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鹏,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字(2014)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时任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村支书的被告人王鹏负责社勒村沼气池补助项目的后期补助款发放工作。被告人王鹏于2011年4月12日在箐口乡财政分局打借条领取了41363.44元沼气池补助项目后期款,用于发放给社勒村修建了沼气池的农户(每户2016.52元)。之后,王鹏将补助款用于地下赌博并输掉了大部分补助款。王鹏产生了隐瞒农户不发放补助款的想法,并陆续将余下的补助款用于其个人货车的修理、加油和私人生活支出。2011年11月份,王鹏假冒农户签字伪造了一份“2010年度沼气池资金兑现花名册”,并将领款花名册交给箐口乡农业站站长李AA核账。
2011年度社勒村危房改造补助项目由被告人王鹏负责申报农户资料和发放农户危改款。被告人王鹏产生了冒用在外打工村民名字骗取危房改造款的念头。在危房改造农户申报期间,王鹏利用职务便利,在隐瞒社勒村村民王AA和龙AA(龙BB)的情况下,利用二人姓名伪造了危房改造申请资料申报了三级危房改造补助(每户5000元补助款),冒名领取了两户共10000元补助款,用于其个人装修房屋。社勒村村民张AA与龙CC参与了2011年度社勒村危房改造项目,张AA为一级危房改造户,应得危改款10000元,龙CC为二级危房改造户,应得危改款5500元。王鹏利用职务便利,欺骗张AA说其只得到3000元危改补助款,欺骗龙CC说其只得到2250元危改补助款,私自扣留了张AA7000元、龙CC325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用于其个人装修房屋。
2013年12月19日王鹏向本院退赃62000元。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鹏身为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国家扶贫资金61613.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被告人王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王鹏任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61613.44元。具体如下:
2011年3月,被告人王鹏负责社勒村沼气池补助项目的后期补助款发放工作。王鹏于2011年4月12日在箐口乡财政分局打借条领取了41363.44元沼气池补助项目后期款,用于发放给社勒村修建了沼气池的农户(每户2016.52元)。之后,王鹏将补助款用于赌博并输掉了大部分补助款,其产生了隐瞒农户不发放补助款的想法,并将余下的补助款用于其个人货车的修理、加油等私人生活支出。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鹏假冒农户签字伪造了一份“2010年度沼气池资金兑现花名册”,并将领款花名册交给箐口乡农业站核账。
2011年度社勒村危房改造补助项目由被告人王鹏负责申报农户资料和发放农户危改款。被告人王鹏产生了冒用在外打工村民名字骗取危房改造款的念头。在危房改造农户申报期间,王鹏利用职务便利,在隐瞒社勒村村民王AA和龙AA(龙BB)的情况下,利用二人姓名伪造了危房改造申请资料申报了三级危房改造补助(每户5000元补助款),冒名领取了10000元补助款,用于其个人装修房屋。社勒村村民张AA与龙CC参与了2011年度社勒村危房改造项目,张AA为一级危房改造户,应得危改款10000元,龙CC为二级危房改造户,应得危改款5500元。王鹏利用职务便利,欺骗张AA说其只得到3000元危改补助款,欺骗龙CC说其只得到2250元危改补助款,私自扣留了张AA7000元、龙CC325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用于其个人装修房屋。
被告人王鹏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举报他人贪污的犯罪事实。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核实后,该线索处于受理存查阶段,暂未查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综合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明:证实经群众举报,六枝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到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调查被告人王鹏的相关问题。
2、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任职情况文件、证明(人大代表):证实被告人王鹏的身份情况、任职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被告人王鹏借沼气池后期补助款41363.44元记账凭证、借据、2010年度沼气池资金兑现花名册;王鹏领取2011年度危房改造款财务凭证、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清册:证实被告人王鹏借出沼气池款41363.44元及虚报花名册冲平该帐;王鹏领取了危房改造款及发放情况。
4、退赃收据:证实王A(系被告人王鹏之兄)于2013年12月19日上缴涉案款人民币62000元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5、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关于王鹏举报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陈某某贪污案件线索,该线索处于受理存查阶段,暂未查实。
6、证人王B、李A、马A、李AA、沈A证言:证实被告人王鹏任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村支书期间沼气池后期款项的发放和危房改造款项的情况。
7、证人罗AA、叶AA、余AA、李BB、陈AA、陈BB、王C、毛AA、陈A、余BB、张BB、叶BB、陈CC、石AA、陈DD、陈EE、陈FF、龙DD、文AA、杨AA等证言:证实没有得到过沼气池补助款,并辨认了领款花名册上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其中13户证明王鹏在2012年3月后给过他们每户500元,并请他们作伪证。
8、证人龙CC、龙EE、张AA、龙AA(龙BB)、王AA、陈全忠证言:证实龙AA、王AA未得到过危房改造款10000元;张AA得到危房改造款3000元;龙CC得到危房改造款2250元。且花名册上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
9、被告人王鹏供述:箐口乡社勒村的沼气池修建补助项目是上一届村委开始实施的。2010年8月,我上任以后接着实施这个项目,并于2011年4月12日在乡财政所打借条领取了41363.44元沼气池后期补助款。我以前赌钱输了万把块钱,我想扳本,在领得这41363.44元沼气池补助款后,拿着钱到箐口乡和堕却乡交界处的老鹰岩山上赌钱(地下赌场),一个星期内共去了三四次,把41363.44元的沼气池补助款输掉了30000元钱,我就不敢赌了。因为输掉了30000元钱,还剩下11363.44元沼气池补助款不够发给农户了,我担心把剩下的钱发下去还会出麻烦事,所以也不想发给农户了,这11363.44元被我个人用于修理货车、加油和私人生活开销了。到了2011年下半年,乡政府农业站的李AA好几次催我去报沼气池补助款的账,我在2011年11月份的时候来到乡里面,请驻村干部沈A和我一起假冒农户名字签了一个沼气池补助款领款花名册交到乡财政所报了账,当时我骗沈A说这些沼气池补助款是发下去了的,但是农户没有签字,请他和我一起替农户签字,沈A才答应我帮忙签字的。2012年3月份,特区纪委开始调查我的经济问题,我怕事情败露,就陆陆续续的退了一部分农户沼气池补助款给农户,但不是全部退,一部分农户退了500元,一部分农户没有退钱。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2008年底开始修的,2011年我家搬到这个房子里面住,因为没钱,房子的门窗没有安装,墙体也没粉刷,为了想把房子装修、粉刷好,我就想整点钱。在2011年危房改造项目实施的时候,因为我负责社勒村的危房改造农户申报工作,我想找一些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户的名字来做假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于是我在隐瞒村民王AA和龙AA(龙BB)的情况下,用王AA和龙AA的名字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国家批下了每户5000元。我私自领取了用王AA和龙AA名字申报的共10000元钱补助款。另外,村民张AA家在2011年批得危改补助款10000元,龙CC家批得危房改造款5500元,由我负责发放。张AA和龙CC又不知道他们应得多少补助款,我骗张AA说他家只得3000元,骗龙CC说他家只有2250元,我私自截留了张AA家7000元、龙CC家325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共截留了10250元危房改造款。我把这20250元危房改造款陆陆续续用于装修我家房子,加上我自己跑车赚的大约10000元钱,装修房子最后用了30000多元钱。这些钱我都没有用于公务支出。
(被告人王鹏对“2010年度沼气池资金兑现花名册”及“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清册”进行了辨认,均系其伪造的)
另有箐口乡政府办情况说明、农村沼气池项目文件、王鹏借沼气池后期补助款41363.44元记账凭证、借据、全乡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危房改造一户一档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身为六枝特区箐口乡社勒村村支两委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交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61613.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海
审 判 员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О一五年 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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