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乙甲,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被告人刘某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乙甲在其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团结路(那克寨子路边)的租住房内,提供麻将机邀约他人赌博,并从中每人收取50元的费用。2015年1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甲邀约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等人在租住房内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抓获,当场收缴赌资33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甲曾因开设麻将馆,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从中抽头,于2014年5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审批表及收缴清单、通话清单,证人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刘某乙、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的证言,六枝特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某乙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乙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已当庭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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