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肖慈明,曾用名肖五龙,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9年9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12月2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止。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慈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肖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肖慈明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六枝特区客运站斜对面被害人关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后门,用其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将彩票店后面的窗条夹断后进入彩票店内,盗走彩票销售终端机一台、扫描枪一把、彩票投注机一台、32寸长虹彩电一台、组装电脑一台、22寸显示器一台、铁皮柜一个(内有各种香烟47条、刮刮奖彩票2170张、充值卡64张)、现金人民币938元及水果机三台。经鉴定,共计价值39947元。肖慈明将上述财物盗出后放于其三轮摩托车内,然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所盗财物拉到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一组21号其家中隐藏。破案后,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关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老虎钳一把,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及假释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慈明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六价鉴字(2015)第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947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慈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慈明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肖慈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随案移送)、三轮摩托车一辆(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陈云光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一五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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