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乙,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乙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肖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农历大年初二)11时许,被告人肖某乙与其父亲等人到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为母亲上坟时,因燃放鞭炮不慎引燃坟边杂草,从而引发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和新寨村围杆坡处的森林火灾。经六枝特区林业局调查评估,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1.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3公顷,宜林荒山面积4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9.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2684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乙于2015年3月12日到六枝特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六枝特区新场乡人民政府权属证明、水城县化乐镇化乐村民委员会证明、水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王某的报案笔录,证人肖某乙、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的证言,六枝特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肖某乙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六枝特区林业局关于“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和新寨村围杆坡森林火灾调查报告”,被告人肖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乙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41.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4268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乙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肖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芬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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