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杰,化名叶屹,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海东、王明星,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及辩护人王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杰伪造了“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城国际项目部”的公章,使用“叶屹”的虚假身份信息,冒充是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城国际小区项目部的总工程师,谎称景城国际小区二、三期工程的发包由其负责,骗取了被害人杨AA、李AA、王AA、普A和孙AA等五人的信任,和杨AA、吴AA先后签订了《景城国际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杰以收取图纸费、材料费和跑国内工程业务需要费、借款买房子为由,在六枝特区、水城县以及昆明市等地骗取了杨AA等五人的现金及汇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被告人李杰得到款项后遂躲避被害人,并将以上款项用于购置车辆和房屋。
中途,被害人杨AA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黄AA、黄BB,并签订了协议,单价为每平方1760元。被告人李杰知道后,又口头承诺如果黄AA、黄BB向其承包工程,他以可提高单价为诱饵,骗取了黄AA、黄BB的信任,以六枝特区景城国际大厦的二、三期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花费但是要从黄AA、黄BB处借款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至2103年3月7日期间,从黄AA、黄BB处骗取了45万元的“借款”,至今尚未归还被害人。
2013年10月24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水馨阁”宾馆,被告人李杰谎称其所在的“取园劳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取园公司)系“开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磷公司)旗下的分公司,开磷公司将“息烽安置区二区工程的木工工程”发包给取园公司,李杰使用“叶屹”的化名,声称其所在的公司愿意把“息烽安置工程二区工程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李BB等人做,遂与李BB、汪AA、夏AA、杨A、杨C在宾馆里一起签订了《开磷集团息烽安置区二期工程木工分包工程协议框架协议》,从中骗取了李BB的5万元保证金,李杰分得1.7万元,杨A、杨C各分得1.65万元。之后,李BB多次催问进场施工一事,李杰以各种借口拖延进场日期。2014年6月3日,李BB等人以扣下杨C的一辆“帝豪”牌轿车的方式,在普定县马官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杨A、杨C找到李杰,凑齐5万元的保证金退还给了李BB。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明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桩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李杰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杰伪造了“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城国际项目部”的公章,使用“叶屹”的虚假身份信息,冒充是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城国际小区项目部的总工程师,谎称景城国际小区二、三期工程的发包由其负责,骗取了被害人杨AA、李AA、王AA、普A和孙AA等五人的信任,和杨AA、吴AA先后签订了《景城国际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杰以收取图纸费、材料费和跑国内工程业务需要费、借款买房子为由,在六枝特区、水城县以及昆明市等地骗取了杨AA等五人的现金及汇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杰得到款项后遂躲避被害人,并将以上款项用于购置车辆和房屋,且将车辆和房屋登记为张BB所有。
中途,被害人杨AA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黄AA、黄BB,并签订了协议,单价为每平方1760元。被告人李杰知道后,又口头承诺如果黄AA、黄BB向其承包工程,他以可提高单价为诱饵,骗取了黄AA、黄BB的信任,以六枝特区景城国际大厦的二、三期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花费但是要从黄AA、黄BB处借款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至2103年3月7日期间,从黄AA、黄BB处骗取了45万元的“借款”,至今尚未归还被害人。
2013年10月24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水馨阁”宾馆,被告人李杰谎称其所在的“取园劳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开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分公司,开磷公司将“息烽安置区二区工程的木工工程”发包给取园公司,李杰使用“叶屹”的化名,声称其所在的公司愿意把“息烽安置工程二区工程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李BB等人做,遂与李BB、汪AA、夏AA、杨A、杨C在宾馆里一起签订了《开磷集团息烽安置区二期工程木工分包工程协议框架协议》,从中骗取了李BB的5万元保证金,李杰分得1.7万元,杨A、杨C各分得1.65万元。之后,李BB多次催问进场施工一事,李杰以各种借口拖延进场日期。2014年6月3日,李BB等人以扣下杨C的一辆“帝豪”牌轿车的方式,在普定县马官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杨A、杨C找到李杰,凑齐5万元的保证金退还给了李BB。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杨AA、李AA、孙AA、普A、王AA的陈述:证实杨AA、李AA、孙AA、普A、王AA五人系工程合伙人。因“叶屹”谎称自己系六枝特区景程国际小区项目部的总工程师,该小区二、三期项目由其负责,与杨AA、吴AA先后签订了《景城国际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杰以收取图纸费、材料费和跑国内工程业务需要费、借款买房子为由,在六枝特区、水城县以及昆明市等地骗取了杨AA等五人的现金及汇款共计50万元。被告人李杰得到款项后遂躲避被害人,并将以上款项用于购置车辆和房屋。被害人杨AA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黄AA、黄BB,并签订了协议,单价为每平方1760元。
2、抓获经过:2014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六盘水市水城县小山社区龙泉路三号楼三单元502室将被告人李杰抓获。
3、户籍证明、居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李杰的身份情况以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张BB位于水城县小山社区龙泉路三号楼三单元502室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收据、不动产统一发票、转让手续费发票、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保险手续、机动车销售发票,叶屹、张AA居民户口簿,张AA及张BB(照片为张BB)身份证,叶屹、陈AA、杨CC(照片为李杰)身份证,陈AA、杨CC、周A(照片为李杰)机动车驾驶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信用社银行卡及存折、建设银行卡及存折、交通银行卡及存折,手机三部、手机卡两张、U盘五个及手表一块,建设银行转账及现金支票(空白)、印章七枚及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随案移送。另扣押了钻石吊坠一颗、钻石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戒指两枚、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银手镯一个、黄金吊坠一颗、黄金耳花一对、翡翠手镯一个、照相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英伦”牌越野车一辆(暂存于六枝特区公安局)。
5、情况说明:证实本案随案移送的印章系假的。
6、证明:证实贵州开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无“取园劳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开磷集团息烽安置工程2期工程”,公司从未使用过“开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一名称。
7、证人吴AA证言:叶屹说景城国际有二、三期工程做,可以给我部分中介费,我介绍胡AA同叶屹认识。2012年11月,杨AA挂靠我公司,我、杨AA、叶屹在六枝特区一个宾馆在一份《景城国际施工总包柜架协议》上签字,叶屹在甲方的位置上加盖“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城国际项目部”的印章,我在乙方位置加盖“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
8、证人胡AA证言:我是通过钟AA认识叶屹的。叶屹给我们说他是景城国际小区项目的总工程师,如果我联系到有实力有资质的公司来做景城国际小区项目的二期、三期工程项目,他给我中介费,我联系昆明的普A,并带普A和杨AA同叶屹认识。
9、证人钟AA证言:我、杨AA、李AA送24万元到叶屹家。
10、证人张BB证言:2012年4-5月份,叶屹到六枝特区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聘做了技术员。2012年7-8月份,他带杨AA和普A到六盘水市小山社区我和叶屹租的房子里谈事情,然后一起吃饭。叶屹介绍说我叫张AA,我不知道他们在谈什么,所以默许了叶屹说的这个假身份信息。他带到我们家的人很杂,只记得还有胡AA、杨AA、杨开明等。杨开明还拿了2万元给叶屹,过后杨AA、杨开明走了,叶屹拿了1万元给胡AA。2012年12月,杨AA等人又来到我家,给了23万元给叶屹,叶屹打了收条给他们。我和叶屹、杨AA等人在水城凤凰山吃饭的时候,杨AA拿了4万元给叶屹,叶屹把钱装进我的包里。和杨AA一起来的一个老者带着我到凤凰山附近的一家银行的柜台上取了2万元给我。我当天把这6万元给叶屹,他说他拿去存。后来我买了一份保险给我的女儿,花了6万元。我没有在外打工挣钱,都是叶屹养活我们一家。2013年3月,叶屹说公司答应给他1万的工资,但是只有8千,所以他不想干了。后来他就在六盘水市区的一些工地上干零工。2013年1月,叶屹花了24万元买了现在住的水城县小山区龙泉路三单元502室这套房子,2月,又花了12万多买了一辆“英伦”牌越野车。都落户在我的名下。
11、证人汪AA证言:2013年10月,我、李BB、夏AA和叶屹、杨A、杨C签订了一式三份的《开磷集团息烽安置区二期工程木工分包工程协议框架协议》,叶屹叫李BB交了5万元保证金,后来我们发现叶屹、杨A、杨C转包给我的工程根本不是叶屹、杨A、杨C他们承包的,李BB就扣下了杨A的私家车,逼着杨A、杨C把5万元归还。后杨A、杨C将5万元还给了李BB。
12、被害人黄AA陈述:2012年8月,李AA介绍杨AA和我认识。杨AA和李AA讲他们在六枝特区已经承包的六枝特区景城国际大厦的二、三期工程。杨AA将有关材料给我看,我们一起考察,见了叶屹。叶屹将相关手续给我看,我相信了,就打了100万元的保证金给李AA的账户。2013年1月24日,叶屹把我和黄BB叫到水城,他说可以把单价提高,叶屹向我借30万元。我就借给他30万元。1月28日,又借给他10万元;3月7日又借给他5万元。
13、被害人李BB陈述:证实2013年10月,自己交了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给叶屹、杨A、杨C。后杨A、杨C将5万元还给自己。
14、同案人杨C、杨A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叶屹、杨C、杨A收了李BB息烽开磷集团的息烽安置区土木工程保证金5万元。因该工程实际已经承包给别人了,李BB找到杨C,又找到叶屹、杨A,三人将收的5万元保证金退给了李BB。
15、被告人李杰供述:我的名字叫李杰。2010年我的身份证丢失了,想到家里人又不理睬我,我已经和张BB结婚,她的孩子还没有落户,又怀上了我的孩子,我就产生了办一个假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想法。我通过在浙江打工认识的杨A,他能请人帮忙办理,但是要3万元,我就把我的名字改成了叶屹,又把张BB的名字改成张AA。2013年11月份,我向杨A提出把张AA的户口迁和我的在一起,但是没有办成,因为要本人到场,当时我已经骗得了杨AA、黄AA、黄BB的钱了,加上办理假户口,我怕被抓,就没有去。我一直在景城国际搞技术员,用的是叶屹的名字,外面的人不知道我的真实身份,都认为我叫叶屹。
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我使用叶屹的假身份信息和杨AA签订了《景城国际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骗取了杨AA等人的48万元现金以及黄AA、黄BB两兄弟找我准备承包我所说的六枝特区景城国际小区二、三期工程,我就趁机骗取了黄AA、黄BB的45万元。黄AA、黄BB想找我做工程,我就趁机向他们借款,但是我是不会考虑归还的。杨AA等人的48万元,我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归还,只要骗到手就行了。这些钱我买了六盘水市水城县小山社区龙泉路三号楼三单元502室的房子,装修花了6万元,买“英伦”牌越野车,花了15万元,我和张BB买金银首饰花了3万多元。
2013年6月,我认识了取园劳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老板任利平,他说他承包了息烽县开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安置区二期工程,将木工和脚手架工程转包给我。后来我们又转给李BB,李BB给了我、杨A、杨C5万元保证金。我分得1.7万元,杨A、杨C各分得1.65万元。我不了解任利平,也没有和他签订所谓的贵州息烽县承包开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安置区二期工程的木工分包工程协议框架协议。我和李BB签订的《开磷集团息烽安置区二期工程木工分包工程协议框架协议》是我打印的。我没有在取园劳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职务,该公司也没有授权我在外界开拓业务。
另有辨认笔录、叶屹身份证复印件、工程图纸、景城国际施工承包框架协议、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银行结算卡业务凭证、云南省信用社客户回执、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收据、存款回单、六枝特区景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及签到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城国际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杨AA给孙AA的借条、吴AA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杨AA给王AA的10万元收据、杨AA给普A的5万元收据、李AA写给黄BB的100万元收条、双方协议、补充协议、开磷集团熄烽安置区二期工程木工分包协议框架协议、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搜查证、涉案物证照片、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交易明细、汇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庭审中,被告人李杰的辩护人提交了任德平的字条及被告人李杰的住院病历,经庭审质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三桩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李杰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与李BB签订合同,并且该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且李BB已按合同交付了5万元的保证金,李杰、杨A、杨C等人也将该保证金予以私分,合同诈骗已经完成,至于款项的退还,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李BB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杨AA、李AA、王AA、普A、孙AA、黄AA、黄BB;余款940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杨AA、李AA、王AA、普A、孙AA、黄AA、黄BB。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廓
代理审判员 付娴
人民陪审员 叶子
二О一五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冬
附:截止2015年5月20日,扣押的银行卡(存折)余额情况。
1、农村信用合作社
××× 户名张BB:¥10.32元
××× 户名张BB:¥526.52元
2、交通银行卡×××、×××、×××、×××属异地卡,无法查询到余额。
3、建设银行
6217007170000840445 户名张BB:¥0元
××× 户名张BB:¥2466.69元
7170119988810014512(存折) 户名张BB:¥0元
4、工商银行
××× 户名叶屹:¥201.89元
5、农业银行
6228481190491403117 户名张春燕:¥0元
××× 户名叶屹:¥1367.03元
6、邮政储蓄
××× 户名张BB:¥153.27元
603382021210431864(存折) 户名张BB:¥100元
607021011200307980 (存折) 户名张BB:¥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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