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2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六枝特区落别乡木厂村一组自己家中以提供场地、桌子、麻将、色子等工具开设赌场。其间,多人多次在被告人李某甲开设的赌场内以“推东风九”、“摇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甲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月2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查获参赌人员20余名,当场扣押、提取赌资67440元(人民币,下同)及赌博用具麻将18枚、骰子7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六枝特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杨某某、蒋某乙甲、肖某甲、毕某甲、余某甲、庞某某、张某甲乙、肖某甲乙、张某甲丙、毕某乙、张某甲、余某乙、王某甲乙、李某乙、毕某丙、毕某丁、蒋某乙、毕某戊、蒋某乙丙、毕某己、毕某庚、熊某某、李某丙、毕某己、毕某辛、毕某壬、刘某某、毕某壬、余某丙的证言及肖某甲乙、庞某某、肖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抓赌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赌资67440元及赌博用具麻将18枚、骰子7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振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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