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望谟县看守所。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得位于打易镇毛坪村“老路湾”的杉木林,到2014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一张采伐地点为“烂木桥”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老路湾”一片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93立方米。
二、2014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打易镇山平村高赖组的龙某某、胡某某家购买得位于打易镇山平村“白蓬湾”的一片火烧杉木林,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8594立方米。
三、2014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吴A、吴B两家购买得位于打易镇山平村小高赖组“孙家屋基”的一片火烧杉木林,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8.6975立方米。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得位于打易镇毛坪村“老路湾”的杉木林,到2014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一张采伐地点为“烂木桥”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异地采伐“老路湾”一片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93立方米。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载明吴某某生于1961年6月2日。
2、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
3、林木采伐申请书:载明2012年12月21日,何某某申请采伐打易镇“三湾”杉树3.4亩。四至界限为东至何秀湘杉林,南至于先记杉林,西至于先成杉林,北至何秀勇杉林。该申请书上有村委会意见及林业站意见。
附:罗某某设计的三湾采伐调查设计表一份、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一份及四至范围图两份。
4、(2013)望谟打易个采字第13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3年4月8日,发证人员吴定琴根据2012年12月21日何某某申请、罗某某设计、杨某某审核、王某某局长同意的意见,批准采伐打易镇毛坪村“烂木桥”(四至:东至何某某退耕地、南至周云荒山、西至公路、北至何秀开杉木林)杉木,采伐蓄积为57. 40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8日。
附:2012年12月21日何某某采伐申请书一份、罗某某伐区调查表一份、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一份及示意图一份。
5、林权证:望谟县林业局于2009年11月10日颁发的林权证显示,贵州省望谟县打易镇毛坪村老打易组“烂木桥”的7.40亩杉木林权属于何某某。
6、望谟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站出具的证明:2014年11月19日,该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3)望谟打易个采字第134号,采伐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8日,自2013年4月8日发证之日起,未到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7、刘某某证言:2012年我跟何A买得打易派出所背后和派出所下面的两片杉木,到2013年我转卖给湖南一个姓吴的(吴某某)木材老板,当时我还带他去两个地方看了,两片杉木共卖了49500元。二十多天后,姓吴的老板喊一个我不认识的湖南人来付给我30000元,后来我就将原来我办得的申请采伐设计书和证明书、林权证等手续交给吴老板,叫他自己去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
我买得打易派出所附近的两片杉木,下面马路边这一片办有采伐证,派出所背后那片没有采伐证。没有采伐证的这片大约有二十多方原木。吴老板什么时间砍伐的我不清楚。两片杉木我都是卖给湖南的吴老板,是姓吴的全部砍伐的。没有办采伐手续的这一片面枳大概有三亩。
8、王A证言:2013年腊月,我们村的何A卖一片杉木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又转给湖南的吴老板(他住在伍发斌家),地点在老路湾。我看见吴老板抬木材堆在公路边,但他砍木材的时间我不清楚。
9、何A证言:2012年我卖两片杉木林给郊纳乡的刘某某,一片在打易派出所下面的公路边,地名叫“三湾”,一片在打易派出所背后山顶上,地名叫“老路湾”。当时我带刘某某进林子实地踩界的,两片林子卖了25000元。钱付清后刘某某就给我要得林权证去,但一直没有来找我办申请采伐和申请采伐设计,是他自己找林业站办的。后来听人说刘某某把我卖给他的两片林子转卖给一个湖南的老板。“林木采伐申请书”里面的申请人“何某某”不是我签的,如果是我签的我就不会用“乾”字了。
10、罗某某证言:打易派出所背后(老路湾)那片杉木是郊纳乡的刘某某转卖给湖南一个姓吴(吴某某)的老板,没有卖给吴某某之前,刘某某来找我申请办证,我签意见叫他到林业局去办理,后来我知道刘某某已办有“老路湾”那片和现在有人卖钢筋背后这片的采伐证。刘某某将这两片杉木卖给吴某某后,不知道他是否将采伐证转给吴某某。这两片杉木我都帮刘某某设计过的。2013年底或2014年(具体时间不清),吴某某来找我说要办延期采伐手续,当时我给他说要到县林业局去办,我们这里没有办理延期的权利。老路湾这片杉木是我办的采伐设计,刘某某有没有去林业局办我就不清楚了。
1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打易镇总的买得四片杉木进行采伐,即打易派出所附近有两片(老路湾一片和三湾一片),第三片在河洋村火烧木,第四片是在打易镇打包村砍的,这片我砍完后被林业局罚了4000元钱。我只办得一张采伐证,采伐证编号是“N007100910”,采伐地名为“烂木桥”。这采伐证是刘某某和戴某某办的。2013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带我和戴某某到打易现卖钢筋的地方公路上指三湾的杉木地界给我们,并带我们进入林子踩地界。踩完后,刘某某又带我和戴某某到打易派出所背后即老路湾继续进入林子踩界。通过现场指界和踩界后,刘某某拿我们踩界的林地采伐设计申请手续给我们老板戴某某,叫戴某某自己去办采伐证。戴老板办得采伐证(指采伐烂木桥的证)后就叫民工在三湾和老路湾进行采伐。当采伐到老路湾这片杉木时,戴老板没有钱支付民工工资,他觉得砍这片树林亏本就不干了。他就说把杉木转给我,叫我继续砍完卖完,然后再拿钱给他。当时他要4万元,我不要,后来他叫我自己砍自己卖,除了两万元的本钱,剩下的都是我的,所以我就继续帮他砍老路湾的杉木。在砍完准备办运输证时,你们发现我和戴某某砍的三湾和老路沟这两片杉木没有砍伐证。我是外地人,不知道采伐的具体地名,我和戴某某采伐“三湾”和“老路湾”这两片杉木的采伐许可证是当地人刘某某拿这两片采伐申报手续(何某某申请采伐三湾杉木采伐设计书)给戴某某和我,说是拿到县林业局办证,后来戴某某办得何某某户在烂木桥的杉木采伐证,我们就执这个证对三湾和老路湾的杉木进行采伐了,采伐地名与采伐证上的地名不吻合,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可能是我们受蒙骗了。三湾这片树木的采伐申请和设计书是2013年3月份刘某某办好后转交给戴某某的。采伐“烂木桥”的采伐证是戴某某于2013年4月份办的,采伐数量是40多立方米。
12、打易镇毛坪村老打易组老路湾砍伐杉木计算说明:2014年10月15日,经望谟县林业局计算,打易镇毛坪村老打易组老路湾砍伐衫木的立木蓄积为21.9300立方米。
附:调查位置示意图一份,检尺单一份,计算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两份。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望谟县打易镇毛坪村老打易组老路湾何A的林地,该地呈三角形,东抵山顶,南抵何秀良杉木林,西抵王A兄弟已砍过的杉木迹地,北抵王A四兄弟林地。中心现场杉木树桩留有锯子痕迹。
附:现场照片及吴某某指认照片共六张。
14、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笔录地点相一致。
二、2014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打易镇山平村高赖组的龙某某、胡某某家购买得位于打易镇山平村“白蓬湾”的一片火烧杉木林,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859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龙某某证言:我家今年卖过两小片火烧林木给湖南一个姓吴的老板,他叫吴什么我不清楚,我家才卖了800多块钱,他在砍树的时候把我家没有被火烧的树子砍了一些。吴老板和我们村的好几家都买得有杉木,但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办采伐手续。
2、胡某某证言:吴某某通过打听知道我家有火烧杉木,协商一致后出售给他,估计有70-80棵,价格是1000元,两、三个月以后,他才来砍的。我不知道他是否有采伐许可证。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我买的第二片火烧杉木是在高赖水库上面的坡上,是跟高赖寨上两家姓胡的买的,我没有办理采伐证就砍了,约有12立方原木,我是5月份买得后就开始砍的,到7月份才请车拉到打易卖了7立方给伍发斌,其余的我拉到打易万人坟陈肯龙木材加工厂旁堆放了。这两次都是我一个人砍的,树也是我一个人买的,只是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就砍树了。
3、打易镇山平村白蓬湾砍伐杉木计算说明:2014年11月24日,经望谟县林业局计算,打易镇山平村白蓬湾砍伐杉木的立木蓄积为42.8594立方米。
附:调查位置示意图一份,检尺单一份,计算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两份。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望谟县打易镇山平村白蓬湾,滥伐的火烧杉木主要有胡云康、胡云齐(龙小莲之子)等户人家。
附:调查位置示意图一份,照片六张。
5、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地点相一致。
三、2014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吴A、吴B两家购买得位于打易镇山平村小高赖组“孙家屋基”的一片火烧杉木林,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8.69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吴B证言:2014年正月初三,我弟吴A搞火烧山烧了我们家和他家的杉木,我就把我家被烧的杉木转给我弟自己卖,我弟将杉木卖给湖南一个姓吴的老板。我家被烧的杉木有260-270棵,我弟吴A家的也被烧,有300多棵,全部郁是卖给湖南那个姓吴的老板。
2、吴A证言:2014年正月初三,我老婆失火烧掉我家和我大哥吴B两家位于孙家屋基的约4亩杉木,到2月初,我们两家就把这片火烧木以7000元的价钱卖给吴某某,让他自己办采伐手续砍伐。大约一个星期后,他就开始砍伐,断断续续约砍了三天时间,一共用工程车装了五车,他砍树时还请一个叫杨A的人帮忙砍的。吴某某还和我们村的胡A、胡B、胡C三家买得一片火烧杉木树,地点在白莲湾,砍树的时间是在2014年农历的2月至3月。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我购买的第一片火烧木是在打易镇山坪村高赖组一个丫口旁边的坡上,是跟两家姓吴(指吴A和吴B)的人购买的,面积约有三亩,原木大约有18立方,我砍完后就拉了12方卖给陈肯龙,其的6方现在在陈肯龙木材加工厂旁。你们提供给我的照片(打易镇小高赖组孙家屋基现场勘查照片)和现场方位图给我看过,就是我和高赖姓吴的两家购买火烧杉木的地点,我不清楚地名,照片上是我砍树的地方,示意图上的四至界限和我砍树的相同,我是2014年4月份买的树,树也是4月份砍的,当时只有村里面出具的证明,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
4、打易镇山平村小高赖组砍伐杉木计算说明:2015年3月4日,经望谟县林业局计算,打易镇山平村小高赖组砍伐杉木的立木蓄积为48.6975立方米。
附:调查位置示意图一份,检尺单一份。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望谟县打易镇山坪村(原大坪村)小高赖组吴B、吴A俩兄弟位于孙家屋基的杉木林。附: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六张。
6、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地点相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蓄积112.4869立方米,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且滥伐的林木有大部分是火烧木,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安庆
审 判 员 谭芙新
代理审判员 雷 毅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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