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阿楼,又名卜怀。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贵,望谟县打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周福芬,又名乜恨。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生份,又名乜逢。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7日被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岑乜松,又名丫小双。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帮亚,又名建雄。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国辉,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桂香,又名丫小霞。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启飞,又名乜罗燕。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黄生份、岑乜松、罗帮亚、黄桂香、梁启飞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禹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阿楼及其辩护人王文贵,被告人周福芬、黄生份、岑乜松、罗帮亚及其辩护人韦国辉,被告人黄桂香、梁启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黄阿楼在网上认识浙江省苍南县的陈某某,得知陈某某想收养一女孩。后黄阿楼将购买婴儿的事告诉被告人周福芬,并由周福芬负责联系购买婴儿之事。此后,周福芬便以自己亲戚没有女孩为由,通过黄生份、岑乜松、黄桂香在贞丰县、册亨县各联系得1名女婴儿。2014年4月19日陈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同唐某某(系陈某某丈夫的妹妹)到贞丰县城,后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黄阿楼,并将购买婴儿款24000元交给黄阿楼。次日,黄阿楼联系周福芬后,周福芬又联系黄生份,黄生份又邀约罗邦亚、梁启飞到贞丰县鲁容乡许朝组的黄某某、罗某夫妇家要得其刚出生的二女儿交给张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买得女婴儿后,于2014年4月21日上午交由前来接应的陈某某、唐某带回浙江,在陈某某、唐某将女婴带回浙江抚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解救的女婴于2014年4月22日交由望谟县民政局福利院照看。事后,除女婴父亲黄某某得赃款9300元外;其余赃款14700元由被告人进行分赃。其中黄阿楼分得8000元、周福芬分得5000元、黄生份分得1200元、罗邦亚分得200元、梁启飞分得300元。
2014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及张某某、唐某某等人又通过被告人岑乜松、黄桂香及韦某某(系岑某某的母亲,作不起诉处理)联系,在册亨县岩架镇挂榜村小洛统组的岑某某要得其刚出生的二女儿交给张某某、唐某某。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及张某某、唐某某在将女婴带回贞丰途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解救的女婴于2014年4月22日交由望谟县民政局福利院照看。事后被告人黄阿楼分得赃款8000元、周福芬分得5000元、岑乜松分得赃款5300元、黄桂香分得赃款500元、韦某某分得赃款5200元(其中5000元是给岑某某的营养费)。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黄生份、岑乜松、罗帮亚、黄桂香、梁启飞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黄生份、岑乜松、黄桂香、梁启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罗帮亚在庭审中提出其用摩托车送黄生份到喜槽,只是得些油钱,其根本没有参与拐卖儿童,请求公正判决。
黄阿楼的辩护人以被拐卖女婴的父母是完全自愿,被告人没给被拐女婴造成伤害,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为意见进行辩护。
罗帮亚的辩护人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罗帮亚参与拐卖儿童,其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要件,接送行为和验钱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黄阿楼在网上认识浙江省苍南县的陈某某,得知陈某某想收养(即:买)一女孩。后黄阿楼将购买婴儿的事告诉被告人周福芬,并由周福芬负责联系购买婴儿之事。此后,周福芬便以自己亲戚没有女孩为由,通过黄生份联系到贞丰县鲁容乡许朝组的黄某某、罗某夫妇要将其刚出生的女婴送给别人收养。同时,周福芬又通过岑乜松、黄桂香联系到册亨县岩架镇挂榜村小洛统组的岑某某要将其刚出生的女婴送给别人收养。
2014年4月19日陈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同唐某某(系陈某某丈夫的妹妹)到贞丰县城,后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黄阿楼,并将购买婴儿款24000元交给黄阿楼。同年4月20日,黄阿楼联系周福芬后,周福芬又联系黄生份,黄生份又邀约罗邦亚、梁启飞到贞丰县鲁容乡许朝组的黄某某、罗某夫妇家要得其刚出生的二女儿交给张某某、唐某某。黄阿楼将11000元交给黄生份,由黄生份付给女婴家属,张某某、唐某某买得女婴后,于2014年4月21日上午交由前来接应的陈某某、唐某带回浙江,在陈某某、唐某将女婴带回浙江抚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解救的女婴于2014年4月22日交由望谟县民政局福利院照看。事后,除女婴父亲黄某某得赃款9300元外,其余赃款14700元由被告人进行分赃。其中黄阿楼分得8000元、周福芬分得5000元、黄生份分得1200元、罗邦亚分得200元、梁启飞分得300元。
2014年4月21日,张某某在贞丰将购买婴儿款24000元交给被告人黄阿楼。当日下午,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带着张某某、唐某某到册亨县后通过被告人岑乜松、黄桂香及韦某某(系岑某某的母亲,作不起诉处理)到册亨县岩架镇挂榜村小洛统组的岑某某家要得岑某某刚出生的二女儿交给张某某、唐某某。被告人黄阿楼将购买婴儿款的11000元交给岑乜松,由岑乜松转交给婴儿家属。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及张某某、唐某某在将女婴带回贞丰途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解救的女婴于2014年4月22日交由望谟县民政局福利院照看。被告人黄阿楼获赃款13000元、岑乜松获赃款5300元、黄桂香获赃款500元、韦某某获赃款5200元(其中5000元是给岑某某的营养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扣押黄阿楼持有的人民币18523元,邮政储蓄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二代身份证1张、浙江临时居住证1本(编号:×××)、机动车行驶证1本(证号:浙GL2G76)、男生挎包1个(黑色、皮质)、手机1部(白色、VIVO牌)、面包车1辆(车牌号:浙GL2G76);已移送;扣押犯罪嫌疑人韦廷香持有的人民币5000元;扣押黄桂香持有的手机1部(黑色,屏幕下方印有BASICOM字样);扣押黄某某持有的人民币9300元(100元面值93张); 扣押岑乜松持有的人民币4000元(100面值40张);扣押罗仁占的人民币5000 元。
2、归案情况:载明2014年4月21日黄阿楼、周福芬在贞丰县连环乡被抓获;岑乜松、韦廷香于2014年5月8日在册亨县被抓获;2014年5月9日黄桂香在册亨县者楼镇被抓获;2014年5月15日梁启飞在贞丰县鲁容乡家中被抓获;2014年5月16日、17日黄生份、罗帮亚到鲁容乡派出所投案。
3、搜查笔录:公安民警于2014年7月1日到对黄生份家进行搜查,未发现黄生份供述的赃款。
4、户籍证明:载明黄阿楼生于1980年8月20日;周福芬生于1960年3月4日;黄生份生于1964年10月5日;岑乜松生于1956年8月27日;罗帮亚生于1994年4月10日;黄桂香生于1946年2月10日;梁启飞生于1980年9月10日。
5、通话清单:周福芬的通话清单5页;梁启飞的通话清单2页,岑乜松的通话清单4页;黄生份通话清单2页;黄桂香通话清单2页。
6、接收证明:载明望谟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于2014年4月22日下午接到望谟县公安局送来被解救拐卖女婴2名(约1个月大)。
7、领条材料:载明黄某某和妻子罗某于2014年6月12日从望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回罗某交给黄生份后被拐卖的本人二女孩一个,该女孩现寄养于望谟县民政局社会福利院。
二、证人证言
1、陈某某证实:我在浙江认识一个名叫黄阿楼的贵州贞丰县人,平时我叫他小黄,他称呼我小陈,我是因为打错电话才认识他的,以前没有见过面。我们经常在电话里聊天,聊到小孩的时候我就问他什么地方有小女孩,我想领养一个,他跟我说贵州农村有些人家生女孩多了就会送人,我就叫他帮我联系,他说可以。前几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记不清楚是他打电话给我还是我打给他了,他在电话里跟我说:有人帮他联系一个小女孩,这家小女孩的父母要将小女孩送人,他还跟我说贵州这边坐车不方便。于是我就叫我姐唐某跟我一起来贵州接这个小女孩,我们是从苍南坐客车到温州,再从温州转客车坐到贵阳,从贵阳转车坐到一个高速公路旁下车,下车后我们坐了一辆面包车到贞丰县城的客车站。然后我就打电话给黄阿楼,他叫我们到车站附近的四海宾馆去,直接找服务员开210房间,当晚23时许,黄阿楼跟我妈(张某某,小名叫秀玲)一起到210房间来找我们,他们将我妈的衣物拿了就去富豪宾馆住宿了。第二天早上,我打电话给唐某某,她就到富豪宾馆一楼接我们,她们住的房间号是502。我们到502房间里就看见我妈和一个10多天的小女孩在房间里。然后我就跟唐某某出去买车票准备回浙江,当时买了下午4点到浙江温州的长途客车,当时是我跟我姐唐某先走,我母亲和唐某某后走。大约下午4点左右,黄阿楼开他的面包车送我和我姐唐某带小女孩到一个地方转坐一辆客运面包,由客运面包车将我们送到等长途客车的地方。我们坐上客运面包车走了一段路程就被公安民警查获了。小女孩是黄阿楼帮我联系的,接的时候是黄阿楼带我妈和唐某某去接的,我听我妈说是我到贞丰县的那天下午4时左右黄阿楼带她们到乡下去接的,地名我们都不知道。这个小孩我准备带回去自己养。我跟小黄说帮我联系到小女孩后我给他红包,但他说不要。他只说拿5000元钱给那小女孩的母亲买些营养品。我没有拿钱给他们,当时我没钱,我妈带了10000元钱过来,给小女孩父母的钱是我妈帮我出的。
2、唐某供述:前几天,我在家没有事做,有一天晚上我弟媳阿珍打电话给问我要不要过去贵州玩耍,她说一个男的做媒,去那边抱一个小孩来养,她想要一个女儿,他还说她一个人坐车、转车不方便,叫我和她一起有个照应。我们两个人花了两天时间从浙江坐大巴到贵阳,当天就转一辆七座的车到贞丰县城,就是前天(2014年4月20日)晚上21点左右到的贞丰。我跟我弟媳阿珍到贵州省贞丰县城,之前跟阿珍联系的那个男的就和我跟阿珍说他跟别人去把小孩抱过来,让我和阿珍到一个宾馆门前等。等了一个多小时,那个男的打电话给阿珍说他已经开过房间而且没有退房,他让房间给我和阿珍住,小孩要第二天才能抱给我们,后来他自己又到隔壁宾馆自己开了一个房间住。到第二天(2014年4月21日)早上8时许,那个男的打电话给阿珍说他们在附近的宾馆,我们就一起过去找他们,我不知道那个宾馆的名字,我只知道是五楼,我们到房间之后看见有一个小孩在床上,除了那个男的,还有一个“阿姨”和一个30多岁的女人,他们就在房间里面说话,我也没有听他们说什么,直到下午16时许,那个男的说时间差不多了,该走了,于是我和阿珍就去提行李,那个30多岁的女人看见我们行李多,就说帮我们抱小女孩下楼,我们一起下楼到一个面包车旁边,那个男的把车门开了,叫我们上这辆面包车,抱小孩的那个女的坐了副驾驶室,她说很热,就把小孩递给我抱,在车上的时候是我抱着那个小孩,那个男的开车把我们带到一个路口把车停下,就跟另一个男驾驶员换了一辆车,我们又一起上了这辆面包车,换车的时候我又把小孩给阿珍抱,我去提行李,阿珍抱着那个小孩就上了车,我们一起赶车回去,一起带到大路边拦车回浙江,他听说浙江的大巴已经过了,就开车去追,才开了没有多远,我们就被你们警察抓了。
3、唐某某供述:上个星期五(2014年4月18日)我和“阿姨”(我只知道她叫秀玲)从浙江温州坐车到贵阳,4月19日到贵阳后我们就直接从贵阳转车到贞丰县城,4月19日下午18时我们到贞丰,我联系后就在贞丰车站找到了小黄,然后小黄就开着面包车带我们去旅馆入住。第二天小黄带着一个老太婆(周福芬)来找到我们叫我和“阿姨”一起去册亨接婴儿, 9点过的时候我们经过册亨县城又接到一个老太婆(黄桂香),我们五个人一起到了一个村庄的农户家里,到农户家门口后在册亨上车的那个老太婆打电话叫农户家把婴儿抱上车,我看见“阿姨”拿了一叠钱都是100元面值的钱给司机小黄,然后我们就一起返回册亨县城了。从册亨出城两个小时左右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拦住了,我和“阿姨”、小黄、贞丰那个老太婆还有婴儿就被你们公安机关带来了。
4、张某供述:我们来贵州是小黄来接我们的,住的宾馆我都不知道。是阿珍叫我来帮抱小孩子,我和阿华头一天先到贵州,阿珍和阿花后一天到的。我带32000元来,阿华没有钱,她和我借的。头一个小孩子是阿珍得了,钱是阿珍叫我付的,阿珍把钱放我这里,阿珍给了我多少钱,我忘记了。总共两个小孩是48000元。阿珍是来到贵州之后给我20000元,她要第一个小孩子,是我帮她付的钱,阿珍还差我4000元。后面这个小孩子,是人家把小孩送来后,我把24000元给小黄,阿华把4000元放我这里,也是我帮她付的,她还欠我20000元。这两个小孩,都是小黄和那个老外婆去找来的,我不知道她们的父母。
5、黄某证言:2014年农历3月份的时候,我儿媳罗某在家生了一个姑娘,我希望能生一个儿子传宗接代,当时家里人就想把这个姑娘拿去给别人养,好让罗某生一个儿子,后来我就外出做活路了,家里人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有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不知道,大约8点左右,罗帮亚就骑摩托车带乜逢到我家,吃饭的时候什么都没有说,吃完饭我就睡觉了,其他的事情我不知道。这件事是第二天才听黄某某讲的。
6、黄某某证言:我叫黄某某,小名叫“家松”。
2014年4月13日,我老婆罗某生了一个姑娘,因为重男轻女,家里人就想拿给别人养。一个星期后我老婆就告诉我,黄生份打电话给她,帮忙找户人家收养我们刚出生的女儿,当时没有提钱的事情,我老婆问我同意不,我就答应了。过了一两天,我小舅子罗帮亚就骑摩托车带黄生份来接人。第二天我老婆说收养小姑娘的那家人拿了10000元给黄生份,那钱拿来给她作营养费。当天早上8点过的时候,黄生份就打电话叫我到她家拿10000元钱,我到黄生份家,她跟我说当天抱娃娃去给人家时共有三个人,叫我拿点辛苦费和油钱,我就从自己的包里拿了700元给她,她具体是怎么分的我不知道,我拿到钱后就把钱存在银行里一直没有用。
8、黄某甲证言: 2014年农历3月的一天,我孙女(罗某)生了一个外孙女,这个外孙女刚生得十多天,乜逢(黄生份)就来我家抱走了。那天晚上我吃饭后到大儿子(黄某)家,看见乜逢(黄生份)和建熊(罗邦亚),约5分钟后韦大芬进去罗某的房间把小娃娃抱出来到外面院坝时跟我说:“你们身体不好,儿子和媳妇养不得这个小娃娃了,拿去给别人养吧,又想要个男孩来传宗接代,可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然后她让我把这个小娃娃抱给乜逢(黄生份),乜逢(黄生份)和建熊就回去了。乜逢(黄生份)说把小娃娃抱给亲戚抚养,但没说是哪一家。乜逢是我二女儿,建熊是小娃的舅舅。
9、韦某证言:今年农历3月14日,我儿媳生了一个姑娘,她跟我说想生个男孩传宗接代。乜逢跟建熊来到我家抱这个小女孩走,她们是骑摩托车来的,跟她们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叫“乜罗燕”的女人。当时“乜罗燕”在村活动室那里等,我就到房间把小孩抱出来,递给我奶(黄某甲),由我奶递给乜逢。乜逢跟我说要把小孩抱去给一个很远的人抚养,然后人家给8000元(她没有说是什么钱),我就说多少钱都无所谓,过后她们就回家了。乜逢把孩子抱走一个星期,我儿子到乜逢家要钱,我儿子说得10000元,拿了700元给乜逢(拿200元给建熊加油,300元给乜罗燕)。我们把小孩抱给乜逢的事有乜逢、建熊、我奶、我儿子媳妇知道,我老公是第二天才知道的。
10、罗某证言:2014年4月13日,我生了一个女儿,因为想要一个男孩,我妈就说把女儿拿给亲戚养,家里人都同意。我姑奶乜逢就打电话问我要养不,不养的话她拿给亲戚养,我就同意了。当天晚上乜逢和我弟罗帮亚就来我家,吃过饭后,我奶奶就把我女儿抱给乜逢,她们就骑车走了。
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得钱,过了三个星期,我丈夫黄某某告诉我乜逢给他钱的,但没有告诉我得多少。
11、黄某已证言:2014年4月16日我生了二女儿后就打电话给我母亲,4月17日早上我母亲就从我老家册亨县者楼镇秧坪组到岩架来看我,母亲看见我生的是个女儿就说:你们家庭困难,你第一个已经是女儿了,再养一个女儿不好养,你大妈(岑乜松)说她有个亲戚没有孩子,想拿去养。我当时想我家庭也困难,我大妈她亲戚拿去养也像我自己养一样,当天晚上我母亲回秧坪的时候,我就让我母亲把我二女儿抱走了。
我母亲把孩子抱走后几天打电话给我说:孩子给岑乜松亲戚拿去了,她给我母亲5200元钱,5000元是给我的,200元是给我母亲的。
12、王某某证言: 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我老婆生下一女儿,我心里不太好受,因为我们农村人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我第一个孩子已经是女儿了,第二个孩子还是女儿,没生男孩会被寨子上的人嘲笑,我就没和我老婆多聊。过了几个小时后,我老婆又打电话来给我讲,说我丈母娘可以让大妈把孩子抱给别人收养,大妈(岑乜松)有个亲戚,结婚多年了一直没有孩子,想把我们刚刚出生的这个小女儿接过去养,要征求一下我的意见。我一时糊涂就答应了。
13、岑某证言:我妹妹2010年嫁给册亨县乐凡乡的王某某,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2014年4月份的一天周末,我从丫他单位下班回秧坪老家休息。我母亲跟我说我妹妹岑某某刚刚生了一个孩子,为她送一些补身体的药去。昨天晚上八点过的时候我老婆打电话给我说我母亲韦被公安机关带来了,我到公安局才知道我母亲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公安局了。办案民警跟我说我妹妹岑某某把她刚出生的女婴卖给别人了。
14、罗某甲证实:我老婆周福芬因为涉嫌拐卖儿童被关押在望谟县看守所,昨天(2014年6月29日)我在家里发现5000元钱,因为我家从来不会有那么多现金,所以我认为这是我老婆拐卖婴儿得的钱,就主动把这5000元拿来交给你们公安机关了。这5000元钱不会是我家的,因为我儿子和女儿很久没在家了,而且我问过他们说没在家里放过钱,所以这5000元钱肯定是我老婆藏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阿楼供述和辩解:四五天之前,我(黄林、小黄)用手机聊微信,然后认识到一个30来岁的浙江女子(她的微信上就叫阿华),我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她的名字,然后我喊她来贞丰玩,她是上前天来到贞丰的。我和四个浙江女人及我们寨上的一个奶在贞丰县和册亨县拐卖得两个女孩子(女婴)。2014年3月份的一天,突然有一个叫小陈的陌生人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贵州的小黄,我说是,我们多次通电话后,小陈问我贵州这边有小娃娃卖不,我说有卖的,我们就谈到贵州拐卖小孩的事,通过买小孩这件事我又认识了阿华。我们在浙江就商量一个小孩小陈她们支付给我24000元钱,我在贵州省买小孩不管我花去多少钱,剩余的全部归我。商量好过后,我就在浙江电话联系贞丰老家的这个奶问她有没有小娃娃卖(我听说贞丰这个奶之前做过卖小娃娃的事情),这个奶说能买到,我就把这事告诉小陈她们,她们就叫我先回贵州买得小孩在联系她们过来要,我是2014年4月7日从浙江回到贵州贞丰的,我回到贞丰后我就找到我们寨上的奶。找到奶后我就跟她说只要她帮我买得一个娃娃我就支付给她5000块钱的好处费。这个奶同意帮我买小孩。刚开始的时候没有找到小孩,后来一天这个奶打电话给我说联系到小孩,人家要卖11000元钱。我同意用11000块钱买小孩。之后我就打电话给的阿华,阿华就带着浙江一个我不认识的老太婆来到贞丰县,到贞丰后和阿华一起来的老太婆就数了24000元现金交给我。后来贞丰的奶又联系到另一个小孩,我又打电话给小陈说又买得另一个小孩,叫小陈来要孩子。小陈就从浙江赶过来。阿华她们到后我们就先去买之前联系好的小孩,前天(查系2014年04月20日晚上)大约8点左右从县城开着我的车先到贞丰这个奶家吃饭,吃饭过程中我趁浙江的人不在就把之前说好支付给贞丰这个奶的5000元好处费拿给她了,我拿5000块钱给贞丰这个奶的时候没有人看见。吃完饭后贞丰的奶就带着我们去卖小孩的地方,车上有浙江的阿华和那个老太婆、我以及贞丰的这个奶一起,路上是贞丰的奶和对方联系 ,我们约好在贞丰县的鲁容乡和白层镇之间的马路上交易。我们到达后,对方也到达了。对方是一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抱着一个小孩。我们大家下车后他们双方看了孩子后双方同意交易。我就数了11000块钱给对方那个男的。抱孩子的女的就把孩子交给了浙江的老太婆。我们就开车回贞丰。我把浙江的阿华和老太婆送到贞丰的富豪酒店并用我的身份证开了酒店5楼的一个房间给浙江的阿华和老太婆住宿,她们就带着买来的小孩去房间住宿。我自己开着我的车去贞丰县的兴丰宾馆开房准备睡觉了。后来小陈在我们买得第一个小孩的当天晚上就带着一个浙江的大约30来岁的女的到达贞丰县,我就安排小陈和那个女的在贞丰县的四海宾馆用我的身份证开了210号房间给她们住宿。天亮后(查系2014年04月21日),我们就一起来册亨买小孩,也是贞丰这个奶和对方联系。贞丰的奶是和册亨的一个人联系的。价钱也是11000块钱。来之前浙江的老太婆又拿得24000块钱给我。我们来的人有我,贞丰的奶、阿华、浙江的老太婆。之前我们在贞丰买得的小孩交给小陈及和小陈一起来的那个30多岁的女人照看。到达册亨县城的新车站边上后,就有一个和贞丰这个奶年纪差不多大的奶上车,册亨这个奶就指挥我开车,我对册亨不熟悉,所以就在册亨这个奶的带领下来到一个马路边上,就有一个女的抱着一个小娃娃在路边等起,我们就接上这个抱小孩的女的上车调头走得10多分钟,来到一个没人的地方,我把车停好后,就下车交易。下车的只有我、册亨的奶和抱小孩等我们的女的,下车后我就数了11000块钱给抱小孩的女的,这个女的就把小孩交给册亨的这个奶。我们三人就一起上车,走得20多分钟后册亨的两个女的就下车,我们就带着买来的小孩往贞丰赶,快到贞丰时我们就被抓了。买小孩的老太婆给我24000元后,买小孩花掉11000元,给贞丰的那个奶5000元,其余的都是我的。
2、周福芬供述和辩解:大约在前4天(2014年4月19日)左右,我的同乡卜杯(查系黄阿楼)电话联系我,说有人要买小孩,问我这里有小孩卖吗,没有的话就去找,找到一个就给我500至1000元的好处费,我说好处费太少了,能一个给5000元的话,我就去找。当时卜杯有点犹豫,后来还是同意每个小孩给我5000元的好处费。一天后,我们寨上的乜逢打电话给我说,有一户人家生了个女孩,但是那家人想要的是男孩,所以就想把刚生的女孩卖掉,问我晓得有需要买小孩的人不,我回答她说,知道有要买小孩的人。我问乜逢,那小女孩要卖多少钱,乜逢说要卖10000元,我回答乜逢说,等我去问问买小孩的人同意花10000元买这小女孩不,问了后再告诉乜逢。过后我就打电话给卜杯,给他说有人要卖个小女孩,要卖10000元,问他愿意出这价钱不,卜杯说是要等他问之后才告诉我,我说可以。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后,卜杯打电话给我说同意出10000元买这小女孩,叫我去联系卖孩子的人在什么地方交易。然后我又打电话给乜逢,说找到愿意花10000元买小女孩的人了,买小孩的人问在什么地方交易,乜逢说明天(2014年04月20日)晚上20时左右在我们寨上(贞丰县鲁容乡里秀村)的坝龙滩交易。第二天(2014年04月20日)的下午18时左右,我和我老公在家吃饭,卜杯带着两个女的来到我家,那两个女的有一个年轻,一个是老太婆。卜杯悄悄给我说,这两女的是来买小孩的。卜杯把我叫到门口,给了我5000元,说这是给我的介绍费。然后他开面包车带我和那两个女的来到寨上坝龙滩(地名)的一处废弃房屋,我们到的时候,乜逢和一个叫“愿雄”的男子已经在那里等我们了,乜逢抱着一个大约10多天大的小女孩,卜杯拿出10000元钱给那个叫“愿雄”的男子,乜逢就把小女孩交给了和我们一起去的那两个女人中年轻的那个女人,年轻的那个女人就把小女孩交给那个老太婆,老太婆把小女孩到车上去。然后乜逢和“愿雄”就骑摩托车走了,我告诉卜杯,册亨那边还有一个小孩要卖,问他什么时候去要,卜杯就说明天再联系我,然后我自己走路回家了,而卜杯开车带买小孩的那两个女人和买到的小女孩去贞丰县城。我回到家后,把卜杯给我的5000元钱放在我睡的那张床的铺垫下面。第二天(2014年4月21日)下午15点钟左右,卜杯打电话给我,叫我带他们去册亨买小孩。我就坐摩托车从家来到贞丰县城,在贞丰老车站遇到卜杯,卜杯开着他的面包车,车上还坐着昨天买小女孩的那两个女人,卜杯叫我联系好册亨的那个女人后,就开车带我们去册亨。在路上的时候,册亨的那个女人还打了几个电话给我,问我们到哪里了,我们不认识路她就告诉我们怎么走。来到册亨的时候是下午19点钟左右,我们到后她就上车引路来路到距册亨县城有15公里左右的地方,册亨那个女人叫卜杯把车停在一个寨子旁边丫口的位置,她就一个人下车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那个女人带着另外一个抱小孩的女人回来,她们上车后把那个小女孩交给跟我们一起去的那个老太婆,卜杯就开车往册亨县城方向走,来到册亨县城后,册亨那两个女人就下车了,卜杯下车和她们交易,所以卜杯拿了多少钱给册亨的那两个女人我不知道。然后卜杯上车往贞丰走得两个小时左右,车就被人拦下,然后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
3、黄生份供述和辩解:我曾用名叫乜缝。2014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乜恨(周福芬)跟我说:“你做农活很累吧,你知道哪个有小娃娃不,要是哪个有小娃娃不想养了,你就跟我说,要来给我,我就拿点钱给你”,我就说我不知道哪个有,乜恨就跟我说,你侄儿(指黄某某)生一个小娃,不知道是男还是女,你过三月三的时候去问他们想抚养不。农历三月三的时候,我去家松家,家松的老婆生了一个女孩,已经生得二天了,到家松家后我就问乜松(韦大芬)你家生的这个小娃要不要自己抚养,我跟乜松(韦大芬)说乜恨想要一个女孩去抚养,当时乜恨也没有跟我说是哪个要去抚养,乜松就说这个事情要问家松他们了。我就去问家松要不要抚养这个女孩,家松就说要拿去抚养也行的,但是不要拿去很远的地方,给这个小娃在近点,以后这个小娃长大了他还能看见,要是拿去卖给别人的话就不给。我回来后的第六天,乜恨又后问,我就说生的是女生,乜恨就说是女生你就去抱来给我吧,我就说要是你拿去抚养的话,家松他家是同意给的,乜恨就说是拿来抚养的。我当时就打电话给乜松说:“乜恨要给我去要那个女孩了,乜松就说刚出生得八天,拿去会养不活的”,我就说乜恨今晚就去要了,刚出生的八天乜恨能养活的,然后乜松说要是要来要的话,那就来要吧。下午18点钟的时候,乜恨打电话给我说,喊我打电话给建雄带我跟乜罗燕去家松家抱娃娃来,然后乜恨就打电话给建雄来我家接我,我们就骑摩托车到我们拿小娃娃给乜恨那点的那个小屋子,看见乜罗燕跟乜恨还有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车上有四个人,我们到那点的时候,乜恨说不给乜罗燕跟我们去了,因为摩托车坐不得了。我就跟建雄坐摩托车去到家松家,乜松就进去家松的房间把那个小娃娃抱出来交给小娃娃的祖太,然后乜松的奶奶就把小娃娃抱给我了。乜松就说抱去给人家抚养的话,要多少钱都行的。我说先拿去给乜恨,她给多少我也不知道,然后我抱小娃娃跟建雄一起骑摩托车到乜罗燕等我们的地方。到的时候看见乜恨、乜罗燕(梁启飞)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那点等我们,乜恨就喊我们带小娃娃去旁边的小屋子,进去后,我就把那个小娃娃抱给乜恨了,一个男的就拿钱给建雄,乜恨就把那个小娃娃抱给那个老的女人上车了。建雄得钱以后,我跟建雄、乜罗燕一起坐摩托车去到我家,然后建雄就在我家门背后数钱,然后我们就拿得300元钱给乜罗燕了,我跟建雄一个分得200元钱,我跟建雄私藏了1000元钱,当天晚上我打电话给家松说乜恨把小娃娃抱走了,给了10000元钱,过得一个星期左右,家松来到我家要这笔钱,家松得了9300元钱,家松得钱后就回家去了。
4、岑乜松供述和辩解:我们寨上岑某的女儿嫁去册亨县乐凡乡,一个多月前生了一个女孩。有一天,岑某在寨上遇见我说:“嫁去乐凡的女儿又生一个女孩,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我说:“她不想要还有人想要啊。你把女儿拿给想要的人,人家还会给你钱。”过了10来天,岑某就抱着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女娃来我家,然后她就回家了。我得到娃娃后我就打电话给“丫小霞”,问她有人要不,她说有,我问她能给多少钱,她说可以给一万块钱,我说给一万一可以不,她说可以的。我们在电话里谈好价钱以后,“丫小霞”过了两天就带着人来我们寨上接娃娃了。他们把车停在我们寨子的路口那里,我和“丫小霞”就去我家抱那个小婴儿,因为我小孙子岑柱生在册亨县城读幼儿园,第二天要上学,我回家收拾好婴儿用品后,就把婴儿交给“丫小霞”。我们走到他们停车的地方后,“丫小霞”一上车就把娃娃抱给车上另一个老太婆,我们一起从秧坪村回册亨县城,到县城邮电局门口我和“丫小霞”还有开车的那个男人就一起下车了。下车后开车的那个男的走到隔车子两三米左右的地方拿两叠钱给我,厚的那叠10000元,薄的那叠1000元。给我钱后他们就上车走了。我当场就给“丫小霞”500元。一个星期后,我回秧坪老家给岑乜碗5200元。我得了5300元。
5、罗帮亚供述和辩解:20多天前的一个下午,“乜缝”打电话叫我送她去喜槽。”晚上7点40分左右,我接上她后就往喜槽开去,到喜槽我姐夫黄某某家小路口的时候她就叫我停车在那里等她,她往我姐夫家那条小路走去。过了两三分钟我姐夫打来电话叫我上去他家吃饭,我去看见“乜缝”也在我姐夫家吃饭,吃饭的时候听我亲妈说要把我姐姐罗某刚出生的婴儿拿给“乜缝”接出去给别人养,叫我带姐姐的大女儿上楼去,不给她看见刚出生的小女儿被别人抱去,我就把我姐姐的大女儿带上二楼了。下楼后我就骑车先到大路上等乜缝。之后她就叫我骑车去孔索桥那里,叫我等一下帮她数钱。我们等得几分钟就看见一辆面包车从鲁容方向开来,我和“乜罗燕”就一起从弯道那里往孔索桥走,从面包车上下来其中一个是我们本村的“乜恨”(周福芬),我们一起到桥旁边的房子里,到房子里面后老的那个女人就说拿下来看,乜缝就把女婴抱在怀里,我们都围着女婴看,乜恨和乜罗燕都说:“好的,身体哪里都是好的”。检查完了以后说普通话的老女人就想去抱婴儿,乜缝说钱还没给,开车的那个男子就从裤子后面的包里摸了一叠钱给我,说是10000元,我就把钱接过来数,我在数钱的过程中那个说普通话的妇女就去把婴儿接过来了。我就把钱给乜缝。她打电话给我姐夫说钱我们怎么分。我姐夫说先把钱放到,过几天再说。后来乜缝就只拿200元钱给我说是摩托车的油钱。2014年5月13日我就带着我老婆和孩子一起去昆明打工了。前天晚上我接到我姐夫打电话给我说公安机关在调查我们把娃娃卖出去的事情,我就从昆明赶回来接受你们公安机关调查了。
6、黄桂香供述和辩解:去年(2013年)我在贞丰街上认识一个贞丰妇女叫丫落实,她问我有没有哪个生小娃不想养的,就拿给她,她就给我500元钱的介绍费,我说我也不知道有没有。今年(2014年)农历3月份的时候,她在电话里又跟我说。过得10多天,乜松来到我家跟我说,她有一个小娃有人不想养了,我也没有问她这个小娃是哪个的,乜松问我有不有哪个想拿去养的,我说去年(2013年)有一个贞丰的妇女问我有不有哪个生小娃娃了不想养就拿给她,我跟乜松说,我不知道你要多少钱,你自己打电话问贞丰这个妇女,我就把贞丰这个妇女的电话号码拿给乜松了,她就在我家打电话给贞丰这个妇女了。大概6天以后,贞丰这个妇女打电话跟我说,今天晚上天黑的时候,她从贞丰过来册亨要这个小娃,叫我带她一起去要这个小娃。我就跟她一起上了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贞丰这个妇女就说,你带去要,要得小娃后给你500元钱的介绍费,然后我就带他们去到乜松住的寨子,到了乜松家的路口后,乜松喊我跟她一起去她家把娃娃抱出来,我下车跟乜松去她家后,他们就把面包车开去离寨子一个公里左右的地方等。到了乜松家后,乜松就把那个小娃抱给我了。我们上车以后,贞丰这个妇女就要看我抱来的这个小娃,我就把小娃娃拿给贞丰这个妇女抱了。贞丰这个妇女抱这个小娃娃一直到册亨邮电局那点停车,停车以后,我跟乜松、开车那个男的下车,下车以后开车那个男的跟乜松走在我前面,然后开车那个男的拿钱给乜松,具体给多少我不知道,我走到他们那点时,开车那个男的就用布衣话跟乜松讲等下拿500块钱给这个老奶,他们开车走了以后,乜松拿得500元钱给我。
7、梁启飞供述和辩解:我小名叫“冥”,曾用名叫乜罗燕。
2014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娘缝(黄生份)打电话跟我说她和建雄去丫松家得一个小孩来,要拿去给别人,她害怕别就喊我跟她一起去,给我300元钱。我就跟她们一起坐建雄的摩托车来到公路边的一个小屋子。我们到桥那点的小屋子的时候,看见路边有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开始时“奶”跟一个年经的女人先下车,我听见“奶”跟娘缝讲,要看那个小娃娃身体好不,然后娘缝就把那个小娃娃抱出来了,她们从小屋子走出来的时候,我看见建雄拿得一叠钱给娘缝并说11000元,娘缝就用手敲打建雄的头说:“不要说出来”,娘缝就把小娃娃抱给年经的那个女人,然后她们就开车走了。我就跟娘缝、建雄坐摩托车去娘缝家,然后娘缝拿得300元钱给我。
四、辨认笔录
1、黄阿楼的辨认笔录:其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三号就是浙江的陈某某;第二组照片中的六号就是和陈某某一起来的浙江人唐某;第三组照片中的九号就是唐某某;第四组照片中的三号就是浙江来的章某某;第五组照片中的七号就是贞丰的那个“奶”(周福芬)。
2、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其未能指出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照片中的人是谁;指出第三组照片中的六号就是唐某某;第四组照片中的六号就是唐某。
3、周福芬的辨认笔录:周福芬辨认,其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二号就是卜杯(黄阿楼);第二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张某某;第三组照片中的三号就是陈某某;照片中的七号就是岑乜松。
4、唐某某的辨认笔录:经唐某某辨认,其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十号就是张某某(查系张某某);第二组照片中的7号就是黄阿楼;第三组照片中的六号就是周福芬;第四组照片中的四号就是唐某;第五组照片中的一号就是陈某某。
5、唐某的辨认笔录:经唐某辨认,其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五号就是黄阿楼;第二组照片中的二号就是陈某某;第三组照片中的六号就是唐某某;第四组照片中的八号就是张某某。
6、韦某某的辨认笔录:经韦某某辨认,其指出照片中的十号就是岑乜松。
7、岑乜松的辨认笔录:经岑乜松辨认,其指出照片中的三号就是黄桂香(丫小霞)。
8、梁启飞的辨认笔录:经梁启飞辨认,其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二号就是黄阿楼;第二组照片中的五号就是唐某某;第三组照片中的二号就是张某某;第四组照片中的十号周福芬;第五组照片中六号为“建熊”(罗帮亚);第六组照片中的二号为“乜缝”(黄生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黄生份、岑乜松、罗帮亚、黄桂香、梁启飞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中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拐卖儿童二人,被告人黄生份、岑乜松、罗帮亚、黄桂香、梁启飞拐卖儿童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在拐卖贞丰县鲁容乡许朝组黄某某的女婴和册亨县岩架镇挂榜村小洛统组岑某某的女婴过程中,均起积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生份、岑乜松、罗帮亚、黄桂香、梁启飞在此过程中负责联系接送、中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阿楼、周福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乜松、黄桂香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生份系从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帮亚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庭审中翻供,否认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但被告人罗帮亚系被邀约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启飞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阿楼的辩护人提出被拐卖女婴的父母是完全自愿,被告人没给被拐女婴造成伤害,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帮亚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罗帮亚参与拐卖儿童,其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要件,接送行为和验钱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理由是:拐卖儿童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被拐卖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被告人罗帮亚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还予以接送和验钱并获取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阿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周福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岑乜松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
四、 被告人黄桂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五、被告人黄生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六、被告人罗帮亚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七、被告人梁启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 、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车牌号:浙GL2G76,行驶证一本,男式挎包一个,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扣押被告人黄阿楼非法所得人民币18523元、岑乜松非法所得4000元、周福芬非法所得5000元、韦廷香非法所得5000元、黄某某非法所得9300元,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阿楼非法所得人民币2477元、黄生份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岑乜松1300元、黄桂香500元、罗帮亚非法所得200元、梁启飞3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金和赃款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才辉
审 判 员 王安庆
人民陪审员 廖国丹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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