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昕,系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忠莲。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胜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李昕、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向忠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李某某家以李某某提供给其赌博的麻将是假麻将为借口,逼迫李某某交出4万元钱补偿损失。在张某某、王某某与付某某等人的威胁下,李某某被迫交了4万元给张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1万多元。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因为李某某提供假麻将并和庄家勾结赢我们的钱,所以发现是假麻将后,他主动提出来赔偿我、付某某、王某某共4万元;2、我从李某某处分得的钱就是我输的2万多元,我没有多要他的钱;3、我们没有威胁过李某某,是他主动说赔我们钱的,而且每次去李某某家要钱也只有我、付某某、王某某三人去,没有带其他人去要挟他。
辩护人辩称,1、这是一起因参与赌博、提供赌具引起的纠纷,另外被告人张某某未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向李某某索要四万元钱,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并且无物证证实,另外李某友和陈某某的证言仅是传来证据,故以上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李某某家以李某某提供给其赌博的麻将是假麻将为借口,逼迫李某某交出4万元钱补偿损失。在张某某、王某某与付某某等人的威胁下,李某某被迫先后两次各交了2万元,共计4万元给张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1万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某2.06万元、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王某某自首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20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依法传唤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张某某到刑侦大队接受询问;2014年8月12日王某某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供述2012年6月份伙同付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李某某4万元钱的犯罪事实。
3、六枝特区司法局(2015)黔六特调字第05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及家庭、社会关系。
3、收条、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检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支付给王某某、张某某、付某某4万元钱。
4、委托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张某某委托其父张某荣退还被害人李某某2.06万元钱,王某某退还李某某1.3万元钱,李某某谅解二被告人,表示不再追究二人法律责任。
5、证人申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份的时候,黑塘街上的尚某某家摆麻将推东风九赌钱,付小二(付某某)和张某某等人也在距离尚某某家约三十米远的街上摆麻将推东风九,很多人都去尚某某家不去付小二等人处赌钱。有一天付小二和张某某等人去尚某某家赌钱,赌了一会儿后说尚某某家的麻将是假的,就把尚某某家的桌子都砸烂了,还要尚某某家赔钱,尚某某就说麻将是小马荣(李某某)的,付小二和张某某等人就去找小马荣。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25日中午,黑塘街上尚某某家有人用麻将推东风九赌钱,付某某、张某某和王老四(王某某)来尚某某家,把除了庄家外的三方都强拉下来,然后他们三人各坐一方。他们玩了十多分钟后,就站起来说麻将是假的,不准尚某某家开赌场并把麻将拿走,把在尚某某家赌钱的人都轰走,然后就走了。过了约10分钟,付某某、张某某及王老四带着五六个小伙来到尚某某家,付某某手中提一把马刀,直接把尚某某家中的一张餐桌砍烂了,付某某说不准尚某某家再开麻将馆,如果再开,开一次砸一次。尚某某就和付某某闹,付某某就打了尚某某几个耳光,踢了几脚。我去把付某某拉开,然后他们一帮人就走了。
当时在尚某某家赌钱的时候,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各坐一方,就剩下庄家,并下注几十元钱,只赌了十多分钟,三人基本没有什么输赢。
7、证人尚某某的证言:我家在黑塘街上开棺材店,最近赶黑塘的人比较多,所以我就在棺材店里拿了一张桌子和一副麻将给路人赌钱,赌钱的方式是推东风九,谁要赢了钱就拿十块、二十块的“红钱”给我。2012年6月25日上午我摆桌子给别人赌钱,11时许来我家赌钱的人很多,这时付某某带了张某某和王老四来我家把赌钱的桌子推翻了说:“今天要是谁再摆桌子赌钱,我就把谁杀翻”。付某某说完就走了,张某某和王老四留在我家赌钱。大概赌到下午14时许付某某提着一把马刀到我家里,对我说:“我在你家输了三万元钱,快点把钱还我”。我回答说:“你没在我家赌钱,谁知道你在哪里输的”。付某某接着说:“我没在这输钱,但是张某某和王老四在你家赌钱,他们是我教出来的,他们输了三万块,你赶快拿钱赔给我”。我又说:“张某某和王老四一个一直在赢钱,另一个都是十块、二十块的赌,哪可能输了那么多”。付某某就说:“你要是不拿钱,我就提刀把你家房子销了,还要杀你家儿子”。我就回答:“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付某某听我说完就提着马刀一刀把我家的一张木质四方桌砍坏,张某某和王老四就出去各提了一把马刀冲进我家屋里去找人,还说找到人就把人砍了。接着付某某把我家十多条塑料凳子砸坏,还拿着刀威胁我,我就拉开上衣对他说有本事就把我杀了,接着付某某就连踢我胸口处三脚,把我踢滚到门口的沟里,摔伤了左前额及左手食指。付某某警告我不准报警,然后他们就走了。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16日14时许,我出去买东西,路过李某某家门口,李某某就叫我说:“大叔,麻烦你帮我做个证人,付某某他们今天在我这拿走两万元钱,我怕他们不承认”。我答应后就进他家去,看见付某某、张某某和王老四还有李某某的父亲和他家二叔五个人坐在一起。付某某就叫李某某:“今天你把钱拿了,事情就完结,不拿钱出什么事算什么事”。张某某还拍桌子一巴掌,李某某对付某某说:“我又没和你们赌钱,也没有赢你们的钱,你们在我幺娘(尚某某)家闹,几万块钱拿给你们算了,我也怕惹麻烦”。付某某听完就点了下头,接着李某某就拿两万元钱给我,我转交给张某某和王老四各一万元。然后付某某还说:“你把钱拿了,我担保他们不会再找你的麻烦”。接着张某某和王老四给李某某打了一张四万元钱的收条,我听李某某说付某某等人要四万元钱,先前已经拿了两万元给张某某和王老四了,今天补拿两万。我在收条上签字证明后,他们就走了。
9、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6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三人在新场乡黑塘街上李某友(尚某某丈夫)家赌钱的时候,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三人借口说当天他们赌钱的麻将有假。因为当天赌钱的麻将是我前一天拿到李某友家去的,所以付小二等人打电话叫我过去。我到后,张某某、王老四就说我拿的麻将是假的,我说不是假的,他们就叫我和他们出去,拿仪器测试麻将的真假。付小二看了看麻将就说麻将绝对是假的,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等人就和我去我家协商。到了我家后,他们就强迫我拿四万元钱给他们,补偿损失。我说我又没有和他们赌钱,我为什么要给他们钱,他们就说如果我不拿钱就请我吃晚饭(要打我的意思)。我知道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这些人不好惹,怕他们报复我,所以答应给他们两万元钱。我拿了两万元钱给他们,他们说不行,还要两万,让我必须再写一张二万元钱的欠条,我不想写,他们就威胁我如果不写这个事情就没完,叫我小心点。我没有办法就写了一张两万元钱的欠条给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过后张某某还带人去我家威胁我父母,打电话给我叫我拿钱,说我不拿钱就弄死我。几天后,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三人来我家叫我拿钱,我害怕就拿了两万元钱给他们,叫付小二、张某某、王老四给我写了一张四万元钱的收条,证明人是马某某。
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6月份赶新场乡黑塘的一天,我和付小二、张某某在黑塘街尚某某家赌钱,赌了约半个小时后,付小二说麻将可能有点假,要提麻将去检验,问麻将是谁的,李某某说麻将是他的,没有问题。张某某就说你说麻将没有问题,那我们就出去验麻将。我们三个就把李某某喊到他家后面的路上付小二的车边。从尚某某家出来的时候付小二对我说他输赢不大,意思就是没有输钱,我输了两千多元钱,张某某输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最多输两千元左右。付小二和张某某叫大家多报点自己输的钱。到了付小二车边我们用肉眼看麻将,看不出真假,付小二说他车里有透视眼镜,可以验麻将的真假,然后李某某就和付小二上了车的后排,车门是打开的,付小二戴上透视眼镜看麻将的背面,很清楚地说出麻将上的数字,李某某把麻将翻过来,的确麻将上的数字和付小二说的一样,李某某就没有说话了。张某某就说他输了一万多元钱,付小二说他输了两万多元钱,我说我输了六千多元。张某某和付小二就喊李某某退钱,我们都说如果不退钱就要打他。这个时候李某某的父母也来了,我们就一起去李某某家兄弟李侨某家中协商处理这个事情。我们重新说了一遍我们输的钱,李某某就说我们没有在他那里输这么多钱,张某某和付小二就说让李某某总共退四万元钱就算了。李某某找来二万元钱,张某某和付小二就叫李某某写二万元钱的欠条给我们,然后我们就离开了。走出来一公里左右,张某某就分了我六千元钱,我就坐车回牛场了,剩下的钱张某某和付小二分了。事后没几天,张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和他一起去找李某某,要剩下的二万元。我从牛场过来找到张某某后,付小二、张某某、吴玉某三人在一起,然后我们四个一起坐付小二的车去李某某家找他要钱。到李某某家后,李某某父亲要求我们写一张收条,我写了一张四万元的收条给李某某,张某某也在收条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后我们把李某某写给我们两万元钱的欠条和这四万元的收条给李某某,李某某就拿了二万元钱给我们,拿钱具体的细节因时间太长我不记得了,只记得我们拿到钱后就走了。回到车上我们三人把钱分了,我分得七千元,张某某和付小二分得多少我不知道,但我记得两次基本上都是平分的,张某某和付小二拿钱给吴玉某没有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就各自回家了。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当天我们在尚某某家赌钱,用麻将推东风九,我输了两万多元钱,还有付小二和王老四也输钱。麻将是由李某某提供的,我们发现麻将是假的,所以叫李某某拿四万元钱赔我们。钱是分两次拿的,第一次是在李某某家房子后面的马路上拿的,第二次是过了几天后我们去李某某家里拿的。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因为李某某提供假麻将并和庄家勾结赢我们的钱,所以发现是假麻将后,他主动提出来赔偿我、付某某、王某某总共4万元钱。在本案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证实李某某提供的是假麻将,并和庄家勾结赢取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三人四万元钱的事实,但根据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二被告人与付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威胁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2、我从李某某处分得的钱就是我输的2万多元,我没有多要他的钱。根据证人申某某、唐某某、尚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当时在尚某某家,二被告人及同案犯付某某三人各坐一边,与庄家赌了十多分钟,每次下注几十元,输赢不大,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3、我们没有威胁过李某某,是他主动说赔我们钱的,而且每次去李某某家要钱也只有我、付某某、王某某三人去,没有带其他人去要挟他。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威胁李某某,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同时辩护人辩称,1、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这是一起因为参与赌博、提供赌具引起的纠纷,另外被告人张某某未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向李某某索要四万元钱,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及理由,本院不以采纳;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张某某当时用剑威胁他,在另一份笔录中称用刀威胁他,因为两份证言存在矛盾并且物证无法提供,另外李某友和陈某某的证言仅是传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当时对李某某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等手段,故以上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李某某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与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按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赃款余额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芬
代理审判员 李娟
人民陪审员 叶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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