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2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维学,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3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4年1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光富,曾用名陈老二,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海涛,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陶冶,又名陶越、陶金华,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12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被告人陈光富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郭AA、王AA(均已判刑)、华A(另案处理)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火车站附近将朱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朱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4426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2、2012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张AA(已判刑)与陈AA、小AA(另案处理)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那玉加油站路口将到折溪乡把仕寨的刘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AA包内携带的46600元人民币现金窃取。后刘AA通过他人将现金全部追回。

3、2012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郭AA、程AA(已判刑)、王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龙场乡新场坝的张C、杨CC两人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C、杨C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张C卡上的人民币19009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杨CC卡上的人民币70217.49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并退还张C67425元人民币,退还杨CC25000元人民币。

4、2012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王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贵烟路丁字路口将到安顺丁旗的卢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卢A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32443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5、2013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张AA、石AA(已判刑)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平寨“恒惠”超市附近将到岩脚的苏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苏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9959.5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6、2013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张AA、石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堕却的刘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806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7、2013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褚家山加油站将到普定县鸡场坡的程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程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200元取走。

8、2013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村香利丫口公路边将到织金县的赵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赵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4432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9、2014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化处镇新路口将到普定县的谭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谭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40016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10、2014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化处镇将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岱港村毛栗坡的陶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陶A人民币3000元盗走。

11、2014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大用镇新路口将到岱港村的邓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邓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3298.91元(含银行利息)盗走。

12、2014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路口将到安顺的张DD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DD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1783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13、2014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褚家山路口将到织金县的吉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吉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5100元盗走。

14、2014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双龙桥路边将到普定县地坝村的罗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罗AA人民币1400元现金及银行存折窃取并将存折密码骗取,将存折上的人民币14000元盗走。

被告人田维学、蒋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光富辩称自己没有参加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桩,被告人陶冶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七桩,对其他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郭AA、王AA(均已判刑)、华A(另案处理)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火车站附近将朱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朱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4426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2、2012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张AA(已判刑)与陈AA、小AA(另案处理)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那玉加油站路口将到折溪乡把仕寨的刘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AA包内携带的46600元人民币现金窃取。后刘AA通过他人将现金全部追回。

3、2012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郭AA、程AA(已判刑)、王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龙场乡新场坝的张C、杨CC两人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C、杨C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张C卡上的人民币19009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杨CC卡上的人民币70217.49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并退还张C67425元人民币,退还杨CC25000元人民币。

4、2012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王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贵烟路丁字路口将到安顺丁旗的卢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卢A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32443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5、2013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张AA、石AA(已判刑)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平寨“恒惠”超市附近将到岩脚的苏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苏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9959.5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6、2013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张AA、石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堕却的刘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806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7、2013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褚家山加油站将到普定县鸡场坡的程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程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200元盗窃。

8、2013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村香利丫口公路边将到织金县的赵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赵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4432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9、2014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化处镇新路口将到普定县的谭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谭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40016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10、2014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化处镇将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岱港村毛栗坡的陶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陶A人民币3000元盗走。

11、2014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大用镇新路口将到岱港村的邓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邓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3298.91元(含银行利息)盗走。

12、2014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路口将到安顺的张DD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DD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1783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13、2014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褚家山路口将到织金县的吉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吉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5100元盗走。

14、2014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双龙桥路边将到普定县地坝村的罗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罗AA人民币1400元现金及银行存折窃取并将存折密码骗取,将存折上的人民币14000元盗走。

另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海涛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抓获经过:2014年1月17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普定县化处镇化处街上将被告人蒋海涛抓获后,在蒋海涛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田维学和陈光富;同年2月2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普定县化处镇戛卧村将被告人陶冶抓获。

二、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羁押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前科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及同案犯被判决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朱AA陈述:2012年9月12日19时许,我在平寨火车站上车准备去看望我老公。当时车上有三男二女,车开10多分钟后,坐我前面的人钱包掉在车上,与我同排左面的男子就把钱包捡了,和我旁边及后面的妇女说一同去分钱。之后前面的男子就说他的钱包掉了,问我们捡得没有,我们大家都说没有,就把身上的包打开,还把卡拿出来给他查,并把密码告诉他,然后他就打电话到银行问,后来就不知道我的卡是怎样被他们拿走的,钱就是这样被他们骗走了。被骗的是卡,我把密码告诉他们的,卡上有现金44270元。

2、被害人刘AA陈述:2012年11月6日8时许,我带46600元钱去我女儿家,背着小孙子,到那玉分路去岩脚方向的路口等车,大约9点,有一辆红色的面包车停在我的面前,驾驶员问我到哪里,我讲到折溪乡把仕寨,他就说他们到郎岱,喊我上车。当车子开到嘎石的时候,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接了个电话,坐在我后边那个男的就趁坐副驾驶那个人打电话的时候,把副驾驶那个人的钱包拿去了,车快到凉水井的时候,坐在副驾驶那个人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里面有6800元的现金,有一张银行卡上有16万,他讲钱包肯定是掉在车上的,要搜我们的身。他就搜我旁边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就主动让他搜,搜完后又搜我身上的荷包,他要搜我挎包的时候,我不让他搜,他就没有搜,就搜坐在后面那个小伙,都没有找出他的钱包。他就说他要回六枝报案,当时车已经开到新窑乡店子山一个大弯子里,副驾驶那个人就叫司机调头回六枝,驾驶员就喊我下车,我说我不下,接着和我坐一排的那个女的就和后面那个男的就一起抢我的挎包,我紧紧的抱住我的挎包,他们就把我的手掰开,把我的挎包抢了,那个女的和那个男的把我推下车,我当时用手拉住车门,那个女的就掰开我的手,我就被推下车了,然后车子就开往六枝方向了,在车子开跑的过程中,他们就把我的挎包丢下车来,我就打开我的挎包,发现我挎包里的46600元被抢走了。

3、被害人张C陈述:2012年12月11日9时45分,我和杨CC在火车站广场附近老火车站路口等车,一辆面包车停在我们面前,车上的人问我们去哪里,我们讲去新场坝,司机讲他是去老马的,正好顺路,收我们十元一个人,我和杨CC就上了这辆白色的面包车。上车后,杨CC坐面包车最后一排,她旁边还坐着一个男的,我坐第二排两个妇女的中间,第一排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名讲普通话的男子,我们一上车这名男子就故意找话题跟我们聊天。后来这名男子从口袋里摸电话出来打电话,摸电话的同时他的钱包就从口袋里掉了出来,他没有发觉,继续打电话,坐在我左边的妇女趁这名男子不注意,将钱包捡起来揣在她的口袋里。这名男子打完电话后,发现他的钱包不见了就问车上的人谁捡到了,大家都说没有捡到。这名男子就让车上的人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看,除了驾驶员以外大家都把身上的钱摸出来了,没有发现他的钱包,然后这名男子就让大家把身上的卡拿出来并查卡上是否有转账记录。我们大家就逐个把卡拿给他,他拿着卡就打电话问对方:这张卡最近二十分钟有钱转账进去没有,并让我们将密码告诉他,其他人都讲了密码,我和杨CC也将卡拿给他并告诉他密码,他查完后就把卡逐个还给大家,也没有查出有转账记录,我和杨CC把卡收好揣起来了。后来这名男子在捡钱包的女子身上搜出了他的钱包,就让司机调头,我和杨CC就在那玉加油站附近下了车,他们就开车调头回去了,回到家中到晚上9点过,我们一家人在一起聊天,我把今天的事情讲了一遍,家人听后怀疑我们被骗了,我们就马上坐车去普定马场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查询,输了几遍密码都不对,我们才发现被骗了,这两张卡不是我们原来的卡,我们的卡被别人调换了。我卡上190000元被分几次取走了。

4、被害人杨CC陈述:其陈述的被害过程与被害人张C的陈述基本一致,并陈述自己被骗走70000元。

5、被害人卢A陈述:2012年12月27日11时许,我在丁字路口,有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过来,驾驶员问我去哪里,我说要到丁旗,驾驶员说他们去安顺要路过丁旗,叫我走。当时车上有四人,两男两女,驾驶员和副驾驶位置的人是男的,前排位置坐着两个女的,我准备坐到后面,其中一个女的就说让我坐前面。这个女的就说上来和我们一起吹牛,坐副驾驶位置那个男的就拿出电话来打,他左边上衣荷包掉出来一个黑色的钱包,坐我左边的那个女的叫我捡,我不捡,然后她就把钱包捡起来揣起,坐我右边的这个女的说拿点钱给我,叫我不要说话。副驾驶的人打完电话后就说先把车钱付了,一摸钱包不在了他就找,找不到就问我们是谁拿的钱,我们都说没有。丢钱的这个人让我拿钱给他看,并说钱是连号的。这两个女的就拿钱给他看,他拿过去看就说不是。又拿我的钱去看,他说也不是,他说钱包里有卡,叫我们拿卡给他看,他要查我们的卡有进账没有。那两个女的就把卡给他,并告诉他密码,他打电话后,就把卡还她们了。我看她们都这样了,就把卡给他并告诉密码,我拿两张卡给他,一张是信用社的,一张是农业银行的。后来他就搜身,在我左边那个女的身上搜到了钱包,就说要去公安局,让我下车了。他们走后我发现不对劲,就坐车去落别信用社查,发现钱被骗32000元。农业银行卡被取了12000元,信用社的卡被取了20000元。

6、被害人苏A陈述:2013年1月3日下午5时许,我在六枝火车站旁上了一辆面包车回岩脚,车上三男两女,三个男的一个是司机、一个坐副驾驶,还有一男一女坐我后面一排,我和一男一女坐二排,男的坐我左边,女的坐我右边。到六枝街上时,驾驶员说那边堵车不好走,就调头走那玉这边,副驾驶位置上的男的开始打电话,拿电话时钱包就落出来掉在他座位旁边,坐我旁边的男子捡起来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叫我们不要讲。没多久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说他的钱掉了,让我们把存折或者银行卡给他看,逼着我们讲密码,查一下看是不是把钱打在我们的存折或是卡上。他还打电话问了,接着他又搜我们的包,看我们的卡和存折,坐最后排的男的就说钱包是坐我旁边的那个男的捡的,掉钱的那个男的就拉着坐我旁边的那个男的要我们证实一下,我说没时间,要急着走,最后排的那个男的和掉钱的男的就拉住我的挎包,把我的银行卡抽出来,我看到这个情况很害怕,就从车上跳下来。2013年1月4日5点左右我收到信息说是我的钱被取了10000元。

7、被害人刘C陈述:2013年1月5日8时许,我在六枝老火车站路口等车去堕却,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开过来,一个长头发的女的知道我去堕却,就喊我上车。上车后我就坐在第二排的中间,前面副驾驶坐着一个男的,两个女的坐在我的两边,后面坐了一个男的,车就往六枝方向开。过了一会儿,副驾驶的男的就从上衣左侧掏电话出来打,掏的时候钱包就掉了出来,坐在我左边这个女的就捡起钱包说要和我分钱,当时我也没说什么。那个人打完电话后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里面有人民币8000元,一张卡里有120000元,另一张有80000元,坐在我旁边这两个女的和后面那个男的就主动表示自己的清白,从自己身上掏出钱和很多张卡并告诉密码。后来我也将我的卡和现金拿出来,告诉他密码,他查完后就将卡还给我,然后那男的就说他的钱包可能掉在超市了,要求司机带他回去找,我拿到卡后也没看,就放进包里,并告诉他们我要下车了。2013年1月7日我发现我的信合卡内的800元钱被取了。

8、被害人程C陈述:2013年12月26日11点左右,我在普定县城关镇储家山等车回鸡场坡时,有一辆面包驾驶员就问我要去哪里。我说去鸡场坡,他说顺路,然后我就上了车。我坐在面包车中间的座位,后面坐的是一个男子。副驾驶坐着一个男的。我们在车上聊天。坐副驾驶的男的假装打电话,挨着我坐的男的看到那男子钱包露出来,那男的钱包掏出来放在自己的脚边,叫我不要讲话。副驾驶的男子打完电话后,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就说有两张银行卡,一张有120000元,另一张有80000元。他说有一张是拿送礼的,密码写在后面,叫车内的人把钱包掏出来给他看,然后大家就拿出自己的钱给他看,他说不是他的。坐在副驾驶的那男的说现在科技发达,卡上的钱容易被转走。那男的就叫我们把自己身上的卡拿出来。他先叫我旁边的那男的把卡拿给他打电话查询看卡上有钱存入没有,还问坐在我旁边那个男的银行卡密码,坐在我旁边那男的就给他说银行卡的密码。丢钱的男子又用同样的方式问后排坐的男的,又叫我把我的银行卡拿出来给他查询,他还问我密码,我就顺口说出来了,他还没还我银行卡我都不知道。丢钱的那个男的就在车上到处找钱包,找到后,他认为是我们偷了他的钱,就叫司机调头回普定来把这件事讲清楚,叫我自己打个车。我就下车了,我下车后他们开的面包车车速比较快,我感觉不对劲,就打110电话,把情况给接电话的人讲,她就叫我先看看我的银行卡还在不在,我发现我的卡不见了。然后我就回普定查银行卡上的钱,卡上的5200元钱被取走了。

9、被害人赵A陈述:2013年12月30日12时许,我在普定县城关镇储家山加油站对面那里等织金车,有一辆面包车开来问我要到哪里去,我问到织金去要多少钱,讲好价后,我就上车了,快到金鸡山水库那里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个人就说他钱包不见了要搜身,我们就给他搜身,搜完以后他就叫驾驶员把车子往回开,车开了没多久,我就下车了,他们就把车开往普定县城,我下车后发现包里面的钱不见了。我就打电话给我姐,我姐来了以后我把我的银行卡拿给她看,她看完以后就对我说我的卡被调包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卡里面大概24000多元,现在只有9元了。

10、被害人谭AA陈述:2014年1月3日12时40分,我和堂妹在化处镇新政府门口等车,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开到我们面前来,司机在知道我们要去普定县后就说顺路带我们一起走,我们定好价钱就上车。当车子开了10多分钟后,坐我旁边那个人就说看前面那个人的钱掉了。我就看见一个男士钱包掉在了我的座位下面,我就准备拍前面的那个人想要告诉他钱包掉了,坐我旁边的那个人拉住我的手不准我叫,然后他就把钱包捡起来放在司机座位后面的袋子里面,这时坐在副驾驶位的那个人挂了电话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问我们看见没。当时我们就给他搜身,没搜到什么,他就要我的卡去看看里面有多少钱,而且还要问我的密码。因为他带有威胁的口气,所以我就把密码告诉他了,他们就把我们送到普定县检察院路口下车了。后来我收到钱被取走的短消息,我就知道被骗了。我被取走了50000元。车子我们上车的时候就只有3个男的。

11、被害人陶A陈述:2014年1月5日15时许,我在化处街上等车准备回六枝,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开到我面前问我去哪里,我说我去六枝,他就叫我上车。我上车后就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边(门边)的位置上。我的左边坐着一个男子,后边坐着一个男子。车开了十多分钟后,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的钱包就显露出来,坐我旁边的男子就将他的钱包偷来放在驾驶员座椅的后袋内,并叫我不要讲话。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发现他的钱包不见了,说里面有8000多元钱及银行卡。我们都说没有拿。然后他就搜坐在我左边男子的荷包。我拿我的背包给他检查,他打开我包内钱夹里面的现金看了以后说不是他的,他就拿包递给我,坐我左边的男子就悄悄对我说并要拿偷来的钱包放我的包内,我不答应。他就硬把我的包扯过去放在他的左边,并说没有事的。坐我后边的男子就起来掀起他的衣服对副驾驶上的男子说你来搜我的身。司机就对副驾驶上的男子说你刚才在化处街上买水,是不是把钱包放那里了,副驾驶上的男子就说他要去找钱包,就叫司机调头。我说我要赶时间,要下车了。然后司机就停车,我就下车了,下车的地点我不认识。下车后我发现我的包被一只别针把拉链扭紧了,我打开包检查就发现包内的约1100元现金及钱包内的2900元现金都不见了。

12、被害人邓AA陈述:2014年1月7日14时20分许,我从大用镇新路口坐上一辆面包车去岱岗村,当时面包车上连同驾驶员有四个人,都是男的。我坐在面包车的中排位置,坐在副驾驶上的男的说他在化处矿二号井投资。过了一会,坐在我旁边的一个男的从面包车手刹位置拿得一个钱包放在驾驶员靠背的袋子里,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个男的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里面有8000元钱。坐我旁边的这个男的就把钱包揣在自己的内衣荷包里面。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个男的就叫我们把钱包拿出来看。我们就拿出钱来给他看,他说不是他的我们就把钱收装起了,丢钱这个人又说把我们的银行卡拿出来查一下。我就把银行卡给他,那个人就打电话查,并问我银行卡的密码,我就告诉了他,查完后他就把卡还给我,我还说在面包车上找一下,坐在副驾驶室上的人发现坐在我旁边男子内衣荷包是丢钱那个人的,他们俩就在车上抢起来,还说要去公安局,他们就叫我下车。下车后我继续往岱岗方向走,走到上耳贡时我的手机就收到银行的短信,银行卡里有支出的现象,我才知道被诈骗了。我被骗了5600元。

13、被害人张DD陈述:2014年1月12日13时许,我在普定准备转车回安顺。等了几分钟就有一辆面包车开过来知道我去安顺后,那个开车师傅就说他也要去安顺,然后我就上车了。上车后我坐中间排,当时有一个人坐在我的旁边,后排和副驾驶各坐了一个人。坐副驾驶的人用普通话打电话,坐我旁边的这个男的就打了我的手一下,指着我看那个人的钱。我看见副驾驶那个人的钱掉在坐垫上面。坐我旁边的人就将副驾驶那个人的钱捡起来放在驾驶员座位后面的那个包里面。车子继续往前面开,坐副驾驶的那个人摸荷包后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还说他的钱包里面有8600元钱和银行卡。他叫我们拿钱包和卡给他看,说是要查一下他的钱是不是被转走了。我看见坐在我旁边和后排的那个男的都拿银行卡给他以后我也把我自己的银行卡拿给他了,还把密码告诉他。他就把我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说给了电话那面的人听了,然后又把卡还给我。坐我旁边的那个男的把钱拿来准备装进自己的衣服里面时,被副驾驶的那个男的发现了。然后他就喊驾驶员开车回普定,他要送那个人去派出所。然后副驾驶的那个人就喊我下车了。下车以后我又坐了一辆车到了安顺,到了安顺以后我就去银行里面查,卡里的钱全部转到一个叫杨桂兰的人账户里面去了,被转了21000余元。

14、被害人吉AA陈述:2014年1月14日10时许,我们普定在储家山路口那里等车回织金,有一辆面包车开过来问我们要到那里,得知我们去织金并讲好价后我们就上车了。没多久车上就有人说他钱包不见了,就叫我们把身上的钱和卡拿出来给他看,我就把我的银行卡拿了出来,把卡拿出来后他就问我卡的密码,我把密码告诉他。在大毛坡那里他就叫我们下车了。下了车我就去挂失我的银行卡,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银行卡里的钱已经被取走了。我卡里有15000多元,现在只有几十元钱了。

15、被害人罗AA陈述:2014年1月16日10点左右,我从普定顺时小区的华联超市买东西出来,走到双龙桥那里等车,过来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我就拦车问他到不到地坝,他说他到熊加场,我就上车了。等车子开到储家山分路口加油站的时候,我看到坐在我旁边的那个人伸手去拿什么东西,车子开到沙家湾分路口的时候,前面那个男的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就说要搜我们身上看看他的钱在不在,坐在我旁边的那个人就主动把他身上的钱拿出来给他检查,检查完以后,他又说要检查我的包包,我也拿给他检查了,他看过之后也说不是他的钱,还问我存折上有多少钱,我没有告诉他,后来他又问我的密码要检查我存折上面的钱多了没有是不是他的,我想着存折在我身上钱也不会不在就把密码给他说了,他也没有说什么就把我的包包还给我了,然后我就把包包放在左手边一个装花生的口袋上。说钱不见的那个人说要回普定去报案,让我在那里等他们,我就在那里下车了,回来后我发现里面的现金和存折都不见了。我的现金有1600元,存折有14000元钱,已经被取走了。

16、同案人陈AA供述:2012年11月6日早上8点过钟,我负责开车,田维学坐在副驾驶充当老板,张AA、小AA坐中间,陈老二坐最后一排,我们用诈骗方式在六枝那玉加油站诈骗得一个叫刘少珍的46600元人民币,每人分得9000元,过了两三天,张AA说刘少珍认识她,叫我们把钱退还给刘少珍,我就把分得的钱拿给张AA退还给刘少珍。

17、同案人郭AA、程AA、王AA、张AA、石AA供述,证实:

(1)2012年9月12日17时许,郭AA、王AA、与田维学、陈老二、华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火车站附近将朱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朱AA的银行卡及密码骗取窃取并将卡上的人民币4426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2)2012年11月6日8时许,张AA与陈AA、小AA、田维学、陈老二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那玉加油站路口将到折溪乡把仕寨的刘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AA包内携带的46600元人民币现金窃取,后刘AA通过他人将被骗现金全部追回。

(3)2012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郭AA、程AA、王AA与田维学、陈老二五人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龙场乡新场坝的张C、杨CC两人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C、杨C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张C卡上的人民币19009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杨CC卡上的人民币70217.49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并退还张C67425元人民币,退还杨CC25000元人民币。

(4)2012年12月27日11时许,郭AA、程AA、王AA及田维学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贵烟路丁字路口将到安顺丁旗的卢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卢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32443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5)2013年1月3日17时许,郭AA、程AA、张AA、石AA与田维学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平寨“恒惠”超市附近将到岩脚的苏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苏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9959.5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6)2013年1月5日8时许,郭AA、程AA、张AA、石AA与田维学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堕却的刘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806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18、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供述,证实:

(1)201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郭AA、王AA、华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火车站附近将朱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朱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4426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2)2012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张AA与陈AA、小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那玉加油站路口将到折溪乡把仕寨的刘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AA包内携带的46600元人民币现金窃取。后刘AA通过他人将现金全部追回。

(3)2012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与郭AA、程AA、王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龙场乡新场坝的张C、杨CC两人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C、杨C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张C卡上的人民币19009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杨CC卡上的人民币70217.49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并退还张C67425元人民币,退还杨CC25000元人民币。

(4)2012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王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贵烟路丁字路口将到安顺丁旗的卢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卢A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32443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5)2013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张AA、石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平寨“恒惠”超市附近将到岩脚的苏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苏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9959.50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6)2013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田维学与郭AA、程AA、张AA、石AA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老火车站附近将到堕却的刘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刘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卡上的人民币806元(含银行收取的跨行费)取走。

(7)2013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褚家山加油站将到普定县鸡场坡的程C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程C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200元盗窃。

(8)2013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木乃村香利丫口公路边将到织金县的赵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赵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4432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9)2014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化处镇新路口将到普定县的谭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谭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40016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10)2014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化处镇将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岱港村毛栗坡的陶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陶A人民币3000元盗走。

(11)2014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六枝特区大用镇新路口将到岱港村的邓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邓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3298.91元(含银行利息)盗走。

(12)2014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路口将到安顺的张DD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DD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1783元(含银行手续费)盗走。

(13)2014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褚家山路口将到织金县的吉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吉AA的银行卡窃取并将密码骗取,将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5100元盗走。

(14)2014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以跑营运为名,在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双龙桥路边将到普定县地坝村的罗AA骗上车,在车上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罗AA人民币1400元现金及银行存折窃取并将存折密码骗取,将存折上的人民币14000元盗走。

另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取款清单、银行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被告人田维学作案十四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22605.9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光富作案十一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79397.4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海涛作案八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28229.9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陶冶作案五起,涉案金额人民币67613.91元,数额巨大。

对于被告人陈光富辩称的未参与第一桩盗窃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光富参与该起犯罪,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陶冶辩称的未参与第七桩盗窃的辩解,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参与该起犯罪,故对该辩解,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丢包诈骗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四被告人所涉及的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蒋海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维学、陈光富、蒋海涛、陶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维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4个月23日已从刑期中扣减)。

二、被告人陈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三、被告人蒋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陶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五、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廓

审 判 员  杨芬

人民陪审员  叶子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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