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武德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武德,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陇世燕,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武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武德及其辩护人陇世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丁武德酒后因对其长期赡养的亲生母亲陈某某产生不满情绪,遂用手打了其母亲陈某某一耳光,陈某某被打倒到地后,丁武德又持木凳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头部、腹部、左手臂部、左脚踝部受伤,后陈某某于2014年4月1日18时许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丁武德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丁某戊、毕某某、陈某某、丁某戊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并以被告人丁武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丁武德辩称:我没有打我的母亲。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2、庭审中被告人丁武德虽不承认打了其母亲,但在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伤害其母亲的全过程,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丁武德酒后因对其长期赡养的亲生母亲陈某某产生不满情绪,遂用手打了其母亲陈某某一耳光,陈某某被打倒在地后,丁武德又持木凳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头部、腹部、左手臂部、左脚踝部受伤,后陈某某于2014年4月1日18时许在家中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陈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2014年4月2日,接盘县乐民镇丁某戊报警称2014年4月1日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其子丁武德打伤致死,民警在盘县乐民梓木戛村六组将犯罪嫌疑人丁武德抓获归案。该局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

2、六盘水盘县公安局接警处详情证实:2014年4月2日11时38分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警称:2014年4月1日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梓木戛村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其子丁武德打伤致死,该接警单位为盘县公安刑事侦查大队,报警人:丁某戊,男性机主,住址在盘县乐民镇梓木戛村六组。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日11时38分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丁某戊电话(135XXXXXXXX)报警称: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梓木戛村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其子丁武德打伤致死,要求出警。110接警后指挥盘县乐民派出所出警,后确定受害人陈某某已经死亡。2014年4月2日接警后,盘县公安局乐民派出所经过精心布置在乐民镇梓木戛村六组丁武德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六盘水市殡仪馆的火化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武德生于1976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某生于1937年4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因系他杀死亡,其尸体已于2014年4月5日在盘县乐民镇梓木戛村按照农村安葬习俗在本村土葬,其户口于2014年4月2日被注销。

5、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15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标记为“板凳上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某某,支持该人血为陈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鸡笼东北侧50厘米地上血迹”的棉签未见检出人血及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陈某某是丁武德的生物学母亲。

6、贵州省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法)鉴(尸)字[2014]0002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尸体右颧弓处见2.7×1.3cm暗紫红色淤斑。左 嵴上缘散在点状暗紫红色淤斑。左上臂下段前、外侧及肘关节内侧大片紫红色淤斑,左上臂下段近肘关节处畸形,假关节形成,可扪及骨擦感,左肘关节上缘背侧见0.6×0.5cm,表面呈黑色。左前臂中段背侧见1.6×0.6cm表皮剥脱,表面呈黑色。左膝关节前侧见3×1.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踝处见6.5×5.5cm皮瓣形成,余未见异常,会阴、外生殖器及肛门:左腹沟及左阴 区见10×5cm青紫淤斑,余未见异常。头部头皮外观未见异常,切开头皮,头皮下无出血,左顶部见6×4cm头皮下血肿,四肢:切开左上臂见左上臂下段肌肉出血,左肱骨下段骨折,会阴、盆腔:打开盆腔在盆腔前内侧壁见9×7cm血肿。

鉴定意见:死者陈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7、证人丁某戊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10点左右,我准备经红果上曲靖,当我准备出发的时候,我妈杨某某打电话给我:“你奶奶死了,你回来不?”因为平时我奶奶都是住在叔叔丁武德家,当我到我叔叔丁武德家的时候,我奶奶已经被装进棺材了,具体怎么死的,也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然后我们村的陈某某跟我说:“你奶奶身上有很多伤,昨天下午丁武德跟两个人在他家喝酒,当丁武德喝醉的时候,就打了你奶奶,把你奶奶打伤后又没有及时送医,然后你奶奶就死了”。了解情况后,我觉得我奶奶死亡有其他原因,然后我就报警了,我奶奶陈某某没有什么疾病,只是下身是瘫痪的。丁武德在村里的表现是平时喝醉以后,有什么不顺眼的,就打什么。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日我接到我儿子陈某的电话称:陈某某被丁武德打了,伤得有点严重,叫我过去看一下。我接完电话后就叫我妹的儿子和我一起骑摩托车到我姑妈陈某某家,到了之后,我看到有七八个人在现场,陈某某躺在床上,我就问陈某某怎么了,她说被丁武德打了,陈某某告诉我说是她儿子丁武德用凳子打她的,我没有来得及问丁武德为什么打陈某某。我问她伤到什么部位,她说她心口疼得很,讲不动话了。我就问在场的丁某戊,丁某戊就说陈某某被打到左脚踝部,左手以及背部。丁某戊说了后,我就逐一对上述部位进行检查,我看到陈某某的左脚踝部伤得很重,还一直在流血,我就用棉花将流出的血沾了,我又检查她的左手,我拉起她的左手摇了一下,明显感觉她的左手是骨折了的,她的背部也有几处淤青的,我看完后就到隔壁房间问丁武德,我让丁武德送陈某某去医院,他说他不去,我又去找在场的人去商量,他们也不同意去医,我又再次去找丁武德,跟丁武德说陈某某一直在流血,再不去医治,怕坚持不住了,说了之后丁武德才同意我们村上的土医生来医治,等土医生来的时陈某某已经不行了,我还试陈某某是否还有呼吸,发现陈某某已经没有气了。我家姑妈的儿子打电话告诉我儿子说陈某某是被丁武德打的,我见到陈某某的时候她的意志还是清楚的,我问她的话她也能回答。陈某某大概是2014年4月1日17时死亡的,丁武德大打陈某某的时候,我听丁某戊说她在现场的,其他人是否在现场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丁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日中午我吃完中午饭,我嫂子毕某某和我赶着我家的老母猪去我妈陈某某家寨子去配种,配种的地点就在我妈家门口,我就顺便去我妈家去看她一下,我一进屋,就看见我妈陈某某躺在门边,我兄弟丁武德就坐在沙发上,当时还有丁武德的侄女顾云疏坐在我妈对面,丁武德好像喝酒醉了,一直在说,但不知道说什么,我妈就跟丁武德讲:“你话多,你少喝点酒。”我正准备跟我妈说话,外面就有人喊我出去把我家老母猪弄到三轮车上拉回去,我们刚刚把猪弄到三轮车上,顾云疏就去喊我说:“大外婆,你妈陈某某被你兄弟用板凳打着了”。我和毕某某进到我妈家,看到我妈侧躺在堂屋门边,是左朝上侧躺着,丁武德手里拿着一条木板凳朝我妈的左手臂打,我就上去把丁武德手里的板凳抢了丢在地上,我就把我妈抱到堂屋外,刚坐着,丁武德出门来就朝我妈的背部踢了一脚,就把我妈踢跌倒在右门外一个小水坑里,我去扶我妈,丁武德又跑进堂屋拿了一个锑水瓢出来,我上去就把水瓢抢了,抢过来我就用水瓢朝丁武德的屁股打了两瓢,丁武德就朝我的左边脸上打了一耳光,就把我头打昏了,瓢就摔到地上,丁武德从地上捡到瓢来朝我的右手臂打了一瓢,毕某某和丁武德家媳妇骆某某两个人拉着丁武德,我怕他把我打死了,我就把我妈扶到铁门外,抱着我妈哭,丁武德就讲再哭就打死我,并从地上捡起砖头来,就被毕某某抢了。骆某某拦着他不让他出铁门,毕某某就叫起我走,我和毕某某正准备上三轮车,我抬头看,就看到我妈睡在地上,丁武德从铁门里出来,又朝我妈打了几耳巴,我也不敢回去,我和毕某某坐上三轮车回去,回到家后就下雨了,我怕我妈还在外面,我又回到我妈家来看,这时我妈是躺在她的床上的,我喊她,她也不会讲话,就只是睁着眼睛看了我一下,我去拉我妈时,我妈左侧头有一个大的包,左侧小腿的皮被撕裂一大块,脚上全部是血,其他部位我就不注意。丁武德还在屋里乱骂人,我没说什么就回去了,过了个把小时,我姐打电话给我说我妈死了,让我来看一下,并说当晚就用棺材装,我讲我不敢来,怕丁武德打。我妈陈某某近期身体状况还可以,只是三月份,右边腿跌伤后,没有治好,站不起来,其他都很健康。丁武德为什么打我妈我也不知道,他平时喝酒醉时会骂我妈。

10、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日早上,我和丁某戊(是我堂弟媳)赶猪到乐民镇梓木戛村六组去配种,配完猪后大约13时左右,我和丁某戊到丁某戊的娘家吃早饭,饭是丁某戊的弟媳做给我们吃的,当时丁武德(丁某戊的弟弟)和另外两个男人在丁武德家喝酒已结束了,我看到丁武德是喝昏的,有点醉,和他喝酒的那两人在我们进去一会就走了,吃完饭后我和丁某戊正准备把猪弄到车上拉回家,顾某某跑出门来喊丁某戊:大外婆,我二姨妈家妈着我二姨爹打了,都被打了几板凳了。我就和丁某戊,小梳梳上去看,我们去丁武德家看到丁武德家母亲(我不知道姓名)侧躺在丁武德家堂屋边大门外面,丁武德用一张长条板凳打他妈的脚,我看到打了大腿部位三、四下,我就和丁某戊去抱丁武德的长条凳,把长条凳抱了丢在地下,把丁武德推进屋里,我就在屋里抱着丁武德,丁某戊就出门抱着她妈哭,丁武德就不让丁某戊哭,丁武德从堂屋出来,把他妈踢了摔到门口水塘里,丁武德又拿砖头来打他妈,我把砖头抢了,他又去拿啤酒瓶丢了打他妈,被丁武德家妻子挡着了,瓶子就打在丁武德家妻子额头上,打出血来。丁某戊和我被打着的,丁某戊是她妈被丁武德踢在门外水塘时,丁某戊不知道从哪里得水瓢打丁武德,水瓢被我抢了,丁武德就去揪着她妈的头发,用脚乱踢他妈的身上,丁某戊去拉,就被丁武德捡起水瓢来往她身上打,我去拉丁武德,右睑就被丁武德打着一耳巴,我就拉起丁某戊回家了,我们刚走了几步就看见丁武德在用脚踢他妈,我们就走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1、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丁武德的妻子,当天我是在家的。开始是丁武德和丁某戊、白某某在我家喝酒,喝完酒后丁某戊和白某某就离开了我家,我在丁某戊他们离开之前就带着我儿子出去玩了,我出去玩了一个小时左右回来,看到我丈夫丁武德在和他五姐丁某戊吵架,丁武德的母亲陈某某就从家里出来看,我就去劝丁某戊和丁武德,我去劝被丁武德打了一耳光,我被打后,我就回屋里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看到丁武德打陈某某,陈某某我不知道是怎么受伤的,只看到陈某某的脚踝部在出血,具体哪只脚我不记得了,平时我没有看到过丁武德打过陈某某,当天丁武德是喝醉了的。

12、证人丁某戊的证言证实:我于2014年4月1日在我们村一个叫山庄的地方逛广场,大约16时左右,我在山庄广场上接到我五姑妈丁某戊的电话,我五姑妈在电话里说我奶陈某某被我父亲丁武德打了,说完我五姑妈就把电话挂了。我从山庄走路回家去看情况,大约走了十多分钟后,我回到家看到我奶躺在我家铁门外面的地上哼,我喊她她就答应我,我就问是哪个把你抱出来的,我奶说是你桂姑妈(丁某戊)。然后我就把我奶抱回她平常住的那间房子放在床上,然后我就进到我家的第一间房子里,我父亲丁武德是躺在沙发上的,我问我父亲我奶怎么在外面,我父亲说是你桂姑妈抱出去的,我看到我奶有只脚(记不清哪只脚)脚踝是流血的,头部有血,血在额头但伤口在什么地方我没有看到,我就骑摩托车拉着丁某戊到我家准备给我奶奶上药,但到家后,丁某戊看过我奶后,说人已经死了。我奶没有给我讲过是谁打她的,我父亲那天是喝了酒的,他脸是乌的,不怎么醉,平时我父亲没有打骂我奶奶,我回到家时就是我父亲丁武德、母亲叫骆某某和我奶在家。

1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那段时间我在帮丁武德跑车,当天早上因为下雨,没有出车,丁武德就叫我去他家喝酒,我就与丁某戊一起在丁武德家喝酒,我们三人喝了两大半碗酒,丁武德喝了半斤酒左右,我们喝的是白酒,喝到十点,我就离开丁武德家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至于丁武德喝醉了没有我就不清楚,我在丁武德家时丁武德没有和陈某某吵架。

14、证人丁某戊的证言证实:今年4月1日19时左右,丁武德家大儿子(我不知道名字)来我家请我,说他奶奶跌着了,请我去上药,我就骑摩托车到丁武德家,到丁武德家堂屋旁丁武德家妈住那间房子里,丁武德家妈是靠在床上坐着的,头低着,我看已没气了,我就说人已死了,我就回家了,我没注意看丁武德家母亲有什么伤。

15、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在丁武德家和丁武德他们一起吃完饭后我就坐他家客厅看电视,看了一会儿我就听到丁武德和他妈吵架,吵了几句我就看到了丁武德家妈倒在地上,接着丁武德就用长凳子打他妈,我就上去拉丁武德,但拉不住,我就跑出来叫丁某戊,丁某戊和我二姨妈回来后就把丁武德拉开了,丁某戊就将丁武德家妈抱到大门边坐着,我看到丁武德家妈的脚上有血流出来,因为当时我带着小孩,小孩在哭,我就带小孩到了丁武德家另外一间房间,后来我就听见外面很吵,过了一会儿丁武德进来赶我走,不让我在他家,我就捡起衣服离开他家,我离开他家时没有看到其他人。丁武德在家里打的时候就只有我在场,我只看到丁武德用凳子打他妈的脚,打了两三下,我去拉,拉不住,我就出去叫人了。我不知道丁武德为什么打他妈,我没有听到他们吵的内容。我看丁武德不醉,他走路很稳。我离开丁武德家的时候他妈已经被丁伟军抱到房间里去了。

16、证人丁某戊(又名丁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日早上9时许,丁武德叫我去他家玩,我到他家后看到白某某也在他家,丁武德就倒出白酒给我们三个人喝,喝到十二点左右,我就在他家吃完饭走了。我们喝的是白酒,喝了一斤半左右,我大概喝了三四两,丁武德比我和白某某喝的要多点,丁武德应该没有喝醉,他只是脸比较红,讲话倒是清楚的。我离开他家之前丁武德没有和谁发生口角,他以往没有殴打过陈某某,平时为人一般,我和他接触不多。陈某某是瘫痪的,是否有什么疾病我就不知道了。

17、被告人丁武德供述证实:2014年4月1日中午1点左右,我在家喝完酒后,我母亲陈某某就来我家客厅叫我少喝酒,我叫她不要管闲事,她不听,还继续说我,我就用右手打了她一耳光,她被我打了后就用凳子撑着到我家大门边,她在门边坐了一会儿,我五姐丁某戊和她嫂子毕某某就来到我家,我姐就听到我妈说我打我妈的事后也来骂我,我就打了丁某戊一耳光,丁某戊被打了后就把我妈拉到大门外,然后丁某戊又回来骂我,我就用水瓢打了丁某戊的左手手臂一下,她被我打了后就把我水瓢抢了过去打了我屁股两下,毕某某就过来拉我,我就打了毕某某一耳光,丁某戊又被我打了一耳光,她拿的瓢就掉在地上了,丁某戊又把我妈从大门外拉到我家铁门边,她们就在铁门边坐了一会,丁某戊和毕某某就走了,我妈还在继续骂我,我就过去用我们的小凳子打了我妈左脚踝部一下,她就用手抱着我,我就用右脚踢了我妈腹部一下,她的右手就放开我了,但右手是在抱着我脚的,我就用小凳子打了我妈右手一下,她就把我放开了,我走了离她两三米远的距离,我又用大凳子朝我妈扔过去,当时打中了她的头部,然后我就回屋里去了。被我打的人有我妈陈某某、我姐丁某戊、我姐的嫂子毕某某、我妻妹家女儿顾某某。我打我妈是用凳子和手,其他的就只是用手打,我昨天说的打我母亲是在大门边打的,今天说是在铁门边,我昨天说的大门边就是指铁门。当天就是丁某戊,白某某和我在我家喝酒,还有我老表陈某某。

关于被告人丁武德辩称:我没有打我的母亲。经查,有证人丁某戊、毕某某、顾某某、丁某戊、陈某某、丁某戊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丁武德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丁武德在侦查机关亦供述其用手、脚、木凳击打其母亲陈某某全身多处的犯罪事实,与法医尸体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庭审中被告人丁武德供述在侦查机关未受到刑讯逼供,应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采纳。故被告人丁武德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丁武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武德用手、脚、木凳击打其已近八十岁且瘫痪的母亲陈某某全身多处,致被害人陈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丁武德明知其母年事已高且瘫痪,仍对其暴力殴打,其应知道该行为可致被害人死亡,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丁武德的辩护人提出“庭审中被告人丁武德虽不承认打了自己母亲,但在公安机关还是交代了伤害自己母亲的全过程,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武德在侦查机关共有三次供述,均如实供述了其殴打自己母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翻供,否认打了其母亲,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认罪态度不好。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武德酒后因对其生母陈某某不满,用手、脚、木凳击打其母亲全身多处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武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木凳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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