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暂住贵阳市云岩区三桥。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某不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退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审 判 长 朱 家 宏
审 判 员 喻 正 勇
人民陪审员 田 中 文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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