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07年4月28日将自己的户口从贵州省六枝特区迁往重庆市铜梁县。之后,罗某某利用其担任原六枝特区平寨镇地宗社区低保联络员的身份,将自己已作废的六枝籍户口复印件当做自己继续享受低保的资料,自2007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每月继续领取240元(单位:人民币,下同)至697元不等的低保金,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0035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退赔了其所领取的低保金100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地宗社区低保联络员情况、平寨镇录用低保联络员情况、低保领取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明、退款凭证,证人宋AA、张AA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其所骗领的低保金10035元,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涉案赃款100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 廓
二○一五年 五 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怀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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