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2014年7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释放。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仲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3日,李A、马CC、李AA、张AA、马DD、袁AA等人在马CC家喝酒聊天时,马CC提到马EE家狗咬伤其侄儿马FF的事情,李A因此去马EE家,李A、马CC向马EE索要马FF的治疗费用,双方发生争吵,李AA、张AA进入马EE家,被告人马某某(马EE的哥哥)进入马EE家,马某某用凳子打伤张AA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张AA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张AA的伤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打架时自己不在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李A、马CC、李AA、张AA、马DD、袁AA等人在马CC家喝酒聊天时,马CC提到马EE家狗咬伤其侄儿马FF的事情。23时许,李A因此去马EE家,李A、马CC向马EE索要马FF的治疗费用,双方发生争吵,李AA、张AA随后进入马EE家,被告人马某某(马EE的哥哥)听到争吵后也进入马EE家,马某某用凳子打伤张AA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张AA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2014年7月2日,接群众举报在逃人员马某某,在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236号出租房内被抓获。
2、户籍证明、临时羁押收押证明、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黔六)鉴(活体)字【2014】第047号鉴定书:张AA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4、证人马FF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自己被马EE家狗咬伤右手。
5、证人马GG证言:证实马FF被马EE家狗咬伤,李A帮忙进行调解,由马EE家支付马FF狂犬育苗费800元,但是一直都没有给。
6、证人李A证言:2014年2月23日23时许,我和马CC、张AA、李AA在马CC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有人提到马EE家狗咬伤马FF还没有给钱,因是由我调解的,调解结果是马EE支付马FF打(狂犬)育苗费800元。我听说还没有给钱,就去马EE家喊他开门问点事情。马EE开门后,我们就谈狗咬伤人的事情。马CC就进来了。马CC问马EE还不拿钱,马EE说:你家孩子没有管好,不关我家的事。二人就打起来了。我看见马CC用拳头打马EE的头部,马EE就叫妻子彭AA去喊马某某。张AA和李AA来后,马某某也来了,马某某用椅子打了张AA的头部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后来我们就出来了,并将张AA送到医院。
7、证人李AA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时许,李A去问马EE家狗咬人的事情。其到现场时看到马EE和马CC正在打架,张AA的头部是被马某某用椅子打伤的。
8、证人马CC证言:李A、张AA、李AA在我家喝酒,就提到马EE家狗咬伤人的事情,李A就问马EE已付打针的钱没有,我说没有,李A就说去马EE家问一下。李A、张AA、李AA、马CC就去马EE家。到马EE家后,李A问马EE关于马FF被狗咬的医疗费的事情,马EE讲李A多管闲事,马EE就用铁炉上的茶杯砸在李A的脸上,之后马玉敏就跑出去喊马某某,马某某来后就骂我,并用拳头打我,但没有打着,马某某就用拳头打了李A脸部一拳,用椅子打了张AA的眼部一下。张AA被马某某用椅子打跑出来,后被旁边的人拉开,镇医院的车来接我们到郎岱镇医院了。
彭AA的脚是自己摔伤的,打架之前彭AA找过王AA治过脚。
9、证人马DD证言:因马CC的老婆做手术。2014年2月23日17时许,我就去马CC家看他老婆。当晚,李A、李AA、张AA、袁AA也来喝酒。在聊天时 ,谈到马EE家狗咬伤马FF的事情。马EE家经李A协调的打针用的800元也没支付。李A就说他协调的事,他去问一下。他们都走后,我和袁AA先回家了,我从马EE家经过时看到张AA被马某某打睡在地上,我没有劝就走了。彭AA的脚是自己摔伤的,我从来没看到她戴过金耳环、金项链。
10、证人袁AA证言:证实李A、张AA等人到马EE家是因为马EE家狗咬伤马FF的事由李A协调好的,但马EE家没有给马FF打针的钱,李A等人去马EE家问一下情况。
11、证人龙AA证言:2014年2月23日23时许,我从马EE家门口经过,马某某用东西(具体没看清楚)将张AA从马EE家打滚出来,李A也被打滚出来,张AA和李A睡在地上,我后来听说,是用椅子打的。彭AA的脚是她自己摔伤的,我从来没有看到她戴过金耳环和金项链。
12、证人马HH证言:2014年2月23日23时许,我听到马EE家打架的声音,我就起来去看,看到李A在马EE家门口站着,我叫他们不要打了,并用手推着张AA往马EE家新房子方向走,马某某提起一把木椅子冲过来打张AA的头部很多下,张AA就被马某某用椅子打睡在地上。我看到张AA的头部脸部都是血,后来李A他们就把张AA送到医院了。马某某把坏的椅子捡走了,放哪里我不知道。后来我听说李A、张AA他们去马EE家是因为马EE家狗咬伤马FF的事情。彭AA在2014年1月份的一天,从楼上滚下来把脚滚断了。我从来没有看见彭AA戴过金耳环、金项链。
13、证人李BB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日23时许,李BB听到马EE家有马EE、马某某的声音,打架的时候马某某在的,后来到现场看到张AA的头部有血。彭AA的脚是2014年12月的一天自己滚到的,没有看到彭AA戴过金耳环、金项链。
14、证人马KK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其儿子马FF被马EE家狗咬伤右手手臂,其就带马FF去医院打预防针。2014年1月23日晚,李A说他自己和马EE说了。马EE答应赔医药费。但后来马EE一直没有支付医药费。
15、证人岳AA证言:证实其到现场时,马某某在马EE家,但没有看到打架。
16、证人马LL证言:证实其听到马EE家有吵闹的声音,来到现场时听旁人说马EE家发生打架。
17、证人彭AA证言:2014年2月23日23时许,李A在我家门口喊马EE说我有事情找你。马EE没有开门,李A、马CC、李AA、张AA就跑进家里,动手打马EE,李A还动手打伤我的头部。
18、被害人张AA陈述:2014年2月23日22时许,我和李A、李AA去看望六枝特区郎岱镇归宗村马CC的老婆,我们在马CC家吃晚饭。在马CC家聊天时,马CC就对李A说:“你调解马EE家狗咬伤马FF那件事情,马EE还没有付治疗费。”然后,李A和马CC就去马EE家问这件事情。我们在马CC家继续喝酒聊天,李AA担心他们和马EE吵起来,我和李AA就去马EE家。在马EE家时,李A、马CC就和马EE发生打架,我准备过去劝架,被马某某用木椅子打伤头部,被打昏了,躺在地上,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马CC的老婆做手术,李A约我们去马CC家看她,李A是临时决定去马EE家的。马EE是被马CC打伤的。马CC用拳头打了马EE的面部鼻梁骨处。彭AA的脚是自己摔伤的。
19、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自己没有打伤张AA。2014年2月23日打架时自己没有在场,打完架才在现场的。
20、现场勘查记录:现场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归宗村新塘六组马EE家,现场东西非常混乱,有打斗的迹象,未发现有遗留物。拍摄照片三张,绘制现场图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张AA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马某某辩称的不是自己打伤张AA且发生打架时自己不在现场的辩解,因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AA之伤系马某某所致,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廓
审 判 员 杨芬
人民陪审员 叶子
二〇一五年七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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