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AA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0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军伟、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六枝特区郎岱镇驿陇村五组谭AA家玩耍时,趁罗AA熟睡之机,将罗AA的一部黑色直板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60元。后孙某某通过网上出售,将该手机卖得赃款人民币1720元。2015年4月8日,孙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罗AA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交易记录、中通快递单、收条及谅解书,证人陈AA、钱AA、谭AA、王AA、雍AA的证言,被害人罗AA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提取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光碟一张,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5)第22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一五年 七月 十 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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