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AA、陈AA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1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多美,系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启刚,系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吴多美、吴启刚,证人石A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帮赵AA、陈A、石AA、王AA、杨AA办理驾驶证的过程中,张某某、陈某某明知赵AA等人不是军人,却通过何A(另案处理)为赵AA、陈A、石AA、王AA、杨AA等人提供假冒的军官证、军人驾驶证,制造假冒的军转地函、介绍信,通过军转地方式,带领受害人赵AA等人到贵阳车管所、六枝特区车管所使用伪造的军人身份证办理军转地驾照,骗过车管所工作人员,骗取赵AA人民币17000元,陈A人民币16500元、杨AA人民币15000元、石AA人民币18000元、王AA人民币16000元。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吴多美辩护称:1、本案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对张某某从轻处罚;2、王AA、杨AA、石AA因想通过捷径办得驾照,张某某并没有恶意占有他们的财物,这三桩不能定性为诈骗;3、张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主犯是何A,对于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吴启刚辩护称:1、本案只有赵AA、陈A两桩构成诈骗罪,其余三桩不构成诈骗罪;且钱已退还,陈某某已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与何A(63816部队现役军人,另案处理)认识,二人得知可以通过何A不用考试即可帮助他人代办驾照。2014年5月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帮赵AA、陈A、石AA、王AA、杨AA、周AA以及陈某某自己办理驾驶证的过程中,张某某将七人办理军人身份所需要的资料提供给何A,并支付何A一定的费用,后何A将七人假冒的军官证、军人驾驶证假冒的军转地函、假介绍信等资料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带领赵AA等人到地方车管所,使用伪造的军人身份等资料,通过军转地方式,办理了七人的军转地驾照,并收取了赵AA人民币17000元,陈A人民币16500元、杨AA人民币15000元、石AA人民币18000元、王AA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家属代二被告人退还了陈A人民币16500元、赵AA人民币17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260元并已上缴至六枝特区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破案经过: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带周AA、赵AA在六枝特区车管所办理军转地驾照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张某某交代自己伙同陈某某帮助他人办理驾照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在讯问张某某相关情况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中国人民解放军63816部队证明:证实何A系该部队现役军人。

4、物证:奥迪车一辆(未随案移送,暂存六枝特区公安局),手机两部、电脑主机一台、数码相机一部、U盘两个、假印章四枚。

5、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文)字【2014】075号鉴定文书及情况说明:证实随案移送的“贵州省安顺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驾驶员体检专用章”均系假的。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从未丢失过。

6、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证明:证实赵AA、周AA的函、介绍信系伪造。

7、六枝特区公安局结算收据:证实2014年8月13日,办案人员将从张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5760元、陈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23500元,共计人民币29260元上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

8、证人刘AA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某某系老表关系。知道张某某能够代办证件、审车。自己曾介绍赵AA到张某某处办理驾照,但具体怎么办的不知道。

9、证人王AA、石AA、赵AA、周AA、杨AA、陈A证言及谅解书:证实五人曾找到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办理驾照,王AA、石AA、赵AA、周AA、杨AA、陈A均系通过军转地驾照的方式办理驾照,但六人均不是军人。其中王AA、石AA、杨AA、陈A已经实际办得驾照。赵AA支付给张某某、陈某某人民币17000元,陈A支付了人民币16500元、杨AA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石AA支付了人民币18000元、王AA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案发后,赵AA、陈A分别收到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家属退赔的人民币17000元、人民币16500元,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0、证人周A证言:2014年6月,我认识了陈某某。她说她在贵阳搞代办,问我六枝能不能搞军转地驾照,并叫我把军转地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拿去车管所咨询。过了约十天,陈某某寄给我赵AA和周AA的军用驾照、军分区的函等办理军转地驾照的相关手续复印件,我拿到六枝车管所去问,车管所的说只要是真实的,有原件就可以办理,但是要补办赵AA和周AA的居住证。我就打电话告诉陈某某。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寄了赵AA和周AA的资料和办暂住证需要的照片,去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我拿到车管所后,车管所的告诉我要本人亲自来办理。我告诉了陈某某。又过了几天,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要来六枝了。后来一个男的打电话给我,说是陈某某叫他联系我,我在六枝特区交警队门口接到了两男一女,我把他们带到车管所,他们怎样办理的我不知道。

11、同案人何A供述:我知道公安机关找我是因为我和张某某办假证为他人办理驾照的事情。2013年6月,我去张某某的门面办事,张某某看见我有军用驾照,就对我说能不能为他的客户办理军用驾照,我当时没有回答。后来因为业务往来,我们比较熟悉了。同年8月,张某某、陈某某找到我,我答应帮他们办理一个军用驾照。他们就用U盘拷了一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我从我们上级机关用这个人的身份办理了一个假的军用驾照。过了一段时间,这个人用我办理的军用驾照转成地方驾照后,我又把这个人的军用驾照收回来销毁。过了约一个月,张某某又请我给陈某某办理军用驾照、军官证和介绍信。张某某陆续给了我一些钱和资料。我给一个办假证的女的提供了一些假的军用介绍信、军转地函,然后又根据张某某给我的资料请办假证的女的办假的军官证,军用介绍信和军官证上面的公章都是这个女的。后来我把假的军用介绍信都给了张某某,军用驾照是我自己制作的。我提供给张某某空白的介绍信,他根据去哪里办理军转地手续填写空白的介绍信。

我总的为张某某办理了约十五个人,只记得最后办理的两个叫赵AA、周AA,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每次的费用都是由张某某收取的,办理一个军用驾照和军官证,张某某就给我7000元,办理好地方驾照后,我又返给他2000元。办证时,张某某给别人照相穿的军装是我给他的,后来我拿回来了。

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6月的一天,何A到我的汽车服务公司办事,在交谈中,他向我透露能通过特殊渠道获得军官证、军人驾驶证、驾驶证军转地介绍信及驾驶证军转地公函,通过这些东西就能在地方车管所办理地方驾照。我们办理驾照的流程是办驾照的人把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个人头像照片交给我或者我妻子陈某某,然后再由我扫描好办驾照人员的信息后,将扫描好的电子资料通过QQ邮箱或者直接在QQ对话框上发给何A。何A根据我提供的资料制作假的军官证、军官驾驶证、介绍信、军转地函交给我,我或者陈某某带着办驾照的人到各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的军转地驾照。一般不会被车管所的人发现是假的,而且在办理军转地驾照时,只要复印件,原件我们都会收回。我们将收回的假的军官证、驾驶证交回何A处理。我们给办理驾照的人收取7000至17000元不等的手续费。我和陈某某支付每人7000元给何A后,剩余的钱是我们的。等驾照全部办好后,我们将假的军官证、驾驶证返给何A,何A又分给我们2000元的提成。

我们一共成功办理了5次12人的驾照,有一些人的名字我不记得了。第一次办理的人是自己拿假证件回成都办的;第二次是给陈某某办,我拿了4000元给何A,陈某某自己去遵义那边的车管所办的;第三次办理了四人,朝虎和杨AA,其他的不记得名字了,这四人是去贵阳三桥车管所办的;第四次办理了四个,但是名字我不记得了;第五次办理的是赵AA、周AA。赵AA、周AA的居住证是我叫周C帮我办的。

我给何A的钱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款,少量零头是支付现金。何A还给了我一些空白的介绍信及红头文件,我自己改上面的内容。数码相机里面穿军装的照片,是委托我办理驾照的客户由我提供军装给他们拍摄的。

1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3年3月,我和我老公张某某在贵阳三桥开了新茂源服务公司,代办汽车落户、过户和审车,还可以帮客户代办机动车驾驶证。后来,张某某认识了何A,何A自称能够帮忙办理真的机动车驾驶证,只要把我个人身份信息和八张近期一寸照片交给他就可以办了。2013年12月,我把我本人的身份证件、照片及6400元给了何A,过了一个月左右,何A就拿了一套假的资料给我,有军官证、军人驾驶证、驾驶证军转地介绍信及驾驶证军转地公函,他叫我拿这些资料去遵义车管所,办真的驾驶证。我去到遵义车管所,用这些资料当天就办到了驾驶证。2014年7月,何A对我们说可以去联系办驾照,不管别人给我们多少钱,他只要7000元,就会把相关资料提供给我们,我们可以用他提供的资料给客户办理驾照。后来我们就向朋友们宣传可以办到真的驾照,就这样,陆陆续续给别人办理驾照。我和张某某收了十五个需要办理驾照的人的资料,有的收了七八千元,有的收了一万七八的样子。他们当中有两人是我收的资料。我们把这十五人的资料交给何A,没过几天,何A就把相关资料交给我老公,由我们带客户亲自去车管所办理驾照。

我们与办驾照的人联系后,会要求他们先交钱及身份证复印件、八张近期的头像照片,我们将这些资料扫描后传给何A,由何A制作假的证件。办理驾照的人给我们的钱超过7000元的部分是我们的,7000元是给何A的。等驾照全部办理好后,我们将假的军官证、驾驶证返到何A处时,他再将2000元分给我们。我们收的钱大部分是银行转账,小部分是收现金。

另有通话清单、收费收条、毕节车管所军转地人员名单、遵义车管所军转地人员名单、贵阳车管所军转地人员、工行的交易清单、周AA、赵AA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白文件、赵AA、周AA军转地函、介绍信(系伪造)、贵州省军区印章样本、六枝车管所收费标准证明、张某某、陈某某指认假证照片、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石AA、陈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陈某某、赵AA、周AA军用驾驶证复印件、赵AA、周AA居住证明复印件、陈某某、赵AA、周AA军官证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对于辩护人吴多美提出的本案王AA、杨AA等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王AA、杨AA等人为了办到机动车驾驶证找到二被告人,且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后王AA、杨AA等人等人主观上明知不经过考试,而使用二被告人提供的假的军官证、军用驾照等假的材料去办理地方驾照,是违法行为,客观上仍采用此种方式办证,这些人存在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辩护人吴多美提出的张某某系本案的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何A系假证的实际制作者,但其需张某某提供办理驾照的当事人的资料才能制作完成,且积极主动收集资料提供给何A,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吴启刚提出的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在本案中,主要协助张某某收取他人的费用及资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二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了赵AA、陈A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被告人虽认罪态度较好,但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收取他人钱财使用伪造的军转地驾驶证资料,给他人办理地方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在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对陈某某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三、涉案赃款人民币29260元(已上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电脑主机一台、数码相机一部、优盘两个、假印章四枚,予以没收。

五、未随案移送奥迪车一辆(暂存六枝特区公安局),发还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海

审 判 员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〇一五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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