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六枝特区新场乡人民政府任命李某某为新场乡熊井村、新寨村大麻窝组、小寨组、中寨组护林员。
2015年2月20日水城县化乐乡化乐村村民肖AA到位于六枝特区新场乡境内新寨村围杆坡其母亲坟处上坟,因其在坟前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经六枝特区林业部门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24亩,造成经济损失927144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42684元,间接经济损失484460元。
发生森林火灾地点围杆坡属于李某某负责管护的新寨村中寨组林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护林员期间,其出于护林成本、到新寨村路途较远等原因,长期不按相关规定履行对新寨村大麻窝组、小寨组、中寨组林区的管护职责,使该片林区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在发生火灾期间,李某某没有按照乡林业站工作安排落实排查、统计其管护片区坟墓,没有在春节期间加大对有坟林区的巡查,没有开展“六六高速”公路沿线野外用火和防火烧山专项整治工作,没有加大对“六六高速”公路沿线的巡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巡山记录本、管护合同、任命通知、新场乡护林员防火责任书、新场乡护林员防火责任书、工资发放清册、护林员管理办法、考核表、诊所就诊记录表,证人朱AA、吴AA、严AA、马A、杨AA、李某某、吴BB、王AA、熊AA、王BB、杨BB、江AA、陈AA、马AA、李BB、彭AA、马CC、胡AA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火灾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其担任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对林区的巡山护林职责,致使其所管护林区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管护,因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2714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陈云光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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