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11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释放。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莫兴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1日晚9时许,贾某某酒后看见一辆黑色奔驰ML350越野车(车牌号贵JQ0799)停放在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金港湾南侧的街道上,心怀不满,采用树枝在该车的车身两侧及引擎盖乱划痕迹。经鉴定,被划损的贵JQ0799黑色奔驰小型越野车损失129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晚9时许,贾某某酒后看见一辆车牌号为贵JQ0799黑色奔驰ML350越野车停放在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金港湾”门口南侧的街道上,因对该车的停放位置不满,便用树枝将该车的车身两侧及引擎盖划损。经鉴定,该车损失12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014年8月21日晚8时许在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金港湾门口的街道上,用树枝乱划停放在处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喝了酒,不知怎么想的,自己做错了,愿意负责。

被害人罗某某陈述:2014年8月21日晚将车停放在金港湾门口的街道上,被人划伤,查看监控后来报案。

委托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手续、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表证实: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车辆被划损失12900元。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辩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了照片,被告人贾某某作了指认、辨认。

协议书、行车证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对车主罗德军进行了赔偿10000元。车主罗德军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贵JQ0799黑色奔驰ML350越野车的所有人为罗德军。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将他人车辆划坏造成损失12900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已经赔偿了受害人损失10000元并获得谅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正勇

审 判 员  朱家宏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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