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南路41号商住楼楼道内,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隆鑫牌LX150-5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2、2014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谋盗窃后,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银河酒楼旁,将被害人毕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6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3、2014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谋盗窃后,窜到六枝特区平寨镇鼎泰丰华小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嘉陵牌JN150-7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本院(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271号、(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六枝特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六枝特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甲、毕某、杨某某的报案笔录,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4)第1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六枝特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中朱某某盗窃三次,金额12230元;陈某某、王某某盗窃二次,金额83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四、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芬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人民陪审员 陈云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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