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成友、何AA隐匿会计凭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4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成友,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成武,系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辩护人常开祥,系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成友涉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行贿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成友及其辩护人罗成武、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常开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徐AA,实际经营者系被告人肖成友、张AA夫妻(徐AA系张AA之母),经营项目包括农机、农机配件等。2013年5月底,肖成友得知六枝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对六枝特区嘉良公司进行调查,即授意该公司员工被告人何某某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处理,以逃避纪委调查。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该公司的后院内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烧毁,所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2011年为4510950.46元,2012年为9258565.18元,2013年1月至4月为3262564.19元。

2、2012年六枝特区嘉良公司向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腾公司)购进1WG4.0-105FC-Z微耕机20台,1WG6.3-135FC-Z微耕机92台。被告人肖成友将从冠腾公司购进的微耕机贴上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双木”铭牌销售给农户。因冠腾公司生产的微耕机在贵州省不能申报农机补贴,肖成友遂将销售的112台微耕机冒用“双木”牌的名义进行申报,共计骗取农机补贴204180元。其中,1WG4.0-105FC-Z微耕机每台最低补贴价为1722元,20台共计34440元;1WG6.3-135FC-Z微耕机每台最低补贴价为1845元,92台共计169740元。

3、200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成友在李AA的办公室,以农机推广费为名,拿了20000元人民币给原六枝特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副主任李AA,让李AA自行安排这笔钱;2010年12月的一天,肖成友需要李AA帮忙协调办理农机补贴的有关事宜,在和李AA去堕却吃酒的路上,送给李AA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肖成友为了得到更多的农机购置补贴,于2011年、2012年送给原六枝特区农机中心农机推广股股长李BB共计150000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11月的一天,李BB下班后,肖成友请李BB吃饭,李BB乘坐肖成友驾驶的轿车去吃饭时,肖成友送给李BB500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的一天,李BB以做酒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肖成友借到50000元人民币。2012年11月的一天,在肖成友的轿车上,肖成友送给李BB50000元人民币。同时,并向李BB表示李在1月份向其借的50000元不用还了,李BB默许。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成友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案金额达17032079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款204180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8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达170320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诈骗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肖成友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肖成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罗成武辩护称,1、肖成友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2、肖成友的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应当免除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3、肖成友退交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危害性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常开祥辩护称何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其主观恶性小,希望对何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肖成友、张AA系夫妻关系。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良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徐AA(张AA之母),实际经营者系肖成友、张AA。经营项目包括农机、农机配件等。2013年5月底,肖成友得知六枝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对六枝特区嘉良公司进行调查,即授意被告人何某某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处理,以逃避纪委调查。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该公司的后院内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烧毁,所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2011年为4510950.46元,2012年为9258565.18元,2013年1月至4月为3262564.19元。

2、2012年六枝特区嘉良公司向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购进1WG4.0-105FC-Z微耕机20台,1WG6.3-135FC-Z微耕机92台。被告人肖成友将从冠腾公司购进的微耕机贴上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双木”铭牌销售给农户。因冠腾公司生产的微耕机在贵州省不能申报农机补贴,肖成友将销售的112台微耕机冒用“双木”牌的微耕机进行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共计骗取农机补贴204180元。其中,1WG4.0-105FC-Z微耕机每台最低补贴价为1722元,20台共计34440元;1WG6.3-135FC-Z微耕机每台最低补贴价为1845元,92台共计169740元。

2014年3月20日,张AA向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退交涉案赃款人民币204180元。

3、200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成友在李AA(原六枝特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办公室,以农机推广费为名,拿了20000元人民币给李AA,让其自行安排这笔钱;2010年12月的一天,肖成友需要李AA帮忙协调办理农机补贴的有关事宜,在和李AA去堕却吃酒的路上,送给李AA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肖成友为了得到更多的农机购置补贴,吸引更多农户购买自己所销售的农机,2011年、2012年肖成友送给李BB(原六枝特区农机中心工作人员)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其中,2011年11月的一天,李BB下班后,肖成友请李BB吃饭,李BB乘坐肖成友驾驶的轿车去吃饭时,肖成友送给李BB500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的一天,李BB以做酒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肖成友借到50000元人民币。2012年11月的一天,在肖成友的轿车上,肖成友送给李BB50000元人民币。同时,向李BB表示李在1月份向其借的50000元不用还了,李BB默许。

被告人肖成友在接受调查诈骗案时主动向六枝特区纪委交待其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到案经过:被告人肖成友、何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在初查阶段,被告人肖成友主动向六枝特区纪委交待其行贿的犯罪事实。

二、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三、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相关证据。

1、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及报税相关资料。

2、六枝特区国税局证明:证实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公司未向六枝特区国税局报告销毁发票一事。

3、贵州省六枝特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实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在嘉良公司后院内烧毁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2011年为4510950.46元,2012年为9258565.18元,2013年1月至4月为3262564.19元。

4、证人曹AA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1月左右在嘉良公司当会计,做完账后,就把会计凭证和账本放在何某某寢室里的两个铁皮柜里。

5、被告人肖成友供述:2013年3月,六枝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始调查我所经营的六枝特区嘉良公司销售农机的情况,因为我是公职人员,我怕纪委的查出我参与经商,我就把公司的事情交给何某某管理,好证实不是我经营的,我好脱身,以免被纪委查出来。2013年6月1日左右,我打电话给何某某说公司会计上的资料绝对不能交落到纪委的手里,委托他全权处理,不用给我请示,怎么处理都行,只要不落到纪委的手里就行了。我当时知道纪委在调查,我不想把会计资料交给纪委的。后来发现我错了,所以才想配合交出会计资料,但现在我没有办法,无法提供这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6、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5月底的时候,肖成友打电话给我说纪委现在在查嘉良公司农机补贴的事情,叫我把会计凭证处理了,怎么处理都行,绝对不能落到纪委的手里。大约过了两三天,肖成友又打电话催问我铁皮柜里面的资料处理了没有。我说:“干脆拿烧了算了”,他说:“随你,但是铁皮柜不要放在房间里了”。于是又过了两三天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我就把铁皮柜里面的资料拿出来,我看见有一些公司卖农机具和农用车的销售发票、账本及一些A4纸张打印的资料,我把以上这些资料就在公司院子里全部烧毁了,铁皮柜被我卖给到公司门口收废品的人。我烧毁资料的那天,打电话给肖成友说那些东西我拿烧了。肖成友在电话里面就说了一声啊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

我烧会计凭证是因为肖成友给我说过,会计凭证绝对不能落到纪委的手里,我想只有烧了才不会落到纪委的手里,我就拿烧了。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指认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四、关于被告人肖成友犯诈骗罪相关证据。

1、贵州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公司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23日,向我公司购买微耕机420台,其中1WG6.3-135FC-Z(9马力)型微耕机402台、1WG4.0-105FC-Z(6马力)型微耕机20台。之后六枝特区嘉良公司再未向我公司购买过微耕机。

2、证人王A、王AA、韦AA、陈AA、伍AA、梁AA、王BB、潘AA、潘BB、孔AA、沈AA、王CC、叶AA、彭AA、艾AA、黄AA、欧AA、周AA、王DD、王EE、李CC、韦BB、马AA、伍BB、王FF、张A、张B、苏AA、王GG、王HH、宋AA、韦CC、胡AA、王B、杨AA、张BB、张AA、金AA、刘AA、毛AA、张C、张CC、王KK、龚AA、王XX证言:证实在六枝嘉良公司购买微耕机情况及领取补贴情况。

3、证人肖A证言:我是六枝特区嘉良公司“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的管理员,负责农机具的销售及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录入工作。公司销售的“冠腾”牌微耕机在“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申报了补贴,肖成友叫我通知在我这里购买“冠腾”牌微耕机的农户来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来了一些办理,农户提供何某某写的“收到某农户几台9马力的微耕机,表已收,给照相”的收条,我就知道何某某已收到了农户在六枝特区农机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我就叫农户人机合影,将肖成友拿给我的《指标确认书》等资料进行补贴申报,是以什么品牌的微耕机进行申报的,我没有注意。

4、证人张AA证言:2011年12月30日收到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发的12台9马力的“冠腾”微耕机,2012年2月23日,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又发给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0台9马力的微耕机、20台6马力的微耕机,这些微耕机是“冠腾”牌的,当时发来的货都是散件,为了方便销售,这些微耕机就存放于嘉良公司在平寨的总部里和人民路的门市部里,我们把微耕机组装之后,发现每一台微耕机都没有铭牌,当时农户喜欢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在销售每一台微耕机的时候,我们事先就在微耕机上粘贴上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的铭牌,以此将“冠腾”牌的微耕机冒充为“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农户到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平寨的总部和人民路的门市部都可以买到我们用“冠腾”牌的微耕机冒充的“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这112张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的铭牌是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托运过来的。农户买到的这些微耕机,9马力的价格为3100元-3200元,6马力的价格为3000元,所以6马力的微耕机的销售额为60000元,9马力的微耕机按照3150元的均价销售额为289800元,全部都销售完的。这112台微耕机,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在“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里面申报补贴并且已经得到了补贴,补贴款已经汇入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里了。我们公司就是按照相应的数量、型号在“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里面以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木”牌的微耕机的数量、型号申报补贴的,是肖成友叫肖A在系统里面操作的。但肖A并不知道假冒的事情。

5、证人徐AA证言:证实嘉良公司实际是由肖成友、张AA在经营。

6、证人陈BB证言:我帮肖成友联系农户购买农机的数量总共300来台。2011年初,肖成友找我帮他推销农机具,约定每推销一台微耕机,就付给我推销费100元,三年来共推销了300多将近400台微耕机,具体台数记不清了,肖成友最后就按400台付给我40000元的推销费。由于肖成友家的农机大部分是先售机,后补办手续,肖成友就与我约定,他需要农户来补办购机手续时,我负责通知农户来办购机补贴手续,每办成一台微耕机按50元的标准付我酬劳,也是按400台支付我20000元。不是所有去补办购机补贴手续的农民都真实的购买微农机,去补办购机补贴的这些农户都是直接从肖成友那里以每户200元的标准得到误工费。我给肖成友推销农机也只是为了赚点钱,并没有代收农户购机申请表转交给肖成友,我只负责通知农户填表盖章,其他的我就没管了。肖成友在2013年5月20日左右,他打电话跟我说,叫我帮忙“灭火”。隔了两三天,肖成友亲自到木岗镇找到我,问我“灭火”的效果如何。我说效果不好。“灭火”是对付纪委的来调查微耕机补贴的事,肖成友叫我给办理补贴的所有农户讲:“如果上面来查,就讲是买得机子的,并没有造假。”但是我一直没有按他说的做,我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敢去做。2011年期间我为肖成友代销了270台微耕机,这些微耕机都是销售给木岗镇的农户,其中“双木”牌的微耕机占的比例很大。

7、证人余A证言:2013年3-4月份,张AA找到我,要把她在六枝的农机店转让给我,5月初张AA就把我的身份证要去办手续,他们把农机店转给我,我没有出一分钱,是现成的老板,我还没有去管理。

8、证人李A、简AA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期间,肖成友的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购进了422台微耕机。贵阳公司有微耕机的生产资质,但是微耕机的市场需求小,所以公司就委托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陈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好之后,如果有经销商需要购进微耕机,就指派这两家公司把微耕机及铭牌发货给经销商。两家公司把微耕机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按批量发送给贵阳公司,李A按批量将微耕机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导入到《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并分配给经销商。经销商销售了微耕机在《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报补之后,使用过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就消失了,成为已经使用的号码了。李A、简AA、陈CC(公司出纳)、蔡A(公司办公室员工)都有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都可以进入贵阳公司的《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

2012年3月20日,肖A叫李A授20台6马力的微耕机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给嘉良公司,李A就在系统里面编造了20台6马力的微耕机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授给嘉良公司。2012年4月10日,肖A叫李A授119台9马力微耕机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给嘉良公司,李A在系统里面编造了119台9马力的微耕机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授给嘉良公司。

9、证人罗AA证言:2009年至2012年,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牛场乡烟叶站购买了22台左右微耕机,2012年购买的两台是肖成友送来的。

10、证人蔡C证言:2012年,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梭戛乡烟叶站购买了2台微耕机,不知从哪里买的。

11、证人陈DD证言:我是2008年7月在六枝特区梭戛乡烟叶站工作,2010年7月调到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烤烟项目组工作至今。2010年至今,六枝特区烟农经过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购买了27台微耕机。

1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2年10月,因为六枝特区农机服务中心安排我们公司突击办理农机具补贴手续,加上农机服务中心主任李AA要求每个公司派人在场维护秩序,肖成友就安排我在六枝特区农机服务中心等着陈BB、毛CC、杜AA、伍CC通知的农户带着《农机具购置补贴预申请表》来,我把农户的表收了交给农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程序处理好之后打印出《农机具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户就在表上签字按手印。我收到表后,就用半张A4纸写了“收到某某农户微耕机(或者脱粒机)多少台多大马力”的收条,并在收条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农户带着我写好的收条到嘉良公司找到张AA对接。至于张AA和农户怎么对接的我不清楚。

13、被告人肖成友供述:我经营的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购进了112台“冠腾”牌微耕机,是我联系的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这112台“冠腾”牌微耕机发货过来后,我妻子张AA就将货款汇到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的秦A那里。我安排工人把铭牌进行更换粘贴,把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的铭牌贴在这112台微耕机上,之后销售给农户。肖A在公司的门面销售一部分,张AA在那克人民路的门市部销售一部分,在销售的过程中,是按照补贴价收取了农户的货款。张AA、肖A都向农户收集了申请表和指标确认书,并且对农户拍人机合影照,然后把所有的资料汇总到肖A那里,由肖A在《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中进行补贴申报,后来经过几级农机部门的审核后,相应的补贴款项就汇到了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假冒“双木”牌微耕机进行补贴申报的主意是我提出来的,但具体操作由公司的其他人员负责。粘贴更换铭牌的是我请的临时工,不知道名字,已经不在公司里了。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给农户的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冠腾”牌的微耕机,使用的是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李A托运给我的“双木”牌多功能微耕机的铭牌,一共112张。农户购买的微耕机中,92台9马力的按照3150元的均价销售额为289800元,20台6马力的按照3000元每台,销售额为60000元,全部都卖完的。

(经侦大队的民警到六枝特区农业局通过《贵州省农机具购置补贴操作系统》里查询2011年、2012年期间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结算的微耕机的资料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有关资料,汇总得到的结果是六枝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0年申报结算了164台微耕机的补贴、2011年申报结算了394台微耕机的补贴、2012年申报结算了1174台微耕机的补贴。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422台微耕机的数量,肖成友认可以上数据)

14、张AA退赃收据:2014年3月20日,张AA向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退交涉案赃款人民币204180元。

另有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六枝特区嘉良公司销售记录笔记本9本、何某某写给公司的收条230张、笔记本17本、进货记录、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货记录)、六枝特区嘉良公司2010年农机补贴清单、六枝特区嘉良公司2011年在六枝特区农业局的备案资料、2012年在六枝特区农业局的经销商备案申报书、六枝特区2010、2011、2012年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及贵州省2010至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六枝特区嘉良公司税务登记及报税资料、六枝特区工商局提供的六枝特区嘉良公司注册资料、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提供的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函及报账资料、报账申请书汇总表、贵州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说明、徐AA委托何某某的授权委托书、贵州省2011年度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复印件及申领资料、贵阳事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售机给六枝特区嘉良公司的清单及发票、农机具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六枝农村信用社对嘉良公司对公对账单、历史流水清单、张AA提供的重庆市冠腾机械有限公司发货单及收货记录、通话清单、六枝特区嘉良公司2012年申报农机补贴资料、农户购机申报补贴资料、陈BB提供的木岗镇2011年申请购机台账、嘉良公司2010年农机补贴清单、张AA提供的何某某写给农户领到购机申请表的收条、六枝特区嘉良公司2010年至2012年申报结算的微耕机统计表、向六枝特区农业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张AA提供的重庆冠腾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单及电汇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及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货明细表、发货单、购销合同、已分配的微耕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嘉良公司购进微耕机的资料、张AA提供的财务对账函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五、关于被告人肖成友犯行贿罪相关证据。

1、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BB因收受肖成友行贿款150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证人李AA证言:证实2007年12月的一天,肖成友在李AA的办公室,拿了20000元人民币的农机推广费给李AA;2010年12月的一天,肖成友需要李AA帮忙协调办理农机补贴的有关事宜,在和李AA去堕却吃酒的路上,送给李AA10000元人民币。

3、证人李BB证言: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李BB下班后,肖成友请李BB吃饭,李BB乘坐肖成友驾驶的轿车去吃饭时,收受肖成友500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的一天,李BB以做酒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肖成友借款50000元。2012年11月的一天,在肖成友的轿车上,李BB收受肖成友50000元人民币。同时,肖成友向李BB表示李在1月份向其借的50000元不用还了,李BB默认。

4、被告人肖成友供述:2007年12月的一天,在李AA的办公室,我拿了20000元的农机推广费给李AA,让他自行安排这笔钱;2010年12月的一天,在和李AA去堕却吃酒的路上,我送给他10000元人民币。2011年11月的一天,李BB下班后,我请他吃饭,他坐我的车去吃饭时,我送给他50000元;2012年1月的一天,李BB以做酒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得人民币50000元;2012年11月的一天,在我的车上,我送给李BB人民币50000元,同时,我向李BB表示在1月份向其借的50000元不用还了,过后李BB未再提还款的事情。

另有纪委移送肖成友涉嫌行贿案件审批表、六枝特区嘉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度)备案材料、李BB、李AA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对于辩护人罗成武辩称的肖成友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因肖成友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已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称的肖成友的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代其退交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常开祥辩称何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款人民币204180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80000元,构成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肖成友授意被告人何某某将嘉良公司相关会计资料等进行处理,肖成友虽未明示何某某将会计资料等予以销毁,但肖成友对何某某如何处理会计资料持放任态度,其应对何某某处理的后果承担责任,故肖成友与何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032079.8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成友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罪名不当。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分主从。

被告人肖成友在纪委调查其犯诈骗罪时,主动交待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对于行贿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及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成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成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三、涉案赃款人民币204180元(已上缴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振海

审判员  罗 廓

审判员  杨 芬

二〇一五年 二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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