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伍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后因其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于当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后因其患有严重病症,生活不能自理,于当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简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简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贵州省关岭县顶云乡一个水泥厂附近的树林里以推“东风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简某某等人在此参与赌博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赌资61204.5元,后从帮助伍某某管理赌资的张某某(当场脱逃,后被抓获)处收缴赌资2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简某某曾因在六枝特区洒志乡赖水井、郎岱镇群丰村打石桥、郎岱镇东门赌博,分别于2011年3月29日、2012年7月3日、2013年12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四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收据、陈某某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盘县城关镇九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盘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证人王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勾某某、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缴赌具照片,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简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伍某某、陈某某聚众赌博,简某某以赌博为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该二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列二被告人的罚金款已当庭缴纳。)
三、被告人简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四、涉案款261204.5元(未随案移送,已上交到六枝特区财政局),赌博工具骰子、碟子、扑克牌(扣押于六枝特区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安莉
审 判 员 杨 芬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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