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圣坡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3:2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圣坡,曾用名谢圣波,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县,现住盘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兴祥,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圣坡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圣坡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兴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1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谢圣坡在盘县红果镇干沟桥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谢圣坡用羊角锤、菜刀将其妻子刘某某杀死。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9月15日早上9时许,谢圣坡打电话报警后在家中等候,盘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谢圣坡带至盘县公安局。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说明,证人谢某乙、谢某乙、代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谢圣坡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谢圣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谢圣坡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王兴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圣坡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谢圣坡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谢圣坡在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南城小区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谢圣坡用羊角锤、菜刀将其妻子刘某某杀死。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9月15日早上9时许,谢圣坡打电话报警后在家中等候,盘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谢圣坡带至盘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5日18时27分,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报案人谢圣坡报警称:在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南城小区34栋602室打架,其将妻子刘某某杀死。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民警接局110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现场已有一名女子躺在血泊之中死亡,死者的头部及腿部均有伤口,在死者的旁边有一把菜刀及钉锤,经核实,死者叫刘某某,女,住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南城小区,出警民警立即保护好现场,并通知盘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人员出勘现场。经讯问,被告人谢圣坡对其故意杀害被害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告破。

2、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圣坡、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谢圣坡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刘某某因他杀于2014年9月15日死亡,其尸体于2014年9月18日火化,其户口于2014年9月24日被注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谢圣坡对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南城小区34栋602室的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侦查人员经被告人谢圣坡辨认确认后予以拍照固定。

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15日9时许,民警在见证人叶某某的见证下在作案现场提取被告人谢圣坡穿着的白色马甲一件、黑色外裤子一条、黄色拖鞋一双;同日17时提取谢圣坡血样一份作DNA鉴定;同日10时30分,在见证人叶某某见证下提取被告人谢圣坡脸上血迹、手上血迹、所穿马甲上血迹、所穿衬衣上血迹、裤子上血迹、左脚上血迹、左拖鞋上血迹、右拖鞋上血迹送检。2014年9月16日提取刘某某之子谢某乙血样一份作DNA鉴定。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南城小区34栋三单元602房,现场东侧100m是盘县红果镇环城东线,南侧500m是盘县职业技术学校,西侧300m是盘江技校,西北侧350m是320过道线(红果银杏大道),北侧500m是红果镇盘江大道。中心现场位于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南城小区34栋三单元602房,34栋楼系六层楼,坐西朝东,由南向北有三个单元;34栋三单元602房系三室一厅一厨一卫,该602房门向北开,602房内北侧由西向东依次是主卧室、小卧室,客卧室(空的),西侧是客厅和阳台,东侧由北向南是卫生间和厨房;门锁完好,房内无翻动痕迹;该现场未被破坏,为原始现场;厨房门口是刘某某的尸体,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位,尸体上身外穿褐色外衣,内穿灰白色背心,戴白色胸罩,下身穿花短裤,内穿灰白色三角内裤,双脚穿白色袜子。1、厨房门西侧47cm处有一26cm长血脚印、前脚掌宽9.8cm、脚尖朝西北方向(为1号,已拍照提取),棉签2根提取该处血迹;2、厨房门西北侧30cm处有一白色塑料袋(为2号,实物提取)、滴落血迹(棉签提取,2根);3、厨房门西北侧10cm处有一长32.7cm的羊角锤(为3号,实物提取);4、厨房门西北侧4cm处有一把长25cm的菜刀,刀刃宽10cm、长15cm、刀把长10cm(为4号,对该菜刀实物提取);5、厨房门北侧40cm处有一垃圾桶上边缘血迹(为5号,棉签提取,2根);6、厨房门西北侧65cm处有一个盒子、上面有“怡香牌高钙核桃乳花生奶”字样,盒上插孔处有一根吸管(为6号,实物提取);7、厨房西北侧门框上高103cm处有一擦拭血迹(为7号,棉签提取,2根);8、厨房东南角冰箱门上高120cm处有一喷溅血迹(为8号,棉签提取,2根);9、厨房水槽北侧墙上高110cm至150cm地方有一擦拭血迹(为9号,棉签提取,2根);10、厨房水槽西北侧170cm处有一喷溅血迹(为10号,棉签提取,2根);11、厨房水槽周围有滴落血迹、面积40cm×40cm(为11号,棉签提取,2根);12、厨房尸体头上方高65cm处见喷侧状血迹(为12号,棉签提取,2根);13、客厅鞋柜西侧3cm处有一怡香高钙核桃花生奶箱盖子内侧血迹(为13号,棉签提取,2根);14、客厅茶几东南侧30cm处滴落血迹(为14号,棉签提取,2根);15、梳洗池下方滴落血迹(为15号,棉签提取,2跟);16、梳洗池水龙头头部处上擦拭血迹(为16号,棉签提取,2根)。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谢圣坡从十把不同刀具、锤子中辨认出4号羊角锤就是其用来打刘某某头部的工具、7号刀就是其用来砍刘某某的菜刀;被告人谢圣坡再次从十把不同锤子混同照片中辨认出8号锤子就是用来攻击刘某某头部时所用的作案工具、从十把不同菜刀混同照片中辨认出3菜刀就是其将被害人刘某某砍死在家中时所用的作案工具。

7、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法)鉴(尸)字[2014]18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刘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8、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08号,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黔)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2015]法精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评定被鉴定人谢圣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物证鉴定意见:送检的标记为“厨房门西侧47cm处血迹(标识为1号)”、“2号塑料袋”、“塑料袋上血迹(标识为2号)”、“羊角锤(标识为3号)”、“菜刀(4号)”、“5号血迹”、“6号血迹”、“7号血迹”、“8号血迹”、“9号血迹”、“10号血迹”、“11号血迹”、“12号血迹”、“13号血迹”、“14号血迹”、“15号血迹”、“16号血迹”、“谢圣坡脸上血迹”、“谢圣坡手上血迹”、“谢圣坡马甲上血迹”、“谢圣坡衬衣上血迹”、“谢圣坡裤子上血迹”、“谢圣坡左脚上血迹”、“谢圣坡左拖鞋上血迹”、“谢圣坡右拖鞋上血迹”的物证上及“6号怡香牌高钙核桃乳花生奶盒(上有吸管)”的花生奶盒子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某,支持该人血为刘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6号怡香牌高钙核桃乳花生奶盒(上有吸管)”的吸管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谢圣坡,支持该生物检材为谢圣坡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刘某某是谢某乙的生物学母亲。

9、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谢圣坡是我的父亲,刘某某是我的母亲,我还有一个哥哥叫谢某乙。原来我哥和我父母在老屋基矿住在一起,去年的时候,具体是几月我记不清了,我哥结婚后,我父母和我哥分开住了,离得很近,就在对面,去年底,我父母就搬到干沟桥南城小区来住了。我在贵阳上班有七八年了,平时住在贵阳,我只是过年过节回来看一下父母亲。平时我父母亲还过得一般,他们有时会吵架,第二天就和好了,有时我爸会为一些小事生气。我父母亲住的南城小区房子是我父母买的,因为房子的事,在8月28日我爸妈都给我打过电话,我爸打电话给我说他身体不好,他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得病好多年了,平时我爸都要吃药的,他说他住得太高了住不惯,就想回老屋基去住,我妈打电话和我说房子刚装修好搬上来住,不想折腾,想安稳。 10、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爸和我妈有的时候也会吵架,原来我们是住在一起的,去年的时候我爸在南城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后来他们就搬上来住了,我在下面上班没有和他们住在一起。我爸和我们说过,他说房子有点高,他不方便上下楼,在这件事情发生前的五六天,他和我妈在我那里住了一晚上,我还和他商量说要是他不想住在上面的话可以去和我们一起住或者另外租房子给他住,后来他说他上来处理房子,就和我妈回南城小区,当时我在的时候我爸妈没有吵过架,只是我爸想卖房子,我妈不想卖、不同意,但是我爸一定要卖,最近以来我也没有和他们住在一起,不是很清楚他们是否有吵架,到昨天就发生了这件事。我爸很固执、偏激,平时很少说话,他有心脏病和高血压。

1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8点过的时候,我准备到天台上去晾衣服,然后我就听到门外边有人在打电话,我把门打开就看见两名警察在外面打电话,看见对面进门口的地上有很多血,有一个老人家坐在地上哭,有一双脚从厨房里伸出来,当时我不知道住对面的人家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害怕我就把门关起了。因为是邻居,平时我们出门遇着会打招呼,会看见他们老两个经常一起买菜,一起散步,看上去感情还是好的,平时也没听到他们吵架,我只知道有时候男老人一个人在家,女老人有时候出去帮她儿子带小娃娃。

1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7时20分许,我送我家小孙孙去读书,9时30分我回家的时候,就看见楼下有人在围观,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后面听人说楼上的那个老者被抓了,坐在车里面,这时候我才知道,老者把他媳妇杀了,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13、被告人谢圣坡的供述证实:今天早上起来,我洗脸刷牙以后,我老婆刘某某在厨房里面煮面条,我就想着我要死了,留着她是一个祸害,还给孩子留下负担,我就想把她带走,我就从我家的阳台上拿了一把平时用来钉钉子用的木把小铁锤,走到厨房里面,用手里面的小铁锤打她的脑壳后面,打了两下,她的头被我打出血来了,她就抓住我手里的铁锤说:“为什么要打我,我们夫妻一场,还有儿子孙子。”我没有讲话,她要抢我手里的铁锤,我看到厨房的灶台上有一把我们平时用来煮饭做菜的菜刀,我就顺手抓起来砍她的头,她用手抓着我想抢刀,我就继续砍她,后来砍了多少下我也不记得了,血喷得我一身都是,后来她就躺在厨房里面电冰箱角的地上了,血流得满地都是,我看她不动了我就没砍她,我就坐在鞋柜旁边打110说我杀人了,请他们帮我打个120看看还能不能救活,我打医院的电话没有打通,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我有高血压和心脏病,晚上睡不着,白天也不敢睡,总是做噩梦,我想着我活不了几天了,我死了以后她一个人活着也可怜,我就想带着她一起死,让她先走(死)几天,我过几天就去找她,我就杀了她,她躺在地上的时候还求我饶过她,我说已经来不及了,让她先走一步我去找她。我和刘某某平时关系还可以,十多天以前因为房子的事情我们还吵了一架,我要卖房子她不让我卖。打我老婆的铁锤是搬家的时候搬上来用的,刀就是平时煮饭切菜用的菜刀,我杀死刘某某以后就丢在厨房里的地上了。首先是用铁锤打了脑袋后面两下,然后又用菜刀砍她的头,打完后刘某某脸朝上躺在地上,脚朝门外,头朝里面。我家房子是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厨房和客厅是对着的,厨房里面有灶台和冰箱,客厅里面有套沙发和一个电视柜,一台电视,进门的左边有一个鞋柜。我的手上有血,案发后就在卫生间门口洗脸盆上冲洗了一下手,后来我觉得口渴,从放在鞋柜后面的一个盒子里面拿了一盒牛奶饮料喝了,喝完就把装饮料的盒子丢在厨房门口了。我以前一顿能喝二两酒,96年以后就不敢喝了,最近几个月都没有喝过酒。我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谢圣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圣坡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谢圣坡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谢圣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圣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圣坡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圣坡因琐事持羊角锤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继而持菜刀砍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其主观恶性大,被告人谢圣坡虽系初犯,但该案系严重暴力犯罪,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圣坡因琐事持羊角锤、菜刀对其妻刘某某头面部击打、砍击致其当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谢圣坡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可对被告人谢圣坡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圣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案工具羊角锤、菜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瑞勇

审 判 员  魏 炜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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