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超,出生于贵州省。
被告人宋双平,绰号大耳朵,出生于贵州省,。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宋双平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杨超、宋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超、宋双平共谋驾驶摩托车抢包后,由杨超负责驾驶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型二轮摩托车,宋双平负责抢包,二人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六枝特区城区抢劫、抢夺被害人财物:
1、2014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后门路边转弯处,抢夺被害人肖某的手提包,因肖某不放手,二人将肖某拖摔倒在地拖行约三十米后,强行将肖某的手提包抢走。肖某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fadar牌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4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福利院岔路口处,乘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手机、身份证及其他物品。
3、2014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桃花公园西侧人行道上,乘被害人蔡某某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4、2014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地宗矿大树脚处,乘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钥匙及其他物品。
5、2014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水源队大桥处,乘被害人龙某某不备,将其身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身份证、银行卡及其他物品。
6、2014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七冶华府旁路口处,乘被害人龚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及其他物品。
7、2014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一四二队菜场下坡处,乘被害人马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余元、三星牌CT-C3300K手机一部、身份证、医疗卡、银行卡及其他物品。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8、2014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财政局家属区门口处,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身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钱包、身份证及其他物品。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抢手提包、现金400元及手机、钱包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9、2014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附近,乘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身上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钥匙及其他物品。
10、2014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杨超、宋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沿河路(公安局后面),乘被害人蔡某某甲不备,将其身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及其他物品。
二被告人抢得包后,除将现金及手机分赃外,其他物品均被丢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超、宋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红色豪爵牌HJ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摩托车查询信息、情况说明,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蔡某某某、周某某、龙某某、龚某、马某、陈某某、蔡某某甲、张某某、黄某某的报案及陈述笔录,六枝特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肖某的伤情照片,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4)第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超、宋双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宋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在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肖某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夺取,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超负责驾驶摩托车,被告人宋双平负责抢包,二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不宜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宋双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三、作案工具红色豪爵牌HJ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扣押于六枝特区公安局,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
四、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振海
审判员 杨 芬
审判员 罗 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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