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抢夺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10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尧东(男,无犯罪前科)相互邀约到贵定实施抢夺。当晚19时许,王尧东驾驶摩托车载王某某窜至金南大道新法院建设工地附近,见被害人周某某途经此处,王某某遂下车趁周某某不备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1424元。案发后,王尧东已赔偿被害人周明丽140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尧东相互邀约到贵定县城实施抢夺。当晚19时许,王尧东驾驶摩托车载王某某窜至金南大道新法院建设工地附近,见被害人周明丽途经此处,王尧东将车停在马路对面,王某某遂下车趁周明丽不备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后王尧东驾车载着王某某,二人逃离现场。经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1424元。

另查明,当晚二人逃至贵定县昌明镇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抢得的黄金耳环销赃得款600元与王尧东平分。案发后,王尧东已赔偿被害人周明丽1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王某某供述:2015年3月23日下午,我叫王尧东骑他的摩托车到贵定县玩,我们在路上商量抢耳环。在贵定县城我们窜了半天没有看到合适的目标,就准备回家,走到金南大道时,王尧东讲前面那个女的有金耳环,然后我就下车,王尧东骑车在对面的马路上等我,等那个女的走过我旁边的时候,我从她后面双手握住她耳朵上的金耳环一把扯下来,我抢得金耳环后就往定南方向跑,王尧东看见了就骑车调头追上我,车骑到我旁边后,我跳上摩托车和他一起骑回昌明。我让王尧东在街上等我,我拿着耳环到昌明街上一个超市里的珠宝店卖,珠宝店不收,我从超市出来遇到刘继武,跟他讲我捡得一对耳环让他帮我处理,他带我重新来到超市珠宝店置换了一个金包玉,出来后刘继武给了我600元钱,意思是这600元抵我抢来的这对金耳环,我在街上找到王尧东后,我们一人分了300元。

二、被害人陈述。

周明丽陈述:2015年3月23日19时10分左右,我务工回家走到金南大道新法院对面人行道上,有人从后面跑过来抓住我的耳垂,扯下我的一对金耳环转身就跑,我反脸准备追他的时候看见对面有一辆摩托车接上他往定南方向逃跑了。我被抢的一对金耳环是2013年10月买的,花了1400多元,重4克多。

三、证人证言。

1、王尧东证言:几天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王某某邀约我骑我家摩托车一起到贵定玩,看到合适的就实施抢夺。我答应后,下午一两点我们骑车从昌明出发,在贵定县城窜了很久没有实施抢夺。一直到路灯亮了,我们决定返回昌明,到定南经过新修的马路,我们看见路边有四五名妇女往贵定方向走。王某某叫我赶快停车不要熄火,我停车后他跳下车慢慢跟着这几名妇女,之后他突然接近其中一名妇女,从后面伸手到这名妇女的耳朵位置,双手一扯往我这边跑来,我等他上车后加大油门往昌明方向逃离了现场。在昌明街上,王某某叫我等着,他把耳环卖了600元钱分了一半给我。

2、张敏敏证言:我在贵定县昌明镇“好乐购”超市销售珠宝,2015年3月23日晚8点多,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一对4.2克的金耳环来换了一个金包玉,我开了一张质保单给他,上面的名字是刘继武。

四、鉴定意见。

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黄金耳环重4克,价值1424元。

另有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进一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4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赃款三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 正 勇 

审 判 员  韩 菊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琴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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