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租用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旁的“老街乡菜馆”四楼房间,购买了四台麻将机、八副麻将作为赌具,通过电话邀约、请他人帮忙邀约的方式,组织多人在其租住房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2015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组织张A等8人在其租住房内打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贵阳麻将”进行赌博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收缴了赌资51700元、四台麻将机及八副麻将。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保全现场现金51700元、麻将机四台、麻将八副)、上缴清单、麻将机购机合同,证人宋AA、杨AA、张A、范AA、李A、戴A、王AA、杨AA、陈AA、杨BB、聂A、李AA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已当庭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51700元(已上交到六枝特区财政局),予以没收;赌具麻将机四台、麻将八副(暂存于六枝特区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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