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0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德刚。2010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刚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发现该案需补充侦查,于2015年3月2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4月24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六枝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六枝特区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煤矿“加强煤矿瓦斯管理,严格执行超限报告制度”及“严格落实揭煤措施和揭煤报告备案制”。文件明确规定了煤矿在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要向辖区安监站汇报瓦斯超限原因和处理结果,煤矿在揭煤前必须向辖区安监站汇报备案和安监局矿山股备案,经允许后才能揭煤。被告人李德刚在安监局领取该文件后,没有将该文件下发至新华煤矿,也没有将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新华煤矿传达,导致新华煤矿在2#联络巷M6揭煤前没有将瓦斯超限的情况向新华安监站报告,也没有将揭煤措施向新华安监站和六枝特区安监局矿山股报备。由于新华煤矿没有报备,李德刚也就没有对2#联络巷进行监管。在对新华煤矿的几次检查中,李德刚明知启封2#联络巷是为了揭M6煤层,但从未要求新华煤矿提供2#联络巷的揭煤措施并进行检查。

2013年2月18日六盘水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各安监站具体抓好督促落实,要把煤矿瓦斯治理,特别是开采保护区、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的过程监控作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安全检查时,要把其作为贯彻落实“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内容来抓。2014年5月8日,新华煤矿为了揭M6煤层对2#联络巷启封密闭,启封之前已向被告人李德刚报告。按照煤矿的日常生产管理规定,在揭煤前,必须对揭煤区域进行局部防突效果检验和制作消突评价报告。李德刚知道启封2#联络巷的密闭就是为了揭M6煤层,并知道揭M6煤层是重点监管工作,但在2#联络巷的揭煤过程中从未到2#联络巷检查过,也未主动询问过相关情况,其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2#联络巷揭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到位。2014年6月7日,驻矿安检员张某甲乙向李德刚汇报2#联络巷出现煤线,煤矿即将实施揭煤工程,李德刚明知自己还没有拿到2#联络巷的消突评价报告和揭煤措施进行审查,对2#联络巷的情况也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仍然未去关注、检查2#联络巷工程安全情况,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被告人李德刚从2014年1至6月10日共到辖区内煤矿检查35次,到新华煤矿检查9次,从5月1日至6月10日,共到辖区煤矿检查12次,到新华煤矿检查2次。检查的频率低于每周三次的要求。

2014年6月11日凌晨0时5分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4万元。《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穿的M6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石门揭煤时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李德刚负责新华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对驻矿安检员报告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德刚为逃避责任,掩盖其未将六枝特区安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送达新华煤矿和未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工作的事实。李德刚指使该站职工陈某某某在2014年3月28日的会议记录上增加了“今后新华煤矿揭煤、排瓦斯、启封密闭须报六枝安监局、矿山股和新华安监站备案,不得乱开头面,新开头面也要报备案。”的虚假记录。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刚身为六枝特区安监局新华安监站站长,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及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特别是在监管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2#联络巷揭煤过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李德刚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德刚辩称,1、新华煤矿系贵州省煤炭厅直管企业,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难度,而且检查频率高,影响煤矿生产,领导也要求我们放缓检查的频率,因此我承担的应当是间接责任;2、事故发生后,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善后事宜,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3、本人虽然不是煤炭专业毕业的,但是自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认真工作,曾经多次获得各级部门的嘉奖,而且此次事故也是过失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免除本人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新华煤矿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华乡境内,系国有控股合资企业,其中六枝特区工矿集团占股51%,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占股49%。2012年3月,经股东双方商定,由六枝特区工矿集团履行对新华煤矿的管理职责。被告人李德刚于2013年12月23日被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为六枝特区安监局新华安监站站长,主持全站工作,负责通知、贯彻安监局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辖区内企业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进行安全监管;要求企业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对辖区内企业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有权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组织安排本站工作,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接受驻矿员的汇报,并向上级领导反映;组织并参加每周三次以上安全大检查,月召开安全例会,在企业检查中,对存在“三违”的企业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2013年4月24日六枝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煤矿“加强煤矿瓦斯管理,严格执行超限报告制度”及“严格落实揭煤措施和揭煤报告备案制”。文件明确规定了煤矿在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要向辖区安监站汇报瓦斯超限原因和处理结果,煤矿在揭煤前必须向辖区安监站汇报备案和安监局矿山股备案,经允许后才能揭煤。被告人李德刚在安监局领取该文件后,没有将该文件下发至新华煤矿,也没有将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新华煤矿传达,导致新华煤矿在2#联络巷M6揭煤前没有将瓦斯超限的情况向新华安监站报告,也没有将揭煤措施向新华安监站和六枝特区安监局矿山股报备。由于新华煤矿没有报备,李德刚也就没有对2#联络巷进行监管。在对新华煤矿的几次检查中,李德刚明知启封2#联络巷是为了揭M6煤层,但从未要求新华煤矿提供2#联络巷的揭煤措施并进行检查。

2013年2月18日六盘水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各安监站具体抓好督促落实,要把煤矿瓦斯治理,特别是开采保护区、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的过程监控作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安全检查时,要把其作为贯彻落实“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内容来抓。2014年5月8日,新华煤矿为了揭M6煤层对2#联络巷启封密闭,启封之前已向被告人李德刚报告。按照煤矿的日常生产管理规定,在揭煤前,必须对揭煤区域进行局部防突效果检验和制作消突评价报告。李德刚知道启封2#联络巷的密闭就是为了揭M6煤层,并知道揭M6煤层是重点监管工作,但在2#联络巷的揭煤过程中从未到2#联络巷检查过,也未主动询问过相关情况,其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2#联络巷揭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到位。2014年6月7日,驻矿安检员张某甲乙向李德刚汇报2#联络巷出现煤线,煤矿即将实施揭煤工程,李德刚明知自己还没有拿到2#联络巷的消突评价报告和揭煤措施进行审查,对2#联络巷的情况也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仍然未去关注、检查2#联络巷工程安全情况,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被告人李德刚从2014年1至6月10日共到辖区内煤矿检查35次,到新华煤矿检查9次,从5月1日至6月10日,共到辖区煤矿检查12次,到新华煤矿检查2次。检查的频率低于每周三次的要求。

2014年6月11日凌晨0时5分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6万元。《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穿的M6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石门揭煤时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李德刚负责新华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对驻矿安检员报告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德刚为逃避责任,掩盖其未将六枝特区安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送达新华煤矿和未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工作的事实,指使该站职工陈某某某在2014年3月28日的会议记录上增加了“今后新华煤矿揭煤、排瓦斯、启封密闭须报六枝安监局、矿山股和新华安监站备案,不得乱开头面,新开头面也要报备案。”的虚假记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德刚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德刚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1月3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德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李德刚的任职通知、新华安监站站长岗位职责:证实被告人李德刚的任职情况及职责。遇到突发情况,接受驻矿员的汇报,并向上级领导反映;参加并组织每周三次以上安全大检查。

4、六枝特区安监局六安监管通字(201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情况说明、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六枝特区安监局下发文件要求辖区煤矿揭煤前必须向辖区安监站汇报备案和安监局矿山股备案,经允许后才能揭煤。被告人李德刚领取该文件后并未向新华煤矿下发。

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六盘水府办发(2013)7号《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枝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六枝特区安监局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的通知、六枝特区安监局国有煤矿监管股管理制度、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8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下文要求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科(股),负责辖区内国有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国有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情况,针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责令国有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解决。六枝特区安监局设置国有煤矿监管股,负责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新华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受特区安监局、安全执法监察局委托,依法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安监煤矿(2014)16号《关于开展“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六盘水市安监局六盘水市安监通(2014)2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41号《关于促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通知》;42号《关于立即开展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检查的通知》:证实2014年5月30日六盘水市安监局下文要求各安监站按照黔安监煤矿(2014)16号文件内容要求即日起启动2014年度全省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并将煤矿瓦斯治理,特别是开采保护层、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的过程监控作为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煤矿瓦斯隐患。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未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瓦斯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瓦斯超限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并挂牌督办。强调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发现、谁查处、谁跟踪、谁下文、谁闭合”原则,积极开展“回头看”工作,做到查处隐患跟踪、治理过程跟踪、消除隐患跟踪。

7、检查指令书、处理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德刚从2014年1月至6月10日共到新华煤矿检查9次,从5月1日至6月10日,共到新华煤矿检查2次,检查的频率低于每周3次的要求。

8、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煤安监调查(2014)20号关于落实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证实导致“6.11”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1601回风槽2#联络巷揭穿的M6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石门揭煤时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李德刚负责新华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9、新华安监站会议记录:证实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李德刚指使新华安监站职工陈某某某在同年3月18日的会议记录上增加了“今后新华煤矿揭煤、排瓦斯、启封密闭须报六枝安监局、矿山股和新华安监站备案,不得乱开头面,新开头面也要报备案。”的虚假记录。

10、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叶某某、李某某、施某某、郭某某、李某祥、杨某、陈付某、朱某某某、曾某某、阮某某系窒息死因。

11、新华煤矿6.1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书:证实事故发生后,新华煤矿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由新华煤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036万元。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底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开始掘进,掘进27M左右时因接近煤层,就停下来打钻抽放瓦斯,没有封闭。2013年8月份六枝特区安监局吴某局长来检查,提出因2#号联络回风系统(101瓦斯巷)内进行打钻作业,要求把2#联络巷封闭,我们按照要求封闭了。2014年5月,系统调整合理,我们启封该处密闭,恢复掘进,但没有向安监局报告。到事故发生前,已揭开6号煤层1.4米,处于揭煤期间。6月6日8点半,工作人员检查2#联络巷K1值超标,6月10日安监站来检查时,没有看调度台账,我们也没有汇报,所以他们不知道6月6日2#联络巷K1值超标的情况。他们只是要求把2#联络巷的揭煤措施和消突评价报告给他们看,我叫防突办把这些材料连同公司审批意见一起拿给他们看,他们看后只是说按照措施来执行,其他没有提什么问题。李德刚没有看过消突评价报告,也没有到2#联络巷看过。我没有看过六安监通字(2013)20号文件,所以2#联络巷揭煤前没有向新华安监站备案。

1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我没有看过六安监通字(2013)20号文件,安监部门口头上说过开新巷道要向他们备案,揭煤前要向他们备案这个情况我不知道。新华安监站李德刚站长没有向我要过包括消突评价报告和专项防突设计给他看。2#联络巷启封密闭后,李德刚去我们矿检查过一两次,但是他没有去过2#联络巷。2#联络巷出现瓦斯超限的情况时,我们不用向安监部门汇报,自己处理就行了。处理好以后,我们有书面材料,如果安监部门的要看,我们就拿给他们看。

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2014年2月份到新华煤矿任安全监察部部长一职。新华安监站每次来我们煤矿检查,只要我在矿上,一般都是我负责接待。安监站站长李德刚在检查工作的时候,没有向我们安监部门提过煤矿揭煤必须向新华安监站报备揭煤措施。2014年5月26日和6月2日他们来检查时,李德刚也没有向我们部门要过M6煤层的揭煤措施和消突评价报告给他审查。

15、证人张某甲乙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左右我下井检查时,看到2#联络巷在施工,上井后我就向李德刚汇报了这个情况。6月7日我下井检查,发现2#联络巷存在安全隐患,上井后我就向李德刚汇报说2#联络巷的迎头上出现煤线,他就对我说这几个头都是监管的重点,你们要盯紧点。从2#联络巷启封密闭到事故发生前,李德刚针对2#联络巷没有对我提出过要求也没有到该点检查过。

2014年10月25日下午2点半左右李德刚打电话给我,当时我在安监局调度中心值班,他喊我到楼下来,他拿着一个笔记本指着2014年3月28日的记录叫我看最后的要求,给我说:“这些我是做过要求的吧?”,当时我没有完全看清楚有些什么要求,他就给我讲:“如果检察院问你话,就讲记录上写的我是做过要求的”,然后我就说:“好嘛,既然你做过要求的,那我就这么讲。”

1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7日早上9点左右李德刚打电话问我在哪,约我在新干线三分店门口见面。我们见面后,他给我说:“2#联络巷启封密闭的时候,他打电话通知张某甲乙,让他去看过,他记得他是通知过我们,要我们看看救护队是否在矿上。”然后又拿出2014年3月28日记录给我看,指着下面记录的要求对我说,你是否还记得我们开会的时候提到过这些要求,我说记不清楚了,他就对我说这个事情他是提过的,如果检察院找我核实这个问题,我就说会议上是提过的,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然后我们就分开了。

我没有看过六安监管通字(2013)20号文件,李德刚也没有组织我们学习过该文件,并且没有要求我们按照文件规定去做工作。

17、陈某某某的证言:6.11事故发生后的两三天内,我和李德刚还有站上工作人员在新华煤矿待命,一天下午我在驻矿安监员的寝室里面休息,李德刚打电话叫我到煤矿门前的坝坝里面去,我去后我们就往新华煤矿停车场走,走到我们车停的位置后,我们打开车门,都坐在车的后排。李德刚拿出放在驾驶员座位背后包包里面的新华安监站的会议记录本,翻到2014年3月28日的会议记录时,他看了下上面的内容,然后将笔记本递给我指着2014年3月28日会议记录后面空着的地方说:“你在这给我加点东西。”我一听就想内容可能与“6.11”事故有关,就说李站,这样不好吧。李德刚就讲你加,加嘛,不怕的。李德刚就开始讲了,他讲一句,我就写一句。最后添加的内容就是“今后新华煤矿揭煤、排瓦斯、启封密闭须报六枝安监局、矿山股和新华安监站备案,不得乱开头面,新开头面也要报备案。”加完这段内容后,李德刚就给我说这个事情不要给别人讲,我当时没有说话,我们就下车分开了。

18、被告人李德刚供述:2013年4月24日六枝特区安监局下发了六安监管通字(2013)20号文件,我当时从局里领取了两份文件,复印一份留存在站里面的。其余两份分别拿给了竹林寨煤矿和六家坝煤矿。当时新华煤矿停建,所以就没有将文件发给他们。新华煤矿恢复建设后,因为时间长,我的工作也比较多,就忘记把文件发给他们了。2014年5月中旬,新华煤矿的朱某某副矿长打电话给我讲2#联络巷启封密闭。当时我在开会,所以就安排驻矿安监员去看是否有救护队员下井去启封密闭,我就没有到场。2#启封密闭到“6.11”事故发生这段时间,我都没有去2#联络巷检查工作,因为一是我到新华煤矿检查的次数较少;二是我们站上的年轻同志照顾我年纪较大,到2#联络巷的路程要远些,所以我平时都是到1340西轨道大巷和1601回风巷检查;三是因为启封密闭后2#联络巷处于岩巷段,我认为没有这么快揭煤;四是因为新华煤矿是国有煤矿,我相信他们自己会干好工作的。我没有向新华煤矿要过2#联络巷揭M6煤层消突评价报告和安全技术措施,也没有到2#联络巷检查过。所以就没有发现新华煤矿没有按照《M6煤层区域防突专项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也没有按照该设计的方法进行效果检验。6月7日,驻矿安监员张某甲乙向我汇报2#联络巷出现煤线,因为当时是周六,没有上班,我只是让他给新华煤矿通报一下这个情况,对2#联络巷没有做特别的要求。

“6.11”事故发生后的几天里,我们站都在新华煤矿待命。6月13日,我在车上休息的时候突然想到我没有向新华煤矿作出“今后新华煤矿揭煤、排瓦斯、启封密闭须报六枝安监局、矿山股和新华安监站备案,不得乱开头面,新开头面也要报备案。”的要求,为了减轻我的责任,我就翻看放在车上的会议记录本,想找个地方添加。然后我就叫我们站的会议记录员陈某某某到车上来,我随手翻开2014年3月28日会议记录,发现有几行空白,我就对陈某某某说:“平时我对揭煤、排瓦斯的要求也挺多,为什么在会议记录上没有体现出来。你帮我在这加上去。”当时陈某某某不愿意,他说笔不一样,这样不好。我就说你先补一下,没事的。接着我讲一句,他就补一句。

我担心检察院会找吴某某和张某甲乙核实情况,就在10月25到26日左右,打电话约他们两个说这个事情。我先打电话联系张某甲乙,然后到老安监局找到他,我拿着笔记本指着2014年3月28日的会议记录给他看,请他回忆我原来做过“今后新华煤矿揭煤、排瓦斯、启封密闭须报六枝安监局、矿山股和新华安监站备案,不得乱开头面,新开头面也要报备案。”这个要求没有?他说他想不起来了,然后我就讲这几天检察院又找我调查。我们聊了几句后就分开了。过了几天我打电话联系吴某某,约在佳慧超市附近见面,我拿着笔记本指着2014年3月28日的会议记录给他看,同样请他回忆。他也说他想不起来了,我没有说什么。我之所以找他们,给他们看那一天的记录,就是想让他们帮我说话,能够让检察院相信我加在笔记本上的内容。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出示了如下证据:

1、毕业证书1份、优秀证书6份、个人评价1份:拟证明被告人李德刚是体育教育专业毕业,不属涉煤专业以及其参加工作后的表现。

2、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工矿批字(2014)140号文件、煤矿安全规程、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黔安监(2014)23号文件:拟证明 “6.1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新华煤矿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及新华煤矿作为省属国有煤矿是不用服从六枝特区安监局监管的。

3、六枝特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六特直处字(2014)2号文件:拟证明经2014年12月16日中共六枝特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德刚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关于证实“6.1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新华煤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事故的发生属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此情节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予以采信;关于证实李德刚大学期间学习的是体育教育专业,不属于涉煤专业。经查李德刚作为新华安监站的站长,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即使不属于涉煤专业,也具有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责任,故不予采信;关于证实李德刚平时工作表现以及其因为本次事故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况。因党内处分并不影响李德刚承担刑事责任,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不予采信。

被告人李德刚辩称,1、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善后事宜,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14年7月14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下文通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开展“6.11”事故初查工作,7月25日“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李德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后,8月2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并询问了被告人李德刚,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德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是自首,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2、新华煤矿系贵州省煤炭厅直管企业,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难度,而且检查频率高,影响煤矿生产,领导也要求我们放缓检查的频率,因此我承担的应当是间接责任。该辩解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被告人李德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存在矛盾,另查明因李德刚未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下发给新华煤矿,致新华煤矿2#联络巷揭M6煤层前未将消突评价报告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六枝安监局备案,而且在驻矿安监员张某甲乙向其汇报2#联络巷迎头出现煤线的安全隐患后也没有及时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6.1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德刚的渎职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该辩解不予采纳;3、本人虽然不是煤炭专业毕业的,但是自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认真工作,曾经多次获得各级部门的嘉奖,而且此次事故也是过失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免除本人的刑事处罚。该辩解内容仅能证明被告人李德刚的平时工作表现,本次事故造成10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刚身为六枝特区安监局新华安监站站长,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及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特别是在监管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2#联络巷揭煤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刚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德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德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春花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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