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六枝特区洒志乡平桥村村民张AA与杨某某在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后双方在洒志乡平桥街上相互打斗,两人在打斗过程中杨某某用菜刀将张AA头部砍伤。经鉴定,张AA之伤属人体轻伤一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关岭县公安局关索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菜刀一把,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卢AA、张BB、谭AA、卢BB、卢CC、杨CC的证人,被害人张AA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黔六)鉴(活体)字【2015】0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张AA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一五年 七月 六 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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