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2013年9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专科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仲胜、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街上王某经营的太阳能热水器店铺内玩耍,期间王某将自己的钱包及手机放在店内行李箱上后外出购物,马某某趁店内其他人不注意时将王某放在行李箱上的一部价值800元的黑色诺基亚5235型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2、2013年9月8日23时许许,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六枝特区岩脚镇人民政府大楼一办公室内,盗得价值24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以800元销赃给被告人田某某,田某某又以1800元出售给他人。破案后,田某某送给六枝特区岩脚镇人民政府一台联想牌G405型笔记本电脑。
3、2013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购买摩托车为借口,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乌某某经营的“力之星摩托”店铺内,将一辆价值2450元的嘉渝JY480型两轮摩托车以试车为由骑走,后以1400元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吸毒和个人消费。
4、2014年3月底一天,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六枝特区北部商贸中心驻岩脚镇施工工地办公室,盗得一台价值4370元电脑,后将该电脑换毒品吸食。
5、2014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香阁酒楼”旁,盗得贵州科延电力有限公司库房内价值13975元的接地线组4组、设备线夹300个、断线钳2把等设备,后销赃得款120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6、2014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香阁酒楼”旁的贵州科延电力有限公司库房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及户籍信息、本院(2006)黔六特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六枝特区岩脚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发票、重庆力阳嘉渝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证明、产品销货清单,证人吴某某、尚某某、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乌某某及被盗单位工作人员罗某某、廖某某、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的辨认笔录及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的第3桩指控,行为性质属诈骗,虽未构成诈骗罪,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已缴纳)。
三、涉案款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振海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