月27日)晚上陶某乙打了两次电话给我,他说约去坡上草原玩,我就答应他了,昨天早上大约10点来钟,陶某乙骑着摩托车来我家喊我,然后就把他的摩托车放在我家,我们就开着我的车去洒基街上买菜。我们把菜买好以后,就去洒基农行门口接着一个女的,那个女的还是带着一个小孩,我们接着那个女的以后,我们就开车转坪地去,在坪地四米桥那个地方的时候,又接着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姓袁。接着姓袁的这个女的以后又去坪地包包寨接着一个女的,那个女的是我们在洒基农行门口接的那个人的朋友。这三个女的都是陶某乙约去的,我们在包包寨接着那个女的以后,我们又折回陶某乙家接着他的外侄小李某,然后我们就直接上坡上草原去了。到了坡上草原以后,我们就把车子放在水库的停车场,就去小李某家烧烤店里面去玩,我们打扑克、划拳喝酒,大约喝了三斤多酒以后,当时我喝了大约七、八两酒。我们还在店里面玩的时候,他们周围搞烧烤的还有几个人也来和我们一起喝酒,其中有一个姓陆的,是陶某乙他们寨子上嫁出去的,她开得有一辆面包车来,我们就给她讲:“过一会儿他们喝酒醉以后,你把他们都送回去。”姓陆的那个女的就说:“可以。”当时我就不想在那里玩,我就提出来去山顶玩去,他们也同意就讲去。我和陶某乙,还有姓袁的那个女的就坐我的车准备去山顶玩,我们其他的人都还在小李某的烧烤店那里玩,当我们的车才开到半路上的时候,陶某乙就讲:“走转回去了,山顶顶上有球哪样玩法。”然后我就把车头调回来就准备回家,姓袁的那个女的当时是坐在我的旁边,陶某乙是坐在后面,我就和姓袁的那个女的聊天,当我们的车开到下坡的急弯的时候,不知道是怎么讲起来的,就扯起他欠我的那500块钱的事来,当时我酒是醉的,我不记得是怎样扯起这个事情,陶某乙讲:“好大个球钱,那500块钱我拿球给你?”然后我就讲:“从你坐牢出来,我哪个时候和你提过这个钱了,我就想着你手边不便,我连讲都没有。”扯这个事情来以后,我们的语气都有点重,我就把车停着了,他讲了两句话以后他就从车的左边驾驶位后排那个位置下车去了,他就猛关车门,我就讲:“你有病,你是咋个来?”他就问我:“你要咋个整?”我也讲:“你要咋个整嘛?”当时我是想也不可能把他放在那里,要把他一起拉回家去,在我拉手刹的时候我就把那把小水果刀也拿起下车来,当时我的刀是拿在右手的,我从车上拿刀的时候刀已经是打开的了。下车后陶某乙站在副驾驶位后排的车门边面对着我,我上去就用右手从右往左方向手推陶某乙上车,陶某乙就甩开我往车后面车,我又追上去,我就转到陶某乙前面用手推他的肩膀说:“快上车了。”陶某乙甩开我转过去往下走,我又从后面推到陶某乙说:“快死起上车了,走了。”这时陶某乙就站着转过头来对我说:“老冲,你看,老子着你用刀杀着了,肠子都淌出来了。”我听了说:“你怕是乱讲哦。”说着我就转到陶某乙前面面对着他看,当时陶某乙是把自己的衣服搂起来的,我看到他肚子上真的有肠子淌出来。我当时被吓到了说:“陶某乙,不是你在这里拉拉扯扯的,怎么会碰到刀上去。”边说我边把陶某乙扶上正驾驶位后面的位置坐好,然后我坐上车开着车往红果干沟桥总医院赶,我上车的时候右手还一直拿着刀。我就对姓袁的那个女的说:“陶某乙肚子被杀了一个大口口,肠子都淌出来了,你赶紧照顾一下,我送他去总医院抢救。”姓袁的这个女的就侧过身去一直和陶某乙讲话,喊他撑住,我就一直开车,往医院赶。车子开到鸡场坪我还听到陶某乙哼,但是到了总医院后,我把车停好,下车的时候我把右手拿着的刀放在档杆的位置,我打开车门喊陶某乙:“陶某乙,到医院了。”但是陶某乙已经不会回答我了,我就和医生把他抬进抢救室,过了一会,医生出来说抢救无效了,人已经死了。我听着陶某乙已经死了,就回到车里,把之前放在档杆边的那把刀往抢救室外停车边的小树林里边扔去,后来医生说陶某乙没有生命迹象了,喊我们报警,姓袁的那个女的就打电话报警,电话打通我就把他手机拿过来和警察说:“陶某乙着杀着了,在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打完电话以后我就一直在总医院等着警察来。
我平时和陶某乙关系都一直很好,都在一起玩。昨天可能是因为姓袁的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是陶某乙喊来玩的,但是来了以后那个女的和我聊得比较来,陶某乙可能有点吃醋,再加上扯到他欠我500块的事情,我也不记得是我还是陶某乙提起这件事,我们为这个事情拌了几句嘴,所以他才生气下车要走。
他和我都喝了酒,我是想把他喊上车回家,还有他要是走了,我把他喊来的单独送回去,我怕他有什么误会,所以就跟着下车去喊他上车。
当时我停车提手刹的时候,刀之前就是放在那里了,我提手刹的时候就把那把刀也拿起来,当时已经是打开的了。我当时是醉的,是在推他上车,他说他被我杀着了,我才反应过来我手里拿着刀。我下车后和陶某乙发生拉扯的位置就在车边,没有走远。
陶某乙是我在推他上车的过程中,被我不小心用刀伤着的。当时我只看到他肚子受了伤,其他地方没有看到血,后来送他到医院才看到他左边腋下也被杀着,身上全是血。
我没有和姓袁的女的说过陶某乙是怎么受伤的,只是我扶陶某乙上车的时候和她说:“陶某乙肚子伤了一个大口子,肠子都淌出来了,你赶紧照顾一下,我送他去总医院抢救。”她问过我是怎么回事,我没有和她说。杀伤陶某乙的刀是一把折叠式的小水果刀,打开有十多公分长,刀叶子是黑色的,刀柄有点带绿色。
刀是我买的,买的时间早得很了,记不得是哪里买来的了。
另供述:喝酒以后,我说:“走,去山顶上玩去。”他们说好,我和陶某乙,还有姓袁的那个女生,就开车往四格方向走,一直开到去牛棚梁子的老路,我们朝上面走了一段路,陶某乙就说:“走求了,转克了,有什么克法?”我就调头往坪地方向走,期间,我在车上和副驾驶位上那个姓袁的女生聊天,陶某乙一直坐在后排玩手机,因为当时就喝的比较多,也想不起来当时是怎么讲起他欠我伍佰元钱的事情,陶某乙讲话有点难听,就吵起来,他就喊:“停车,我要下车。”当时我把车停下来后,他打开车门就下车,往坪地方向走,我当时就用右手去拉手刹,随便就把手刹下面的小刀拿起来了,之后我也下车,我下车站在驾驶位车门边,他站在后排靠驾驶位的车门边,我当时说:“你给是疯了,喝了点酒,一点普气都没有。”我一边用左手打开后排车门,一边用右手,从右至左,去推他的左边肩膀那边的位置。然后他就转头往坡上草原方向走,走了大概几步,我就跑到他前面去,用双手去推他转回去上车,他转回去后,他就说:“老冲,你要死了,你看我肚子上,着你拿刀杀着了。”我当时还说:“你是摆白的吧。”他挽起衣服说:“你看,肠子都出来了。”然后我说:“你要死了,你不去抓抓打打,怎么会整了碰在刀上。”然后我赶紧扶他上车,并送他去医院抢救,送到医院后,医生抢救了一会说人已经死了。
我当时用左手去开门,因为我跟他是面对面的,我右手是拿起刀的,我当时右手拿起刀从右至左去推他肩膀的位置,他转上去后,我追上去用右手去抓他腰上的衣服,他一甩就甩脱,我又跑到他前面去用双手推他胸口,他转身过去就说他被我杀着肚子了。我看见他肚子上着一刀,应该是我去抓他腰上的衣服,他甩开时杀着的,后来我送他去医院抢救时,才知道他左边胳肢窝也着一刀,那一刀应该是我用右手推他上车时杀着的,因为我当时是右手拿着刀去推的。当时我喝了可能有七、八两,只是有点醉,但不是很醉。在我印象中没有遇见什么车,途中只有出事那次停车,其他我都没有停过。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冲酒后因琐事持刀刺杀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冲依法予以惩处。关于被告人陈冲的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陈冲在盘县干沟桥总医院打电话报警称被害人陶某乙被人杀伤,报警后在该医院等待,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其称被害人陶某乙系被人杀伤,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相关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陈冲在公安机关第二次对其讯问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事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冲将被害人陶某乙杀伤后,积极送被害人陶某乙到医院抢救,确有一定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确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酒后突发事件”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冲不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冲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陈冲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10月28日止)。
二、作案凶器跳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石瑞勇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