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连续几天晚上多次用二轮摩托车从六枝特区神强水泥厂原厂区内盗走陆AA的1300多斤废铁,之后将盗窃所得的废铁卖到六枝特区新窑乡店子上周建海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1040元。经鉴定,郑某某盗窃的废铁价值1040元。
破案后,被盗废铁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陆AA。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陆AA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郑某某的行为取得了陆AA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证人周AA、李AA的证言,被害人陆AA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4)第120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已当庭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一五年 八 月 五 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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