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祖金、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11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祖金,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2014年5月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2014年5月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被贵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祖金、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兴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祖金、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贵定县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在贵定县东外环马龙井区域建设贵定商贸新城,2014年4月下旬,该公司在位于贵定县城关镇刘家山附近的建筑工地上施工,不慎将施工泥土覆盖被告人王某某、程祖金家田土,被告人王某某、程祖金以其种植蚕豆的200平米的田土被覆盖为由,高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且在县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此事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程祖金执意不听劝解,于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4日期间,带领程国祥多次到刘家山该公司建筑工地强行堵工,导致该公司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该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经鉴定,贵定县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7140元。公诉机关以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判处。

被告人程祖金辩称: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是2014年4月24日才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4月20日就把我的土地占了,而且直到4月24日并没有给我们商量赔偿事宜,我们多次反映,但无人管,我们才到工地上堵工。我们一家三口到工地,并没有邀约其他人聚众,我哥程国祥是弱智,虽然我的行为过激有错,但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们占我的地,我不愿意,我们主动去找也没人理睬,我才去堵工的。他们威胁我下我的低保,程祖金被抓后,强制征了我的地,分两次一共给了我整整3万块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程祖金系贵定县宝山街道办事处城东村朱家阁村民,系母子关系,在外环东路马龙井有一块耕地与贵定县城关镇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联公司)相邻。2014年4月20日,美联公司租赁了三台挖掘机和一台推土机到外环东路马龙井区域施工,挖出的泥土掩埋了被告人王某某大约200平方种有蚕豆的土地,王某某、程祖金与美联公司协商未果。 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30日及5月2日、5月4日,王某某、程祖金叫王某某的长子程国祥(三级智力残疾)三人一起到美联公司施工工地,采取站在美联公司挖机、推土机前面、坐在斗车或履带等方式阻止机器施工,在此期间,村委等部门多次与王某某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程祖金提出30万元的征地赔偿,故未达成协议。5月4日,三人再次堵工时被传唤。经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7140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美联项目征(占)土地测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争议地的丈量面积,未领取补偿款。 2014年4月21日,美联公司贵定商贸新城第一期在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2014年4月24日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为商业居住。5月4日,程祖金、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某领取了补偿款13661.64元,2014年5月13日,王某某收到困难补助款16340元。

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程祖金、程国祥的基本身份情况;

2、残疾人证,证实程国祥系三级智力残疾。

3、城东村居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14年4月20日、26日、28日在城东村村委周正洪、杨声武主持下就程祖金一家堵工及征地赔偿一事双方协商,但程祖金不愿意接受双倍苗费赔偿及征地,要求5万元青苗费赔偿,并要求美联公司还原土地原貌,如果政府征收地,需要30万元,协商未果。

4、《协议书》,证实美联房地产公司愿意以国家规定的1505元/亩青苗补偿标准的两倍对程祖金家进行补偿及恢复土地原貌,但程祖金一家不接受。

5、《关于王某某及家属堵工情况调查汇报》,证实:河东派出所所长罗勇及民警方先贵多次就王某某家堵工一事进行调解,但王某某一家提出过高赔偿,调解未果,其一家仍到美联房地产公司工地堵工,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6、《关于美联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受阻情况汇报》,证实:2014年5月4日美联房地产公司请求县委、县政府协调处理王某某家多次堵工一事。

7、黔南州人民政府文件(黔南府发(2009)31号), 证实:贵定城关镇地区耕地赔偿标准每亩36120元。

8、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2014】219号,证实:2014年4月21日对贵定县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地备案。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4月24日颁发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用地许可证。

10、《贵定县人民政府征地兑现清册美联项目征地测量登记表》,证实:测量王某某被征占土地面积0.3631亩,土地及青苗补偿金额共计13661.64元。

11、收条,证实:2014年5月13日王某某收到困难补助费16340元。《贵定县人民政府征地兑现清册(城东村朱家阁组)》,证实王某某领取了补偿款13661.64元。

1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4月19日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出租方董贵勋租赁挖机三台挖机(330、225、260)与一台推土机(型号DN16),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事实。

13、堵工机械结算单,证实:经美联公司结算,王某某三母子堵工造成三台挖机(330、225、260)与一台推土机(型号DN16)经济损失共计67760元。

二、证人证言。

1、谢福纲(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证实:我们工地从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4日被一家三口堵工,除了5月1日和5月3日他们没有来堵工,其他天数都来,这一家三口是老年妇女和两儿子,其中一个是弱智。2014年4月25日11时,我公司的三台挖掘机(型号330、225、260)与一台推土机(型号DN16)被这一家三口堵到工人下班,共计损失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2014年4月26日被他们堵工一整天,被堵挖掘机和一台推土机共计损失8个小时工作时间,之后挖掘机330被拉到别的工地;之后2014年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4月30、5月2日各被堵工一整天,被堵机器三台挖掘机,共损失40个小时工作时间; 2014年5月4日被堵他们已经堵工至下午16时,被堵机器三台,共计损失6个小时工作日。挖机每天早上9点开始工作,正常施工每天每台挖机必须工作8小时,我们签有合同的。堵工时两个男青年拿两把锄头,那名妇女拿的是长2米木棍。

2、殷红华(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挖机操作员)证实:我在美联房地产公司开挖机,2014年4月25日14:30分许,工地来了母子三人,两个男的和一个妇女,带头是妇女的小儿子,他在堵工中起主要作用,他们到工地后,她家小儿子说不准我们动工,他对我们说他哥是二级智障人,打死人不犯法,他哥当时拿着一把锄头,他就指使他哥哥到我们挖机的挖斗里面睡起,并叫他哥哥要是谁动你,你就用锄头打谁,然后他又指使他母亲躺到挖机前面,当天我们就不敢施工;2014年4月27日早上8点,她小儿子又带他母亲和哥哥到工地来堵工,我们当天无法施工;2014年4月28日他们母子三人又来我们工地,以同样方式堵工。我们的挖机与公司签订有合同的,公司以每台挖机每小时310元支付我的挖机费用,被堵工期间公司也要付我们一部分租金,具体支付多少最后协商。被堵工这几天,我的挖机总共损失大约1万元。堵工后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就该事协商,但没有效果。

3、周正洪(城关镇城东村委)证实:大约2014年4月20几号的时候,美联集团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掉落的泥巴掩盖住了王某某家的土地,土地上种植的蚕豆被泥土掩盖,王某某就开始带着她的儿子程祖金和程国祥到美联集团的工地堵工。之后我们村委会的工作员又联系到王某某和程祖金给他们做工作,并告知他们可以按照国家赔偿青苗的赔偿标准1505元每亩地获得赔偿但王某某家人不愿意接受。2014年4月27下午,我们叫程祖金到村委协商赔偿的事,但程祖金不愿意接受,蚕豆被掩盖要求5万元青苗费赔偿,并要求土地由美联还原土地原貌,如果政府征收这块地,需要30万元,如果达不到要求,他们就继续去堵工。因程祖金的要求不合理,没有谈妥这件事,王某某家一直去工地堵工,直到被公安带走。

4、杨声武(城关镇宝山办事处武装部长)证实:2014年4月20日,程祖金叫我带他去看他家的土地,我们来到美联房地产工地查看,程祖金家的土地的确被美联房地产施工的土地掩盖了一点,当时看见这个情况后,程祖金情绪激动准备去阻止美联房地产的机器施工,但被我劝导后就离开了。直到26日上午9时许,我接到电话说美联房地产工地的机器被程祖金家堵住了,无法施工,后来我们村委多次找程祖金家人协商,但因程祖金家提出的要求实在过高协商不成,我们每次与程祖金及家协商的过程,我们村委有记录的。每次协商不成,程祖金及他母亲王某某、哥哥程国祥都到美联房地产工地阻止机器施工,直到2014年5月4日,程祖金及家人才被公安机关带走。

5、李家顺(美联公司挖机驾驶员)证实:2014年4月25日程祖金、王某某、程国祥3人从2014年4月25日11时许开始堵工,一直堵工至2014年4月28日,堵工从早上一直堵到下午6点以后,不准我们挖机施工。每次来堵工王某某拿着一根长1.2米的木棒,爬到挖机履带上堵工,她和她小儿子起主要作用,他小儿子叫他傻呼呼的儿子站到挖机斗上,施工时我们挖的泥土有落入阻工人员家土里的情况。

5、杨贵平(美联公司管理技术负责人)证实:我们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定县刘家山平附近施工,工地旁边有王某某家一块地,我们施工时边坡塌方,导致一些泥土落入她家菜地里,她和她两个儿子来找我们赔偿,公安、村委、政府相关人员都来协调过这个事,但因他们家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青苗补偿3万及菜地5年恢复费,如征收要30万),没有谈拢,王某某就和她两个儿子来阻止施工,2014年4月25日、26日、27日、28日都来工地阻止我们施工,每次堵工六七个小时,我们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他们就离开,警察一走他们母子三人又来堵工,堵工时那名妇女手上总是拿着约2米长的木质竹竿敲打我们挖机,她小儿子爬到挖机履带上叫我们停工,并指使智障哥哥坐在我们挖机斗里,并叫他哥哥谁阻拦他们,就用锄头打谁,我们只好停工。因我们挖机、推土机与公司签有合同,被他们堵工期间,我们租用挖机、推土机仍支付500元租金,给我们工地造成了很大损失。

6、董贵勋(个体经营者)证实:贵定县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清楚)在我这里租赁过机械设备的,租的是三台挖机、一台推土机,我和贵定县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签订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是我们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公司按时结算租金给我的。

7、段含珍(程国祥邻居)证实:我和程国祥、王某某、程祖金是邻居,程国祥有智力障碍,他一生下来都是憨的,他平时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上都是她母亲在照顾他,他有时候两三天都会跑出去, 跑到街上找东西吃。

8、程宴瑶(程国祥邻居)证实:我和程国祥是邻居,程国祥有智力障碍,是憨的,他平时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上都是她母亲在照顾他。

9、程国祥(男,32岁,涉案人员,程祖金的弟弟,王某某之子)证实:是其母亲王某某、弟弟程祖金喊他去堵机器的,他不知道为什么喊他去堵挖机,手上没有拿东西。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程祖金供述:2014年4月20日,我和我母亲王某某到贵定县城关镇宝山办事处与村委领导协商美联房地产公司强征我土地的事情,我们要求赔偿30万,由于赔偿差距太大,结果协商不成。2014年4月25日,我与村委领导、美联房地产公司领导再次协商未果,当天下午15时30分,我母亲王某某带着我哥程国祥到美联房地产公司工地阻止挖机和推土机施工,一直堵到工人下班;4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到国土局找领导解决我家土地被占用的事,没有得到满意答复,10点过钟,我与我母亲、我哥程国祥来到美联房地产公司工地一起阻止挖机施工。后来派出所的罗所长来到现场帮我们解决,但没有达成共识,我们一直堵到18时工地工人回家。我们到家后,你们派出所的方警官和宝山办事处杨部长来到我家再次协商土地赔偿的问题,结果还是赔偿不符合我们的要求,没有达成共识。4月27日上午10时许,我和我母亲、我哥又再次到美联房地产公司施工现场,对正在施工的一台的挖掘机进行阻工,之后两名警察来到现场,我站在挖机的斗上跟你们警察理论,你们劝导我后,我才从挖机的斗上下来。我带着你们警察去看我家的土地被黄土掩盖的地点,之后我家人一直堵到18时工人下班后。4月28日9点过钟,我和我母亲王某某带着我哥程国祥又到美联房地产施工现场阻工,我那天因为有事没有去。4月30日我母亲王某某带着我哥程国祥又一起到美联房地产施工现场阻工,我去找国土局反映情况,我母亲和我哥一直堵到工人18时下班。5月2日上午9点过钟,我母亲王某某带着我哥程国祥又一起到美联房地产施工现场阻工,我那天因为有事没有去。5月4日早上9点过钟,我母亲和我哥又去美联房地产公司施工现场堵工,下午3点过钟我母亲王某某和美联房地产公司工地工人发生纠纷,之后我打电话警察就来了。堵工的时候我们拿木棍、锄头等工具。

我家这个事美联房地产公司、政府和我家协调过,我的要求有3点:1、房开商赔偿我家被泥土掩盖损失的蚕豆,赔偿2000元人民币,2、把掩盖我家的泥土挖走,赔偿6年,每年按四季算,一季2000元钱算,全部一共48000元人民币。3、美联征收我家土地一口价30万元。因赔偿差距太大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我们才去堵工要求他们解决。我家田土被掩埋,是工地挖掘机及推土机造成的还是山体滑坡造成的我不清楚,但4月20号那天挖机和推土机是在我家土地上施工的,之后没有在我家土地里施工。

2、王某某供述:2014年4月中旬,我看见贵定县美联房地产公司刘家山工地的挖机在施工时挖了一些土盖在我家土里,我去找工地上的负责人,他告诉我征地和土地赔偿的问题与他们无关,并叫我找他们的上级及相关部门解决。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在外地务工的小儿子程祖金,并告诉他我家的土地被霸占了,程祖金回来后,我们去工地找他们负责人,负责人叫我们去找他们上级和相关部门,我就很生气,占用我家的土地还不愿承认,叫我去找他们的上级,找到他们的上级又叫我去找上级,不给我解决占用我家土地的问题,于是我就产生堵工的念头。2014年4月25日早上11时左右,我和程国祥、程祖金来到刘家山工地,我们看见工地上有三四抬挖机、推土机正在施工,当时我们带了一把锄头和一根木棍,我们走到其中一辆挖机的边上,我们用木棍桥打挖机叫停工,挖机师傅看挖机离我们太近,就停工了,我们用同样的方法逼停了其他挖机和推土机。从2014年4月25日开始,除了5月1日和5月3日我们没有去堵工外,其他时间 每天早上9点左右到工地上堵工。期间相关部门的领导到现场及我家协商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停止堵工。

工地挖掘机及推土机没有在我家土地里施工,我们之所以去堵工,是因为没有得到赔偿,所以才去堵工。堵工一事是我先提出来的,主要是喊大儿子程国祥去堵工,没有喊小儿子程祖金,他自愿去的。

四、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贵县公(刑)鉴聘字【2014】41号)、鉴定委托书,贵价鉴字(涉案)(2014)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 经贵定县公安局聘请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堵工造成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三台挖机型号330、225、260、一台推土机型号DN16)停工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7140元。

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将鉴定意见通知美联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谢福纲及被告人程祖金、王某某。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示意图,证实:王某某家土地被埋示意图。

2、堵工现场照片,证实:王某某及程祖金、程国祥在美联房地产公司施工现场进行堵工的事实。

3、人体头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28日本案的证人杨贵平、殷红华、李家顺、谢福纲对多次到美联房地产公司施工现场堵工的三名人员进行辨认,三人辨认的结果均为本案被告人程祖金、王某某、及程国祥。

4、现场辨认照片及笔录,证实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对2014年4月25日以来多次堵工地点进行指认,其指认地点是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现场(位于城关镇刘家山)。

六、视听资料。

光碟一盘,证实2014年4月30日,贵定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及公安干警到堵工现场做程祖金工作,未做通。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且相互关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程祖金、王某某为达到高额赔偿的目的,组织一家三人到美联公司工地阻止施工,致使企业的建设秩序不能正常进行,在政府部门及村委的多次说服教育工作后,仍然再次实施堵工行为,次数多、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犯罪行为给企业造成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祖金、王某某辩解系美联公司未赔偿即先占地,但4月20日美联公司施工泥土掩盖被告人一家的土地、农植物一事,在美联公司与被告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或申请行政主管解决,不能成为其聚众堵工的理由;且美联公司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多次与二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协商,但二被告人却提出过高的要求,在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即带智力残疾的程国祥到施工现场,在施工机械设备不是在其土里施工时,多次无理堵工,造成了企业建设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故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程祖金指挥、参与活动的全过程,是首要分子;王某某积极主动参加,是积极参加者,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程国祥的唯一抚养人,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祖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康谊

审 判 员  喻正勇

人民陪审员  徐 瑶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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