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安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5月26日自购2台麻将机摆置其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公汽公司家属楼一楼家中,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2015年6月4日22日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安某某家中进行赌博的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被告人安某某提供的两台麻将机、四副麻将等赌具以及现场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550元、安某某当天开设赌场所赚的5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安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并于当日被送往六枝特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至2015年6月17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保全现场现金79050元、麻将机两台、麻将四副)、行政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情况说明、上缴清单,证人李AA、李BB、田A、陈AA、王AA、龙AA、陈A、付AA、苏AA、帅AA的证言,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3日,已从刑期中扣减)。
(罚金款已当庭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79050元(已上交到六枝特区财政局),予以没收;赌具麻将机两台、麻将四副(暂存于六枝特区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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