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培宇,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培宇,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某, 1995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 1994年1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2013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年7月26日被抓获,2014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某, 1995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 1993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甲, 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释放。
被告人高某甲乙,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释放。
被告人高某甲乙, 1993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释放。
被告人高某甲乙,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释放。
指定辩护人宋宏文。
法定代理人高某甲丙,41岁,系高某甲乙之父。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41农,系高某甲乙之母。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某、邓某某某、邓某某、谭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高某甲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坤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宋培宇被告人邓某某某、邓某某某、邓某某、谭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高某甲乙,被告人高某甲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宋宏文、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贵定县沿山镇星溪村小寨组的陈某某、王某某、甘寿永等人与沿山镇和平村水清组的罗义、旧治镇黄土村富乐寨的陈德进、王德洪、陈光耀等人,因不满贵定县昌明镇(原旧治镇)桐荡村刺蓬寨的高某甲、高某甲乙、邓某某某三人想把在旧治镇黄土把平司玩耍的余亚、罗雨、杨青三名女生接走,遂组织十余人在旧治镇黄土村把平司与流佳庄的公路上,将邓某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三人拦截,并对三人进行挑衅和恐吓,其中罗义打了高某甲脸上一拳;之后在邓某某某的邀约和纠集下,邓某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邓某某、邓某某某、谭某某、高智彪、高某甲乙等人手持木棒、扳手、砍刀等凶器守在刺蓬寨搬迁户(地名)公路边,在陈某某、王某某、罗义、陈德进、甘腾飞、祝士锋六人骑三辆摩托车送余亚、罗雨、杨青三名女生回到刺蓬寨搬迁户(地名)公路边时,邓某某某等人对送三名女生回来的几人进行拦截和殴打,其中,陈某某头部被邓某某某用扳手将打伤,王某某鼻子被谭某某用砍刀砍伤,罗义在躲避过程中手臂和腿部摔伤。经鉴定,陈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罗义右上肢、左下肢损伤为轻微伤;经检验,王某某鼻子损伤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以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以被谭某某砍伤是八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致为由,请求判决八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58143.33元,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据、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其诉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被邓某某某打伤是八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致为由,提出请求判决八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17731.10元,并提交了户籍登记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票据、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其诉请。
被告人邓某某某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提出家里比较困难,愿意平均承担。
被告人谭某某辩解没有持刀砍伤他人。对民事部分提出因家庭原因,没办法赔偿。
被告人邓某某某辩解没有参加斗殴。愿意平均承担,并请父母交钱。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提出有证据的合理请求愿意赔偿,因为没有打到受害人,应该赔最少。
被告人高某甲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提出一下子赔不了,只有慢慢的赔偿,愿意平均赔偿。
被告人高志丹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提出该赔偿就赔偿,提出误工期间过长,也愿意平摊赔偿。
被告人高某甲乙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愿意赔偿。
被告人高某甲乙的指定辩护人以被告人高某甲乙是未成年人,是初犯,无犯罪记录,无故意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由,提出对被告人高某甲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高某甲乙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对起诉指控无意见,对民事部分提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只能拿出300元钱。
被告人高某甲乙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对民事部分提出医药费愿意赔偿,对误工费有意见,提出只能拿出二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三人到贵定县昌明镇(原旧治镇)黄土村把平司(地名)接在该处玩耍的余亚、罗雨、杨青三名女生时,因同在该处玩耍的陈德进、王德洪、陈光耀、唐勇等人不满邓某某某等人来接该三名女生,遂与王某某、甘寿永、罗义等人在旧治镇黄土村把平司(地名)至流佳庄(地名)的公路上,将邓某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三人拦截住,罗义打了高某甲脸上一拳,甘寿永等对三人进行挑衅,后三人骑车离开。在得知上述人等要将三名女生送回刺蓬寨并有持凶器的情况后,三人商量进行报复。被告人邓某某某电话邀约其余被告人准备器械,守在刺蓬寨搬迁户处(地名)公路边,在陈某某、王某某、罗义、陈德进、甘腾飞、祝士锋等骑摩托车送余亚、罗雨、杨青三名女生到达该处路边时,被告人邓某某某等人对上述几人进行拦截和殴打。其中,陈某某头部被邓某某某用扳手将打伤,王某某鼻子被谭某某用砍刀砍伤,罗义在躲避过程中手臂和腿部摔伤。经鉴定,陈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罗义右上肢、左下肢损伤为轻微伤,王某某鼻子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3日将被告人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邓某某某抓获,于2014年7月26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被告人邓某某某、邓某某、高志丹、高某甲于2014年6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日,支付医疗费10143.33元,陈某某住院治疗7日,支付医疗费3611.10元。
庭审中,经主持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邓某某某亲属为其交纳赔偿款3000元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人高某甲乙主动交纳1500元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款。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邓某某某供述:我伙同他人殴打别人,现在来投案自首。2014年6月2日,我与我们寨上的高某甲、高志丹分骑两部摩托车去把平司准备接余亚她们,刚过完黄土大桥,余亚就打电话给我,叫我们先不要去接她们,因为与她们在一起玩的男生要去黄土大桥拦我们,意思就是打我们,当我与高某甲、高志丹到把平司时寨脚时,大概有十余个男子用五、六辆摩托车将路堵住,把我们拦下来后,有一个年约20岁,脸上有一块像骑车摔伤的疤痕的男子,就上前来责问我们是不是接他们带来的余亚、罗雨等人的,高志丹看情况不对,就讲我们不是来接人的,但他们不相信我们讲的话,脸上有疤的男子上来就朝高某甲脸上打了一拳,边打边说“你是旧治的”。随后他们就将我和高志丹拉下来拳打脚踢,打得2分钟,他们就停手了,较胖的男子就说:“你们爽不爽,如果不爽的话,可以叫人来,我现场等你们,高某甲讲他认识高小寨的人,并讲了那个人的名字,较胖的男子讲是他哥,并讲既然是认识的,又不是来拉姑娘的,就放我们走。于是拦我们的十余名男子就放我们走了,我们直接骑车进把平司不敢掉头绕盘江回刺蓬寨,途中余亚喊我们都不敢答应,然后我又打电话给余亚叫她们走出来,我们再去接她们,余亚就讲那些男子一会要送她们回刺蓬寨,可能还要找高某甲、高志丹和我的麻烦。我与余亚通完电话后,就把通话内容跟高志丹讲了,高志丹就讲,要搞就搞,并叫我打电话邀约人,当时高志丹骑摩托车,我就用电话打给高某甲乙,讲我们在黄土被打了,打我们的人要来刺蓬寨,叫高某甲乙到我家搬迁户旁准备东西等我们。随后我又打电话给我堂兄邓某某某及我们寨上的高某甲乙叫他们到搬迁户等我们。我们到搬迁户时见高某甲乙与邓某某某在那里等我们,我见邓某某某只拿有一根木棒,其他人都没有凶器,我就责问高某甲乙东西都没有带,大家听后就分别去找凶器,我就骑车到我家老房子中找凶器,在找凶器的过程中我又打电话给我哥和旧治的闵凯,讲我被打了,叫他们来刺蓬寨帮忙。我在我家老房子找得两把长约五十公分有点绣的开口扳手,并将其中一把给了高某甲,过得几分钟,高志丹、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邓某某某都来到现场集中,我没有注意他们拿什么东西,但我确定他们是拿有东西的,这时我哥与李成、闵凯和谭鬼子也来到现场,谭鬼子手中还拿有一把长约八十公分的东洋刀。邓某某和李成到后问是怎么回事,我就讲我们去黄土接女生被高小寨的人打了,邓某某就问高小寨的人在哪里?我就讲马上就到,刚好这时,打我和高某甲、高志丹的人骑摩托车来到现场,邓某某就叫我们把摩托车拦起,于是我们在邓某某喊一、二、三上时,就冲上去把前面三部摩托车拦下来,每部摩托车都是三个人,我们寨上的余亚和两名男子骑一部,昌明的罗雨与两外两名男子骑一部,剩下的一部摩托车上骑的是三个男子。余亚和罗雨就从车上下来跑到公路边站着。摩托车上的五名男子刚从摩托车上下来,邓某某就问我是不是这几个人打的我,我讲是的,于是我与高志丹、高某甲、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邓某某某、谭某某等人就一起上前去朝五名男子乱打,我用扳手打得一部摩托车和第二部摩托车的驾驶员脸部几扳手,高志丹用木棒打得第一部摩托车上的人几棒,当时太混乱了,打得大约五分钟,我父亲和我后妈郎为辉、我叔邓兴建、我婶桥秀听到响动就从家中出来劝架,劝开后,余亚就讲我们打错人了,打我的人是调头跑的摩托车,于是邓某某某骑一部两轮摩托车带着邓某某和谭鬼子就去追,我就骑车回老房子去了,过得一会儿,我回到现场,见被我们打的五人中,有三人骑摩托车走了,有两人因摩托车坏了没走成,其中一人穿一件白色衣服,衣服及脖子全是血,但具体受伤那里我没注意,摩托车修好后,被我们殴打的两名男子就走了。我招集他人聚众斗殴违反了国家法律,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谭鬼子当时拿了一把东洋刀来,是闵凯叫来的。邓某某某当时也是拿的一把长约五十公分的开口扳手参与打架。被我打到的第二部摩托车的驾驶员当时穿一件黑色的上衣,中短发,其他特征记不到了。当我与高某甲、高某甲乙在音寨路上时,他们两个都提出邀约人还以颜色,是我们商量过后我才打电话邀约人的。当时余亚发短信给我说高小寨的男子要送她们回刺蓬寨,当时在把平司寨脚拦我们摩托车的男子也要来,还讲高小寨的人带有两把刀,我和高志丹、高某甲是在知道对方要来刺蓬寨打架的情况下才商量约人来我家门口等对方打架的。
2、邓某某某供述:2014年6月3日凌晨1点过钟,邓某某某电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刺蓬寨搬迁路口来,可能要打架。看见有人骑摩托车送余亚她们回来,高志丹手里提了一把砍刀就过去,看了一下,就对我们说就是后面那个人打的,然后我们就冲过去开始打对方,我手里拿了一把扳手,邓某某某手里也拿了一把扳手,高某甲手里也拿了一把扳手,邓某某手里拿了一根木棒,谭某某手里拿一把东洋刀,还有一把砍刀不知是谁拿,我提起扳手朝一个穿蓝色衣服的人打,朝他的脑壳身上乱打,又拳打脚踢,对方不敢还手,我看见谭某某提起一把东洋刀朝有个人头上砍,参与打架的人有我和邓某某某、邓某某某、高某甲、高志丹、高某甲乙、高某甲乙、谭某某、闵凯、李成等人。
3、邓某某供述:今天我来自首。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接到我弟弟邓某某某打来的电话,讲他在黄土被沿山高小寨的人打了,打他的人马上要来刺蓬寨,叫我立马赶回家,等沿山高小寨的人来给他们点颜色。有四辆摩托车来到现场,我就朝邓某某某等人喊“拦起”,将车拦下来后,最后一辆摩托车上的三个男子见有人拦车掉头跑了。我就问邓某某某是不是这几个打的他,邓某某某讲是的,于是高志丹、高某甲、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邓某某某、谭某某及邓某某某等人就一起上前朝五名男子乱打,打得约五分钟,我父亲及我后妈郎为辉等人听见响动就从家里出来劝架。架劝开后,余亚说我们打错人了,打邓某某某的人掉头跑了,于是邓某某某骑一部摩托车带我和谭鬼子就去追,但追至旧治政府那里都没有追到,就没有追了。我参与的,但没有动手打人。打架的时候我拿的是一根木棒,是谭鬼子给我的,打完架我丢在现场,打架过程中谭鬼子一直拿刀参与打架,邓某某某和邓某某某拿的是扳手。
4、谭某某供述:2014年6月2日晚上,我在闵凯家睡觉,后闵凯叫醒我说出事了,之后我们来到刺蓬寨村口,不知道是谁说邓某某某被打了,然后不知道是谁拿了约五根木棍和三把扳手放在地上,其他人就在地上每人拿了一样,其中有一个人拿了一根长约1米6有小腿粗的木棍,我当时没有拿,后面有人看见旧治方向摩托车灯光就叫我们躲起来,过了一会大概就有四辆摩托车过来了,到第一排房子的尾部时,有人就用木棍将一辆摩托车别倒了,他们就冲上去围起倒在地上的摩托车上的两人打。我准备也上去打时对方有一个人往我站的方向跑,我在地上捡了根木棍就打在那个人的腰部,之后又有人跑过来用扳手打在那个人的后脑。有两部摩托车在第一辆摩托车被别倒后就调头跑了。邓昌某说去追跑掉的摩托车,他就骑着摩托车带我去追,没追到我们就返回了刺蓬寨。因为邓某某某被对方打了所以我们才去帮他打架的。我打架过程中没有使用刀。
5、高某甲供述:2014年6月2日大概12点过钟,邓某某某和高志丹叫我和他们去黄土把司平接人,到黄土村刘家庄和把平寨在路中间,我们就看见公路上停有近十辆摩托车,大概有近二十人站在那点,我骑车到那点就被一个穿黑衣服的人过来就打了我一拳,打在我的脸上,并讲我们去你们那里玩你们可以打回来,还问我们是不是来接女生的,我就讲我们是来玩的,没是来接女生的。他们就讲不是来接女生的就赶紧走,我们看见余亚她们就没有打招呼就走了。我们回到刺蓬寨的时候是凌晨2点左右,看到我们寨上的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邓某某某他们站在邓某某某家门口,接着邓某某某就打电话给邓昌某也赶过来了,之后又打电话给旧治街上的小名叫谭鬼子的赶紧过来,邓某某某就骑车回他家老房子拿了二把活动扳手,拿了一把给邓某某某。邓某某某自己也拿了一把扳手,我也拿一把扳手,高志丹、高某甲乙各拿一根木棒,其他人拿什么我就没注意了。另外,邓昌某问我们被打得老火不,我就讲只有我被打了一拳,不严重,邓某某某跟我讲,如果派出所的来调查要讲我们三个在黄土流佳庄都被打。后面三部摩托车过来的时候,邓昌某就喊:“把车拦起,一、二、三我们就冲”,我们就冲上去开始打对方,最先打第一辆摩托车的是谭鬼子和高某甲乙,第二辆摩托车是邓某某某、邓某某某、高某甲乙,他们拿扳手打对方,第三辆摩托车是我和邓昌某、高志丹打的,高志丹拿木棒打了对方一个车上的一个人一棒,那个车上的两个就往旧治跑了。我们到刺蓬寨打架是邓某某某打电话喊的人。
6、高某甲乙供述:2014年6月3日,我和邓某某某、高某甲在刺蓬寨高某甲乙家时邓某某某说余亚现在黄土,叫我陪他去接余亚,之后我与高某甲陪邓某某某骑了两部摩托车到黄土,在距离把平司约100米时我们被十几个人拦了下来,其中有人就问我们是来做什么的,我们就说是来玩意的,他们就上来对我们进行殴打,打了约一分钟,有人问我们是哪里的,我说是刺蓬寨的,高某甲说是旧治的,这时就听到有人喊操家伙,我们听到后就骑摩托车跑回家了。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某某就打电话跟老莹和某某说在黄土被打了,叫他们在老涛家门口等到,我们到老涛家门口时,老莹和老彪、某某就已经在老涛家门口。我们几个就在那里商量要不要拿刀和和铁棒,某某说回家一趟,之后他从家里回来后我看见他手上拿了两把扳手,他用卫生纸把扳手包起,拿了一把给某某,某某还叫老彪去旧治拿刀,后面过了几分钟李成就带昌某来了,老彪也带了两个人来了,但是没有拿刀。昌某就问他们到没有,某某说马上到了,某某就说到马路上去拦,我们走到某某家门口时,老彪骑摩托车带了两个人来了,老彪说:“他们来了”,这时就看见有三辆摩托车从旧治方向过来,离我们还有五米远时,昌某就说上我们就全部冲上去打,我用方板打一个坐摩托车的背部一下,方板还打断了,他就跑我就追上去,但追了约一百米没有追上我就回来了。参与打架的人有我、某某、老涛、老彪、老莹、某某、昌某,还有两个是旧治古城的。
7、高某甲乙供述:2014年6月2日晚约1时许,我们寨上的邓某某某电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黄土被打了,叫我们在家等他,如果那边的人过来再打电话给我们。过了半个小时,我就听到有吵闹的声音,就出来看,看到邓某某和昌明岩底的男生在打一个人,闵凯手上拿有一根木棒,谭鬼子手上拿一把刀,高志丹在追一个男生,我就随手拿了一根拖把棒跟着老丹一起追,后来那个被老丹追的人跑远了,我们就没有追了,我们回到搬迁户我看到其中一个头部流血,其他的我就没有看清楚,我们看见谭鬼子的刀上有血,就问谭鬼子是怎么回事,谭鬼子就跟我们说是用刀砍到人了具体砍什么位置谭鬼子就说忘了。当时有闵凯、谭鬼子、昌某、某某、邓某某某、老莹、余亚、老丹,还有一个岩底的男生,其他不知道了。邓某某某手上拿有一把扳手、闵凯拿有一根木棍、谭鬼子拿一把刀,我拿的是一把拖把棒。我们打伤了三个人,其中一个是被邓某某某打伤了鼻子,一个是被谭鬼子用刀砍伤了头部,另外一个受伤情况我不清楚。因为我和邓某某某玩得好,所以邓某某某邀约去帮他打架我就去了。
8、高某甲乙供述: 2014年6月3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接到邓某某某电话,邓某某某告诉他在黄土被人打了,打他们的人马上要到刺蓬寨,叫我到刺蓬寨搬迁户邓某某某家公路旁集中。这时正好有三部摩托车从旧治方向过来,邓某某某就讲就是这些人打的他们,他就带头冲上去对摩托车上男子进行殴打,我们和高某甲乙、高某甲、高志丹及后面赶来的四、五人也都冲上去打那三部摩托车上的人,我在打架过程中用木棒打在对方一个男子的小腿上一棒。打架中,我看见高某甲乙手中拿有一根木棒,高某甲也拿一根木棒,邓某某某拿的是一把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扳手。因为我与邓某某某玩得比较好,当时想到我们寨上的人被欺侮了,要找点面子回来,所以才应他拉邀约参与打架的。另外邓某某某自己讲对方有一个人被他用扳手砸在面部,这个人就蹲在了地上。当天打架时我还看到一个身高约160的男子,他的小名叫鬼子,旧治街上的,手中拿有一把刀,是不锈钢的,银白色,刀叶前端较宽,后端较窄,刀叶靠刀背处有几个眼子,刀叶长约40公分,刀长约50公分,刀被他自己拿走了。
二、被害人陈述。
1、陈某某陈述:2014年6月3日晚上我们到肖兵家,余亚、罗雨和一个女生就来了,我们就在那里聊天,大概又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寨上的王德成和罗义等十个人就来肖兵家玩,直到凌晨。余亚讲有人来接她们,当时和王德成他们一起来的那些人有人讲不同意,还有人讲:“以前我们富乐的人读书时经常被打,不准其他人来接”,后面富乐的那些人就出去了,王德成和罗义也跟着富乐的那帮人出去了,余亚在打电话给对方叫他们不要来接了。我们就从肖兵家出来,余亚她们就过来叫我们送他们去黄土大桥,然后甘鹏飞就骑摩托车带上我和她们三个女生一起来到黄土大桥,我就看见从肖兵家出去的富乐的那帮人,大概有十人左右在那里玩,当时王德成和罗义也在那里。然后我们送余亚她们回刺蓬寨,到刺蓬寨路口那点就被一伙人拿木棒、刀这类工具打和砍,当时就把我和王德成、罗义等人打伤了。我和甘腾飞也没有带刀这类器械。余亚喊来接她们的人有几个在黄土被打了这件事我不清楚。打我们的有近十人左右,他们手拿木棒、刀这些东西朝我们乱打、乱砍,当时就把我和王某某、罗义打伤了。
2、王某某陈述: 2014年6月2日晚上11点左右,阿陨说他伙计打电话说那边有姑娘,叫我们逗姑娘去。之后我们八个人骑三部摩托车到黄土大桥,有十多名男生站在桥边,我们下车后,阿陨就过去跟这帮人打招呼,我们就在那里聊了一会儿。大概在12点钟左右,就有两部摩托车骑过来,一部车上两个人,一部车上有一个人,有人就把两部摩托车拦了下来,还问摩托车上的人是不是来接姑娘的,其中的一个男的说:“没是来接姑娘的,我们是刺蓬寨的”,这时富乐的一个穿短袖T恤的男生就朝那个说话的男生的肩部打了一拳,当时这名被打的男子还坐在车上,还差点连摩托车也倒下去,这名男子被打后也没有说话,我见后还劝说我们这边的人不要乱动,并劝他们让这三名男子走了。之后腾飞就骑着一部摩托车戴着三名女子和陈某某来了,那三名女生说要回刺蓬寨,叫我们送她们回去,富乐那边一个都不愿送,我们高小寨的就答应送,因考虑富乐的打了刺蓬寨的人,罗毅就从手袖口拿了一把十四厘米的水果刀给我,后我和罗毅、罗雨坐一部摩托车,腾飞和陈某某、余亚坐一部摩托车,还有一名女生和富乐的两名男子坐一部摩托车,我们三部摩托车就往刺蓬寨去了,车子到旧治大桥过来一点,我怕出事,就将刀丢到河里去了。后面我们的车和腾飞他们的车走前面,刚到刺蓬寨搬迁户路段时,就从路边冲出20人左右的男子,我见冲在最前面的一名光头男子就跑到我面前,举起刀就朝我的头部砍来,我本能的躲了一下,刀还是砍到我的鼻子上。
三、证人证言。
1、陈光耀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我就去问那几个女生回不回家,她们说有人来接,当时在场的高小寨的几个人就说不准外面的人来接。于是我们就从主人家里面出来,在离寨子100米左右的地方在把平司进寨的路上,一个脸上、手上有疤痕、单单瘦瘦、身高约一米七左右的、穿短袖花衬衣的人和另外一个身高一米七几的、有点胖、穿短袖短裤、短裤是绿色的人就骑车堵在路上,说哪个来接就打哪个。之后晚上11点过钟就有三个刺蓬寨的人过来了,高小寨的人就问他们来干什么,他们说是来玩的,堵路的那两个人就说:“你们不是来玩的,是来接人的,你们是旧治的”,那三个人就讲他们不是旧治的是刺蓬寨的,高小寨这边的就有一个在吼说这三个人就是旧治的,于是脸上有疤痕的那个人就冲上去打了其中一个男子脸上一拳,高小寨的七八个人就围起刺蓬寨的三个人进行殴打,都没有使用凶器,但打到没有我不清楚,刺蓬寨的三个男生没有还手。后面高小寨的说既然不是来接人姑娘的就放他们走,那三个刺蓬寨的人就走了,我们仍然在那里玩,接着有个人从腰部拨出一把刀并在那里玩,我说拿刀出来干什么不要惹事,那个没说什么。在把平司发生打架的事后,十二点过钟,大家又一起来到黄土大桥吹牛,一个穿短群的女生说谁送她们回家,我说我接的我送并问她我送她们回去会不会被打,在旁边的疤脸就讲“怕懒卵,走”。之后我们就送三个女生回家,高小寨的两个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生走第一,我骑摩托车带坤祖王的一男生走第二,脸上有疤的和胖高胖高的就骑一辆摩托车带一个女生走第三、陈德进和韦峰骑一个摩托车带一个女生走最后,一起回刺蓬寨,我们刚到刺蓬寨搬迁户那里,就有人逞出来殴打我们,过了五、六分钟,就有人来劝架,说公安的来了,大家就散开了。当时打我们的人有十多个人,我只听到对方有人叫高某甲,其他人不知道。在刺蓬寨被打后有我和高小寨的两个人受伤,高小寨的一个头顶出血,另外一个鼻梁被打断,我背上被洋铲打了一下,左手臂被钢管劈了一下,左眼被踢了一脚。对方打我们用的是钢管、刀、木棍等凶器,我们这边的人中在刺蓬寨被打断鼻梁的那个人身上带有一把刀,长约30公分,我先前在把平司的时候看到他拿刀出来玩,后来在富乐桥边也看到他拿着刀玩。
2、王德洪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余亚在肖斌家门口打电话给邓某某某叫他来把平司接她们回刺蓬寨,甘寿永就和海桥问余亚是哪个来接他们,余亚就讲是旧治刺蓬寨的邓某某某他们,这时甘寿永、小文峰、陈德远、海桥几个就讲,邓某某某他们来了就用摩托车把他们拦起打,不准他们来接。甘寿永就喊我们去把他们拦起,他和王某某他们骑摩托车走的前面,我们寨上的海桥、小文峰、陈虎、小龙、“老二”、小龙他们也骑起摩托车跟在后面,和甘寿永一起来的人也骑摩托车跟在后面,我和我们寨上的陈虎、陈德远几个人骑我家的摩托车从肖斌家出来到把平司和流佳庄寨上的中间,甘寿永和王某某骑摩托车到那点就看见邓某某某他们三个人骑摩托车来了。甘寿永和王某某先骑摩托车停在路中间拦起,我们后面到的也骑摩托车把路拦起,我骑的摩托车就停在路边,邓某某某他们到那点后,甘寿永就上去问他搞哪样,是不是来接姑娘的,邓某某某就讲是来玩的,这时我们寨上的小文峰就说:“你们来玩是吹牛的”,我们在场的人就把他们三个围起,还讲搞死他们,我看见邓某某某他们中间有我家伙计高某甲乙,他坐在摩托车的最后面,我就过去跟他打招呼,叫他快点走,这时沿山的罗义就跑过去打了高某甲一拳,海桥就讲高小寨和富乐的联合起来不怕旧治刺蓬寨的,没有人动手打邓某某某和高某甲乙,后面邓某某某就骑摩托车往黄土方向走了,陈德远说与邓某某某来的那个是高某甲,以前提刀追过我们富乐的和高小寨的人几回,甘寿永和海桥就说去追他们追到就打,追到黄土大桥那点没看到人了。
3、甘寿永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听老二讲要送那几个女生回家,她们不要,说是她们寨上的人来接。我们就起哄老二说他接来的姑娘要别人接走,疤脸就讲看哪个敢来接,哪个来接就打哪个,我也跟着起哄说:“哪个来接就打哪个,看哈是不是旧治的?”然后我们就骑车到把平司和刘家庄的路中间拦起,在路中间吹牛,过了约二十分钟,就有两个摩托车过来,车上有三个人,我们就把他们拦下,我上前问:“你们是哪里的,你们来搞哪样?”有个男生就说:“我们是旧治的,来玩的”,当时我因为喝酒多了讲话有点冲:“大晚上的你们来玩哪样,来接姑娘?”接着疤脸就上去打了单独骑一个摩托车的一个男子胸口一拳,对方没有还手,我就讲:“打你一拳你不服气就来找我,我是沿山高小寨的甘寿永,有本事你就喊人来打我,哪天我去你们那里,你喊人来打我也行”。接着海桥和王德成他们就围上去,海桥就讲:“现在我们富乐的人和小寨的联合起来了,不服气的就来找我们”。我讲:“你们不服气就喊人来,现在我们就这里就只有这些人,我们也不会喊人来的,有本事你们就喊人来,我们就在这里等你们”。他们说不是,不得这回事。我就讲:“不是就算,你们走嘛”。那三个男生走后,王德洪和小五两个就讲认识他们的,他们是刺蓬寨的高某甲他们,我讲他们肯定是来接那三个女生的,我们到黄土大桥上等他们。于是我们就骑车到黄土大桥上等那三个男生,过了十分钟左右,我们就看到甘腾飞他们骑车带着三个女生过来了,老二就讲和海桥送三个女生回家,然后老二和海桥就带起三个女生,我和王德成他们一起骑车到富乐桥上停下,过得几分钟,王德洪就回到富乐桥上,然后我和他就骑车去沿山玩去了。我们在把平司拦路时有我、疤脸、王德成、小五、小虎、老二、海桥、冬冬、王德洪、还有富乐的一个男生、还有坤主王的两个。我们拦下他们后,只有瘦脸上去打了对方一个人一拳。没有人使用刀具,只是在黄土大桥上时有人拿出一把三十厘米左右长的匕首玩,我们就在桥上传起玩,最后拿着玩的是王德成,在把平司拦路时没有人拿刀。当时小五和王德洪讲高某甲他们是旧治刺蓬寨的,我和疤脸就说看他们是不是真的去接三个女生的,如果是就再打他们一次,然后我们就到黄土大桥上等他们。
4、祝士锋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我们和旧治刺蓬寨三个姑娘一起吹牛,问那几个女生回不回家,她们说有人来接。当时有高小寨二个人听到,在场的高小寨的几个喝酒的就说不准外面的人来接。后面我和陈德远、海桥、及高小寨一个穿绿色裤子的人就商量说如果刺蓬寨的人来接姑娘,我们拦起就打,其他人也极力附和,不知是谁打电话给高小寨其他的人,就有十几个人在进把平司的小路上拦起。于是我们就从主人家里面出来。在离寨子一百米左右的地方,一个脸上、手上有疤痕的、单单瘦瘦的、身高约一米七左右的、穿短袖花衬衣的人和另外一个身高一米七几的、有点胖、穿短袖短裤、短裤是绿色的人就骑车堵在路上,我和海桥、老二、陈德远、陈虎、王德洪骑了三个摩托车跟在后面。之后晚上十一点过钟就有三个刺蓬寨的人过来被我们拦住了,高小寨的人就问他们来干什么,他们说是来玩的,堵路的那两个人就说:“你们不是来玩的,是来接人的,你们是旧治的”,我在旁边讲:“你们不是来玩的,是来接人,你们是旧治的”,同时高小寨的人讲是旧治的,很多我就围上来,当时我、海桥、老二、陈德远、陈虎、王德洪也围上去,我和大家就一起起哄讲敢来接姑娘,搞死他们。那三个人就讲他们不是旧治的是刺蓬寨的,高小寨这边的就有一个在吼说这三个人就是旧治的,于是脸上有疤痕的那个人就冲上去打了其中一个男子一拳,高小寨的七八个人就围起刺蓬寨的三个人进行殴打,在旁边的海桥就讲:“富乐和小寒联手搞死你们去”,后面高小寨的说既然不是来接人姑娘的就放他们走,那三个刺蓬寨的人就走了。高小寨的人和海桥就讲去看看,要是刺蓬寨的去接那三个女生,追到就打。后面我们就来到黄土大桥去拦刺蓬寨的三个男生没有拦到,这时那几个女生过来了,我们在那里玩。当时堵路是脸上有疤的那个人和另外一个有点胖的,穿着短袖绿色裤子的人在前面堵,我和海桥、老二、陈德远、陈虎、王德洪骑三辆摩托车在后面,高小寨的有七八个人。我们从把平司来到黄土大桥过了半小时左右,一个穿短裙的女生就来问我们谁送她回家,老二就说:“我接你们来的我送你们回去”。有人讲送她们回去怕会被打,我就说:“你们怕被打,刚才你们不打他们老火点”,海桥就准备带三个女生回家,高小寨的人也来了,疤脸就讲:“怕懒卵,走”。穿短群的女生就讲不会打的。之后我们就四个摩托车送三个女生回家,高小寨的两个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生走第一,老二骑摩托车带坤祖王的一男生走第二,被打伤鼻子的和罗义就骑一辆摩托车带一个女生走第三、我和海桥骑一个摩托车带一个女生走最后,我们刚到刺蓬寨进寨口时,就有一个人跑出来叫我们不要进去,进去要被打。我们就没有进去,我和海桥带的那个女生就自己走路回去,我与海桥调转车头跑了,但有一辆摩托车一直跟着我与海桥追,到旧治政府旁边时,海桥驾车拐朝旧治街上,才把后面追我们的摩托车甩脱,后面我和海桥回到寨子里面过了半小时左右老二就回来了,老二就讲他在刺蓬寨被打了。当时我们在路上遇到先前在把平司打人的那个人,他叫我们不要进去,那里有人在打架。
5、陈德远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去肖斌家吃宵夜,看到他家里有四个女生,另外有两个男生,还没开始吃宵夜时甘寿永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就跟他讲在把平司,过了二十多分钟,甘寿永他们就骑了二三辆摩托车从坤主王过来了,他们有五个人,当时有甘寿永、东东、另上三名男生,当时老二就上去散烟,就在肖斌家门口吹牛,老二就跟他们讲了当天晚上接姑娘的事,过了几分钟,老二就去肖斌家问三个女生走不,一分钟左右老二下来跟甘寿永讲那几个女生讲喊得人来了,甘寿永就问那几个女生是哪里的,我讲是刺蓬寨的,甘寿永讲是不是旧治的,如果是旧治的来接就打,并讲:“老子看哈今晚上哪个敢来接”。之后甘寿永就和疤脸他们几个骑两辆摩托车下到把平司寨子下面的路上去拦起,我们骑车跟在他们后面。之后老二、海桥、小文峰他们几个就骑车在前面停下在路中间抽烟。过了十多分钟,刺蓬寨的邓某某某和高志丹、高某甲骑着两辆摩托车就来了,高某甲一个人骑一辆,因为我认识他们我就躲在后面,他们被拦下后,疤脸和甘寿永就问他们是不是旧治的,高某甲就说不是,并说他们是来玩的,甘寿永就骂:“你他妈的,你怕我不知道你们来搞哪样?你们来接姑娘”。接着我就看见疤脸上去用手打了高某甲一拳,之后很多人都围上去,但没有动手。甘寿永很嚣张地讲:“你家妈的,今晚上打你们一拳你们是不是不舒服,不舒服你们就来找我,我是高小寨的甘寿永,你们想报仇随时来找我”。海桥接着讲:“家妈的,现在我们富乐和小寨联合了,随便你们想搞哪样,我们随时奉陪”。之后高某甲他们就讲不是来接姑娘的,也不是旧治的,甘寿永就放他们走了,高某甲他们就往把平司方向走了。后面甘寿永对我讲为什么躲起来,怕什么,我就讲我认识的不好出面,他就问我他们是哪里的,我讲是刺蓬寨的,和那几个女生是一个寨子的,他们就讲肯定是来接姑娘的,接着他们就骑车到黄土大桥上等高某甲他们。当时骑车拦高某甲他们的人是甘寿永和疤脸、还有和他们一起来的人。
6、陈虎证实:2014年6月3日端午节,在把平司路上老二、海桥、小韦峰、甘寿永、疤脸以及小寨的几个人上前去拦高某甲他们,疤脸就上去打了高某甲的脸上一下,高某甲和摩托车差点摔倒。疤脸问高某甲:“刚才打你一下你是不是觉得不舒”,高某甲说:“我没有觉得不舒服”,疤脸就说:“如果是哪个这样整我一个,我也会觉得不舒服,如果你想打我的话,也可以,你喊人来,我在这点等你,如果是哪天我去到你们那里,你看到我一个人你打我也行”。高某甲说:“不会。”之后高某甲他们就走了。
7、肖斌证实: 2014年6月2日晚上十点过钟我打电话给余亚叫她来我家吃宵夜,大概是凌晨二点过钟,余亚就出去叫坤主王、高小寨的人送她们回家,他们不愿意送。余亚就打电话让刺蓬寨的人来接她们,她们就出去了,我就睡觉了。
8、余亚证实:2014年6月3日凌晨一时许,我和罗雨、杨青在黄土村把平司肖兵家玩,邓某某某打电话我说来接我们三个女生,他们三个人来到距离我们二百米流佳庄过去快到把平司的地方,就被黄土村富乐寨和沿山高小寨的十多个人拦住了,就被富乐和高小寨的人打了。之后富乐和高小寨的那十多个男生就送我们三个女生回家。来到刺蓬寨搬迁户路口,我就看见邓某某某、高某甲、高志丹他们大概七个人走过来,邓某某某他们都手上都拿有木块、木棒之类的东西,他们上来看了送我们回来的那几个男生一眼没讲什么就开始动手打那几个男生,当时刺蓬寨的有一个人叫我们女生站过去,我们就站在旁边了,之后就看见邓某某某他们拿木块、木棒乱打富乐和高小寨的那几个男生。我跟富乐和高小寨的人讲有人来接我们回家,他们听后说不准人来接我们,并说是他们接我们来的必须是他们送我们回去,还叫在场的富乐和高小寨的人出去集合去路上拦邓某某某他们,所以邓某某某他们在流佳庄那点就被打了。邓某某某和高某甲是因为来接我们,富乐和高小寨的不舒服才打他们的。我看见杨青坐的那架摩托车上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富乐的一个男生带有一把刀,另外罗雨坐的那驾摩托车上也是坐在后面的一个富乐的男生拿有一把刀,两把刀一长一短,长的有七十公分左右,短的有三十公分左右,他们是放在衣服里面的,我们走到富乐桥边那点时他们拿出来我看到的。
9、罗雨证实:2014年6月2日我们到肖兵家,后面肖兵还喊了“毕文”和“乌龟”来和我们一起玩。余亚说邓某某某来接我们了,后面余亚和杨青就出去了,我就和肖兵他们在家中喝酒,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余亚和杨青回来跟我讲邓某某某、高某甲乙被王德红那帮人打了,他们被打后回刺蓬寨了,后面王德红来到肖兵家下面路边,我们三个女生就和“毕文”、“乌龟”一起去找王德红,余亚就问王德红回不回刺蓬寨,王德红说:“你们回去,必须回去,我们亲自送你们回去,刺蓬寨的人嚣张得很,我们看看他们想干什么?”王德红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出两把刀,把这两把刀分别递给他的两个朋友,王德红就对他们中的一人说:“你们送他们回去注意点,看一看刺蓬寨的人是不是嚣张得很,我先回家了”,并说他的车没有油了,讲完后王德红就和一名男子骑一辆摩托车走了。“乌龟”就骑一辆摩托车载余亚和“毕文”、我和富乐的两个男生一起坐一辆摩托车、杨青就和富乐的两个男生坐一辆摩托车、后面还有两部摩托车,杨青坐的那辆摩托车和其中另一辆三个男生坐的摩托车走在最后,我们五部摩托车就往刺蓬寨去了。我们前面三部摩托车到达刺蓬寨搬迁户路边时,就看见邓某某某和刺蓬寨的人在路边,他们多数人拿着木棒,当时邓某某某手里拿的是什么我没有看清。前面三部摩托车的人下车后,我和余亚就站在路边,邓某某某和对方没说几句话就打起来,我看见邓某某某喊来的人块头大,后面来的两辆摩托车过来了,我就叫杨青下车,后面的两辆车上的人就骑车掉头走了。双方打了约三四分钟,我就看见“乌龟”鼻梁筋流血了,“毕文”后脑袋也流血了,我就大声喊他们不要打了,后面警车来了,邓某某某和刺蓬寨的人就跑了,我就和男朋友邓某某去刺蓬寨他家中去了。刺蓬寨参与打架的人有邓某某某、高志丹、邓昌某、高某甲乙、高某甲乙,还有二三个人我不认识。
10、杨青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余亚就叫刺蓬寨的人来接我们回家。后来邓某某某、高某甲乙和另外一个穿白衣服的就来把平司接我们但没有接到。我们就和富乐的以及沿山高小寨的几个男生一起回刺蓬寨,我们在富乐那里时,富乐的几个男生说他们自己回家了,然后就只有二个富乐的男生和高小寨的四个男生送我们回家,在回刺蓬寨的时候,我看见带罗雨的那两个人中的一个带有一把刀,大概有三四十公分长,有点弯。回来的时候我坐的那辆车在后面,另外两部车在前面,在刺蓬寨搬迁户的时候,我看见带罗雨的其中一个男生鼻口流血走过来,并叫我下车,叫带我的那两个男生快走,当时我心里害怕所以下车就直接回家了。我们在肖斌家那里见到邓某某某时,我叫他,他就向我们比手势不要说话就走了,我们三个女生觉得不对劲,余亚就叫邓某某某他们小心、绕道走。后面没有消息,我们就叫肖斌的朋友带我们去到黄土大桥上找富乐的那几个男生,当时黄土大桥上有富乐和高小寨的共十多个人,余亚就去问王德洪他们打人没有,有一个人说打了其中一个人,王德洪说没有打高某甲乙和邓某某某。然后我们就叫他们送我们回家,之后到富乐桥那里时,富乐的有几个男生说不送我们去了,其中一个说“刚才我们把他们搞了,现在我们送她们回去会不会被搞哦”。然后就有几个男生先回家了。送余亚的两个男生中骑摩托车那个男生穿格子衣服、身高一米六七左右,另一个戴了一顶帽子,穿黑色短袖;带罗雨的那两个男生中一个身穿绿色外套,我们到刺蓬寨搬迁户那里过来跟我们讲他们被打了叫带我的那两个男生快走的就是他,另外一个就是拿刀的那个;带我的那两个男生中骑摩托车的那个穿了一件黑色背心,短发,另一个穿白色T恤。
四、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罗义右上肢、左下肢损伤为轻微伤。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反映。
人体头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祝士峰、陈虎、陈德辨认罗义就是在贵定县旧治镇黄土村把平司用摩托车拦住桐荡村刺蓬寨高志丹等人并对其进行殴打的人;甘寿永辨认高某甲是被疤脸殴打的人;邓某某某、高某甲辨认罗义是在旧治镇把平司拦截并动手打高某甲的人,也是在刺蓬寨被打伤的人。高某甲辨认王某某是在刺蓬寨被打伤的人;高某甲辨认甘寿永在把平司和刘家庄中间用摩托车拦路,是高小寨的,甘寿永辨认罗义是疤脸,在把平司和流佳庄路中间用摩托车拦路,后动手殴打刺蓬寨的一个男生;甘寿永辨认陈德进是富乐的,小名叫海桥,在旧治镇把平司一起用摩托车拦截,当时他说富乐的和我们小寨的联合在一起,要搞死旧治的,不服气就来找我们;邓某某某辨认谭某某携带一把长约八十公分的东洋刀参与打架,邓某某辨认谭某某称用一把长约八十公分的东洋刀砍伤了对方一名男子的后脑。
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义辨认在旧治镇黄土村把平司与流佳庄之间的公路上,与王某某等人用摩托车将公路拦截,殴打旧治刺蓬三个男子,旧治镇桐荡村刺蓬寨搬迁户处是和王某某等人被拦截并被殴打的地方;邓某某某、高志丹、高某甲在邓某某某辨认旧治镇黄土村把平司与流佳庄之间的公路上,被沿山高小寨的人拦截并殴打的地方;高某甲就是在这里被脸上有疤的男子打了脸上一拳,旧治镇桐荡村刺蓬寨搬迁户处,是殴打高小寨的人的地方。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医疗费票据六张,疾病证明书一份,住院费用清单3份,出院记录一份证实:王某某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用9833.33元。东莞市麻涌联丰机械维修部证明一份,证实王某某在东莞市麻涌联丰机械维修部做铣床工,月工资3800元,但无用工合同、工资册、扣款情况相印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医疗费用票据二张,疾病证明书一份,费用明细清单二份证实:陈某某住院7天,支付住院费用3611.1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客观证实本案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某否认持刀砍伤他人,但其同案邓某某某、邓某某某、高某甲乙、高某甲乙供述中明确指证其持刀,被害人也对其进行了指认,鉴定意见也能证实被害人之伤是刀砍伤,故能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持刀砍伤被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某、谭某某、邓某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高某甲乙、高某甲乙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其中被告人邓某某某邀约其他被告人并积极实施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对全案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有从重处罚情节;其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某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又系从犯,且亲属为其交纳赔偿款3000元到法院作为给被害人的赔偿,具有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邓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是从犯,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甲投案自首,是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甲乙投案自首,是从犯,其主动交纳1500元到法院作为给被害人的赔偿,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甲乙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甲乙系未成年人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中除对被告人免除处罚不采纳外,其余意见予以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受伤后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10143.33元,其诉请赔偿损失的项目中医疗费1014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日每日30元计900元,营养费30日每日30元计900元,可予认定;其误工费诉请没有相应证据印证,但可依照2014年度农民年平均收入30850元认定其住院期间误工损失为2570元,以上合计14513.33元应予确认。其余诉请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参与拦截邓某某某等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责任,即由各被告人承担(14513.33元-14513.33×20%)11610.66元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住院治疗7日,支付医疗费36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日每日30元计210元,营养费7日每日30元计210元,合计4031.10元应予认定,其余诉请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虽是具体的被告人所致,但是由各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行为所造成,应在具体致害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由其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乙在案发时未成年,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三、被告人邓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高某甲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高某甲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高某甲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邓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2016元,被告人邓某某某、高某甲乙各自赔偿陈某某500元,被告人谭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各自赔偿陈某某203元,被告人高某甲乙的法定代理人高某甲丙、罗某某赔偿203元。
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5806元,被告人邓某某某赔偿2500元、高某甲乙赔偿1000元,被告人邓某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甲乙各自赔偿王某某461元,被告人高某甲乙的法定代理人高某甲丙、罗某某赔偿王某某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家宏
审 判 员 韩菊芬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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