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琳娜,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田东海,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琳娜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琳娜及其辩护人田东海、被害人陈家群的诉讼代理人宋培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杨琳娜以能为肖某某儿子陈杰及女儿肖银安排工作、办理文凭为由,多次从肖某某家骗取钱财共计17694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判处。并提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被告人杨琳娜对起诉书仅认可指控的第四桩,即2013年1月以帮陈杰办理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证骗取30000元,辩解但有5000元是与指控的第一桩重复计算,自己仅得25000元。对其余指控,认为自己确实帮忙为陈杰、肖银找工作花费,而且他们(指被害人及家人)也全程参与的,自己也是受害者。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为陈杰办理毕业证确实是被骗,对于送出去的财物没有核实去向,指控的第二、三、六、七、九桩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持,肖银已经被安排在高速公路部门上班,故指控的第五桩不能认定,指控的第八桩系被告人的母亲与被害人家合伙做生意的钱,并非诈骗。故只能认定第四桩事实中的24000元左右系诈骗金额。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请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退赔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琳娜与被害人肖某某、陈家群夫妇系亲戚关系。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杨琳娜为肖某某、陈家群的儿子陈杰安排工作、办理文凭、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肖某某、陈家群夫妇索要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3月某日,被告人杨琳娜以为陈杰找工作,需要通过其朋友柯雨(身份情况不详)的干妈龙超云(系省领导)帮忙,龙超云家进新房、儿子结婚要送贺礼为由,分别骗取肖某某3180元及8800元的财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2012年的一天,我和肖银回到贵定县云雾,陈杰的父母叫我给肖银和陈杰找一个稳定的工作。过得有两个月以后,陈杰的父母打电话问我给陈杰找工作的事能不能办成,我就跟她讲我有个同事叫柯雨有关系,陈杰的母亲就叫我尽力帮忙。我回到贵阳叫柯雨帮忙,过得有三、四天我又回到云雾,陈杰的母亲就问我事情办得如何,我就当场打电话给柯雨,柯雨说龙超云是她的干妈,是贵州省委常委,现在要进新房,叫我一起去送个礼拉个关系方便以后找她帮忙,我就问如果我去送礼的话到时候请她帮忙办我表弟的事情,她说不好讲就挂电话了。我就把电话内容给陈杰的父母讲了,陈杰的父亲讲他也去送个礼,我说先了解一下龙超云这个人再说,经过商量后陈杰的父亲讲还是去一下。第二天陈杰就拿了一个红包给我叫我帮他送,红包上写有陈杰的名字,有多少钱我不清楚,之后我就回贵阳了。到贵阳后我打电话给柯雨,我就把陈杰的红包和我自己的红包(1680元)给柯雨了。过得半个月左右,柯雨讲她干妈给陈杰找工作的事由一个姓龙的工程师帮忙,给陈杰在贵阳电力设计院找了个派遣制的工作,正式的,要派遣两年并经过入职考试,但要先打点哈花点钱买点烟酒送。两天后,我打电话把这个情况给陈杰的父亲讲了,陈杰父亲同意花钱打点。第二天我就打电话给柯雨讲我表弟家同意花点钱,柯雨就讲龙超云的儿子结婚,叫陈杰家来吃酒送礼,我就打电话给陈杰的母亲讲了。第二天下午陈杰的父母就把钱打在了我表妹肖银的银行卡内,肖银取钱后给了我5000元,然后我和肖银、我妹妹(指其堂妹杨昌媛)、我大婶一起去贵阳市西路玉华商场购买床上用品,她自己也买了两套四件套,肖银总共花了8800元,之后我打电话给柯雨,晚上一点过钟柯雨就开车到我们住的地方把东西拉走了。
2、被害人陈述。
肖某某陈述,2012年3月份,杨琳娜讲她的一个叫柯雨的朋友是副省长龙超云的干女儿,(因为)龙超云家进新房,叫柯雨(帮我们)去送礼,我当面将3180元用信封装好并拿给了杨琳娜;第二次是杨琳娜讲龙超云的儿子结婚要送礼,叫我们送20000元,之后我就打了20000元到我女儿的卡上,我女儿取出来交给了她。
3、证人证言。
肖银证实,杨琳娜是我表姐。2012年3月我哥陈杰从山西机电学院毕业。有一次杨琳娜来我家时,在闲谈中讲到陈杰的工作问题,杨琳娜就讲她有一个叫柯雨的同事在遵义县南北供电局上班,柯雨是龙超云的干女儿,她说她打电话问哈柯雨能不能帮忙,接着她就当着大家的面打电话给柯雨,打完电话后她说柯雨愿意帮忙。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杨琳娜就打电话给我爸爸说龙超云愿意帮忙了,现在龙超云家儿子要结婚,要我家送2万元的人亲,当天我爸爸就打了2万元钱在我的卡上,之后我就取了2万元出来,在贵阳三桥我们住的那里将这2万元现金亲手交给了杨琳娜,当时她还说到时让我和她一起去吃酒,第二天,杨琳娜说我去不方便,叫我就别去了,最后是杨琳娜一个人去送礼的。
二、2012年8月,被告人杨琳娜谎称替陈杰帮忙找工作的邬倩兮(身份情况不详)手机被抢,要为邬倩兮和柯雨买手机为由骗取肖某某1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过得一个多月,好像是2012年8月份,邬倩兮讲要陈杰去参加入职考试,陈杰讲怕考不过,后面邬倩兮就从网上发了一套题目给陈杰做,考完试后邬倩兮讲陈杰作弊,这个事情不好办。我就打电话给柯雨讲了这个事情,柯雨就讲她去找邬倩兮,后面柯雨在去找邬倩兮的途中手机被抢了,我就把这个事情给我姨妈讲了,我姨妈说过意不去,拿钱买两个手机,一个给柯雨,一个送给邬倩兮,后来陈杰到贵阳和我一起去看手机但没有现货就没有买成,第二天陈杰就拿了10000元给我,早上我就去买了两台苹果4S手机,之后我在南国花锦门口拿给了柯雨,叫她拿一台给邬倩兮。
2、被害人陈述。
肖某某陈述,2013年3月10日一大早,一个自称是研究院人事部主任的邬倩兮打电话给我儿子,问(我儿子)是哪个推荐的,我儿子说不清,后来杨琳娜说我儿子不会说话,要10000元买两部苹果手机给这个主任。我又拿了10000元给我儿子陈杰,由陈杰亲自到贵阳拿给杨琳娜。
三、2012年8月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杨琳娜以陈杰文凭低,为以后陈杰到电力设计院上班方便些,能找贵州大学的教授马培舰帮陈杰办理贵州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为由,先骗取肖某某家10000元的“学费”,后又以马培舰要去美国,又骗取肖某某家剩余的20000元“学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2013年1月初,陈杰讲要挂个本科毕业证,我姨父家拿了3万元给我,我去找贵州大学的教授马培舰帮忙,马培舰没有答应,我就把这3万元私自用了。2014年年初,陈杰问我要学生证号,我没办法就借故讲马培舰出国了。
2、被害人陈述。
肖某某陈述,2012年8月,杨琳娜讲跟陈杰办本科毕业证要30000元,叫我先拿10000元,之后我就打了10000元到我女儿的卡上,我女儿取出来交给了她,后面她说办毕业证的这个人要去美国了,就叫我们把后面的20000元也交了,之后在2012年农历正月,我就打20000元到我女儿的卡上,由我女儿取出来交给了她。
3、证人证言。
肖银证实,2012年8月,杨琳娜打电话给我爸爸,说让陈杰去办一个本科文凭,这样上班要硬点,并说她认识贵州大学一个叫马培舰的教授,可以帮陈杰办本科文凭,让我爸爸先拿1万元去交学费,之后我爸爸就打了1万元到我的账上,我把钱取出来后,在贵阳三桥我们住的地方把1万元现金交给了杨琳娜。2013年正月,杨琳娜打电话给我爸爸,说马培舰移民到美国去了,让我爸爸把剩下的2万元学费交了,之后我爸爸就打了2万元在我的账上,后面我把钱取出来后也是在贵阳三桥我们住的地方,亲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杨琳娜。
陈杰证实,是杨琳娜主动提出来为我办理本科毕业证的,当时杨琳娜讲我的文凭太低了,她可以找一个叫马培舰的教授帮我办一个全日制的本科文凭,她说得本科文凭后去贵州电力设计院上班方便一点。2012年8月,我家里面就先拿了1万元给杨琳娜去交学费;2012年10月,杨琳娜跟我讲已经找得人帮我考试进贵大了;2012年11月,杨琳娜又跟我讲她已经从贵大帮我开了一个我在贵大读本科的证明,和我的入职材料一起交到了贵州电力设计院;2013年过完年杨琳娜跟我家里讲帮我办本科文凭的马培舰教授要去美国,叫我家把剩下的2万元学费先拿给她,我家里就又拿了2万元交给杨琳娜。两次给钱都是我爸爸把钱找到我妹妹(肖银)的卡上,然后由我妹妹自己在贵阳把钱取出来在贵阳三桥交给杨琳娜。
马培舰证实,六、七年前杨琳娜在我哥哥开的百货公司当导购,干了两年多的时间后来她提出辞职说要回家结婚就离开公司了。在她走后我和她也时不时地见过面,也有过电话联系,但她后面具体干什么工作我就不知道了,杨琳娜没有委托我办理过学业上面的事情,贵州大学也没有外校学生在贵大里面挂科办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情况,这些证都是由教育部颁发的。我从来没有移民的打算,也没有向任何人提过移民的事情。
四、2013年1月,被告人杨琳娜以帮陈杰找工作需要请贵州电力设计院的龙工程师(身份情况不详)帮忙为由,骗取肖某某家35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陈杰的事情龙超云交给贵州电力设计院的龙工程师处理,柯雨跟我讲要点钱去打点设计院的领导,我打电话给肖某某(将这个事情给他讲了),他就安排他姑父唐和平(我叫他唐公公)将3.5万元送到三桥路边交给了我。第二天我就到贵阳时代广场买了11瓶茅台酒、12条芙蓉王香烟、一斤茶叶,后面剩下200元。之后我打电话给柯雨,柯雨就叫我将东西送到电力设计院交给一个叫邬倩兮的女生(柯雨说是电力设计院人力资源部的主任),后面我到(设计院)楼下时邬倩兮已经门口等到了,我就将东西交给了她。
2、被害人陈述。
肖银陈述,2013年,杨琳娜讲要找电力设计院的院长帮忙需要35000元,由于当天邻居家里死人我要帮忙没时间,我就请我姑爷唐和平将35000元送到贵阳三桥交给了杨琳娜,唐和平给钱给杨琳娜时有杨琳娜的堂妹杨昌媛在场。
3、证人证言。
唐和平证实,我和肖某某是亲戚,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肖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去贵阳老车管所旁边的一家米店找一个叫朱老板的人借35000元,拿去三桥找杨琳娜,并说这个钱是拿来给陈杰跑工作,交给杨琳娜拿去打点关系用的。然后我就去跟朱老板要了35000元,到下午5点钟左右来到三桥杨琳娜租房子住的地方,在路边将35000元交给了杨琳娜。杨琳娜有30多岁,身高有1.55米左右,她是肖某某家亲戚,也是云雾的。
五、2013年4月,被告人杨琳娜以帮助陈杰办理西南大学工程师证,买手机等为由,骗取肖某某227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肖某某陈述,2013年4月份,邬倩兮打电话给我爱人说我儿子的底子差,说要找人到西南大学学一个工程师证并叫我们交16000元办这个证,后面杨琳娜说因为催得紧她叫柯雨帮我们把钱交了等她回家(贵定)后我们再拿钱给她,我们讲可以,之后过得一天杨琳娜打电话我说柯雨去帮我们交16000元的时候手机被抢了,这个手机要6700元,叫我们拿6700元给柯雨,过得几天,杨琳娜回家来到云雾,我们就在我家里将22700元交给了杨琳娜,当时有我和我爱人及我儿子陈杰在场。
2、证人证言。
邹开华证实,我在肖某某家打米房做打米工作有8年了,2012年的一天,我、杨琳娜在肖某某家吃晚饭,吃完饭后在肖某某家摆龙门阵,杨琳娜讲她可以帮肖某某家儿子找工作,并讲她是开阳电力公司的副主任,她认识电力公司人事科的主管,她打了一个电话后,她讲她能帮忙安排陈杰到供电部门上班,后来就是肖某某和杨琳娜联系,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4月份的一天,杨琳娜到肖某某家老房子,讲陈杰的文化底子差,叫陈杰去重庆西南大学学工程师证,并讲如果考试估计考不过,如果拿16000元她可以找人帮忙直接得工程师证,杨琳娜讲是她同事打电话来讲的,她还讲她同事电话被人抢了,杨琳娜讲还要肖某某拿67000元为她同事买个手机,第二天,在肖某某家新打米房,陈杰家妈妈就数了22700元给杨琳娜。
六、2014年1月,被告人杨琳娜以给帮助陈杰找工作的柯雨、邬倩兮、龙工程师、孙海(身份情况不详)等人拜年送礼为由,骗取肖某某876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2014年1月,陈杰家里面准备了一些腊肉香肠讲要跟他们拜年,我就讲是不是送点红包,我姨妈就讲还是送点。后来他们家里就拿了8760元钱给我,之后我将8760元封了5个红包并将腊肉香肠分成5份,打电话叫邬倩兮来三桥我们的住处将这些东西拿走,由她转交给他们。
2、被害人肖某某陈述,2014年1月18日,杨琳娜打电话我说要过年了,要跟6个领导拜年,叫我们准备3000元的腊肉香肠,12000元买茅台酒的钱,9000元的红包钱,第二天,我和我爱人及儿子陈杰就开车到贵阳三桥,将3000元的腊肉香肠和21000元交给了杨琳娜,当时我女儿肖银也在场的。
另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
1、杨光林证实,杨琳娜是我大女儿,在云雾中学读过初中,然后就去广东打了两年工就回家来。从2004年去贵阳上班一直到现在。刚开始她在一个商场给别人卖鞋。她只给我讲过她在贵阳市北供电局上班,后面又去开阳供电局上班,没有说她在供电局具体是做什么职务。
2、陈家萍证实,杨琳娜是我的表姐徐美银的女儿。往几年都是在贵阳三桥住,前几年听她讲她在一个商场里面当店长卖东西,去年我听杨琳娜的父母讲杨琳娜找得个工作,在开阳供电局上班当主任,去年在我娘家玩,听杨琳娜亲口讲她在开阳供电局当主任的事。杨琳娜跟我们这些亲戚讲她认识的人多,可以帮忙给这些年轻的亲戚找工作,这几年帮我姐陈家群(我姐姐)子女找工作,找了两年多但没有找到。
3、周勤兰证实,2013年农历4月8日,杨琳娜和我在一起打牌时说她自己在开阳供电局上班,人际关系比较好,还认识高层领导,谁家的亲戚朋友想找工作的话可以找她帮忙。她具体是什么职务不清楚,只是每次她和我们在一起打牌的时候她就是这样跟我们说的。
4、贾霞证实,经自己一个姓刘的表姐要求,介绍老公的一个朋友帮杨琳娜办理本科毕业证。后面表姐说毕业证是假的,讲要退钱。没有收到表姐和杨琳娜办理毕业证的钱。
5、陈家群证实,杨琳娜讲她自己在开阳供电局当主任;讲柯雨是龙超云的干女儿,是遵义南北供电局的局长;邬倩兮是贵州电力设计院的人事部主任;龙工程师是贵州电力设计院的院长、工程师。今年农历2月,我们去开阳、遵义、贵州电力设计院等地调查了解,杨琳娜没在开阳供电局当主任;柯雨这个人也不存在,南北供电局也没有这个人;贵州电力设计院没有邬倩兮和龙工程师这两个人,也没有姓龙和姓邬的。2014年5月陈杰打电话给龙工程师,接电话的人讲他不是龙工程师,他姓杨。
6、被告人杨琳娜供述,2012年,我和我叔叔家女儿杨昌媛找一个叫贾霞的人挂本科文凭,贾霞叫我们每人交5000元,三个月后就可以拿到北京工商管理学院的本科文凭。后陈杰家妈妈知道了叫我给陈杰办一个水利专业的工程师证,我讲办本科文凭稳当点,之后我就打电话给贾霞,贾霞讲本科文凭要6000元,后来是陈杰家妹肖银在我们的出租屋内拿给我的,第二天我就和杨昌媛在三桥邮政银行将6000元钱汇给了贾霞。我另外给了5000元给贾霞帮我办本科文凭,大概过了三个多月毕业证就寄过来了,但后来我在民教网上查发现是毕业证假的,我就跟陈杰家讲毕业证是假的。后我还联系贾霞退钱,但没有退到。
我是2012年8月份去市北供电局应聘时认识柯雨的,她也是来培训的学员,她请我们吃饭后来大家熟悉起来。她讲她是从四川广安来的,嫁给现在的丈夫叫做何瘸子,是遵义的搞房地产的,和省里的龙超云有关系,后来她就认龙超云做干妈了。后来交往中她还说她是遵义南北供电局的局长。柯雨就是她的学名,我们培训的时候都带有学员牌,学员牌上的名字就叫柯雨,但我没见过她的身份证。2012年12月份左右,柯雨叫我去贵阳喜来登大酒店吃酒,说是龙超云家儿子补办喜酒,我来到喜来登大酒店二楼大厅,柯雨指隔着我们四桌的另外一桌的一个女人说,那就是她干妈龙超云,她没介绍龙超云我认识。我只看到龙超云头发齐耳朵下,是黑色的,有点卷。以前我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现在我才知道她是省委的,当过副省长。
柯雨讲她是四川广安人,约37岁,有1.7米左右,她讲她住贵阳市水口市红岩桥汤豪斯小区,我没去过,有次我送东西给她,她在红岩桥34路公交车终点站等我。邬倩兮和龙工程师是柯雨介绍我认识的,她说邬倩兮是电力设计院的人力资源部主任,龙工程师是电力设计院的工程师。柯雨将他们的电话发给我叫我和他们联系。我见过邬倩兮三次,在电力设计院六楼过道上见过一次,在电力设计院门口见过一次、在我租房的楼下见过一次。邬倩兮自己说是苏州人,38、39岁左右,邬倩兮不知道是不是她的真名,她有1.68米左右,戴眼镜。我没有见过龙工程师,只是打电话联系,他是贵阳口音。
7、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柯雨、邬倩兮、龙工程师的手机号码查询清单,证实并非上述人员使用。
8、贵阳市南、市北供电局证实无名叫柯雨的职工,开阳供电局证实无名叫杨琳娜的职工。
9、贵定县公安局说明:根据杨琳娜提供的信息,经侦查,未能调取柯雨、邬倩兮、龙工程师、孙海、龙超云、袁红、马凌凌、李军等人身份信息,也无法找到本人,因此不能提供以上人的证言。
10、视听资料,证实被害人家与被告人杨琳娜谈话的过程。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琳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子女找到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118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第一桩、第五桩、第八桩诈骗的事实中,第一桩系被告人与陈杰、肖银等人共同办理假文凭被其他人诈骗,故不应认定是犯罪;第五、八桩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但辩解仅有帮助陈杰办理本科毕业证骗取钱财是犯罪以外,其余事实均不是犯罪的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诈骗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琳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琳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杨琳娜违法所得11844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退赔给被害人肖某某、陈家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正勇
审 判 员 朱家宏
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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