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A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19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贵10-20905号(套牌)变形拖拉机,由六枝特区新华乡田坝村长冲寨方向往017县道方向行驶,19时许,当行至017县道21km+400m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左侧行人朱AA及王AA的房屋肇事。事故造成朱AA当场死亡,房屋和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AA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AA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7.2万元,于2015年7月23日前付朱CC2.6万元(已履行),余款4.6万元于2016年1月23日前付清。李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车辆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驾驶证)、疾病证明书、协议书、死亡证明、病历、收条及谅解书,证人彭AA、卢AA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黔六)鉴(尸体)字【2015】第8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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