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芬、王学伦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2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兴芬,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学伦,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瞿溪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同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监视居住并释放,2012年6月23日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3月18日再次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芬、王学伦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芬、王学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兴芬在六枝特区岩脚镇新院村家中做饭,被告人王学伦因帮被告人李兴芬做农活也在李兴芬家中。被害人杨AA到被告人李兴芬家中后与李兴芬发生口角,杨AA便用斧头背打了李兴芬两下,将李兴芬打倒在地,王学伦从杨AA后面抱住杨AA,李兴芬拿起一把匕首杀了杨AA腰部一刀。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AA上腹部和左侧腋中线进第十肋下各有一处创口,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及腹主静脉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兴芬、王学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兴芬辩称没有杀被害人杨AA,杨AA是被告人王学伦杀的。

被告人王学伦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兴芬在六枝特区岩脚镇新院村家中做饭,被告人王学伦因帮被告人李兴芬做农活也在李兴芬家中。被害人杨AA(又名杨CC,1959年9月16日生)到被告人李兴芬家中后与李兴芬发生口角,杨AA便用随身携带的斧头背打了李兴芬两下,将李兴芬打倒在地,王学伦从杨AA后面抱住杨AA,李兴芬拿起一把匕首杀了杨AA腰部一刀,后二人离开现场,杨AA于当日不治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AA上腹部和左侧腋中线进第十肋下各有一处创口,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及腹主静脉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王学伦供述:我妻子五年前生病死亡了,2009年初,我老裱李AA介绍他妹李兴芬给我,李兴芬年龄和我差不多,她丈夫也是死了的,我认识她后和她谈得来,我想找她做老婆,就经常到她家去帮忙干农活。2009年农历4月27日(阳历5月21日),我和李兴芬在她家地里薅包谷,下午5点钟左右回到她家,她又出去摘猪菜,我在她家帮她做饭。李兴芬出门后,她侄儿杨CC就提着一把斧头来她家磨,一边磨一边和我吹牛聊天,磨了十多分钟就走了。杨CC走后李兴芬就回来了,6点半左右,天都黑了,杨CC又提着斧头来李兴芬家,当时我坐在李兴芬家厨房的门槛边,李兴芬在厨房里做事,杨CC没有和我说话就进入厨房里,一进厨房杨CC就大声的骂李兴芬,并说要把李兴芬砍了,李兴芬回了杨CC一句“今晚你也不敢砍我。”才说完,李兴芬正抬灶台上蒸着的钣锅时,杨CC就用手中的斧头背向李兴芬打去,打在李兴芬的左手臂上,把李兴芬打滚在地上,杨CC又打李兴芬第二斧头背,打在李兴芬的肩上,李兴芬被打叫起来,喊我快抱住杨CC,李兴芬一喊,我就急忙跑上去从杨CC的后面一把抱住他的腰部,杨CC用力挣扎想挣开我,但被我抱住挣扎到厨房门槛边来,手中还拿着斧头乱打,我双手用力勒住杨CC的腰部不敢放开,李兴芬就从地上起来顺手在一旁的条桌上拿了平时切菜用的一把小匕首在手中,站在杨CC的前面向杨CC的胸部杀去,杀了两下李兴芬就顺手把匕首丢在一旁的柴堆里,我从后面抱住杨CC,李兴芬有没有杀到杨CC我没有看清。李兴芬杀了杨CC两下后,过了三分钟左右,我就感觉杨CC不挣扎了,身体有点软了,我就放开杨CC,杨CC就倒下躺在火房外面的门槛边,拿着斧头一动一动的,李兴芬看见就急忙上去骑在杨CC的身上,用右手一把卡住杨CC的脖子,我叫她不要卡了,李兴芬说杨CC欺负她很多回了,村里及家族中都讲过,但杨CC还不放过她,今天不把人卡死他还会来报复。一分钟左右,我看见杨CC的舌头都出来,就喊李兴芬不要卡了,李兴芬听到我喊后就放开杨CC,杨CC躺在地上不动了。我问李兴芬要不要去派出所讲清楚,李兴芬说她一人做事一人当,她会自己去派出所讲。之后,我和李兴芬出来,走到他们寨上的李BB家,我们在李BB家坐了十分钟左右,我就走路回家了。

李兴芬杀杨CC的匕首有二十公分左右长,三公分左右宽,平时我看她都用那把匕首切小样的菜,杀了杨CC后她就顺手把匕首丢在一旁的柴堆里,过后我回家了就不知李兴芬是否把匕首拿到别的地方。

事发的前几天我在李兴芬他们寨上看见杨CC的姐姐问杨CC卖马的钱拿到什么地方去了,杨CC说拿给他幺娘(李兴芬)了,杨CC的姐姐就说1800元都拿给她,看她穿得好好的,杨CC像个要饭的,意思是说李兴芬骗了杨CC1800元钱,我想杨CC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打李兴芬的。李兴芬的丈夫是杨CC的叔叔,我听说杨CC与李兴芬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4、被告人李兴芬供述:2009年5月份,还没有栽秧,一天下午17时左右,杨CC提着一把斧头来我家磨,当时王学伦在我家坐着,我摘猪菜回来正在火房里做饭,杨CC磨好斧头就走了。过了三十分钟左右,我到平房里切菜,王学伦到伙房里给我添柴加火,杨CC换了一件白色的短袖褂褂来到我家,直接进入我家火房里,我听见杨CC大声的说:“你要和我家幺奶的话,就给我一万八千元,她不去和你我都要把她拖去和你。”听见杨CC这样说,我气愤,就到伙房里说杨CC:“你太过分了,你家妈是哪个我就是哪个,你要把我卖了的话你先把你家妈卖了。”我说这话的同时伸手去抬灶台上蒸着的饭,我还没有摸到饭,杨CC就一斧头向我砍来,砍在我的左手大臂上,然后他又打了我的左手小臂一斧头背,我就喊王学伦快走,王学伦不说话也不走,这时我蹲下来拿柴加火,我才蹲下,杨CC就一大脚把我踢在灶台旁边的一张小条桌边,当时我晕了,加上手上被砍伤出血感觉很痛,起不来,王学伦就弯腰下来拉我,王学伦才弯下腰,杨CC就一斧头背打在王学伦的背上,王学伦把我拉起来,我说杨CC太过分了,杨CC说今晚非要把我砍死,说话的同时杨CC用力拉我,把我拉出火房到平房的小门边。这时王学伦还在火房里,杨CC张开双腿骑在火房门边堵着,手里拿着斧头向着我砍来,王学伦在伙房里从杨CC的后面急忙拉住杨CC拿斧头的手,我很气愤,就弯下腰伸手进火房里的条桌上把我平时用来削东西吃的刀拿在手里,一刀向杨CC的腰上杀去,我拔出刀来时看见刀尖上有血,我杀了杨CC一刀后杨CC还很凶,还要拿斧头砍我,王学伦在杨CC的后面用左手抓住杨CC拿斧头的那只手,用右手从杨CC的腋下伸到前面来喊我拿刀给他,然后我就把刀递到王学伦的手里,王学伦就从杨CC的后面一刀向杨CC的胸部杀去,杀了一刀后杨CC就坐在灶台边上了。王学伦从火房里出来往我家房子后面的路上走,我看见王学伦走,就去平房里把手电筒拿出来,把平房门锁好,然后跟着王学伦往李BB家的方向走。快到李BB家时,我问王学伦杀到杨CC的事怎么办,王学伦说抓到哪个算哪个背,我又问他是不是把杨AA杀死了,王学伦就不说话了。我和王学伦就到我堂哥李BB家,在李BB家坐了一个小时左右,王学伦说他要走,叫我把手电筒给他,然后他就走了。王学伦走后,李BB看见我手上出血,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是杨CC砍的,李BB说等他去收拾杨CC,然后李BB就叫上他儿子李CC和住他家后面的杨DD一起送我回家,来到我家后面的路上,我站在路上不敢下去,李BB、李CC、杨DD射着手电筒下到我家门口,通过手电筒的光,我看见杨CC仰面躺在我家的火房门口,斧头还在他头边压着。看见杨CC死了,杨DD和李CC就送我到村调解委员家,然后村调解委员就打电话报警了。

我和王学伦杀杨CC的是同一把刀,那把刀是农村说的叉子,没有刀鞘,是我平时用来削萝卜吃的,刀身和刀把都是铁的,有二十厘米左右长,二厘米左右宽,是单忍的。王学伦杀了杨CC后从火房里面出来,那把刀我没有看见在王学伦的手里,不知他把刀放在什么地方了。当时我锁好门从家出来后,我只回到过我家房后的路上,没有进过火房和平房,后来我又到派出所,从派出所出来我没有回家,我听说我家被杨CC家抄了,就到安顺我大儿子家去了,隔了四个月我才回家,回到家我也没有发现那把刀。我是用右手拿着刀杀杨CC的,杀在他的左边腰上。

我丈夫死了,王学伦的妻子也是死了的,经别人介绍,王学伦想找我做老婆。

5、证人江AA证言:2009年5月21日晚上23时左右,杨DD和李兴芬到我家来找我,李兴芬讲杨AA提着斧头追打她和王学伦,我问她杨AA为什么要追打她和王学伦,她讲她的丈夫死后,王学伦准备找她做一家,杨AA就来干涉她和王学伦的事,然后就发生了追打他们的事情。我问李兴芬他们和杨AA发生厮打没有,她讲她和王学伦被杨AA追跑了,没有发生打斗。我就问和她一起来的杨DD,杨DD讲李兴芬去李BB家找他们,给他们讲杨AA在追打他们,然后他和李BB、李CC(李BB之子)陪李兴芬回家,回到李兴芬家后就发现杨AA倒在地上,人已经死了。他们觉得事情严重,就带李兴芬到村委找我,我听到情况后就打电话给派出所了。李兴芬的丈夫杨EE是杨AA的叔叔,王学伦我不认识,他们三人有无矛盾我不清楚。

6、证人刘AA证言:杨AA是我儿子,我听村里人讲他是一姓王的老者杀死的。

7、证人彭AA证言:昨天(2009年5月21日)天快黑的时候,李兴芬和王学伦来我家,李兴芬讲杨AA用斧头背打她,王学伦也说杨AA打他一斧头背,还打他憋倒气。李兴芬讲她怕得很,不敢回家,叫我丈夫李BB送她回家,后来李BB、李CC、杨DD三人就送李兴芬回家,王学伦就离开我家回家了。李BB回家给我讲,送到李兴芬家时,杨DD打电筒看,看到杨AA倒在地上,旁边还有一摊血迹,他们三个就在村里四处喊人,李兴芬就去派出所了。

8、证人李DD(又名李CC)证言:昨天(2009年5月21日)晚上9时许,李兴芬和王学伦到我家讲他们被杨AA追打,不敢回家,我父亲李BB就喊我和杨DD送李兴芬回家,王学伦连续讲了几次他要回家,之后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和我父亲、杨DD三人就送李兴芬回家,我们先到杨AA家喊杨AA,他母亲说杨AA出去早了,还没有回来。杨DD和李兴芬先到李兴芬家,我和我父亲听见杨DD讲:“杨CC不在这里(指李兴芬家的老房)。”我就和我父亲跑过去看,发现杨AA躺在李兴芬家火房门口,我还以为杨AA是喝醉了,就伸手去摸他的头,发现只有一点温度,我又伸手到他的鼻子边,发现没呼吸了。我看见杨AA衣服胸口处有血,就掀开衣服看,看见他胸口上有一个刀口,腰上软肋的位置有一个刀口,杨AA的右手靠头部位置的地上有一把斧头,我父亲就给李兴芬讲这个事要给村委讲,李兴芬讲该怎样就怎样,只有坐牢了,然后杨DD就陪李兴芬去村委,我和我父亲回家去给寨上的人讲。

杨AA和李兴芬、王学伦是否有矛盾我不清楚,但杨AA肯定是李兴芬和王学伦打(杀)死的,具体是谁打(杀)死的我不清楚。

9、证人李BB证言:2009年5月21日8点钟左右,李兴芬和王学伦跑来我家说杨AA用斧头追他们砍,李兴芬说她的手被杨AA打了一斧头背,当时我家正在吃饭,我就说等吃完饭再说。我们的饭都还没有吃完,王学伦就说他要回家,我儿子李CC拉他并喊他在我家住一晚上,他说无论如何他都要回家,然后就走了。王学伦走后,李兴芬给我说,她不敢回家,于是我就喊我儿子李CC和寨上的杨DD,我们三人一起送李兴芬回家,走到杨AA家,我和李CC去喊杨AA,问他是否在家,杨AA的母亲说他出去早了,还没有回来。我们就走出杨AA家,刚走出来,就听见杨DD说杨AA在李AA家旁边,我们就下去看,我喊李CC去摸一下杨AA的脸,李CC说是冰的,我就不准他们动。我骂李兴芬,人都死了,她还说杨AA追他们打,李兴芬说,万一死了,她去坐牢。我就喊杨DD陪李兴芬去村委,我和李CC返回我家。

杨AA肯定是李兴芬和王学伦杀死的,但具体凶手是谁我不清楚。

李兴芬死了的丈夫是杨AA的叔叔,杨AA的妻子是跑了的,王学伦没有与李兴芬交往之前,李兴芬和杨AA没有矛盾,但王学伦与李兴芬交往后,杨AA与李兴芬就有矛盾了,听说杨AA反对李兴芬与王学伦交往,我还听说王学伦与李兴芬交往之前李兴芬与杨AA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10、证人杨FF证言:2007年,李兴芬的丈夫死了,杨AA的妻子也是跑了多年的,李兴芬与杨AA两家挨在一起,我们家族中议论过杨AA与李兴芬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实际没有人发现过。不知李兴芬和杨AA发生过什么关系,杨AA把自己家的猪牛卖了,钱给李兴芬用,后来李兴芬认识了堕却乡的王学伦,李兴芬就不理杨AA了。有一天李兴芬来找我,说杨AA老踢她家门,叫我管一下杨AA。

11、证人杨HH证言:杨AA是李兴芬的侄儿,杨AA的妻子已经跑了二十多年,杨AA家与李兴芬家挨着,自从李兴芬的丈夫死后,杨AA与李兴芬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杨AA被杀时,他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近一年了。常看见杨AA给李兴芬挑水扛柴,杨AA一心只想照顾李兴芬,有什么好吃的都拿去给李兴芬吃,杨AA和李兴芬经常单独在一起,有时在李兴芬家里,有时在杨AA家里,两人一同进出,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李兴芬又与堕却乡的王学伦交往,她就与杨AA发生矛盾了。我怀疑杨AA被杀是因为他与李兴芬、王学伦三人之间的男女关系,至于具体原因我不清楚。

12、证人杨II证言:李兴芬是我幺娘,杨AA是李兴芬的侄儿,2009年5月,我幺叔杨EE才死了一年多,李兴芬要嫁人,杨AA不准李兴芬嫁人,因何原因不知道。

13、证人李AA证言:2009年5月份的时候,李兴芬的丈夫杨EE已死亡一年多了,王学伦来我家给我说他要娶我妹妹李兴芬做老婆,问我的意见如何,我说只要李兴芬愿意的话,我没有什么意见。过后王学伦就去和李兴芬交往,不知什么原因,在王学伦和李兴芬交往期间,我听说李兴芬的侄儿杨CC不同意他们俩交往。在200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王学伦来到我家,对我说他是从李兴芬家来,说出事了,我问他什么事,他说杨CC拿着一把斧头到李兴芬家门口,他在李兴芬家门口坐着,杨CC用斧头打了王学伦两斧头背后,还用斧头把李兴芬砍伤了,王学伦说他把杨CC甩滚在李兴芬家火房门坎下了,之后就和李兴芬去李BB家了。第二天中午,因听说我妹李兴芬被杨CC砍伤,我去看李兴芬,走到半路上,听说杨CC被杀死了,我就没有去看李兴芬了。杨CC被杀后二十天左右,李兴芬来我家,我问她杨CC被杀的事情处理得怎样,李兴芬说处理好了,派出所的叫她出去打两年工就没有事了。

14、证人杨KK(小名杨DD)证言:2009年5月21时20时左右,我正在邻居李BB家串门,李兴芬和王学伦来到李BB家,李兴芬说杨AA在她家拿斧头砍她,因为这个事情王学伦和杨AA在她家打架,杨AA被打伤了,李兴芬叫我们去看一下杨AA伤得严重不。知道这一情况,我就和李BB、李BB的儿子李DD(又名李CC)、李兴芬、王学伦一起从李BB家出来往李兴芬家去看杨AA,从李BB出来后,王学伦说杨AA没有死,他回去找钱来医杨AA,然后就走了,我和李DD、李BB、李兴芬一起去李兴芬家。到李兴芬家房屋后,李兴芬家和杨AA家挨着,李DD和李BB去杨AA家找杨AA,我和李兴芬从她家大门左侧的路走到她家门口,当时天黑,李兴芬说她进家去换衣服,我在她家门口站着,我从门口往李兴芬家火房方向看,看见杨AA躺在李兴芬家火房门口,面朝天,右手边地上有一把斧头。看见这一情况后我就大声的喊“不在这里啊?(意思是说杨AA在这里)”李DD听见我喊,就从杨AA家门口跑过来挨着杨AA,并用手摸了一下杨AA的头,说人都死了。知道杨AA死后,李兴芬从家里出来说她去报村干部,我就带着李兴芬一起村干部家去,我们到村干部江AA家,把杨AA死的事给江AA说,江AA就打电话报警了。

李兴芬是杨AA的幺娘,李兴芬与杨AA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兴芬的丈夫是死了的,杨AA的妻子是跑了多年的,我时常看见杨AA与李兴芬单独在一起,他们吃饭、干活都在一起,晚上也单独在李兴芬家。用我们农村话讲就是他们俩裹在一起,名不正言不顺,为这事杨AA的姐姐还骂过杨AA,但杨AA不听。王学伦要娶李兴芬做老婆,杨AA不同意,不准李兴芬嫁,想把李兴芬占为己有。

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岩脚镇新院村五组李兴芬家房屋前。

16、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尸体上腹部、左侧腑中线近第十肋下各有一个创口,从尸体检验情况看,刺器从上腹部进入腹腔后未伤及腹腔脏器;刺器从左侧腋下中线第十肋下进入腹腔后伤及腹主动脉及腹主静脉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创口特征(创口创缘整齐,创辟光滑,创角一钝一锐),推断致死凶器为单忍锐器。鉴定意见为死者杨AA系生前被单忍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及腹主静脉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17、寻找作案工具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未找到作案凶器匕首。

另有物证斧头一把、被告人李兴芬受伤照片、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六枝特区岩脚镇新院村关于杨AA尸体处理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芬、王学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芬、王学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兴芬关于未杀害被害人杨AA,杨AA系被告人王学伦杀害致死的辩解,从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案发当天,被害人杨AA提着斧头到李兴芬家后,先与李兴芬发生口角,继而用斧头背打李兴芬,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学伦即从后面抱住杨AA,李兴芬随后用匕首杀了杨AA腰部一刀,从鉴定意见看,杨AA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忍锐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及腹主静脉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兴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王学伦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李兴芬的辩解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李兴芬因被杨AA用斧头打伤后,即持刀将杨AA杀害致死,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学伦在此过程中将杨AA抱住,对李兴芬的杀害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学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兴芬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学伦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兴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学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之前羁押的一个月十六日已从刑期中扣减。)

三、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海

审 判 员  杨 芬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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