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进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进勇,又名彭勇勇,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6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渊,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进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进勇及其辩护人黄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彭进勇在水城县杨梅乡姬官营村楠竹林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当日16时许,彭进勇因为上午发生的事再次与朱某某在姬官营村上寨组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彭进勇用跳刀将朱某某的左腿杀伤后逃离现场,致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彭进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彭进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彭进勇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3、被害人死亡与抢救措施不得当有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彭进勇在水城县杨梅乡姬官营村楠竹林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当日16时许,彭进勇因为上午发生的事再次与朱某某在姬官营村上寨组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彭进勇用跳刀将朱某某的左腿杀伤后逃离现场,致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8日,桐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崇福镇青阳路青阳桥西侧路段将彭进勇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05年1月29日,水城县公安局接报案人杨梅派出所彭某某电话报称:“2005年1月28日16时许,杨梅乡姬官营村上寨组的朱某(又名朱某某)在姬官营上面的公路边被他人用跳刀杀伤左大腿后死亡。”请求派人出勘现场。水城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

2、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8日,桐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贵州省六盘水警方的紧急协查通报,称有一名命案逃犯可能潜逃在桐乡崇福,要求协助抓捕。当晚20时许,刑侦大队民警在崇福镇青阳路青阳桥西侧路段成功将潜逃近10年的命案逃犯彭进勇抓获。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05年1月29日)下午约4点过钟,我同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朱某、还有两个人我记不清名字,一个是土桥的,一个是新街龙头山人,我们7个人从楠竹林玩出来,在姬官营岔路口下约50米处水盘公路上有三个女孩子,朱某就对这三个女的说:“你们赶场的。”那三个女的说是的,朱某又问她们住在什么地方,三个女的说住上面,朱某说他也住上面,场散后去她们家玩,这时从下面下来约10多人,将我们围在中间,朱某说我们是团转人,当中有一人从裤包中拔出把跳刀,杀了朱某左脚一刀,又再杀第二刀时,张某甲伸手去挡,没有杀到朱某,张某乙出来讲话,说打架是团转人,那人又杀张某乙,张某乙往楠竹林跑追了约20米远,张某乙滚在公路边沙滩上,追的那人也滚在公路上,之后那人翻起身后就往发耳方向跑了。

4、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05年1月29日)11点左右钟,我和刘某某从发耳到姬官营赶场,到厂商后我就和刘某某,吴猛,彭进勇到学校解手,之后我们就在街上玩,在街上玩时彭进勇就和我们分开了。大约4点左右钟,我就和陶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一起下去喊我大叔上来开车回家,走到公路走楠竹林的路边,就看见彭进勇去追张某甲家两兄弟,朱某已被杀伤。朱某是彭进勇杀伤的,外衣是猪肝色的西装,内衣是高领的灰白色的花毛衣。杀人后就往发耳方向跑了。彭进勇杀伤朱某的时候我离的有大约十米。

5、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昨天(2005年1月29日)大约12时左右钟,我和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冷文海、肖某某、王某某一起坐王某某的电三轮上姬官营来,来到姬官营我就和以上的几个一起到楠竹林去玩,在楠竹林过了一趟,我们就去甘塘玩,玩了大约2、3个小时,然后我们就过街上来,遇着王勇,我们又过甘塘的街口去,我兄弟他们先下楠竹林的路口边,我赶他们的后去,我就看见张某甲家两兄弟跑,看见朱某脚被杀伤,在我们回家去的路上,我兄弟罗某某给我说:“朱某是被发耳拖坡的彭进勇杀伤的。”

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今天(2005年1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和张某乙、马某某、龙某某、陈某、郭某某、顾某某、朱某在姬官营小学校玩,我说我妈在下面卖甘蔗,下去吃甘蔗,龙某某没有下去,其他的就一起下到姬官营楠竹林公路叉路口,朱某就和三个女的讲话,我们站在旁边,不多时,从上面下来十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对朱某说:“讲什么,老子早就想打你了。”说着抽出一把跳刀杀着朱某左大腿部,我上去抓,被杀着右手中指尖,我看到不对就跑回家扛着一棵钢管下去,人已经被他们追跑下去了,朱某躺在地上,郭某某就上他家喊来朱某小姨爹将他背到二门诊医治。

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杀朱某的人我不知道名字,但我看清楚杀死朱某的人面貌,那人杀朱某时,我叫那个人不要乱来,那人还追杀我,但没有杀中,所以看得清楚。那人有1.7米高,中等身材,短头发,方脸,我只要看得照片,就可以认得出来。

8、证人顾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05年1月29日)下午我和朱某、张某甲、张某乙和几个不认识的人一起玩,我们是八个人在姬官营学校内的坎坎头喝酒,八个人喝了两斤白酒,喝了酒后我们就去街上玩,进楠竹林里去玩,从楠竹林出来后,我们跟三个姑娘的后面走,有五个小伙带着这三个姑娘在楠竹林里玩,张某乙和朱某讲楠竹是我们种的,你们带姑娘在这里污染楠竹林,带过去,有两个小伙就跑往青龙山方向的树林里去了,张某乙讲青龙山是我管的,你们在姬官营混什么。后来三个姑娘走回大公路边来,三个小伙在街中间,张某乙和朱某四五人问说带姑娘的是不是你们,他们讲不是,三个姑娘从陈大平家门口走到下面大药房门口,朱某就走去问他们讲你们姓不姓朱,我们在大药房门口站了十多分钟,我们在街中间问的三个小伙带了十多个人来问我们这边打酒给我们喝的人(我不认识)说:“小伙,你刚才太狂很。”边问就一脚踢过来,然后有一个高个子提着一把小刀杀着朱某。穿一件夹克,黑色的,有二十多岁,头发不算长,就是开始用脚踢人的那个,朱某是去劝被杀的。

9、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05年1月29日)下午约4点左右,我同张某甲、张某乙、朱某、陈某、顾某某(新街人)、郭某某我们7人从楠竹林玩出来,当时有一帮小伙约10来人和三个女孩子也在楠竹林玩,这三个女的先走,我们也跟着出来,在岔路口(姬官营街),下约50米一诊所门口,朱某与这三个女的讲:“你们是什么地方,我们可以不可以同你们一起。”这时从街上下来10多人,将我们围住,当中有一个人上来就用水果刀杀我同张某乙,我们两个跑开,他就上去杀朱某,杀了朱某左脚大腿一刀,后来的事我不清楚,我往楠竹林方向跑到街上。杀人的这帮人有2个人是开始在楠竹林中的,其他的几个人是他们在街上喊去的,我只认识一人,我喊他舅舅,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他是骑三轮车的。我们到楠竹林时,他们已经在林中,具体这三个女的和那帮年青人是不是一起的我不清楚。杀人的男的穿花毛衣,21岁左右,170厘米,方型脸,带有些圆。

1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回忆在2005年1月的一天(具体是几号记不得了)是一个赶集的日子,在当天下午15时左右,我当天在门诊部上班,我们门诊部旁边朱某甲的儿子叫朱某某的左股动脉受伤家属背到门诊部叫我抢救,我对伤情进行检查后发现比较严重,我就简单对伤口进行了包扎处理,告知家属说我那里条件不好不能救治要求他们转院,后家属就将伤者转走了,转到哪个医院我不清楚。当时还有生命体征,没有死亡,因为时间比较长,加上门诊部已经变动过,现在无法找到抢救记录。当时我看到伤情从医学的角度解释应该是锐器导致的,伤口不大,有点深,流血比较多,裤子上流了很多血,但具体是怎么造成的我不清楚。

11、辨认笔录证实:(1)经被告人彭进勇仔细辨认后,指出在贵州省水城县杨梅乡姬官营村上组公路上遇到朱某,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4寸左右的跳刀杀伤朱某左腿外侧,后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将作案工具跳刀丢弃的地点。(2)辨认人郭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彭进勇)就是用跳刀杀朱某左大腿的那个人。(3)辨认人张某乙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5号男子(彭进勇)就是杀死朱某的嫌疑人。(4)辨认人朱某甲是被害人朱某某的父亲,在其仔细辨认后,指出本案侦查卷内P60页死者照片(头像)上的人就是其本人的儿子朱某某。(5)被告人彭进勇仔细辨认后,明确指出本案侦查卷内P60页死者照片(头像)上的人就是其本人杀死的人。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进勇的身份情况。

13、杨梅乡派出所证明及杨梅乡姬官营村支部委员会证明证实:朱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生前系我乡姬官营村寨上组常住农业人口,户口已注销。现安葬于杨梅乡姬官营村(现水城县交警二中队下面的山坡上,小地名长地下面)。

14、水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05)水公刑技字第005号关于朱某死亡尸体的检验报告证实:朱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股动脉后大量流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杨梅乡姬官营村寨上组沈某某家门前的小树旁,东西是水城至盘县公路,小树南侧1.2m处有被灰盖过的血迹,死者停放在现场北侧150m处的树林内,头北脚南,上穿青色外衣,内套白黑花色毛衣一件,黑色t恤一件,下穿蓝色内裤,外裤,鞋在抢救中脱光,左大腿用白纱布包扎。

1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撤销表证实:2005年1月28日彭进勇因持刀将朱某某杀死负案逃跑,2008年12月31日被网上追逃,2014年12月8日被浙江桐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后于2014年12月12日撤销对其网上追逃。

17、水城县公安局发耳派出所证明证实:案发后派出所组织干警连夜赶到彭进勇家对彭进勇进行抓捕,但彭进勇已外逃,仅取得其兄及本人五张照片。

18、被告人彭进勇供述:2005年1月28日上午10点过钟(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和我们村的小包也叫周某甲(学名我不清楚),从发耳丫口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到水城县杨梅乡姬官营街上去赶集,到街上以后周某甲(音)就去赌钱了,我在杨梅乡姬官营去发耳的岔路口遇到罗某某、罗某某等一群人(其他人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大约三四个人,我们就去杨梅乡的姬官营楠竹林去玩,在楠竹林里面的路边,一个姓朱的小伙和另外两个人一起从那里经过,姓朱的小伙就碰到我,碰到我以后他就骂我:“你瞎了。”当时我没有说话,就走了,从楠竹林走了一趟后,我们就去姬官营到“甘塘”的地方喝酒,喝到下午快4点钟的时候,我们喝完酒就准备回家,当天我喝了差不多两斤白酒,到街上后,我们就到姬官营的学校去上厕所,上厕所回来后,我就遇到周某甲,当时周某甲在一修理铺修车(修理铺名字我不清楚),我就和周某甲在那里修车,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我就听到有人说下面打架,我跑去看,在我跑去的时候,我就看到有十多个人也一起跑下去,我跑到姬官营往发耳方向一个门诊部门口的公路上,我就看到当天上午在楠竹林碰到我骂我的那个姓朱的和另外两个人在人群中,我就去问姓朱的那个人,为什么中午的时候骂我,于是双方就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我就看到姓朱的那个人用手去摸自己腰部,我当时认为他是去摸刀,怕他杀着我,我就用右手从我的右边的裤兜里面拿出我随身携带的一把4寸左右长的跳刀,当时我站在姓朱这个人的左侧面,面对着他,我用右手拿出跳刀后按开跳刀,朝姓朱这个小伙的左腿外侧杀了一刀,杀了一刀以后,我就看到另外有一个人准备来帮忙被我杀的这个姓朱的小伙,我就拿着刀去追来帮忙的这个人,这个人往发耳方向跑,我从后面追,追一段距离后,我就跌倒在公路旁的水沟里面去了,我从水沟里面爬起来我就看到被我杀着的那个人蹲在地上,我当时就很害怕,我就逃跑,在逃跑的时候,我又跌倒在路旁的一堆沙子上,现在想不起丢在什么地方。我跑到银街学校对面的一个沟坎脚躲了一晚上,第二天我跑到沟后面的山上,我在山上又躲了一天,直到我听过路的人说,被我杀着的那个人死了,我在晚上乘车跑往盘县红果方向,后才逃跑到广西南宁,后又到浙江直到公安机关将我抓获。因当天我是喝酒的,他碰着我还骂我,我心里不舒服才杀他,我和他没有什么矛盾,我不认识他,只是他被我杀死后,才听说他姓朱,就只是杀了一刀,刀是我从发耳的一个地摊上买来的,但是和谁买的我记不得了。刀是一把单刃跳刀,长大约三至四公分左右,刀的颜色我形容不出来。我当时穿一件灰白色的西装,一件高领的灰色毛衣,裤子是什么我记不得了,穿一双皮鞋,颜色记不得了。杀姓朱的这个人的时候,当时很多人在场,但是我叫不出来名字。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进勇仅因琐事便在众目睽睽之下持刀刺杀被害人朱某某,致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进勇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案发当日早晨曾有口角争执,但被告人彭进勇在双方争执已结束后案发当日下午再次遇到被害人朱某某便持刀刺杀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朱某某对引发本案无过错,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死亡与抢救措施不得当有关”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医尸检报告载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股动脉后大量流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彭进勇持刀刺杀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进勇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某杀伤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彭进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进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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