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喻AA,出生于贵州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AA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喻AA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丁字路口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量重0.22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认为被告人喻AA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定的证据有物证lenovo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1)普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普定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证人王A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六)鉴(化)字【2015】166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喻AA的供述。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喻AA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AA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A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喻AA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22克及作案通讯工具lenovo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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