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20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文凤,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文凤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文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晚,被害人蒋某甲酒后出门。当晚22时许,蒋某甲回到家中向其妻叶文凤索要100元钱去赌博,遭到叶文凤的反对后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其子劝开。蒋某甲之子蒋某乙拿了100元钱给蒋某甲后,蒋某甲再次出门。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甲回到家中,用菜刀砍叶文凤。蒋某甲砍叶文凤的过程中摔倒在沙发上,叶文凤躲开后夺下蒋某甲手中的菜刀并用菜刀砍伤蒋某甲的头部等处。由于蒋某甲受伤后用语言威胁叶文凤,叶文凤跑进厨房拿来舂辣椒用的铁棒击打蒋某甲头部。其子蒋某乙听见响声后出来制止,叶文凤才停止击打。待蒋某甲停止呼吸后,叶文凤便打电话向六枝特区公安局报警。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文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文凤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称是蒋某甲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才用菜刀砍杀并用铁棒击打蒋某甲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文凤与被害人蒋某甲系夫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蒋某甲常对叶文凤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2月18日(农历大年三十)晚,被害人蒋某甲喝酒后外出。当晚22时许,蒋某甲回家向叶文凤索要100元钱去赌博,叶文凤拒绝后蒋某甲到门口捡起一块石头欲打叶文凤,后被其子蒋某乙和蒋某丙拉住。蒋某乙害怕蒋某甲闹事,遂给蒋某甲100元钱,蒋某甲得款后再次外出。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甲酒后再次回到家中,持菜刀砍杀叶文凤并在砍杀的过程中摔倒在沙发上。叶文凤躲开蒋某甲的砍杀并趁蒋某甲摔倒在沙发上之机,抢过蒋某甲手中的菜刀,砍向蒋某甲的头部、腹部等处。蒋某甲被砍伤后扬言要报复,于是叶文凤跑进厨房拿来舂辣椒用的铁棒击打蒋某甲的头部。蒋某丙及其女友刘某某、蒋某乙听见响声后出来制止,叶文凤才停止击打。待蒋某甲停止呼吸后,叶文凤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头部、双手多处创口及软组织挫伤情况,考虑致伤工具为钝器及锐器。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菜刀一把、铁棍一根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取了作案凶器菜刀一把、铁棍一根,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作案凶器进行了辨认。

2、户籍证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叶文凤的身份情况、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通话清单、接处警登记表、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证实2015年2月19日凌晨2时39分,叶文凤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家中等待警察的到来。

4、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蒋某甲于2015年2月19日凌晨死亡,同月24日安葬于黑塘村小黑塘组白龙会,同年3月30日被注销户口。

5、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取保书: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证实蒋某甲生前表现较差,长期毒打、虐待叶文凤。黑塘村村民委员会、蒋某甲的子女及父亲表示愿意谅解叶文凤,申请对叶文凤从轻处罚。

6、证人蒋某乙的证言:2015年大年三十(2月18日)晚上,我们一家人(父亲蒋某甲、母亲叶文凤、我和我弟弟蒋某丙还有他女朋友刘某某)在家过年,吃晚饭的时候我的父亲喝了2两左右的白酒。晚上8点过钟,我父亲就出门去了。晚上9点过钟,我们都睡觉了,我母亲突然把我叫醒,说我父亲要钱,问我给不给?我就问我父亲蒋某甲怎么回事,他说刚才在外面和别人搭伙赌钱赢了400元钱,但是要再拿100元钱去才能取出来,就叫我母亲给他100元钱,但我母亲不给。我母亲说既然赢了400元钱,为什么还要100元钱才能取出来,输了就算了,不要再去赌钱了。我父亲就到门口捡了一块石头回来要打我母亲,我和我弟赶紧拉住他,我抱着我父亲,我弟把他手里的石头抢了。我怕我父亲再闹,就拿了100元钱给他,他得钱后又出门去了。凌晨2点钟,我听见客厅传来一声用铁棒敲在地上的声音,还有连续敲打在身上的声音。我就起来到客厅去看,看见我弟和他女朋友都在客厅里,我父亲侧倒在地上,身体还在抽动,头上和地上都是血,但是抽动了一会儿后就没有反应了。我母亲手里提着一根铁棒站在旁边,我和我弟就把我母亲拉到我睡觉的房间坐下。我母亲说我父亲回家后,我母亲见他喝酒喝多了就扶他到客厅沙发上坐,但是他不去,反而到厨房拿菜刀要砍我母亲。我母亲跟进厨房,他一刀朝我母亲砍来,被我母亲让开,我母亲就往客厅跑,他又追到客厅朝我母亲砍了一刀,但是没有砍着,人就倒在沙发上。我母亲见他倒在沙发上,怕他起来还要继续砍,就把他手里的菜刀抢过来朝他的身上乱砍,砍了后怕我父亲没有死,就把他从沙发上拖到地上,又拿一根铁棒朝我父亲身上乱打,直到我们把她拉住。我们说打电话报警,但我母亲把我们的手机都拿过去,不让我们报警。她说报警把我父亲送到医院治好后,到时候家里面不知道要死几个人。直到确定我父亲死了后,我母亲才打电话报警。打完电话后,我母亲用水把铁棒和菜刀洗了。当时我母亲穿的衣服上粘了血,她把衣服也换了。我母亲把菜刀、铁棒和衣服都放在客厅旁边房间的墙边,直到公安民警来提取。我父亲蒋某甲平时人很好,但是爱赌钱、喝酒,每次喝醉后就打我母亲,这是我们寨子的人都知道的。

7、证人蒋某丙的证言:昨天(2015年2月18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已经睡了。我听见我父亲蒋某甲和我母亲叶文凤在吵架,我就起来劝架。我看见我爸把家里面的台灯砸了,手上还拿着一块石头准备打我妈。我哥就去抱住我爸,我就把我爸手里的石头抢下来。之后我才知道我爸刚赌钱回来,他给我妈要钱继续出去赌,我妈不给,他就要打我妈。我哥也怕我爸发脾气,就拿了100块钱给我爸出去赌。之后我和我哥就去睡觉了,我妈在客厅等我爸回家。凌晨1点30分左后,我听见我爸和我妈打起来了。我就起来看,看见我爸已经侧躺在客厅沙发前面的地上,好像不能动了,我妈还在用一根盐棒(农村舂辣椒的铁棒)往我爸的头上打。我和我哥把我妈拉开后准备打电话报警,但是我妈不让打,她说先等我爸死了,她自己去自首,如果我爸被救活了,不知道要死几个在他手里。我妈把衣服换下来和菜刀、盐棒放在沙发后面的房间里。过了10分钟左右,我妈发现我爸已经死了,就打110报警自首了。我爸平时爱赌钱、喝酒,脾气也不好,经常都是醉的,只要喝醉了就揪着我妈打。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蒋某丙的女朋友,因我父母在江苏打工没有回来,所以我就在蒋某丙家过年。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夜),我和他们一家人吃饭,吃饭的时候只有蒋某甲一个人喝了约三两白酒。20时左右,蒋某甲就出门去了。23时左右(我没有看时间),我和蒋某丙就去睡觉,叶文凤在客厅看电视做毛线拖鞋等蒋某甲。凌晨0时左右(我没看时间),我和蒋某丙听见蒋某甲和叶文凤在客厅吵架,我听到玻璃砸在地上的声音,然后有人开门到院坝里,接着有人踢门的声音。蒋某丙怕叶文凤被蒋某甲打,就起床去看。我过了两三分钟也起床到客厅,看见蒋某乙抱住蒋某甲站在房间的一头,蒋某甲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在骂叶文凤,叶文凤站在另一头没有讲话,蒋某丙伸手抢下蒋某甲手里的石头扔到院坝里。接着蒋某乙就喊叶文凤拿了100元钱给蒋某甲,喊蒋某甲不要闹了,蒋某甲拿着钱就走了,走的时候还喊叶文凤小心点,然后我们就去睡觉了。凌晨1时30分左右,我听见“嘭嘭嘭”的声音,我觉得是蒋某甲在打叶文凤,就把蒋某丙喊醒,蒋某丙就去客厅看,我也跟着过去。到了客厅,我看见蒋某甲侧躺在地上一哼一哼的,头部旁边有一大摊血迹。叶文凤拿着一根舂辣椒的短铁棒站在旁边,铁棒上还有血迹。蒋某乙和蒋某丙拉着叶文凤的手,喊她不要打了。叶文凤说她要把蒋某甲打死,然后她去投案,要是把蒋某甲医好了,他肯定不会放过自己还有蒋某乙、蒋某丙的。蒋某丙与蒋某乙说打电话报警,叶文凤不让他们报警,说等蒋某甲死了才能报警。过了半个小时,叶文凤见蒋某甲已经死了,就打110报警,说她打死人了。后来叶文凤就把铁棒和菜刀洗干净,又将自己穿的染有蒋某甲血迹的黄色马甲脱下来和铁棒、菜刀一起放在厨房的墙边。

9、证人付某某、蒋某丁、黄某某、蒋某戊、蒋某己的证言:证实蒋某甲与叶文凤夫妻关系不睦,蒋某甲喝酒后多次毒打、虐待叶文凤。

10、被告人叶文凤供述:我与蒋某甲系夫妻关系,他平时对我还好,但一喝酒后就打我。他以前用砖刀、手锤、凳子打过我,还用夹钳夹过我的手,用针刺过我的手指。有次他喝醉酒,用木凳子打我的头部,我还去医院缝针,输了几天液。平时他打我,我从不还手。2015年2月18日晚8点左右,蒋某甲带了一个叫做刘某某某的男人来我家喝酒,喝了半个小时后他们就出去了。晚上10点过的时候,蒋某甲回家来,他说他身上有100元钱,他和刘某某某拿这100元钱去赌钱赢了400元钱,现在这100元钱压着没有钱取,叫我拿100元钱给他。我说钱是儿子领的工资,我做不了主。蒋某甲说:“你要记住,明天就是初一了,你不拿钱给我我会收拾你。”接着他揪住我的头发打我一耳巴后出去捡石头来砸我,被我小儿子蒋某丙拉住。他又绕到大门冲进来打我,踢了我肚子一脚。我大儿子蒋某乙起来并拿了100元给他后,他就走了。他走后孩子们都睡觉了,我就在客厅等他回来。大概凌晨1点半的时候,蒋某甲回来了。我听见他在门口走路都走不稳,就起来开门把他并扶他到沙发上去坐,但是他不坐,直接到厨房拿菜刀来砍我。他喝醉酒的,砍我的过程中摔倒在沙发上,于是我伸手抢过他手中的菜刀并用菜刀乱砍他的头部和身上五六刀。我看见他的头部和肚子出血了,这时他还说:等我好起来,叫你家“一锅干”(杀光全家之意)。我听后很害怕,就去厨房拿来一根“盐棒”(舂辣椒的铁棒)打他。他挣扎起来和我打的时候就摔倒在地上,我就用盐棒连续猛击他的头部,不敢睁眼看他。直到孩子们听到声音出来拉住我,我才停手。这时蒋某甲趴在地上还有一点呼吸,蒋某乙和蒋某丙要报警,我阻止并把孩子们的手机抢了过来说:刚才他说等他好起来要叫我家一锅干,等他死了再报警,要是把他救活了我们都要死在他手上。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看蒋某甲不动了,就打电话报警了。

11、被告人叶文凤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叶文凤对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小黑塘组其家中的作案现场及作案凶器菜刀、铁棒进行了辨认。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小黑塘组叶文凤家中)进行了勘验,拍摄了照片,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绘制了现场图。

13、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5]88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六)鉴(尸)字[2015]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叶文凤穿的马甲、裤子、鞋子上提取的红色斑迹样品经鉴定检测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蒋某甲所留;根据头部、双手多处创口及软组织挫伤情况,考虑致伤工具为钝器及锐器。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文凤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蒋某甲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因蒋某甲酒后持菜刀对其进行砍杀,便抢过菜刀对蒋某甲头部等部位进行砍杀,后用铁棒击打蒋某甲头部的行为,致使蒋某甲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文凤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文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蒋某甲长期对被告人叶文凤实施家庭暴力,本案系蒋某甲酒后持菜刀先砍杀叶文凤所引发,蒋某甲具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叶文凤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被害人蒋某甲亲属愿意谅解被告人叶文凤等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叶文凤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文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

二、作案凶器菜刀一把,铁棒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安莉

审 判 员  黄振海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婷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