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家难,小名王晚。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难犯放火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家难到上弄腊寨子对面坡“册山公路”坎上烧甘蔗渣,走到“毛写速”(地名,布依话叫“江盼”)自己家甘蔗地坎下小路口时,因小路荒草多,其为了干活走路方便,便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其看到火烧到自家甘蔗地后就放任不管,继续又沿着“册山公路”往下到朗平坡(地名,布依话叫“岸炮”)其弟王某某家甘蔗地点火烧甘蔗渣,因火大无法扑灭引发森林火灾。经望谟县公安局聘请望谟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勾绘计算,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41.7亩,造成经济损失9278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王家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家难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家难到上弄腊寨子对面坡“册山公路”坎上烧甘蔗渣,走到“江盼”自己家甘蔗地坎下小路口时,因小路荒草多,其为了干活走路方便,便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其看到火烧到自家甘蔗地后就放任不管,继续又沿着“册山公路”往下到“岸炮”其弟王某某家甘蔗地点火烧甘蔗渣,火燃后其放任不管就走了。之后烧着甘蔗的火借助风力迅速蔓延烧至山林,酿成森林火灾。经望谟县公安局聘请望谟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勾绘计算,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41.7亩,造成经济损失9278元。事后,被告人王家难已赔偿被害人廖某某900元,取得廖某某的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王家难生于1964年4月4日。
2、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7月13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王家难家中将其抓获。
3、廖某某出具的说明:载明王家难已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900元,取得廖某某的原谅。
二、证人证言
1、罗某某证言:2014年2月3日那天我老公罗某回家经过望谟祥乐水库时看见弄腊村公路坎上火烟大,火已经烧过我家板栗树,火正往山顶烧,因他到家天已经黑了,他就没有到现场,第二天他到现场去看,我家的板栗树、廖某某家杉树、王某家板栗树都被烧了。廖某跟我老公说,火是王晚(王家难)烧甘蔗引起的,我老公将这事跟我讲了后,我就去找王晚(王家难),他承认火是他烧甘蔗引起的。
2、廖某证言:2014年2月3日,我们村发生山火,听寨上的人说是王家难搞火烧山的,因我没有到现场看,所以不知道是否有林木被烧。
3、王谋甲证言:2014年2月3日上午我吃过早饭后就到寨子对面的朗平坡放牛,后来我看到本寨的王家难一个人来到朗平坡甘蔗地里面点火烧甘蔗渣,火烧大后他就走了,他顺着廖某甲家背后的甘蔗地公路往下走,廖某甲在她家楼顶上看到后就喊王家难,你点火烧坡,烧着别家东西怎么办,你还不赶紧去喊寨上的人来帮忙灭火,王家难没有说话,也不理睬她,王家难又走到毛写速他家甘蔗地点火烧甘蔗渣烧,点燃火后他就回家了,后来两把火蔓延开后就烧到王某已、廖某某等几户的甘蔗、板栗、杉树等,我家的李子树也被烧了。
4、王某丙证言:2014年2月3日,王家难到我们寨子对面坡烧甘蔗渣引起火灾,我是2014年2月4日回家听廖某某说的。
5、罗某甲证言:2014年2月的一天,我从望谟县城回来看见“岸炮”山上有山火,我就赶到现场帮忙打火。听群众议论火是王家难搞烧的。
6、廖某丙证言:2014年的一天下午3-4点钟,我在寨上看见地名叫“江盼”那里冒烟,发生山火,当时不知道是谁搞烧山的,晚上的时候听群众说是王家难搞烧山的。
7、黄某某证言:2014年2月3日下午, 我在家发现我家背后坡起火冒烟烧坡了,我就走到我家后院的院坝上去看,正好看见王家难一个人在背后坡他家甘蔗地面烧甘蔗渣,火燃大以后都烧坡了,王家难也不管,他就从他家甘蔗地下到路上,然后顺公路往“岸炮”方向走,他刚到“岸炮”不久,我又看到“岸炮”起火冒烟了,当时我在家看不清那边的情况,不知道是谁搞烧坡的,后来听说“岸炮”的火也是王家难搞的,我没有见王家难到现场参加灭火。
三、被害人陈述
1、王某已陈述:2014年2月3日10时许,我在家听到有人喊对面朗平山火烧坡了,我出门就看见朗平山上冒烟,因我家在那里种有板栗树,我就往朗平山方向跑去,在去的路上遇到叔娘(小名叫小孩),她跟我说是王家难放火烧甘蔗渣烧的,王家难放有两把火,一把位于朗平,一把位于岸炮,王家难点火后就不管了,任火随意燃烧,点完火他就回家了,我一路跑到朗平都没有遇见王家难,我到朗平山时,我家的板栗树已经被烧毁了,我跑到岸炮,岸炮的板栗树也被烧了,随后村组干部组织群众帮忙灭火,大家都在灭火,王家难也没有去帮忙灭火,事后我问他,他也承认是他放的。
2、廖某某陈述:2014年2月3日,我外出办事不在家,第二天早上9点的时候,王某来我家跟我说:“昨天12点左右,王家难到弄腊村公路坎上烧他家的甘蔗渣搞火烧着我家板栗树了,你家的杉树、甘蔗也被烧了,我们去找他过的,他承认火是他搞的”。今天我到王家难家,他妈也承认火是王家难烧的。
3、罗某陈述:2014年2月3日下午5点30分许,我回家途经望谟县祥乐水库时,看见弄腊村公路坎上烟子好大,火已经烧过我家板栗树了,正往山顶那面烧去。第二天遇见廖某,他对我说火是王家难烧甘蔗地搞烧的。我回到家又告诉我老婆罗某某,她就到王家难家找王家难,王家难也承认是他烧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王家难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我到上弄腊寨子对面坡册山公路坎上的甘蔗地烧甘蔗渣,当我走到我家甘蔗地下面的小毛路岔口时,我感觉小路上的杂草较多,不好走路,我就拿出我随身携带的汽体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是想烧了好走路,当时火燃大了,我看见烧到我家甘蔗土里面去了,我就没有管了,我就返回大路骑车往下到岸炮我弟家甘蔗地里面点火烧甘蔗渣。第一把火我打的,但打不熄,我就不管了,在岸炮点火后我就没有再管了,也没有去灭火。当天有很多人来帮忙灭火,我也随后去看火,但没有参加打火。
五、鉴定意见:
森林火灾损失计算说明:载明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43.7亩,其中有林地受害面积41.7亩,经济损失9278元。该鉴定意见已送达被告人王家难、被害人罗某,均表示无异议。
六、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弄腊村朗平坡,即册山公路坎上,中心现场位于王家难家甘蔗地的东面。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经王家难对现场进行辨认,第一起火点位于册山公路坎上甘蔗公路里坎边的一小毛路口;第二起火点位于王瑞家包谷地三棵电杆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难因生产用火,点燃火后放任不管,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难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家难放火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鉴于被告人王家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家难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安庆
审判员 罗恩会
审判员 谭芙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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