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江涛,曾用名陈涛,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涛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陈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江涛与左某某(1998年10月1日生,另案处理)在六枝特区堕却乡朗节坝村往郎树根村公路(贵烟路)一转弯处(杨柳湾),陈江涛持刀与左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13岁)、李某甲乙(6岁)兄弟俩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5元。后陈江涛、左某某被群众抓获扭送至派出所。案发后,被抢现金人民币1.5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水果刀一把,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甲乙、陈某某、李某甲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甲乙的陈述,同案人左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江涛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甲、李某甲乙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江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江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江涛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江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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