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失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10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生于贵州省龙里县。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开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帮人打工时在山上点火烧食物吃,风把点燃的松针吹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43亩。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帮人打工时在山上烧粑粑吃,风把点燃的松针吹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43亩(其中采伐迹地面积62亩,有林地面积81亩,有林地损失面积81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彭某某供述:2015年4月3日,我和刘荣、彭金等5个人从龙里来到坤主王小寨的山上做活路,到中午12点过我们想烧糍粑吃,我和周某某二个人来到路边,捡了些干的松树枝和松针,点火时一阵大风把烧着的松针吹到山上,火很快就燃起来,我们马上打火,但风太大打不熄,周某某就打110报警了。

2、证人周某某证实:2015年4月3日,我们5个人来搬树子,中午时候,我和彭某某准备烧火烤粑粑吃,我和彭某某捡来松树枝后,彭某某点燃了松树枝,由于风大,把燃烧的柴火吹到坡上,引发山林火灾。

3、证人黄某某证实:2015年4月3日中午,我在坤主王小寨坡脚,周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在坡上烧粑粑吃,火把坡上的树子引燃了。

4、贵定县林业局“昌明镇白马村坤主王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证实,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3亩,其中采伐迹地面积62亩,有林地面积81亩,有林地损失面积81亩,共造成火灾损失87548元,其中直接损失28520元,间接损失59028元。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森林火灾损失调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烧粑粑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3亩,其中采伐迹地面积62亩,有林地面积81亩,有林地损失面积8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菊芬

审 判 员  朱家宏

人民陪审员  耿四毛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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