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双贵,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双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双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0日20时许,六枝特区新华乡鼠场村村民白某乙及家人驾车从龙场乡到枝特区新华乡鼠场村街上时,因会车与对向驶来的货车驾驶员谢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谢双贵(谢某某之子)用刀将白某乙砍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乙之伤为人体重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双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双贵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称案发当晚,看到其父谢某某受伤后,即从地上捡起刀乱砍,不知道砍伤谁,也不知道构成什么伤。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谢双贵之父谢某某与车主管某某驾车途经六枝特区新华乡鼠场村街上一拐弯处时,与被害人白某乙之子白某乙(又名白某乙)驾驶的车辆会车,因会车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并厮打。随后,被告人谢双贵持刀将白某乙脸部砍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乙之伤属人体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谢双贵的身份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织金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查获无证驾驶人谢双贵,经网上查询,谢双贵系网上在逃人员,遂将其扣押。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我和管某某拉煤从六枝新华鼠场过,在经过一个弯道时对面来了一辆小车,我把车停下后,开小车的驾驶员下车来到我的车门边骂我,问我是不是不服气,我见他想上来打我,就把车门锁上,这个驾驶员又和二三个人到副驾驶室拉管某某下车打,我考虑到管某某是一个残疾人,就下车喊打不得,刚一说完,这几个人就和我撕抓,撕抓后又有几十个人来打我,我是如何受伤的我不知道。我被打后谢某和谢双贵才来的,他俩开一个货车在我们后面1公里左右远。我不知道白某乙是被谁砍伤的。当天谢双贵穿一件红色的衣服。
4、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下午,我和谢某某从织金县阿弓仓海煤矿拉煤出来,到新华鼠场时已经是8点钟左右。在鼠场的一转弯处时和一辆贵B87960小车相遇,贵B87960的驾驶员和车上的人就下来,我们的车不能过,我们就把车停下来让他们先走,刚停下车,贵B87960车上的人就来打开我们的车门,来扯我的假脚,把我从车上拉下来,一拉下来他们就打我,我的开车师傅谢某某见状就急忙把车熄火,下来拉,但他们都不听,连谢某某一起打,当时我被打昏了,之后的事我不知道。我是残疾人,只有一只脚,根本还不了手,谢某某还手打他们的,但只是用手打。
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谢某某是贵BA0808货车的驾驶员,车主是管某某,谢某某的两个儿子谢某、谢双贵是我的驾驶员。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我的车和管某某的车从织金阿弓开往六枝,谢某某和管某某在前面,我和谢某、谢双贵在后面。我和谢某、谢双贵到鼠场街上一弯道处时发现前面堵车,我们下车来就看见谢某某和管某某受伤躺在地上,于是我立即报警,过一会派出所的赶到现场,我和谢某、谢双贵找了辆出租车将谢某某和管某某送到市二医抢救。我不知道谢某某和管某某是怎么受伤的,我和谢某、谢双贵发现谢某某受伤时,谢某和谢双贵在车旁骂人,我没有看见他们和附近的人打架,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我只顾打急救电话,没注意。当时只有谢双贵穿一件红色衬衫。我的车上没有刀具和铁棍等物品。
6、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我和我父亲、妻子及孩子一家人从龙场吃酒回新华,到鼠场街上一弯道处时我和一辆大货车会车,那辆大车的灯光很亮我看不见路,我变灯提示对方驾驶员,但没有反应,那大车直接开向我们,我无法就将车紧急停在路边,我父亲就下去问对方驾驶员是怎么开车的。问了几句我父亲就和驾驶室里的人争吵起来,吵了两句我父亲又转到副驾驶位置,我看情况不对就下车跑到大车副驾驶门前,坐副驾驶的人踢我父亲,不知怎么的我父亲抱着一只假肢倒在我身上,我们两人一起摔倒在旁边的玉米地里,我父亲爬起来后就不知道去哪里了。我爬上路坎后有两个年轻小伙围着我,坐副驾驶的这个残疾人对那两个年轻的小伙说是我打他,并拿他的拐棍打我的头,我就跑,几个年轻人就追着我打,我被打倒在水沟里,我妻子见我被打伤就来抱着我,那几个人才停手。我休息十来分钟后想跑上来和他们打,刚跑到货车前面,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提着一把50公分左右长的刀,另一个小伙提着一根铁棍,几个一起又来追我打,我害怕就跑摔倒在旁边的玉米地里,摔倒后那几个人又用脚踢我,直到我妻子来抱着我他们才没有再打。这时我发现我父亲被砍倒在离大货车五六米远的水沟里,我上我家的车准备开车送我父亲去医院抢救,但那些人不准我开,穿红衣服提着刀的小伙还拿刀砍我家车子,威胁叫我下车。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赶来,我们就各自去医院了。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白某乙开车带我们一家人从龙场回家,到鼠场街上一弯道时车突然停下,我父亲白某乙下车去和前面的大货车里的人说话,过了一会白某乙也跟着下车,我听很吵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就把孩子放在座位上下车去看,我下车看见白某乙的头在流血,有几个人追着他打,车旁有个残疾人说他竟然打一个残疾人,我向他道歉后就急忙跟着那几个人跑,喊他们不要打,白某乙被这几个人打倒在水沟里,我上去抱着他,这几个人才停手离开。这几个人离开后我让白某乙在沟边休息,我回车里抱孩子,我把孩子抱给寨上的汪某某后回到大货车那里找白某乙和我父亲,但两个都不在车边,我打白某乙的电话听见路坎边的玉米地里有响声才下去把白某乙扶上来。扶上来后我听见我父亲喊,又在离大车五六米远的地方找到我父亲,我就报警,这期间有几个小伙拿铁棍打我们的车,过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赶来才将这几个人制止。我看见白某乙被几个人追,之后他是怎么躺在玉米地里的我不知道,我父亲是怎么受伤的我也没看见,当时根本就顾不上。追白某乙打的那几个人中有一个个子高的中年男人、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还有一个光膀子的年轻人。
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我从六枝开车到新华,在新华鼠场一弯道处时发现堵车又听见吵闹声,我以为是和我们跑一条线路的黄某某和别人吵架,就下车去看,看到在一辆大货车后面白某乙被一个人按在地上,另一个用脚踢白某乙,我就将他俩劝开。劝开后我听见车子前面有一个人在乱骂,我又走到车子前面去,看见一个残疾人在骂,还叫我扶着他,我扶着他往前走了几步就碰到白某乙的儿子白某乙,这个残疾人就骂白某乙,边骂边拿手上的棍子打白某乙,白某乙头部被打出血后他就捂着头喊,这个残疾人还准备打第二棒就被白某乙拽住棒子拉扯,残疾人被白某乙扯坐在地上,我劝他们不要再打了,白某乙就放开手跑开。刚一跑开,一个年轻的小伙又来打白某乙,几拳几脚就将白某乙打睡在水沟里,白某乙起来跑了几步又回来和这个小伙打,但又被这个小伙几拳几脚打睡在水沟里,这时白某乙拿着一根棒子冲过来喊是谁打他儿子,打白某乙的这个小伙和几个年轻人一起和白某乙父子对打,我见劝不住就回车上报警,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时我才下车。下车后我看见之前和白某乙扭打的那个驾驶员满头是血被扶上的士车,白某乙满身是血睡在水沟边。和白某乙打架的几个人当时我看得不是很清楚,我记得有一个光膀子没穿衣服,有一个穿红色的衬衣,其他的记不清楚。
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我从新华开车往六枝,到鼠场白某乙家下面的弯道处时我前面有一辆大车突然停下来,我准备超车时,白某乙的车从前面开来,两个车停在路上准备会车,会车时好像大货车的驾驶员说了什么话,白某乙父子就下车问驾驶员,他们吵了几句后,白某乙的儿子白某乙下车来和白某乙一起拉这个驾驶员的车门,但没有拉开,接着不知道坐副驾驶的那人说了什么,他们父子俩又走到副驾驶旁拉车门,一打开车门拉了一个人下来,我看见是一个残疾人,白某乙父子拉这残疾人的腿拉断一只假肢,他们父子就摔倒在车旁的包谷地里。白某乙父子摔倒后马上爬起来和这个驾驶员、残疾人打,白某乙被这个驾驶员按在地上打,这个残疾人和白某乙拉扯,我看情况不对就上前劝这个残疾人和白某乙不要打,胡某某也正好来劝架,这残疾人一棒打在白某乙的头上便打出血了,白某乙就跑开了。刚一跑开,一个光膀子的年轻人又冲过来打白某乙,几拳就把白某乙打摔倒在水沟里,这时白某乙拿着一根棍子冲下来喊哪个打他儿子,白某乙冲下来时这个大车的驾驶员和其他人都跑开了,白某乙躺在水沟里还没爬起来,白某乙提着棍子到处找人。过分把钟,打白某乙的那驾驶员和他两个儿子冲下来和白某乙对打,我见那驾驶员其中一个穿红衣服的儿子提着一把刀,见这架势我和胡某某不敢再劝了,马上跑回车上报警,过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我下车来看见那驾驶员满头是血站在路边,白某乙脸上全是血躺在水沟里。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0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我在家门口听见一老妇女喊白某乙被打死了,我就走下去看,看见白某乙手中提着一根铁棍在跑,白某乙的越野车停在路边,旁边停着两辆双桥大车,白某乙和两个人在对打。白某乙拿着铁棒跑下去后与对方打了起来,怎么打的我还没看清,对方中有一个人的头部被打出血了。突然从后面的一个大车上冲下来两个小伙,其中一个穿红衣服手中提着一把一尺左右长的刀子,挥舞着朝白家两父子冲过来,白某乙被穿红衣服的那个小伙砍了头部一刀,然后两父子就跳到路坎边的包谷林里面去了。
11、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2012年9月10日晚8点左右,我和儿子白某乙、儿媳周某某以及我的两个孙子从龙场吃酒回家,快到家时(离鼠场街上大约两三百米的一个拐弯处)与一辆拉煤的大货车会车,在会车时,白某乙变光提示对方,但大货车没有停车,仍然向我们的车驶来,白某乙就把车停下,我和白某乙就下车去问开大货车的驾驶员是不是要谋杀,驾驶员没有说话,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就说撞到要搞哪样,大不了就是赔钱,我就给他说车上有我一家人,他怎么赔,说着我就打开副驾驶的车门喊他们下来讲清楚,坐副驾驶的那个人以为我是来打他的,就用脚踢我,我随手拉住他的脚,就把他的假肢拉脱了,我就摔在旁边的包谷地里。我爬起来走到公路上,刚上来,后面就开来一辆大货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两个去追我儿子白某乙打,另外一个和前面的大货车驾驶员、那个残疾人就过来打我。这时有一个驾驶员过来劝他们,这三人就停手了。我就跑回我家提了一根铁棍回来,那些人看见我提着铁棍来后就跑过来追我打,一个穿红衣服的提着一把刀子,另外几个提着铁棍,他们追了我三十多米远,在混乱中我的右面部就被穿红衣服的那个小伙砍了一刀,我打不过他们就跳到包谷地里,随后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就被家人送到医院里了。当时只有提刀子砍我的小伙穿红衣服,打我的刀和铁棍是从大货车上面拿下来的。
12、被告人谢双贵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9月10日晚上,我和我哥谢某、车主龙某某,我父亲谢某某、车主管某某一起驾车从阿弓运煤到纳雍,我父亲和管某某驾驶的贵BA0808号货车在前面,我和我哥谢某、车主龙某某驾驶的贵B43110号货车跟在后面。8点过钟,车经过六枝特区新华乡鼠场村一个拐弯处时,我看见我父亲驾驶的贵BA0808停在那里,我和我哥就下车去看,发现我父亲躺在地上,满头是血,周围还有一帮人围着他打,有几个人手里还拿着钢管,我就叫我哥打电话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后我就过去抱着我父亲,那帮人听见我叫我父亲,以为我是来帮忙,就跑过来打我们,我看见地上有一把刀子,就随手捡起来追过去和那些人打起来,当时我没有想什么就随便乱砍,也不知道砍到人没有,一些人就跑开了,我跟着追了一段路,后来怕吃亏就没有追了。当时我穿的是一件红色衬衣。
13、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122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鉴定,白某乙因外伤致面部刀砍伤并多发骨折、右侧下泪小管破裂、右眼损伤遗留右侧眼球萎缩、右眼盲目、右眼溢泪属重伤。
伤残等级鉴定,白某乙因外伤致面部刀砍伤并多发骨折、右眼损伤遗留右侧眼球萎缩、右眼盲目属七级伤残;右侧颧骨骨折内固定太后稍塌陷属七级伤残;右下泪小管断裂遗留右眼溢泪属九级伤残;面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十级伤残。
另有白某乙、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双贵故意非法损害白某乙的身体健康,致白某乙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双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双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双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芬
审 判 员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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