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0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治平,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释放。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7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元军,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治平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治平及其辩护人武元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侯治平担任六枝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公路管理所等工作,主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通村水泥路建设、道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审核拨付工程款。

一、被告人侯治平两次收受公路承建商唐某某贿赂款2万元(人民币,下同)。

1、2013年2月,唐某某为请求侯治平尽快签字审核拨付毛口乡半坡至九层山通村水泥公路的剩余工程款,并希望侯治平继续推荐其承建六枝交通局发包的工程,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安居小区侯治平家楼下送给侯现金1万元。侯治平收受该款后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2、2014年2月,唐某某为请求侯治平尽快签字审核拨付洒志乡罗家丫口至田坝小康路改造等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到六枝交通局侯治平的办公室送给侯现金1万元。侯治平收受该款后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二、被告人侯治平收受公路承建商唐某来贿赂款0.5万元。

2013年8月,为感谢侯治平推荐其承建郎岱镇至毛口乡公路打铁关至半坡段安保工程并及时组织验收及拨付工程款,唐某来在六枝交通局二至三楼的楼梯间送给侯治平现金0.5万元。侯治平收受该款后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三、被告人侯治平收受公路承建商朱某某贿赂款5万元。

2013年10月,朱某某为感谢侯治平推荐其承建六枝特区花德河至丁孝塘村水泥路改造工程及六枝特区交通安保工程,并及时组织验收及审核拨付工程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安居小区侯治平家楼下其车上送给侯5万元。侯治平收受该款后将其中4万元存入其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上。该款被侯治平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及购车。

四、被告人侯治平收受公路承建商林某某和杨某某二人贿赂款2万元及价值0.47万元的1台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以下简称苹果电脑)。

2013年8月,林某某、杨某某为感谢侯治平推荐二人承建堕却乡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帮助二人协调占地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希望侯治平继续推荐二人承建工程,林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金龙大酒店停车场将2万元及1台苹果电脑(价值0.47万元)送给侯治平。该款被侯治平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五、被告人侯治平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贿赂款0.2万元。

2014年年初的一天,陈某为感谢侯治平及时审核拨付木岗至嘎龙塘通村水泥路工程的工程款,并请求侯治平及时审核拨付剩余工程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安居小区侯治平的母亲家中送给其现金0.2万元。侯治平收受该款后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侯治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1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治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武元军对起诉书指控侯治平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侯治平收受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不宜认定为受贿。理由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间相互矛盾。侯治平交代电脑是林某某所送,林某某则是从杨某某处拿的电脑,电脑是谁购买不清;杨某某说电脑是其所买,但其从未与侯治平联系过,未向侯治平表达要送电脑给侯治平的意愿,客观上侯治平也不知道电脑系杨某某所送;岑某某虽然有两份证言否定了送电脑给侯治平的事实,但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侯治平告诉过岑某某想给自己孩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想法,岑某某也打电话给侯治平说给孩子买了台笔记本电脑,让林某某带过来。种种行为可以让侯治平有理由相信笔记本电脑是岑某某所买。虽然收受电脑是事实,但岑某某作为侯治平的上级,双方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侯治平收受电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侯治平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治平于2012年8月8日担任六枝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公路管理所等工作,主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通村水泥路建设、道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审核拨付工程款。被告人侯治平任六枝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7万元。具体如下:

一、两次共收受唐某某贿赂款2万元。

1、唐某某系公路工程承建商。2013年2月,唐某某为请求侯治平尽快签字审核拨付毛口乡半坡至九层山通村水泥公路的剩余工程款,并希望侯治平继续推荐其承建六枝交通局发包的工程,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安居小区侯治平家楼下送给侯治平1万元。

2、2014年2月,唐某某为请求侯治平尽快签字审核拨付洒志乡罗家丫口至田坝小康路改造等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到六枝交通局侯治平的办公室送给侯治平1万元。

二、收受唐某来贿赂款0.5万元。

唐某来系公路工程承建商。2013年8月,为感谢侯治平推荐其承建郎岱镇至毛口乡公路打铁关至半坡段安保工程并及时组织验收及拨付工程款,唐某来在六枝交通局二至三楼的楼梯间送给侯治平0.5万元。

三、收受朱某某贿赂款5万元。

朱某某系公路工程承建商。2013年10月,朱某某为感谢侯治平推荐其承建六枝特区花德河至丁孝塘村水泥路改造工程及六枝特区交通安保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核拨付工程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安居小区侯治平家楼下其车上送给侯治平5万元。

四、收受林某某贿赂款2万元及价值0.47万元的苹果电脑1台。

林某某、杨某某系公路工程承建商,二人合伙承建了堕却乡荒坝至四公里、大鱼梁至彭家寨、龙维山至绿猫塘三条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2013年8月,林某某为感谢侯治平推荐其承建前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帮助其协调占地纠纷,并希望侯治平继续推荐其承建工程,林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金龙大酒店停车场送给侯治平2万元及及价值0.47万元苹果电脑1台。该台苹果电脑系杨某某购买并叫林某某送给侯治平。

五、收受陈某贿赂款0.2万元。

陈某系公路工程承建商。2014年年初的一天,陈某为感谢侯治平及时审核拨付木岗至嘎龙塘通村水泥路工程的工程款,并请求侯治平及时审核拨付剩余工程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安居小区侯治平的母亲家中送给侯治平0.2万元。

被告人侯治平收受的上述款项,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和购买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侯治平之姐黄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代侯治平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退赃10.1万元。

2015年6月7日,被告人侯治平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涉嫌犯盗窃罪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明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苹果牌白色笔记本电脑1台、发票、扣押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证实随案移送的苹果电脑系杨某某购买,价值0.47万元。

2、户籍证明、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六枝交通局会议记录、六枝交通局党组关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侯治平的身份情况、任职情况、工作职责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线索系中国共产党六枝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

4、退赃收据:证实黄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代侯治平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退赃10.1万元。

5、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清单:证实侯治平于2013年10月26日将4万元存入户名为黄某东(侯治平之妻)的农业银行卡(卡号:×××)。

6、六枝特区公安局木岗派出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通话清单:证明2015年6月7日,侯治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盗窃罪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明某某。

7、半坡至九层山通村水泥路施工合同书、洒志乡罗家丫口至田坝通村水泥路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木岗至嘎龙塘通村水泥路施工合同书、安保工程施工合同、线路标志牌安保工程施工合同、六枝特区荒坝至四公里等三条通村水泥路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郎毛线波形护栏安保工程施工协议、六枝特区花德河至丁孝塘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与本案相关的公路工程的承包情况及付款等情况。

8、被告人侯治平交代与唐某某、唐某来、朱某某、林某某、陈某不正当经济往来的自书材料及悔过书:证实侯治平交代其受贿事实及认罪、悔罪情况。

9、证人岑某某的证言:2012年,我到六枝检查公路工程的过程中,侯治平请我帮忙推荐公路承建商到六枝承建公路工程项目,我就向侯治平推荐了林某某和杨某某。事后我把侯治平的电话拿给林某某和杨某某,叫他们和侯治平联系。我没有送过电脑给侯治平。

10、行贿人唐某某交代:2012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邀标的方式获得了半坡至九层山通村水泥路的承建资格。这个工程开始是罗某某副局长分管。2012年8月左右,侯治平任六枝交通局副局长后接管该工程,负责该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管,审核拨付工程款,完工后组织验收。该工程2012年5月左右完工,但六枝交通局只拨付了80万元的进度款。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8点来钟,我打电话确定侯治平在家后,就开车来到三分局三栋楼和四栋楼左拐弯处侯治平家楼下,打电话喊他下来谈事情。我看到侯治平一个人下楼来,就从车上拿出一个装着两瓶十年红花郎酒和两条软中华香烟的袋子递给侯治平说:“侯局,给你拜个年。”侯治平说不用客气。我又从上衣口袋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放在递给侯治平的袋子里面说:过年了,给娃娃发点压岁钱。侯治平说用不着客气。我说小意思,然后我就上车走了。2013年11月22日,侯治平为我审核拨付了2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

2014年3月,我获得了洒志乡罗家丫口至田坝的通村水泥路承建资格。同年4月,我与六枝交通局补签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侯治平是该工程的分管领导。2014年3月的一天中午,我准备了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去侯治平的办公室,问他我承建的罗家丫口至田坝的这条路是不是要马上进场施工,侯治平说是的,因为必须在年底的时候完工。谈完工作,我准备离开的时候就从手包里拿出信封放在侯治平的办公桌上说:“一点小意思,你拿去补贴家用。”侯治平说不用客气。说完后我就走了。

我送给侯治平2万元的目的:一是感谢他在监管公路工程过程中没有故意为难我;二是希望他在有资金的情况下,能够及时给我拨付一部分工程款;三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以后能够继续关照我。

11、行贿人唐某来交代:2013年5月底,侯治平推荐我做郎岱镇至毛口乡公路打铁关至半坡段安保工程。大概在2013年8月初,工程完工了。验收合格后,六枝交通局拨付了工程款给我。考虑到侯治平经常帮我催工程款,我想拿点钱感谢他。我买了一个红包,装了0.5万元在里面,开车到六枝交通局找侯治平。当时是中午快下班的时候,刚走到二楼到三楼的楼梯间就遇到侯治平,我就从衣服的包包里面拿出装有0.5万元的红包递给他,说了声谢谢。我们怕被人看见就没有说什么,侯治平收了红包就走了。

12、行贿人朱某某交代:2012年7月至8月的时候,我听说六枝交通局有通村公路工程,就去找侯治平帮忙。他说花德河至丁孝塘这条通村公路比较长,适合我做。于是我挂靠河南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和六枝交通局通村办签订了承建框架协议,约定采用全垫资模式,六枝交通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013年8月,该工程完工。2013年6月的一天,我到六枝交通局办事听说六枝特区境内道路要栽电线杆以及标志标牌,我就去找侯治平帮忙。我给他说能不能拿给我做,利润我们两个平分。侯治平说要给领导说一声再指定给我做,并说你做就行,不用分了。之后不久我就和六枝交通局签订了安保工程合同。2013年9月,六枝交通局一次性拨付了大约25万元的工程款给我。为了感谢侯治平,2013年10月的一天,我准备了5万元(面额均是100元,用银行封条捆着)并用报纸包好后开车到六枝交通局。我先到侯治平办公室说工程完工了,我拿5万元给他。他说我做工程挺辛苦的,不用拿了。当时快下班了,我就开车送侯治平回家,到三分局门口时,我把报纸包好的5万元递给他,他没有说什么,把钱夹在腋下就下车回家了。

13、行贿人林某某交代:2012年,我在水城做的工程快完工了,我就给岑某某说六枝交通局有通村公路工程发包,请他帮忙推荐。岑某某喊我先报名,他会给六枝交通局领导打招呼。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岑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和六枝交通局领导吃夜宵,喊我过去。我喊上我在六枝做工程的一个老乡一起过去,岑某某就介绍交通局副局长侯治平给我认识。岑某某给侯治平说,我是在水城承包公路工程的承建商,想在六枝承包公路修建,请侯治平帮忙。侯治平讲开会时再说。通过侯治平的推荐,我承建了堕却乡荒坝至四公里、大鱼梁至彭家大地、绿维山至芦猫塘的通村公路。

2013年8月的一天,我到水城杨某某(和我合伙承建堕却乡三条通村公路的合伙人之一)租的房子休息。当天中午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房间里有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让我回六枝时带给侯治平。晚上我开车到六枝,把车停在金龙大酒店的停车场后打电话给侯治平说,我给他从水城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他说晚点联系我。晚上8点钟左右,侯治平打电话给我,我们约好在金龙大酒店停车场见面。侯治平来后我把电脑拿给他并把我当天中午取的2万元拿出来放在电脑包里。我把电脑包递给侯治平说:电脑给你,里面的钱是我的一点心意。我们互相推让了一下后,侯治平就拿着电脑包走了。我送钱给侯治平的目的:我在承建堕却乡三条通村公路施工过程中和周边百姓发生纠纷时,侯治平积极协调帮忙解决,使得工程顺利进行;侯治平是交通局副局长,监管着我们承建的三条公路工程,在工作上他没有为难过我们,及时审核工程借支凭证并签字;和侯治平搞好关系,及时签字拨付剩下的工程款,推荐我做六枝其他的通村公路。

14、行贿人杨某某交代:2012年10月左右,我和林某某在水城承包的公路要修完了,我们得知六枝交通局要修建通村公路,就请时任六盘水市交通局质监处质监科科长岑某某帮忙介绍。2012年年底的一天中午,岑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六枝出差,晚上介绍六枝特区交通局领导给我认识,让我们过去一趟。晚上九点钟左右,我们见到岑某某后,他介绍交通局副局长侯治平给我和林某某认识,岑某某跟侯治平说我和林某某在水城承包的公路工程快完了,想在六枝承包点项目做。侯治平说交通局要修建几条通村公路,叫我们先到交通局农建办登记。第二天林某某就去农建办登记了。过了没多久,侯治平打电话叫林某某到交通局签合同。通过侯治平的推荐,我和林某某得到了堕却乡三条通村水泥路工程。

2013年8月的一天,林某某来水城我住的地方,我问他六枝承建的路修得怎么样了以及工程款拨付情况,他说差不多修完了,但是他多次去交通局要工程款都没有得,而且他请了几次,也没有把侯治平请出来。我就临时起意,心想侯治平不吃饭就拿东西送他,正好我房间里有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是我在兴义开电脑店的同学给我用的(当时我拿了4800元本钱给我的同学),我就把电脑拿给林某某,叫他晚上回六枝送给侯治平。当天下午林某某就把电脑带回六枝送给侯治平。过了几天,林某某回水城给我说,他已经把电脑送给侯治平了,还送了2万元钱。

15、行贿人陈某交代:2012年8月,我通过邀标形式获得了木岗至嘎龙塘通村水泥路的承建资格,侯治平是该工程的分管领导。2013年1月底,工程完工。2014年1月的一天,我想拿点钱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侯治平,拉近关系以便获得关照。我准备了一个内装0.2万元的信封(面额均为100元),打电话与侯治平约好之后,去到三分局他母亲家。当时家里有侯治平的母亲、妻子以及一个10来岁的孩子。我们聊了一会后,我起身准备走时,就从身上拿出装着0.2万元的信封放在桌子上说是给孩子的压岁钱,侯治平说你搞得这么客气干什么,然后我就走了。

16、被告人侯治平供述:2012年9月,我任六枝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农村通村公路建设、交通安全、公路管理所、道路运输局等工作。具体在通村公路建设上我负责监管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及审核拨付工程款。确定工程承建商的流程是先由六枝交通局称农建办主任陶某某和我按照设计情况确定报名名单后拿到局长那里,每个人提出个人的倾向性建议,经我们三人协商后由局长确定承建商。关于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是由农建办负责,有时我也亲自带领农建办的同志到工地检查。工程施工完毕以后由市公路处、市交通局质监处取样检测合格后由大业主市公路处组织验收。六枝交通局只是负责自验,自验合格由农建办的具体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农建办主任陶某某签字审核报给我,我签字同意建议拨付工程款后再由局长(前任是禹某某,后任是程某某)最后审定拨付工程款,工程承建商持签好字的票据或申请到局财务领款。2013年至2014年,我分别收受了以下公路工程承建商的款物。

(1)我分两次收受公路工程承建商唐某某现金2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1月或2月的一天晚上,唐某某打电话约我到我家楼下谈事情。我独自下楼后看见唐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尼桑越野车过来,他下车提出一个塑料袋说他从重庆带了一些土特产给我,接着从上衣口袋掏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过年了,给娃娃一点压岁钱。开始我推辞不要,他坚持让我收下,我就收下了。回家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1万元钱。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上班后的第二天早上十点左右,唐某某来我办公室,当时只有我们两人在,他从手包里面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丢在办公桌上并说过年了,给我拜个年,然后就离开了。中午我回到父母家打开信封看,发现里面是1万元钱。这2万元被我用于日常开支花完了。

(2)我收受公路工程承建商唐某来现金0.5万元。大概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从三楼禹某某局长的办公室下楼往二楼办公室走,走到二楼和三楼楼梯间的时候,正好碰见唐某来,他从上衣口袋里面拿出一个红包塞进我上衣口袋里面。晚上回家后,我打开红包看,里面是0.5万元。这0.5万元被我用于日常开支花完了。

(3)我收受公路工程承建商朱某某5万元。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下班在交通局院子里遇到朱某某,他顺路送我回家。到三分局门口我准备下车时,他从车子的手刹处拿出一个橘黄色的小袋子递给我,并说拿点钱给我用。推辞了一下后,就收下袋子下车了。回到父母家后我打开袋子看,里面有5沓用报纸包着且用银行封条捆着的面额均为100元的现金,共计5万元。看着这么多钱后,我心里面比较紧张,吃完饭后我就回家把钱放在鱼缸下面的柜子里。一个星期后,我把其中4万元存在我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上(我妻子用她的名字开户后给我用的)。这4万元被我用来买车了,其余的1万元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了。

(4)我收受了公路工程承建商林某某送的2万元及苹果牌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11月份,市交通局质监处质监科科长岑某某等人到六枝检查通村水泥路的建设情况。检查完后,我和农建办的陶某某等人招待岑某某吃饭,之后又到烟草公司附近吃夜宵。一会林某某就和另外两个福建人来了,岑某某给我介绍说林某某是他的一个小兄弟,一直在水城做公路工程,马上完工了,让我推荐林某某来六枝做工程。我说六枝有通村水泥路工程,但是需要承建商垫资,而且需要资质、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岑某某说林某某符合我说的条件,我说让他去陶某某那里报名,开会的时候我会向禹某某局长建议安排林某某承建部分通村水泥路工程。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的一天,我和禹某某、陶某某在研究荒坝至四公里等通村公路发包问题的时候,就向禹某某推荐林某某,经我们三人讨论后同意由林某某承建荒坝至四公里、大鱼梁至彭家大地、绿维山至芦猫塘等三条通村公路。2013年4月至5月的时候,林某某施工的过程中打电话给我说大鱼梁到彭家大地有人阻工,我给堕却乡政府打电话让他们及时派人到现场协调占地纠纷,后来又帮助林某某协调解决荒坝到四公里的阻工问题。2013年6月至7月的一天,岑某某来六枝检查工作,检查完后我陪他到银河酒楼附近吃饭,在路上聊天聊到我的孩子。我说他们想要平板电脑,但是中考没考好,我就没有买给他们,所以我的两个儿子现在还生我的气。到了8月份的一天晚上,岑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买了台电脑给我两个儿子,并让林某某从水城带过来。大约半个小时后,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金龙大酒店拿电脑。我在酒店停车场门口遇见林某某,他从黑色皮卡车上面拿出一个纸箱递给我,我抱着纸箱后林某某从他的手提包里拿出两沓面额均是100元的现金放在纸箱里面,我没有说什么就回家了。对于这台笔记本电脑,我认为不是岑某某买给我两个儿子的,是他告诉林某某我儿子需要电脑的事情,林某某买的。一是因为这台笔记本电脑大约值五六千元,比较贵,我和岑某某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只是工作关系,他不可能送我这么贵的东西;二是岑某某是我的上级领导,他不可能给下级送礼。

(5)我收受了公路工程承建商陈某0.2万元。2014年1月份,我下班回到三分局安居小区我母亲家,陈某打电话说过来给我拜年。一会儿他就提着两条烟来了,我们两个在客厅闲谈,坐了没多久他就起身要走,同时从上衣口袋拿出一个红包递给我,说是给娃娃的压岁钱。他走后我打开红包看里面装有100元面值的0.2万元。这些钱说是给娃娃的压岁钱是他的托词,其实是送给我的,因为当时陈某在实施木岗至嘎龙塘通村水泥路工程,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我都是及时签字审核,没有为难他,还有他也希望和我搞好关系,以后推荐工程给他做。

对于辩护人武元军提出的被告人侯治平收受苹果电脑不宜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苹果电脑系杨某某购买,林某某所送,杨某某与林某某系合伙关系,送苹果电脑的目的是希望侯治平在二人合伙承建的公路工程中得到关照。侯治平亦供认其知道苹果电脑是林某某所送,岑某某不可能送苹果电脑给他。至于侯治平是否知道苹果电脑系杨某某购买,不影响对其收受苹果电脑的行为属受贿的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武元军提出的侯治平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治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治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侯治平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治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之前关押86天已从刑期内扣除)。

(没收财产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被告人侯治平受贿所得9.7万元及苹果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海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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