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
辩护人萧云阳,系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刚,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贵州省。
辩护人金家特,系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出生于贵州省。
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贵州省。
辩护人李贵生,系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人因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府右街派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2014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3日在六枝特区拘留所执行)。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上列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与黎某某(另案处理)在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等待安检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致使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五人被公安民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们喝农药是事实,但没有起哄闹事,我没有罪。
辩护人萧云阳、陈建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某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其通过上访并以生命为代价来引起社会的关注,期待问题得到解决,不是犯罪。2、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主观上无起哄闹事之故意;客观方面未实施起哄闹事之行为。从视听资料上看,陈某某等人喝农药后就倒下了,喝农药的行为和起哄闹事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是非常封闭的,不属公共场所。本案的实质是六枝政府、公安局对于长年上访、多次上访的访民进行打击报复,以公权利打压敢于抗争的人。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们喝农药是事实,但没有起哄闹事,我没有罪。
辩护人金家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四被告人到安置点没有起哄,更没有闹事,围观乃人之本性。公安民警对喝农药的张某某等人施救系其义务,不能说喝农药的行为扰乱了公安民警的正常工作秩序。安置点不是公共场所,何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喝农药的行为已经有了法律上的定性,法院判决确认了六枝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治安案件怎么上升为刑事案件?一个行为不能作出两种处罚。张某某进京上访喝农药已是悲剧,作为政府应对其进行救治、疏导,而不是将其强行带回六枝处罚、打击。希望法庭公正作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判决。
被告人夏某某辩称,我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通过上访寻求解决,我没有罪。
被告人肖某某辩称,我的孩子死了,相关部门没有给我解决好,我去北京只想讨个公道,不知道是冤还是罪。
辩护人李贵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肖某某是合法上访反映其诉求,而不是公诉机关认为的起哄闹事。公安机关已经对肖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六枝法院判决确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在没有新的事实出现的情况下,又转为刑事案件进行打击,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本案事发地在北京,如果行为准备地在六枝,也应该是由北京公安机关立案后再移交给六枝公安机关。北京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立案,没有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罚。管辖违法,因此收集的所有证据都不合法。批捕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肖某某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与黎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各自的诉求,相互邀约到北京上访。并商定带着农药去北京,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在北京喝农药,造成影响,引起国家和媒体重视,给政府施加压力。2014年7月1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与黎某某(另案处理)在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等待安检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致使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民警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五人被公安民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瓶子5个、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说明书、照片、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取了物证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瓶子5个,拍摄了照片,并对物证照片制作情况进行了说明。
2、接受证据清单:证明5个“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瓶由府右街派出所提交,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人员保管,后移交给六枝特区公安局办案人。
3、辨认笔录: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辨认出在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安检站服食的农药为液态“高效氯氰菊酯”(100毫升装);车某某辨认出陈某某、肖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到其店铺购买了5瓶“高效氯氰菊酯”农药。
4、指认笔录:陈某某、肖某某对购买农药的店铺进行了指认。
5、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2014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5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11时50分许,府右街派出所巡逻车将该5人送至派出所安检站进一步审查,在等待安检时,5人各自从身上掏出一瓶“高效氯氰菊酯”农药喝下,后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通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随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又通知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于当日指派工作组赶到北京,17日下午在307医院给5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将5人接回六枝,于19日凌晨到达六枝。然后将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4人送往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因黎某某在北京已治疗完毕,所以未进行后续治疗),等4人后续治疗完毕后,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员于2014年7月23日将张某某、夏某某二人传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询问室进行询问,将陈某某传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询问室进行讯问,将肖某某传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执法办案区询问室进行询问。
经对其4人询问后,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六枝特区公安局对该4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2014年7月24日凌晨对4人执行行政拘留。经侦查,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5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4年7月26日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侦查,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于2014年8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因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于2014年8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现在逃。
6、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6日中午12时40分许,联络处接到贵州省驻京办通知:六枝特区几名上访人员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检查的过程中服食农药,已送至医院抢救。联络处立即与府右街派出所取得联系,得知六枝特区6名(2男4女,其中有一名女上访人员背着一个孩子)上访人员在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时被该所民警查获,其中5人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等待安检时服食农药,已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分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随后,六盘水驻京联络处立即组织人员分四个小组赶赴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和三家医院开展工作,经向府右街派出所民警了解,该6人于2014年7月16日11时许在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时被查获,送到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后,在等待安检的过程中,其中5人将各自随身携带的农药拿出来服食,后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送到医院抢救,另一名未服食农药的女子叫黎某某,其正在安检站照顾其妹妹黎某某的孩子。16时许,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在安检站将黎某某与黎某某的孩子移交我方工作人员进行稳控,同时移交给我方工作人员的还有5个100毫升装的液态“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瓶,其中有4瓶是空瓶,有1瓶带红色瓶盖,内有约一半液体,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告诉我方工作人员这5个农药瓶子就是陈某某、张某某等5人在安检站所服食农药的瓶子。17时许,三个赶赴医院的工作组在三家医院等待抢救结束后,在医生建议下将5名服食农药的上访人员集中转院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三O七医院进行治疗。在三O七医院里,我方工作人员将5个农药瓶交给随后赶到的六枝警方。
7、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两份)、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8、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5日,陈某某到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张某某曾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于2013年1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9、通话清单: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及黎某某相互邀约的事实。
10、成都铁路局六枝车站出具的购票信息:证明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购买火车票的相关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扣押了肖某某的记录本1本(记录有购买农药等物品的费用情况)、火车票1张(六枝-北京西)。
12、北京协和医院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出院记录、相关票据:证明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服食农药后在北京救治情况。
13、遗书及来源说明:证明陈某某、张某某在服食农药前曾写下遗书。
14、府右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2014年7月22日出具。应辩护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2014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肖某某等六名(二男四女)上访人员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时被我所民警查获,11时50分许我所巡逻车将该六人及其他上访人员送至我所西绒线胡同37号安检站进一步审查。在等待安检时,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突然从身上各掏出一瓶不明液体(100毫升装的“高效氯氰菊酯”)喝下,被我所民警及时制止并将肖某某等五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与该批人同行的另一名未喝不明液体的非正常上访人员为黎某某。该批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所安检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当日我所将该批非正常上访人员移交六盘水市驻京工作组。
15、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2014年7月26日出具):2014年7月16日11时50分许,6名(2男4女)贵州省六盘水市上访人员在我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等待安检时,其中5人(2男3女)从身上各掏出一瓶不明液体(100毫升装“高效氯氰菊酯”)服用,被我所民警及时制止,后由999救护车分别送往北大医院、武警二院、西协和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该批喝药人员为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我所西绒线治安处理点是负责对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的上访人员的临时安置场所。当日该批人在我所西绒线治安处理点喝农药后导致我所民警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对我所西绒线处理点院内秩序造成影响(现场视频光盘复制件已移交六枝特区公安局,原件存放于我所)。后我所经与贵州省驻京工作组联系,当日将该批人移交属地进一步处理。
1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证明陈某某的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办理了相关的许可证,其中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03年1月-2008年1月。
17、本院(2010)黔六特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经营的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的房屋及场地系给六枝特区煤炭工业公司租用,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六枝特区煤炭工业公司租金1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让出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给六枝特区煤炭工业公司。陈某某不服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及相关行政诉讼卷宗材料:证明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诉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行政许可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月9日作出编号为《气瓶充装许可证》TS4252075-2012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不服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裁定: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的诉讼请求。
19、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行终字第6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行初字第1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相关行政诉讼卷宗材料:证明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与被告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第三人贵州省六枝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行政许可行政赔偿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的诉讼请求。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不服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裁定: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行初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的诉讼请求。
20、六枝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证明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因未按规定办理2008年度年检,已被六枝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1、落别乡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信访问题的答复、六枝特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授权委托书、六枝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六枝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枝特区信访局落别乡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证明陈某某长期上访,要求补偿六枝特区昌荣乙炔厂搬迁费87万余元和3年来的停产损失费108万元及施工放炮损害赔偿3.6万元。相关部门对陈某某的诉求进行了答复。
22、张某某信访事项、张某某的申诉书、临时用地审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张某某违法占地的照片、大用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地的通知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大用镇人民政府公告照片、六枝特区大用国土资源所的证明、六枝特区大用国土资源所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大用镇人民政府关于张某某反映政府要求其搬迁砖厂采取停电措施造成变压器被盗、停产造成损失请求补偿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及回复、大用农业园区违章建筑拆除方案、涂华、张祥福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申请将其位于六枝特区大用镇大用村干坝子(小地名)的承包地作为办砖厂的临时用地,大用镇大用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0日签署了“同意申报临时用地”的意见,六枝特区大用国土资源所、六枝特区大用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8日签署了“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张某某在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办砖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张某某为此不服上访,相关部门对张某某的诉求进行了答复。
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材料(立案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询问黄某甲、胡登文的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大用镇大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调查报告、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黄某甲的听证申请、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违法用地听证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送达回证等)、黄某甲、夏某某夫妇信访事项的相关材料(夏某某信访事项、关于大用村黄某甲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关于对黄某甲反映让相关部门收回强行拆除房屋的决定并办理相关住房手续等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及回复、关于夏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置情况报告、六枝特区大用国土资源所的证明)、黄某国(黄某甲之父)危房改造的相关材料(危房改造申请及承诺书、户型证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包保责任书、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贵州省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户籍证明信、危房改造工程分户验收表、会议记录、大用镇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报):证明黄某甲户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大用镇大用村集体土地137.6平方米耕地修建住宅,被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以六国土资行罚(201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黄某甲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2014年4月4日,六枝特区有关部门对夏某某、黄某甲户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夏某某、黄某甲为此上访,其诉求为让相关部门收回强行拆除房屋的决定并办理相关住房手续等问题,相关部门对夏某某、黄某甲的诉求进行了答复。
24、(2014)年度黔六特执字第306号案件执行卷宗材料:证明原告郭某某、肖某某诉被告陈某平、陈某琴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以(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由被告陈某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肖某某赔偿款7.112584万元。二、驳回原告郭某某、肖某某对被告陈某平的诉讼请求。后被告陈某琴不服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某、肖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预立案执行后,做了大量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琴于2013年12月3日达成了每年由陈某琴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琴如期交纳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领取了该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肖某某反悔,要求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作了大量的执行工作,但因被执行人陈某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直至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到北京上访时,仍未执行到位。后陈某木(被执行人陈某琴之父)和赵某(被执行人陈某琴之夫)为陈某琴交纳了执行款70000元,本院司法救助7005.2元,本案得以执结。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已于2014年7月31日领取执行款77005.52元。
25、证人黎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12日左右,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她带着孩子到北京上访。因我长时间没有见过黎某某的小孩,我就从石家庄赶到北京去见黎某某他们。我在北京见到了黎某某等5人。刚开始的前两天,他们每天8点以前就出去了,我留在住处照顾孩子。7月16日早上7点多钟,他们5人都说没有钱了,又找不到地方交材料,只有去闯中南海,闯得进去就闯,闯不进去的话会有政府把他们送回六枝。我们中午11点左右到中南海后,被执勤的警察拦住了。警察叫我们在他执勤的地方等着车来接。过了一会,有一辆大客车开来,警察就叫我们上车了,车上坐满了人,都是全国各地到北京上访的人,到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准备让我们过安检,安检站里到处都是人,说什么地方口音的都有,估计有三四百人。在等待安检的时候,他们5人就拿出农药来喝,后来警察就把他们送上救护车去抢救了。黎某某喝了一口农药后被我打了一下,之后被警察抢走了,我不清楚其他4人喝了多少。
2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又叫西绒线治安处置点,是专门负责全国各地来中南海和天安门进行非正常上访人员而设置的临时安置检查场所。2014年7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们接到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里执勤民警的通知,在安检站里有几个非正常上访人员喝农药,我们立即赶去对面的安检站,进安检站后,我看见有5人(两男三女)躺在地上,现场十分混乱,所有的警察都在对他们进行施救以及维持现场秩序,里面有很多上访人员站在棚子里大喊大叫。我们赶紧将躺在地上的一男一女先抬出安检站上了我们的999急救车,我看到安检站门口的街面上站了很多人,都在围观安检站发生的事,也是闹哄哄的一片,造成安检站门口这条街交通严重堵塞,还是派出所民警将交通疏通以后,我们的999急救车才得以通行,将那几个喝农药的人送去医院进行抢救。听派出所民警说,这几个喝农药的人都是贵州的。
27、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我记得7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我听见我打工的小吃店外面闹哄哄的,我们店里的客人都跑出去看,我也跟着出去看。我看见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门口停着一辆999救护车,救护车周围全是人,都是全国各地来这里接访的政府工作人员和过路群众,有一二百人,听他们说有上访人员在安检站喝农药了,这些围观的人把胡同的马路都堵塞了,警察疏导之后,999的救护车才把喝农药的人送走。
2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记得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我在店里忙着,听到有救护车开到府右街派出所门口,在我们店里吃东西的几个接访人员就跑了出去,我也跟着出去看热闹。外面有二百人左右,有的围着救护车看,有的站在公路上看,当时车辆都无法通行。不一会,就从府右街派出所抬出几个人上了救护车。派出所的民警将交通疏通后,救护车就开走了。后来听几个接访的人在店里议论,喝农药的那几人是贵州的。
2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4年7月16日中午不到12点的时候,我在西长安街派出所户政大厅里听到外面闹哄哄的,就出去看。我看到999急救车停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门口,在急救车周围和街面上站了几百人,都是全国各地来接访的工作人员和围观群众,我听说是上访人员喝了农药。当时街面上闹哄哄的,场面很混乱,造成安检站门口这条街交通严重堵塞,派出所的民警正在街上疏导交通。之后我就看见999急救车将喝农药的上访人员接走了。
30、关于黄某乙的笔录未签字的情况说明:2014年11月6日12时左右,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方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办理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需找该所保安黄某乙调查取证,经西长安街派出所的凌副所长和刘副所长先后对证人黄某乙做工作后,黄某乙答应将2014年7月16日当天所看到的情况配合我们作笔录,当我们制作完笔录后要求黄某乙签字时,黄某乙却拒绝签字,也不告知我们他的身份证号码。西长安街派出所的凌副所长和刘副所长也给黄某乙做工作,他就是不签,并说:我跟你说都不错了,还要我签字,如果人死了,那我不得负责呀。
31、证人车某某的证言:我在平寨农贸市场开了一个小店铺,店名叫六枝特区种子公司良种销售点。记得2014年7月4日,一男一女(男的50多岁,头发有点少,微胖,身高1.7米左右;女的30多岁,身高1.5米左右)到我店里买了5瓶100毫升装的“高效氯氰菊酯”农药。那个女的在我拿“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给他们看的时候对我说,要药量轻的专门打青虫的农药。
3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4年7月6日凌晨,我开面包车送我妻子夏某某、老陈(陈某某)、还有两个女的到六枝火车站上火车。
33、同案人黎某某供述:因六枝法院未将我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执行到位,所以我才去北京上访。我们这次去北京上访的人有我、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7月5号中午买的票,后每人又拿了50元钱给陈某某和肖某某去买农药和食品。我们商量,到北京后,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集体喝农药,引起上面的重视。我们去中南海上访时,被警察带到一个派出所。到了派出所要过安检,我们认为带着农药过不了安检,就把农药喝了。看到我前面的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拿出农药来喝,我和肖某某也跟着喝。我刚喝了一口,就被我姐和一个警察将我的农药打掉了。我们喝农药的地方人特别多,有三百多人,都是全国各地来上访的人。我们喝农药后,那些上访的人都喊叫起来,有的喊救命,有的喊救人,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3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和张某某、黎某某、肖某某相约去北京上访并带着农药去北京,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在北京喝农药,造成影响,引起国家和媒体重视,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给我们解决问题。夏某某是张某某联系的。我们于2014年7月4日中午在六枝火车站买火车票,火车票由我统一购买,买完后我提议统一买东西,大家主动拿了50元钱给我,由我统一购买食物和农药。我和肖某某就去平寨农贸市场前面的批发店买食物,又到平寨二街一家卖种子的店铺买了5瓶农药,买完食物和农药后,我和肖某某一起将食物和农药放在肖某某家。2014年7月5日凌晨,夏某某的老公开车将我们送到火车站,我们便将农药带上了火车,张某某是从贵阳上车和我们汇合的。上火车后,我们将农药放在我们的座位底下。到北京后,由夏某某将农药装在自己的包内带出站。我们到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国家信访总局等地方上访,但没有单位接收我们的材料。在北京期间,我和张某某、夏某某去天安门踩过点,发现天安门的安保太严,无法把农药带进去,我和张某某又商量将喝农药的地方临时改成中南海。夏某某将我和张某某的意见讲给黎某某和肖某某听,黎某某和肖某某也没有意见。7月16日早上,我们5人带上农药到中南海,发现中南海的人流量太小,我觉得在那里喝农药不足以造成重大影响,张某某就提议说干脆去送访民的大巴车上喝,我说在大巴车上喝没有人管,夏某某就提议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那里喝,我们大家都同意了。我们在中南海被警察安排上了专门接送访民的大巴车,到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后,我们在排队过安检的过程中就将农药喝下,后被北京警方送医院治疗。
3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6月底,我听说陈某某去北京上访过,就打电话告诉他如果再去北京上访的话喊我一声,我和他一起去。几天后,陈某某来我家砖厂找我,给我说他的事情没有解决,他准备去北京上访。我就给夏某某打电话,叫她来我家商量去北京的事情。在商量过程中,陈某某说他以前去北京上访的时候,看见其他地方的访民在北京喝农药后,政府就给他们解决事情了,还说这次去北京,我们也要带农药去喝。陈某某说到北京后,我们先找相关部门交材料,如果有地方接收我们的材料,给我们解决问题,就把农药丢了,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去天安门喝农药,造成影响,引起国家、媒体和社会的重视,好让政府给我们解决问题。我和夏某某都同意他的提议。陈某某又告诉我和夏某某,他这边还有两个人,7月4日中午去六枝火车站买票,到时候大家在火车站见面。7月4日中午,我和夏某某、陈某某、肖某某、黎某某在六枝火车站碰头,我们每人拿了300元钱和各自的身份证给陈某某,由他统一去买火车票,买的是7月5日凌晨3点过的火车。买完车票后,我们五人又商量每人拿50元钱给陈某某,由陈某某统一去买路上吃的东西,我还给陈某某说让他帮我一起把农药买了。到北京后的那几天,我们到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国家信访总局未接收我们的材料,他们说要有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才行;司法部有个律师给我们说,要先交钱才帮我们拿材料去找地方政府解决,我们没有钱就没有交给他。我们能找的地方都找过了,但问题未得到解决。陈某某说只有喝农药了,我、夏某某、黎某某、肖某某都同意。陈某某带着我和夏某某去天安门踩点,发现天安门的安保太严,无法把农药带进去。陈某某说天安门去不了就去中南海喝。回住处后,夏某某将我们把喝农药的地方改成中南海的意见讲给黎某某和肖某某听,黎某某和肖某某都同意。黎某某是带着小孩一起去北京的,她打电话喊她姐来北京帮她照顾小孩,她姐没有参与我们的事情。7月16日一大早,我们各自拿了一瓶农药装在身上,就和黎某某的姐姐一起去中南海。到中南海后,陈某某说中南海的人流量太小,造不成什么影响。我问陈某某是在接送访民的大巴车上喝还是在其他地方喝。陈某某说在大巴车上喝没人管,见机行事。后来警察拦住我们几个,问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说是来上访的,警察就喊我们在那里坐着不要乱走,等接送访民的大巴车来接我们。过了一会,大巴车来了,警察就喊我们上车,车上坐满了人,都是全国各地的访民。大巴车把我们送到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我看见安检站的人非常多,有些警察在安检站维持秩序安排大家过安检。在等待安检的时候,我看见夏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三人拿出农药来喝,我也跟着将农药喝了。我喝完农药后听见周围的人大吵大闹的,大喊喝农药了。我昏倒在地上后,模模糊糊地看见警察来拍我的背,之后我就昏迷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
36、被告人夏某某供述:我和陈某某、张某某商量一起去北京上访。买火车票的时候,我才知道肖某某和黎某某也是和我们一起去上访的。买火车票时,我带了一瓶过期的农药在身上(我没有给其他人讲,他们不知道我带有农药),我给他们几个说:这次去北京,如果我的诉求得不到解决,我就要在那里喝农药。他们几个一致同意买农药去北京喝。我们每人拿了300元交给陈某某,由陈某某统一去买火车票。后我们又拿钱给陈某某,由他和肖某某去买吃的东西及农药。我们到北京后,先是到相关部门上访,但没有哪个部门接收我们的上访材料,答复都是先去地方政府反映,得到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后再逐级上访。我们就觉得事情解决不了,于是我和张某某、陈某某三人就去天安门踩点,我们发现天安门安保太严,不容易将农药带进去,我们又打算去中南海喝农药。我把我们的打算告诉了黎某某和肖某某。7月16日早上,我和陈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黎某某、黎某某、黎某某的小孩来到中南海,发现中南海人流量太小,在那里喝农药也没什么效果。后来我们被执勤警察拦住,警察知道我们是访民后,就叫我们坐着等车来接去过安检,送去马家楼。在车上我对他们说,到安检站后我走在前面,如果发现过不了安检,我就打开包拿农药喝,他们在后面看见我打开包后,就自己拿农药喝。我们是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那里喝的农药,目的是引起上面的重视和媒体的关注,给政府施压。因为那个地方每天都有很多访民聚集,当天聚集在那里的访民就有几百人。另外一个原因是那个地方人多,又有派出所在那里,喝了农药会得到及时抢救。没有哪个会真正想死,要死也不会到北京去死。我们喝农药时,人群骚动,有人大喊“救命”,随后有警察来抢救,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37、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14年6月底的一天,我去六枝法院找执行局的领导反映情况时认识了黎某某。黎某某得知法院执行局对我的判决执行不到位,就给我说她准备去北京上访,问我去不去。我说我没有去过北京,不知道怎么访,如果她去的话,我就和她一起去,但是要一个星期后等儿子考完试才能去。黎某某告诉我说他们这次去北京,准备做“憨包事”,即带着农药去,如果事情解决了,就在北京把农药丢了,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就在天安门把农药喝了,造成影响,好让政府重视,解决上访的问题。我对黎某某说:带农药去北京喝这件事情是开不得玩笑的,你考虑后果没有,万一死了怎么办?黎某某说:北京那边是不可能让你死在那里的。经与陈哥(指陈某某)联系后,他们决定等我一起去。到北京后我没有和他们商量过,我不清楚他们私底下是怎么商量的。我们5人都喝了农药,我只记得我喝了一口后就倒在地上,听见周围的人大吵大闹的,过一会我就昏迷了。我没有想过真的喝农药自杀,如果我想死的话,也不可能和陈某某他们几个在一起死。我去北京喝农药完全是因为黎某某告诉我说引起政府重视,解决我们上访诉求。我们喝的农药是大家拿钱由我和陈哥去平寨农贸市场买的。
38、现场及周边环境示意图: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对陈某某等人喝农药的现场及周边环境绘制了示意图。
39、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服食农药的现场(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拍摄了照片。
40、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送检的100毫升装的液态“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瓶(带红色瓶盖)残留液体中检出马拉硫磷、氯氰菊酯、毒死蜱成分;送检的4个100毫升装的液态“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瓶残留液体中检出马拉硫磷、氯氰菊酯、毒死蜱成分。
41、视听资料光碟一张:证明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喝下农药后倒在地上等情况。
42、调取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向府右街派出所调取了府右街派出所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陈某某等人服食农药后的现场情况,将视频复制件制作成光碟,并对制作情况进行了说明。
43、陈某某等人对视听资料的辨认笔录: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将府右街派出所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陈某某等人服食农药后的现场情况播放给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黎某某观看后,六人均辨认出视频中的地点就是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黎某某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喝下农药后倒在地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金家特出示了(2014)黔六特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张某某不服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判决:一、维持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六公治行罚决字[2014]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拟证明该事件定性为治安案件,法院也判决六枝特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上升为刑事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该行政判决书仅证明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及的喝农药是事实,但未起哄闹事,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因四被告人等人到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喝农药,制造事端,造成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内外秩序严重混乱,这就是一种起哄闹事,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是非常封闭的,不属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因府右街派出所西绒线治安处置点是负责全国各地到中南海和天安门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人员而设置的临时安置检查场所,多人聚集,除经过安检进入上访人员待分流区域设有围栏外,其余区域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萧云阳、陈建刚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其通过上访并以生命为代价来引起社会关注,期待问题得到解决,不是犯罪的辩护意见,诚然,上访无罪,但上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访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必受法律惩处。至于以生命为代价一说,夸大了表象,忽视了实质,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并非想自杀,陈某某等人之所以选择在府右街派出所安检站喝农药,因为该地人员聚集且有警察,喝农药后既会得到及时救治,又能达到制造影响,引起国家和媒体重视,给政府施压之目的;对于辩护人金家特、李贵生提出的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且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没有新的事实出现的情况下,又转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的辩护意见,因“一事不二罚”一般仅限于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属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二者可以并行不悖,恰恰相反,法律禁止以罚代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李贵生提出的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管辖违法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四被告人居住地皆为六枝特区,六枝特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管辖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被告人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以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振海
审判员 杨 芬
审判员 罗 廓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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