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祥红,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祥红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 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白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白祥红以“骆某某”的假驾驶证在普定县张某某经营的“永顺汽车租车行”,以每天260元的租金,预付1000元,将价值54687元的贵GK9095号黑色别克牌轿车租走。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白祥红与王某某、黄某某将该车开至六枝特区郎岱镇街上,白祥红用伪造的贵GK9095号车主陈某某的身份证、该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20000元的价格将贵GK9095号轿车卖给了郎岱街上“祥林寄卖行”的郭某某。破案后,贵GK9095号轿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祥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车辆买卖合同、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发票、骆某某驾驶证(均系假的),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祥红的供述,六价鉴字(2014)第84号关于对别克小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祥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祥红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白祥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祥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随案移送的陈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发票、骆某某驾驶证(均系假的),予以没收。
三、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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